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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51-2016新旧对比

来源:六九路网


新旧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

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对比

1、强制性条文的变化

新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中强制性条文由旧版28条缩减至7条。缩减原因主要为存在模糊性用词,不适宜作为强制性条文要求。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 2006版 1.0.4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1 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h值班。运行、维护和抢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2016版 3.0.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抢修人员应24h值班;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 3.0.9人员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3.1.6 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前,检查井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进入地应先检查所进场所是否有燃气泄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查漏;人员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有无其他有害气体,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门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查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过程2

中应有专人监护,并应轮换操作。 3.3.12 被加压缩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3 正压,加气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工作压力;严禁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车辆加气。 3.0.11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不得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气瓶充装。 5.2.5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周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的残存燃气进行全面检查。 5.3.10 当调压站、调压箱因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应对超压管道放散降压,排除故障。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还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4.2.5 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夹层、窨井、4 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4.3.10 当调压站、调压箱因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在超压管道上放散5 降压,排除故障。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恢复供气。 10 5.3.2 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现场,应划出作业区,并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6.1.4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现场,应划出作业区,并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6.2.5 液化石油气气瓶灌装后应对其灌装重7.2.5 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后,11 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气瓶应贴应对充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合格标志。 1.0.3 、3.3.18、3.5.4、4.2.1、4.2.3、4.2.4、4.3.11、4.3.12、4.3.15、4.4.2、4.4.3、4.4.5、5.1.2、5.2.2、5.4.4、5.6.4、6.1.7、6.2.4、6.3.1、6.3.2、6.5.2 复检,合格的气瓶应贴合格标志。 12 变更为非强制性条文 2、新增条文内容及原有条文细化 (1)燃气燃烧器具(术语)

新版CJJ51术语中增加“燃气燃烧器具”,并在4.7节“用户燃气设施”中的部分条文中应用。

(2)基本规定

新增第3章“基本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建立并健全运行、维护、

抢修操作规程(旧版为操作规定),对安全标志、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与事故统计分析、应急演练、已停止运行或报废管道的处置及外管网作业现场安全防护与检测等工作做出要求。

(3)运行与维护

1)4.1.1条对城镇燃气供应单位需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要求,增加事故统计分析制度、隐患排查和分级治理整改制度。

2)4.1.7条增加对施工完毕未投入运行的燃气管道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求,其中细化了对保压、未投入运行管道与运行管道采取有效隔断(加盲板)等工作细节。

3)4.7.5条在对用户设施进行维修和检修作业时,由原来的“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应由专业人员处理”改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维护和检修应在确认无燃气泄漏并正常点燃灶具后,方可结束作业”。

(4)抢修

1)5.1.5条新增条款,要求在管线发生较大事故处理完毕后,结合GB/T50811《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对燃气管线及存在类似风险的燃气设施进行全面安全评价。

2)5.3节抢修作业中,删减旧版对作业人员进入事故现场的模糊性用词要求(如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变更为“事故现场燃气浓度未降至爆炸下限20%以下时,不得动火及使用非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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