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交易征税问题及对策研究——以网络游戏行业为例
摘要:随着虚拟财产交易越来越多地突破网络虚拟空间,产生现实中的真实货币交易,必然就涉及税收问题。同时,在网络游戏行业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该行业虚拟产品所具有的技术特征,打破了传统的税收理论和实践。本文立足于网络游戏行业,以我国虚拟财产征税现状为基础,深入剖析其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为虚拟财产交易规范化推进,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虚拟财产交易;网络游戏;可税性;税收征管
一、虚拟财产交易概述
(一)虚拟财产定义
广义的虚拟财产指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而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虚拟世界中,具有价值的、可以自由转让的非物化虚拟财产,通常指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本文所研究的虚拟财产为狭义范围内的虚拟财产。广义的虚拟财产中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在我国法律中不予认可。
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第127条,首次明确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是民法总则首次将虚拟财产列入保护范围,为相关案件处理提供了概括性的最高保障。鉴于虚拟财产的“虚拟”特征,其相关税务处理应把握住虚拟财产是否产生现实层面的交易和收入的标准,进而判断是否应当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二)虚拟财产的分类
当前,网络中获取虚拟财产的合法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网络游戏运营商直接向玩家赠送,或玩家在游戏中通过自身努力达到虚拟财产兑换要求而获得,这种模式下虚拟财产未与现实货币产生直接联系,仍保持了其虚拟性。第二,玩家直接向平台进行购买,这类虚拟财产往往有明确的定价机制,征税过程中的应纳税额也有据可依。第三,玩家与玩家之间进行相关交易,表现为个人与个人的直接交易,这类模式交易频率高,交易渠道较多,监管难度较大。第四,玩家向专业的第三方平台购买,这种模式只涉及玩家与第三方平台两方,第三方平台通过虚拟财产的转卖赚取差价,也应当对其征税。上述四种渠道中的虚拟财产的交易,除第一类外,其余交易均与现实商品交易无异,因此,该行为产生的销售收入,也应纳入税收征管范围。
二、网络游戏行业概述
(一)我国网络游戏行业现状
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可知,2016年至2019年,我国游戏行业用户规模的统计数据由5.7亿增长至6.6亿,游戏行业市场规模也呈逐年增长趋势,其所实现的营收由1655.7亿元增长至2308.8亿元。从数据看,游戏行业的市场规模和用户规模均有较大涨幅。同时,各类游戏相关衍生业务发展也具有一定潜力,可以看出,该行业虚拟财产交易的收入具备收益性。
(二)网络游戏行业虚拟财产征税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游戏行业的虚拟财产交易可根据交易双方的不同划分为以下两类:第
一类为一级市场交易,交易双方仅涉及游戏厂商与玩家个人,表现为厂商与玩家之间的直接交易。第二类为二级市场交易,表现为玩家与玩家之间的个人交易、第三方转卖平台与玩家之间的交易。
第一类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会直接体现为游戏厂商的营业收入,应对其按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向玩家销售游戏虚拟道具类似于销售无形资产,应按6%的税率向其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所属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现行税法对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第二类交易主要表现为二级市场内的虚拟财产购入或卖出,应对收入方按税法要求征收所得税。由于虚拟财产交易领域的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尚处于真空阶段,这方面的税收征管工作目前尚未落实。同时,由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自身特性,部分游戏厂商的虚拟游戏道具等物品与玩家个人身份信息挂钩,这类交易下征税对象的确认,也需要更具体的法律法规作为确认依据。
三、我国虚拟财产交易税收征管存在问题
(一)虚拟财产交易缺乏相关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对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保护尚不完善。虽然2017年的《民法总则》以及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确认了虚拟财产财产权的地位,但具体的征税操作还未出台明确的操作规范。在这类交易的征税监管过程中,虚拟财产的金额界定、征税主体、应纳税额与征税依据都是相关部门需要纳入综合考量的重要因素。除纳税过程中涉及的基础因素外,根据交易类型的不同,对虚拟财产交易征收的税种,也缺乏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我国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网络游戏行业井喷式的发展速度,
