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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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2017年第1期
根据《考核办法》,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主要考察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后开展一次。考核报告经中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不合格地区将被通报批评,党政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生态环境损害明显的,不论调离、提拔还是退休,都将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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