重庆市XX县人民罚款决定书(20xx)X法执字第163号被罚款人XX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XX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xx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xx年11月25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相关义务。20xx年6月24日,市一中院以(20xx)渝一中法监字第号《督促令》将该案督办。本院于20xx年7月8日再次向被执行人发出(20xx)X法执字第163-2号《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该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XX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罚款壹拾万元,限在20xx年8月3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书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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