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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省级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及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六九路网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省级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

事项的承接及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公布日期】2014.09.28

• 【字 号】川交函[2014]509号 • 【施行日期】2014.09.2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省级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

承接及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川交函〔2014〕509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文件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已经取消“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并将“除国家审批项目、高速公路项目、省直管重点项目以外的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许可”、“我省V级(不含V级)以下航道上的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除高速公路、省直管重点项目以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等三项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州)。现就做好承接和后续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办理许可

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办理规定制定了办事指南(见附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作适当调整,并确定和编辑完善办事指南中的联系电话、网址

和诉求渠道等内容,确保办事指南规范、准确、操作性强。办事指南应予公布。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布的办事指南要求,在承诺时限内规范办理许可事项。 二、加强学习宣传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许可事项的学习宣传,积极为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指导,并及时在当地交通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平台上做好办事指南的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方便企业查阅。各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和审批人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审查要点、办理时限等要求,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强化后续监管

(一)对厅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县两级要及时取消,严禁以其他名义变相保留。取消后,原许可机关一律不再审批。

(二)对符合许可条件并办理了许可手续,但需一段时间落实承诺事项的,许可机关应在许可要求的期限到期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达到许可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应依法撤消许可。 (三)对已办理的交通行政许可,许可机关及相关执法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被许可人的相关条件进行检查,作好检查记录。对许可证即将到期的,应提醒尽快办理有关延续业务;对实际停歇业的,应提醒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效证”、“休眠证”,应按法定程序及时注销收回;对经检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依法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四)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探索构建交通运输行业的诚信管理体系,建立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将被许可人的基本信息、获得的许可范围、监督检查情况、履行法定义务责任情况、违法违纪情况等连续记录在案,评定信用等级,适度对社会公开和提供查询。建设领域及道路运输领域已有诚信或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的,应加快诚信档案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许可信息与诚信

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四、落实责任追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和后续监管,对违反规定实施许可的,坚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分管责任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不断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各单位在办理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反馈,联系人:黄利,联系电话:(028)85525925,86954581。 附件:1. 国省道公路建设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2. 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办事指南 3.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9月28日

附件1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国省道公路建设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公路法》(主席令1997年第86号)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第14号令)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

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已列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三、申报资料(所有资料均需提交复印件两份并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在提交申请时审查)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交公路发[2008]116号)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进入受理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充内容; (二)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审核资料做出许可决定; (三)向申请人发放许可决定文书和证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现场勘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XXXXXXX 网 址: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XXXXXXXXXX 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XXXXXXXXX 八、诉求渠道

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XXXXXXXXXX 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XXXXXXXXX 九、审查要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有签章。

3、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4、国土部门的批复。 附件2

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批办理指南

2-1

跨河建筑物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批办理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交通部交基发[1994]906号文发布)第四条:“交通部负责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工作,并实行一桥一审、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在长江、黑龙江干流和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由交通部审批。凡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交通部授权拟建桥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报交通部核备”。

(四)四川省水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在通航河流中建设桥梁、码头等建筑物、构筑物,铺设或架设过江(河)管道、电缆,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开展水上文娱、体育活动,必须事先征得航务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按国家规定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五)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JTS110-9-2012)的相关规定。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消防和水利等方面的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四川省内河航道跨(拦)河建筑物审批申请表》4份; (二)项目立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复印件1份;

(三)关于申请跨(拦)河建筑物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许可的书面文件2份;

(四)《跨(拦)河建筑物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8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17个工作日(现场勘察、评估不计入工作时限)。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XXXXXXX 网 址: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XXXXXXXXXX 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XXXXXXXXX 八、诉求渠道

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XXXXXXXXXX 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XXXXXXXXX 九、审查要点

(一)跨(拦)河建筑物审批申请表 1、签章是否齐全;

2、申请人情况、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申请理由,资料情况等内容是否填写完整规范,且符合法定条件; 3、随表报送文件是否完整。

