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
生物制品
1. 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采用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生物组织提取,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等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
2. 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3. 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肺部X光透视或其它相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4. 生物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产品和生产操作相适应,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中间体和成品造成污染。
5. 无菌制剂生产加工区域应当符合洁净度级别要求,并保持相对正压;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当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并保持相对负压;采用无菌工艺处理病原体的负压区或生物安全柜,其周围环境应当是相对正压的洁净区。
6. 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产操作区和设备应当便于清洁和去污染,清洁和去污染的有效性应当经过验证。用于活生物体培养的设备应当能够防止培养物受到外源污染。
7. 洁净区内设置的冷库和恒温室,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和防止污染的措施,避免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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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区造成污染。
8. 应当对生产及检验用动物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控并有相应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健康情况等。
9. 当原辅料的检验周期较长时,允许检验完成前投入使用,但只有全部检验结果符合标准时,成品才能放行。
10. 不同种子批或细胞库的贮存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差错、混淆或交叉污染。
11. 在贮存期间,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储存条件应当一致;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的储存条件应当一致。一旦取出使用,不得再返回库内贮存。
12. 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工艺进行病毒去除或灭活处理,操作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已处理的产品被再次污染。
13. 不同产品的纯化应当分别使用专用的层析分离柱。不同批次之间,应当对层析分离柱进行清洁或灭菌。不得将同一层析分离柱用于生产的不同阶段。应当明确规定层析分离柱的合格标准、清洁或灭菌方法及使用寿命。层析分离柱的保存和再生应当经过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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