其对虚拟财产的交易过程与双方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保护,这直接导致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弱势方难以借助法律工具维护自身权益。
(二)相关监管缺乏对应技术支持
虚拟财产具备虚拟性、可辨认性的特质,在监管层面对技术要求、纳税流程等也有更高要求。监管部门对交易过程尚未开展全方位的检测,相关交易的原始记录、实际支付金额都未得到有效监管,税收征管的开展存在一定难度。一级市场交易存在透明科学的定价机制,计算应纳税额时有据可依。而二级市场交易,特别是玩家个人间的交易,由于交易方式多样,资金流向难以把控,税务监管部门也难以对其开展实时追踪,对征税行为的顺利开展带来挑战。
(三)虚拟财产征税流程缺乏明确规范
在网络空间内对虚拟财产交易进行监管,需要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与信息成本,因此,流程规范对税收征管的落实至关重要。税目税率的确认、征税对象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一系列流程中,细致的操作指引还有待完善。受限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监管难度,目前对游戏厂商以及玩家个人的纳税流程尚无明确引导。
(四)交易双方纳税意识欠缺
当前,大众对虚拟财产交易普遍缺乏纳税意识。同时,由于网络游戏属于新兴行业,大众对该行业的认识亦不够深入,普遍认为虚拟财产交易与传统交易有所不同,因此,大众对虚拟财产交易的征税征管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目前税收征管由于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发展不完善,虚拟财产交易的纳税宣传力度不够,民众完成交易后普遍没有纳税意识,主
动完成纳税行为的情况较少。
四、针对我国虚拟财产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为推进对虚拟财产的征税,首要问题即为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系统地规定虚拟财产的纳税主体,应纳税额,以及征税依据等各个重要方面。若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将确立起对虚拟财产征税的合法性,同时这将虚拟财产明确列入征税范围,也为虚拟财产征税的诸多基本问题,如税目税率的初步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建立起虚拟财产征税的法律体系,使得对虚拟财产征税有法可依,这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税务监管体系
由于虚拟财产其自身所具备的特性,对其进行征税监管具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建立一个完善公正的监管体系更显得尤为重要。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存在于数据之下的财产,对其监管必然要结合数据来进行,即征税监管的过程中,应当使用到虚拟财产在技术方面的有关人才,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应当与数据所在的公司展开合作。而这种因地制宜做出的监管方式的调整则要求监管部门要开发出一个线上税收监控系统。这个系统与提供虚拟财产服务的网络服务器进行连接,从而对虚拟财产交易进行监管,并且对应纳税额等都做出一定的记录和统计,这将极大程度的便利民众的纳税,也将极大程度帮助国家减少逃税等不法行为。
(三)提供良好纳税条件
构建良好的纳税环境,为纳税人进行纳税提供各种便利的条件,这对推进虚拟财产征税有积极意义。首先,由于虚拟财产交易往往金额小,且交易频繁,对其征税必然要通过更加简便的方式来进行。基于此,由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者是提供虚拟财产服务的网络服务商进行代扣代缴就具有了必要性。经由这些代扣代缴的中介,虚拟财产纳税的金额得以汇集,从而对于征税的开展产生便利;同时,线上的扣缴也便利了纳税人,在进行消费后简便地履行纳税业务。其次,为进行对虚拟财产的合理征税,政府也要设法明确服务运营商的职责,并使其积极履行自身的义务。服务运营商的责任应当包括且不仅限于要求消费者进行实名认证,从而明确税收的纳税主体;还应当如实地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与征税以及监管部门进行合作,为虚拟财产交易征税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此外,由于其与虚拟财产纳税的不可分割性,服务运营商应当使用电子数据传输等方式来将纳税申报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并且合理处理纳税回执。为提供良好的纳税条件,政府机关以及服务运营商都应做出充分的努力。
(四)提高纳税意识
身为虚拟财产交易征税中的重要一环,普通消费者即纳税人也应当要积极参与纳税,树立起纳税意识。现今广大民众对于虚拟财产交易的纳税意识不够强烈,甚至缺乏对相关事项进行纳税的认识。因此,虚拟财产交易征税的顺利推进,仅依靠税务机关以及中间的服务运营商的积极行动是不充足的,同时,也要依靠广大民众自身的主动纳税。为增强纳税意识,政府机关等应当进行广泛的宣传,同时服务运营商也可通过在其提供的服务,即纳税人进行消费的产品的适当位置,进行提醒等方式来进行宣传。此外,除对该征税事项进行宣传,对虚拟财产纳税中更具体的详细内容,也要进行宣传。尤其是纳税金额方面,在通过法律制定关于纳税金额计算的统一标准后,还应当要使该标准深入人心。形成统一的多数民众认可的计价标准,将更有利于推动虚拟财产征税在民众间的普及。
五、结束语
伴随着我国当前虚拟财产交易形势的迅猛推进,为民众的交易提供更加完善的环境,这一要求不容忽视。但由于本问题的广泛复杂,本文也仅仅提供了少量可行的建议。当我国经济与法律等方面都不断发展,学术界等领域也进一步关注时,相信这一问题也可以随之渐渐得到解决。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