(二)跨(拦)河建筑物书面申请文件 1、文字格式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申请事由完整且符合法定条件。

(三)跨(拦)河建筑物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1、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报告编制内容是否符合专家评估意见建议或要求; 3、报告编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四川省内河航道跨(拦)河

建筑物审批申请表

申 请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四川省内河航道跨(拦)河建筑物审批申请表

航道名称: 等级: 高程系统: 名 称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地 址 法人代表 性 质 建 设 建筑物名称 建筑物类别 项 目 情 计划开竣工况 日期 建筑物等级 是否涉外 否 总投资 申 请 理 由 送 审 资 料 清 单 序号 文件名称 应收份数 实收份数 备注 关于申请跨(拦)河建筑物通航1 安全影响论证报告许可的书面文件 2 《跨(拦)河建筑物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8 2 备 注 2-2

临河建筑物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批办理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四川省水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在通航河流中建设桥梁、码头

等建筑物、构筑物,铺设或架设过江(河)管道、电缆,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开展水上文娱、体育活动,必须事先征得航务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按国家规定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消防和水利等方面的要求。

三、申报材料(所有资料原件在提交申请时审查,复印件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四川省内河航道临河建筑物(其他设施)审批申请表》4份; (二)关于申请临河建筑物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许可的书面文件2份; (三)《临河建筑物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复印件8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17个工作日(现场勘察、评估不计入工作时限)。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XXXXXXX 网 址: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XXXXXXXXXX

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XXXXXXXXX 八、诉求渠道

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XXXXXXXXXX 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XXXXXXXXX 九、审查要点

(一)临河建筑物审批申请表 1、签章是否齐全;

2、申请人情况、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申请理由,资料情况等内容是否填写完整规范,且符合法定条件; 3、随表报送文件是否完整。 (二)临河建筑物书面申请文件 1、文件格式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申请事由完整且符合法定条件。 (三)临河建筑物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1、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报告编制内容是否符合专家评估意见建议或要求; 3、报告编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四川省内河航道临河 建筑物审批申请表

申 请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四川省内河航道临河建筑物审批申请表

航道名称: 等级: 高程系统: 名 称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地 址 法人代表 性 质 建 设 建筑物名称 建筑物类别 项 目 情 计划开竣工日况 期 建筑物等级 是否涉外 否 总投资 申 请 理 由 送 审 资 料 序号 文件名称 应收份数 实收份数 备注 1 关于申请临河建筑物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许可的书面文件 2 清 2 《临河建筑物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单 报告》 8 备 注

附件3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与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四川省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第十四条:“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交纳公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补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第二款:“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应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并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不得有碍公路通畅和交通安全。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标牌、广告牌,必须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有偿设置。”

第二十五条:“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国道、省道或二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上接道的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接道费。”

(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2008年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得擅自设置非交通标志牌牌等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者进行高速公路养护大修、中修工程的,应当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工期、时段进行施工作业和采取保障公路通行的措施。因公路养护维修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应当予以公告。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的建设活动应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书面同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申请人的除外。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

(三)申请人从事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应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

三、申报材料(所有资料提交一份,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交原件备查)

(一)申请人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的建设活动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原件及复印件(需明确涉及到的公路的点位,同时附平纵面图),加盖单位公章。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评价单位公章。

(四)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施工需要占用车道的,应当附施工标志和安全社会布设图),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五)与施工路段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协议书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同意施工(设置)的书面意见(原件),加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章。

(六)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施工的书面意见,加盖部门公章(与公安机关联合办理的可不提交此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实地勘察。 (三)如工程项目影响交通安全的,要求申请人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四)交通主管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人代理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交通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单独办理: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勘察5个工作日除外)。

(二)联合办理:1.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延长15日。

2.承诺时限:22个工作日(实地勘察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XXXXXXX 网 址: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XXXXXXXXXX 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XXXXXXXXX

八、诉求渠道:

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XXXXXXXXXX

市(州)交通运输局(委):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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