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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法律的正当程序

来源:六九路网


读《法律的正当程序》

这是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尼勋爵的比较著名的法学著作,作者把它和《法律的训诫》当做姊妹篇。作者通过自己的亲身所见所闻,讲述了二战之后几十年出现的比较出名的案例,一洗法律的枯燥与乏味,把读者带进了法的世界,体验法的精神所在。而作者则通过自己的实践达到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公平正义之目的。而且作者通过自己的实践,创造了一些被公认以致成为最终判决的判例,为英国乃至世界法律的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读此书,对于一个学法之人而言,可以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思维,了解一些法律的程序,激发我们学法的热情和兴趣。

这本书分为前言、正文(共七篇)、后记三部分,每篇又分为几个节。本书名为《法律的正当程序》,那么法律的正当程序究竟是怎样的呢?

根据丹尼勋爵在本书的前言中所说,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的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的采用,法律救济顺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那么带着疑问和已知的答案,让我们一起去揭开作者为我们设下的神秘面纱。

丹尼勋爵在第一篇中跟我们讲述的是: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做才能做到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呢?作者在书中跟我们讲述了“蔑视法庭罪”这样一种比较特殊的罪行,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是蔑视法庭的行为呢?我们为何要对这种行为加以惩罚呢?众所周知,法律的实行是需要一个载体的,而这个载体就是法庭,法庭可以说是一个国家法律的中枢。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庭尚且不能显示他的庄重与威严,那么如何叫它的人民去相信和依靠它的法律呢?所以对于那些随意践踏法庭的庄严的人当然要加以惩处,才能保证法律的纯洁,才能稳定人心,法律才能得到信任,这样才能发挥法

律的强大作用。可是我们更关心的是何种行为才能算是蔑视法庭的行为,对这样的行为该怎样处置的问题。于是作者在书中讲述了很多他自己经历过的真实案例。

首先,作者跟我们介绍了一些公然蔑视法庭的行为,其中包括犯人向巡回法官扔砖头、男子在法庭上向法官丢西红柿、一女子当庭向法官扔书,还讲了威尔士学生因语言的问题闯入法庭等一些典型而又鲜明的例子。毋庸置疑,这些行为当然是蔑视法庭的行为,而且是当面的。对于这样的行为,最适当而又有效的做法就是迅速果断地以蔑视法庭罪加以解决,对其处以罚金或监禁。公然蔑视法庭就是蔑视一国的法律,试图挑战法律的权威,当然不对其进行处罚则法律只能成为一纸空文,名存而实亡。但是我们在进行处罚时,又要依照具体情况实施恰如其分的处罚。比如,在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案中,原来判每个学生监禁三个月,后来学生上诉,考虑到这些学生能够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问题,回归了法秩序,而他们的行为又可以得到谅解,并且他们也已经受到了合理的惩罚。在他们被监禁了一周以后法官觉得在将他们监禁下去是毫无意义的。于是法官建议让他们重回学校,回到父母的身边,但是法官要求他们每个人都要规规矩矩的,并勒令他们一经传讯就要即刻到庭受审或参加审讯。我想这不仅让我们看到了法官在使用法律时具有的弹性,而且让我们意识到作为一个法官应有的能力。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广博的知识,过硬的法律基础,还有当机立断、敢于以正义之剑去揭开和审判现实的罪恶的信心和勇气。如果法官不称职,则法律的实行就会受到影响,就不能按着其应有的轨迹运行。试想当法律成为一部分人玩弄是非的工具的时候,我们的社会还会和谐健康发展吗?社会是我们每个人的集合体,社会的稳定与繁荣需要我们每个人去维护,而法官在这当中起到了调节和纽带的作用。法官不仅要有他本职所需的知识和能力,而且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做到尽职尽责而又不超越权限。就这个问题,让我映象深刻的是作者在谈到当面蔑视法庭罪时,说道了法官在其中的角色。正如我们所知,当面蔑视法庭,就是在法官的面前撒野。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不用举证 犯人,直接以蔑视法庭罪加以处罚。可是在这其中,法官既是原告又是法官,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由检查总长指定一名

