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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冲击眼护具GB5890-86

来源:六九路网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矿山及其他作业场所为预防铁屑、灰砂、碎石等物引起的眼击伤而使用的各种眼护具。 1 定义

1.1 眼护具

至少能遮盖眼部的任何形式的眼防护器具。 1.2 防护眼镜

在眼镜框架(带有或不带侧面护罩)内装有目镜的眼护具。 1.3 眼罩

在框架内装有单片或双片目镜,且能罩住眼部的眼护具(此种眼罩通常用头带固定位置)。 1.4 面罩

遮盖面部的眼护具。 1.5 可见光透射率

通过镜片的透射光通量与入射光能量之比。其波长范围为380-780nm。 1.6 屈光度

-1

光学系统焦距的倒数,以米的倒数(m)为单位来表示。如焦距为 1m,则为1屈光度(D)。 1.7 棱镜度

通过一个光学系统,物体的视位移与该物距离之比的100倍。 1.8 镜片水平基准长度

镜片顶部和底部之间的中心水平基准线长度(如图AB线段)。

1.9 镜片垂高度

垂直于镜片水平基准线的中线长度(如图CD线段)。 2 分类

2.1 防护眼镜 a.普通眼镜

b.带侧面护罩的眼镜 2.2 眼罩

2.2.1 敞开式眼罩 a.无边眼罩; b.包边眼罩。 2.2.2 密闭式眼罩 2.3 面罩

a.敞开式面罩; b.密闭式面罩。 3 视野、规格和结构 3.1 视野

眼护具的最小摄侧视野不得小于80°。对于两个镜片组成的眼护具,最小下方视野为60°;对单片镜片组成的眼护具,最小下方视野为67°,按GB 5891-86第2章规定进行测试。 3.2 规格

3.2.1 镜片不得小于下列尺寸; 圆镜片:直径为45mm;

成型镜片:45(水平基准线长度)×35(垂直高度)mm; 单镜片眼罩、面罩:105×50mm。

3.2.2 镜片厚度:应在2-3.5mm之间。 3.2.3 眼罩头带宽度不小于10mm。 3.3 结构

眼护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要求表面光滑,无毛刺、锐角,或可能引起眼部或面部不舒适感的其他缺陷。 b.可调部件或结构零件应易于调节和更换。 c.眼护具应具有良好的透气性。

d.眼罩头带所用的材料应质地柔软,经久耐用。 e.防护眼镜的防护范围必须包括正面和侧面。 4 材料

眼护具各部分使用的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a.应具有适当的强度和弹性。 b.不能用对皮肤有害的材料制作。

c.不能用硝酸纤维一类的易燃材料制作。

d.镜片应由塑胶片、粘合片或经强化处理的玻璃片制成,普通玻璃片只有紧靠在这些镜片的背面时才可使用。

5 技术性能要求 5.1 强度性能

5.1.1 抗高强度冲击性能

用于抗高强度冲击的眼镜,其镜片和成品应能经受直径为22mm,重约45g钢球,从1.3m高度自由落下的冲击。

5.1.1.1 镜片

按GB 5961-861.1.1规定的方法测试。经过测试,镜片不应破碎。如镜片碎裂成二片或二片以上;或者大于5mg的碎片从钢球冲击的另一表面脱落;或者钢球穿透镜片,则可认为该镜片已破碎。 5.1.1.2 眼镜成品

按GB 5891-361.1.2规定的方法测试,如出现下列缺陷之一,则为不合格: a.镜片破碎。

b.经过钢球冲击的镜片,其背面的白纸上出现斑点。

c.框架经过钢球冲击后,分离成几部分,或不再具有夹持镜片的能力。 5.1.2 抗高速粒子冲击性能

用于抗高速粒子冲击的眼护具,按等级分别能经受速度为44.2m/s、25m/s,直径为3mm的钢球冲击,其冲击强度的等级见表1。

表1 抗冲击强度等级 级 别 冲击速度,m/s 1 44.2以上 2 44.2-25 在按GB 5891-861.2规定的方法测试后,如出现本标准中5.1.1.2的缺陷之一,则为不合格。 5.2 光学性能 5.2.1 棱镜度

按GB 5891-863.1规定的方法测试,镜片的棱镜度应低于0.16D。 5.2.2 屈光度

按GB 5891-863.2规定的方法测试。镜片任何经线屈光度均在0±0.125D以内;任何二条经线间的屈光度差应低于0.125D。 5.2.3 可见光透射率

按GB 5891-863.3规定的方法测试,可见光平均透射率不得小于89%。 5.3 耐热性能 按GB 5891-86第4章规定的方法测试后,应无异常现象出现。镜片的光学性能在本标准5.2规定的范围内无变化。

5.4 耐腐蚀性能

眼护具的金属部件按GB 5891-86第5章规定的方法测试后,表面应无异常现象出现。 5.5 塑胶镜片的表面耐磨性能

按GB 5891-86第6章规定的方法测试。镜片表面磨损率H应低于表2规定值。

表2 镜片表面磨损率 磨料重量,g 100 200 400 800 镜片表面磨损率H,% 3 5 8 13 5.6 镜片的外观质量 将待测镜片置于黑色背景,用60W白炽灯进行目测。除镜片边缘5mm宽的区域外,要求镜片表面光滑、无划痕、波纹、气泡、杂质或其他可能有损于视力的明显缺陷。 6 产品检验规则

生产防冲击眼护具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组织生产。产品出厂前首先应进行自检,然后抽取一定比例的产品送交国家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7 抽样

以随机抽取的10个眼护具或批量的1%作为试样,并根据本标准各项规定进行测试。 a.试样无缺陷,则可认为其合格。

b.试样有二个或更多的缺陷,则可认为其不合格。

c.试样只有一个缺陷,则加倍抽取第二批试样进行测试;如果仍存在一个缺陷, 则可认为其不合格。 8 包装、标志、储运 8.1 包装

产品应有合适的包装,并且必须附有产品检验证和使用说明书。 8.2 标志

在产品表面不妨碍视野的地方,应表示制造厂名或商标,以及产品规格,在包装上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 b.规格;

c.耐冲击等级。抗高速粒子冲击用“G”表示,1级冲击速度用“G1”表示,2级冲击速度用“G2”表示;

d.制造厂名或商标; e.生产日期。 8.3 储运

产品在储藏和运输的过程中,应满足下列条件: a.应保持清洁,禁止与酸、碱及其他有害物接触; b.不得受压、受热、受潮,避免阳光照射。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共同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树贤、宋毅、提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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