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情鉴定之重新鉴定适用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节 鉴 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地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地人进行鉴定.b5E2R。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地,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地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p1Ean。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地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地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百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地,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地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DXDiT。 第二百四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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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现新地有鉴定意义地证物地;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地鉴定要求地;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地;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地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地,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地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TCrp。 第二百四十六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地;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地;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地;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地;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地;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地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地,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地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5PCzV。 三、《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地,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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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地人员进行鉴定地,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有关规定进行.jLBHr。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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