法官作为法院的朋友提起诉讼。这样法官就可以以一个自由人的身份去对蔑视法庭者给以公平合理的审判,而不至于由于其特殊身份而影响审判的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基于上述的当面蔑视法庭的行为,我们还可以得出这样的教训:处理矛盾与纠纷,我们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而是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遵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方法,去将问题解决。不能胡来乱来,更不能诉诸武力或暴力。这样只会使事情变得更加糟糕,这就好比劈柴,如果我们按照它的纹理去劈,就会顺风顺水;相反,如果我们乱砍,那么最后的结果是我们费了力气而柴也没有劈成。正如丹尼勋爵在书中所言:如果学生愿意,可以让他们所信奉的事业举行示威,只要他们喜欢,也可以让他们提出抗议,但必须依照合法方式进行,而不能非法行事。他们冲击了这块土地的司法过程,就是冲击了社会本身的根基,就是破坏了保护他们的东西。 丹尼勋爵在第二章中跟我们介绍的是侵害证人,至于侵害证人是否构成蔑视法庭罪,丹尼勋爵在书中使用了两个例子。第一个说的是被剥夺职务的工会会员,这例子说的是一个工会会员向法庭提供了该工会不喜欢的证据,因此而被免除职务;第二个说的是一个房客由于提供了不利于房主的证据而被赶出房门。至于这两个例子,作者的态度比较明确,正如作者在书中引用的那句话:“如果证人因此而不能对合法诉讼进行帮助,那就无从执法了。最好是把法院的大门关闭。”作者认为事前或事后侵害证人都毫无疑问的是蔑视法庭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惩罚或警告。侵害证人的例子其实在我们的生活当中都很普遍。因为每个犯人都不想别人提供对他不利的证据,这样他们自然就会想方设法的封锁证据源,以使法院找不到证据去举证他们,这样他们就可以免受法律的惩罚。基于这样的目的,他们必然会用各种手段去威胁证人、迫害证人、甚至对证人加以报复。也正是出于对这种情况的考虑,很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不仅因为事不关己,更因为担心会遭到报复。但众所周知,法院如果没有证人的帮助,有的时候是很难举证犯人的,没有证人的帮助,那么就像上述所言,法院最好关上大门。所以我们不但不允许侵害证人,而且我们应该要设法保

护证人的安全,使他们能够在法庭上畅所欲言,而不至于由于担心而不能如实的举证犯人,使其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导致罪刑不相当,这样法律的纯洁性就得不到很好的维护,而真正的正义也将被践踏。相反,如果证人能无所顾忌,能将其所见所闻如实的呈现给法官,那么就不会因为事实不清的原因而导致出现差错,而有了证人的帮助,那么法院也将如鱼得水,法官办起事来也就游刃有余了。这样既保证了办事效率,又保证了办事的质量,让人们都相信而且敢于应用法律的途径去解决问题,真正的实现法治。

作者说的第三种蔑视法庭的行为是拒绝回答问题,作者引用的例子说的是两个新闻记者因为拒绝回答问题而被送进监狱。至于到底拒绝回答问题是否构成蔑视法庭罪,存在一定的争议。尤其像新闻记者这样比较特殊的工作,有的人认为他们有权拒绝回答一些问题,比如问及新闻的来源时。新闻记者由于他们负有揭露社会一些背面事实,所以有时他们所做往往是比较秘密的或者说不能透露一些信息,所以他们有权保持缄默。但是作者却反对此种观点,作者认为拥有这种特权的人只有一种人,那就是律师。作者认为记者是应该要如实的回答法官要求的觉得有必要回答的问题。正如丹尼勋爵所言,法官要求记者回答问题、透露消息的来源乃是一种履行职责的行为,这是正当的。就我自己的观点而言,我赞同丹尼勋爵的观点。因为只有我们每个人都如实的将事实的真相呈现给大家,才能让大家都看清事实。我觉得保护隐私是非常神圣的职责,但是让人们都知道消息的来源更是非常神圣的职责。因为在真相还没有大白之前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去怀疑事实的真确性。因为我们有理由相信消息是某个无聊者得造谣,我们也相信消息的来源只不过是道听途说。而法官需要的是事情的原原委委,我们要还其真相。试想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拒绝回答问题,那不是等于我们在容忍一些不法行为的存在吗?因为我们如果有权拒绝回答问题,那么就等于我们做什么事是不需要负责任的,因为我们可以不告诉他人我们做过什么。所以我觉得只要不在我们隐私的范围内,我们都应该配合法院,把事情弄清楚,即使有时是我们的隐私,但是只要法院承诺为我们保守秘密,我们都应该毫无保留的将实情告诉法官。显然拒绝回答问题,是我们维护社会秩序所不能应许的,所以以蔑视法庭罪对其加以惩罚是合理

