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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养老保障立法缺失

来源:六九路网
,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保护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的法律,只有1992年由民 政部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有关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的实施工作均以此基本方案为依据,而此基本方案规定了“农村养老坚持资金个 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筹资原则,属于个人储蓄式 的养老保险,不具有社会保险应当具有的福利性,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障 制度。如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苏南模式、东莞模式、山东沿海模

式等。随着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工作制度”之后,许多地方加大了地方制度创新和地方立法创新,如江苏省各 市相继出台的相关农村养老保险的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无锡市农民基本养老保 险暂行办法》、《江苏省南通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江苏省昆山市农村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办法》等等。这些地区的农村居民基本全部参加农村居民养老 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在这些地区得到了很好的开展。而西部地区并没有出 台统一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来规定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由此可见,西部地区农村养老保障立法的缺失,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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