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购科室根据临床、科研、教学工作需要按年度编报设备计划,5万元以上设备填写计划论证表,由医疗设备管理部门汇总后,交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形成年度计划,并由院务批准后,报县卫生局批准执行。
2.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应先编写可行性报告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申请表,报省卫生厅批准后执行。(以省卫生厅文件为准)。
3.政府采购范围的医疗设备购置计划,应上报地方政府采购部门批准后,实施采购。 4.临床急需的医疗设备,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可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定向单一来源采购,但应报分管院长批准。单价2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还需上报卫生局批准,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报当地政府采购部门批准。
5.科室不得对外签定订购合同或向厂商承诺购置意向。
6.设备所需的耗材、配件,应做好计划由设备科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7.对科研项目所需要的医疗设备,应根据科研经费、批准项目,由医务科统一提出计划,报设备科审核后,由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8.赠送、科研合作、临床试用或验证的医疗设备,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设备科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9.各类常规耗材采购由库房管理员根据各临床科室申请和库存情况,上报采购计划交设备科长审批。新增材料由科主任提出申请,经设备科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列入“合格供货商目录”后方可采购。对紧急情况或临床急需的医用耗材,由科主任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长批准执行,事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外请专家带入的医疗器械应在设备科备案,报分管院长批准,使用后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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