的、是必须的。

接着作者介绍了侮辱法庭这样一种行为,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侮辱并不等同于前面的当面蔑视法庭,而是通过一种比较隐秘的方式。比如通过撰写一些论文或文章间接的抨击或反对某个法官的某种行为。作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说的是一个法官擅自改动了一封不利于他好友的信里的一些信息,这封信是一个记者出钱买来,准备在报纸上发表的。结果出钱买这封信的人就在报纸上发表了抨击该法官的行为,当然也含沙射影的质疑了法院。那么这行为是否构成蔑视法庭罪呢?我们说其实言论自由应该是一种神圣的权利,那么这样一种自由能否用在法庭这样一个比较特殊的场合呢?我们说答案是毫无疑问的,因为自由不应该有场合的限制。那么法庭对于这种行为该做何反应呢?我们说法庭对待侮辱或者说诽谤的最好方法就是保持沉默,法庭做法的正确与否不是通过介入纷争中的到解决,而是有社会给以公平、公正的评价所体现出来的。法庭或者说法院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它是不能为自己辩护的,尤其不能参与到政治性比较强的争论当中,虽然我不知道这样是否超越了法院的权力,但至少这样做是不符合秩序或程序的需要的。法庭只有保持自己中立或者独立的地位才能显示其公正性,否则就会显得有所倾斜。而法庭是绝对不能站在国家公权力这边去对抗它的人民的。所以面对这样的一种行为我们能做的就是静观其变,在内心冠冕堂皇的告诉自己:随它们去吧!

第五章作者要讲述的是违抗法庭命令。法庭的权力之一就是发布命令,命令某人做某事或停止做某事,如果被命令者不服从命令,那么法官就可以以蔑视法庭罪对其加以监禁或罚款。但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法官都可以对不服从命令者加以监禁或罚款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法官也不能随意使用他手中的权力,所以当他要以蔑视法庭罪对某人实行监禁或罚款是,需要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要掌握足够的证据。综上所述,公然蔑视法庭、侵害证人、拒绝回答问题、侮辱法庭等行为具有其独特的特点,至于是否构成犯罪亦各自不同,这些正是需要我们注意的问题。

作者第二篇写的是行为调查。首先作者说的是调查法官的行为。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是那个喋喋不休的法官,说的是一个法官由于在法庭上问了太多问题,结果统计下来,他问的问题比人家双方的辩护人说的加起来还要多。结果双方当事人都以该法官问的问题太多妨碍了双方的辩护效果,阻碍了正常的秩序为上诉的理由。结果上议院判上诉成立,最终的结果是哪个喋喋不休的法官辞职,丢了工作。这样的例子似乎让人感觉出乎意料,那么究竟问题出在哪里呢?法官在法庭上询问当事人双方一些必要的问题,以便了解事实的真相,本来是理所应当的,可是由于他问的问题实在太多,这有问题吗?作为法官,他或他更多时候应该扮演一个旁听者,不应该介入到双方的辩护中去,当然对于那个急于想知道事件的真相而不断发问的法官的心情我们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可是他没有想到他在不断的向一方发出问题甚至提出问题的疑点或漏洞时,他似乎在偏袒另一方,而无论哪方受到提问,他们都觉得不应该由法官发问,而是由对方来问。法官要做的并不是通过自己的发问而得出事实真相,真相自然会在双方的问答中显现出来,法官要做的仅仅是在当有些问题需要补充或者有些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提醒双方时才做适当的解释或者说明。作者在书中非常巧妙的运用了培根大法官的一句话:听证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者得基本功,而一名说话太多的法官就好比是一只胡敲乱响的铜钹。本来急于想了解事情的始末以作出正确的判断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但是由于他的急躁影响了双方当事人,扰乱或者说违背了正常的秩序,这样自然适得其反。那么是否法官就不能出现错误呢?我们说人无完人,每个人都会出错、犯错,法官当然也不例外。当然我们并不鼓励而且要尽量避免法官出现错误,但是什么事总有一个万一,那么针对法官出现的错误我们应当如何对待呢?丹尼在之后又跟我们说了一个案例,是关于犯错误的法官。说的是土耳其人西罗斯获准到英国旅游,因为超过了限定的期限,地方法官建议将其驱逐,但同时指示不要将其拘留。于是西罗斯提起上诉,法官最终维持了原判。但是法官却错误的以为可以对西罗斯实施拘留,于是他命警察将西罗斯拘留,之后才被告知不得对西罗斯进行拘留。这显然是法官无意中犯了错误的。而西罗斯则对法官和警察提起诉讼,要求对人身侵犯和错捕进行赔偿。那么面对此类情况我们该如何解决?丹尼在其中运用了这样一些话:此项免于受个人诉讼和质疑

的自由是法律赋予法官的。给予法官这一自由并不是为了他们个人而是为了公众,为了促进司法的实施。由于法官不受诉讼,他们就可以无所顾忌的思考,独立的审判,就像所有执法者所应该做的一样。所以,只要法官真诚的相信他做的事情是在自己的司法权限内,他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那么究竟法官能否对大臣的行为进行调查呢?有的时候政府觉得对某事感动为难时,他们就会请法官去完成这些事情,尤其是一些极具政治色彩的事情。这里丹尼讲述的是自己受到政府的邀请去调查国家安全的问题,在当时这样的做法是受到质疑的,但是丹尼答应了。但是这样的调查当然是困难重重,而调查有只能秘密的进行,不能张扬,所以最好的办法只能是单独进行,而不能求助于其他机构,因为那样会把事情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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