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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t7006-)教学内容

来源:六九路网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6-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杂物电梯

Regulation for Lifts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Servic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2年3月23日

前 言

2009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0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苏州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10年3月~6月,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10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0]8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1年3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12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杂物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式、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杂物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何 毅 夏 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 李 宁 陈 驰 李杰锋 南京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验研究院 冯月贵 深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 潘海宁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王 旭 北京市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测所 李 赵 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刘 萍 沈阳亿成电梯有限公司 陶世全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温爱民

目 录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 (1)

附件A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 (6) 附件B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 (20) 附件C 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 (27) 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 (3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防爆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以下简称杂物电梯)的生产(含杂物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杂物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杂物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杂物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杂物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杂物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杂物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㈩相应要求。 第五条 实施杂物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厂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了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杂物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涉及杂物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杂物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杂物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

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杂物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杂物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三)对于在用杂物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杂物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杂物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杂物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 杂物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附件A具体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下同)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杂物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

杂物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杂物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杂物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杂物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杂物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温度、电压符合杂物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二)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三)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杂物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层站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四)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杂物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X层层门紧急开锁装置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当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原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

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杂物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检验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杂物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杂物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手续。

第十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应当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填写:

(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

(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 (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二十条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A、B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二)C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杂物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33号)同时废止。

附件A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杂物电梯的相应参数; (2)杂物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杂物电梯的相应参数;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杂物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裂阀/节流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等内容,并且有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检验方法 1 1.1 裂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技制造 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术 资料 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如果有)调试证书; 资A 料 (5)电气原理图或者液压系统图,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7)机房及井道布置图,其井道顶部和底坑内的净空间、机房主要尺寸、层门和检修门及检修活板门的布置与尺寸、安全距离等满足安全要求; (8)其他必要的资料,例如:杂物电梯的轿厢、对重(平衡重)之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或者采用一根钢丝绳(链条)悬挂的情况下的防护说明;是否允许人员进入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轿顶的说明 注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杂物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杂物电梯安装施工前审查相应资料,必要时结合实物审查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文件;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第(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审查相应资料。(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1)~(3)项在报检1.2 履行了其他项目检验时安装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资料 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还应当查验;第A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4)、(5)项在试验第(6)项在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时查验;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后审查 竣工日期 注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检验方法 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时审查,第(3)项在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1 技 术 资 料 修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文件;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1.3 改造 、 重大 维修 资料 A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的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调试证书;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许可证编号、杂物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审查相应资料。第(1)~(4)项在报检时审查;第(4)项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查验;第(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审查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检验方法 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新安装杂物电梯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查验(3)、(4)、(5)1 1.4 项,以及(2)项中所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技使用 需记录表格制定情术 资料 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资况[如试验时使用B 料 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单位尚未确定,应内容)。 当由安装单位提供(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杂物电梯运行管理规章(2)、(3)、(4)项查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杂验内容范本,(5)项物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相应要求交接备忘(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录] (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通往机房或者驱动主机及其附件的检修门和检2.1 通道及 2 检修机门、房 检修及活板相门 关C 设备 修活板门的通道应当安全、无阻碍,并且设有固定审查自检结果,如照明装置。 对其有质疑,按照(2)对于人员可进入的机房,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应以下方法进行现当设置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打开后,不用钥匙也场检验(以下C类能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项目只描述现场机房内部将门打开; 检验方法): (3)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目测 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2.2 机房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杂物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目测 专用C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2.3 断错相保护 C 2 机房 及相关设备 2.4 主开 关 B (1)每台杂物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一只能切断该杂物电梯所有供电电路的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如果有)、驱动主机照明(如果有)和机房内、底坑中电源插座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以防止误操作; (4)如果几台杂物电梯和(或)电梯共用一个机房,则各台杂物电梯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当易于识别 2.5 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或者以安全特低电插座 压供电(当确定无须使用220V的电动工具时)的电目测 C 线后,闭合主开 关,检查杂物电梯每台杂物电梯应当配备断相、错相保护装置。当杂能否启动; 物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2)断开主开关,置 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杂物电梯能否启动 目测主开关的设置、标识等;断开主开关,观察、检查照明、插座的供电电路是否被切断 源插座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目测;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油量适当,无明显漏油。制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 (2)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的电气装置2.6 电力驱动杂物电梯驱动主机 C 2 机房 及相关设备 来实现,当杂物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杂物电梯再运行; (3)曳引轮槽、卷筒绳槽、链轮齿等不得有过度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曳引式杂物电梯曳引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曳引式杂物电梯应当设有电动机运转时间器,在电动机运转时间超过设计值时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保持在停止状态 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杂物电梯的曳引能力时,结合7.5项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检查是否设置电动机运转时间器,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方法进行动作试验 (1)用于液压缸与单向阀或者下行方向阀之间的软管上应当标注制造商名或者商标、允许的弯曲半径、试验压力和试验日期;软管固定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制造商标明的弯曲半径; 2.7 液压杂物电梯驱动主机 C (2)承受压力的管路和附件(管接头、阀等),应当适当目测;由施工单位固定;如果管路穿过墙或者地面,应当使用套管保或者维护保养单护,套管内不得有管路的接头; 位进行溢流阀压(3)溢流阀应当调节到系统压力不大于满载压力的力测试,检验人员140%。由于管路较高的内部损耗,必要时溢流阀可现场观察、确认 调节到较高的压力值;但不大于满载压力的170%,此时应当提供液压设备(包括液压缸)的计算说明; (4)破裂阀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商名称、型式试验标志及其试验单位和已调节好的触发流量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2.8 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杂物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电力驱动(2)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应是无辐条并应涂杂物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电梯明显部位; 的 (3)在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紧急 行方向,如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操作 (4)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B 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2.9 液压杂物电梯的 紧急 操作 B 机房内应当设置手动紧急下降阀,并且标示“注意─紧急下降”(或者有类似标识),即使在失电情 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电气安全装置和手动松闸功能 目测;通过操作手况下,使用该阀亦能使轿厢以较低的速度向下运行动紧急下降阀检至平层位置;该阀的操作应是持续的手动揿压,并查其功能 防止误动作;手动操纵该阀应当不能使柱塞产生的下降引起间接作用式液压杂物电梯的松绳或松链 (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铭牌; (2)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报告,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动作速度是否符合要求 2 机(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房 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及相2.10 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关限速 (2)使用周期达到5年的杂物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设器 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杂物电梯,备 B 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2.11 (PE)应当始终分开; 目测;必要时测量接地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验证 C 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1 井道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由无孔的墙、井道底板目测 封闭 和顶板完全封闭 C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顶部间距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①对于曳引式杂物电梯,当轿厢或者对重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者其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或者轿厢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0.1m; ②对于强制式杂物电梯: a)轿厢从顶层层站向上直到撞击井道顶部最低部件时,轿厢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0.2m; b)当轿厢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者其完全压在缓冲器3.2 上时,平衡重(如果有)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顶部0.1m。 空间 C ③对于液压杂物电梯: a)当柱塞到达其最高极限位置时,轿厢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0.1m; b)当轿厢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者其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0.1m。 (2)如果人员可进入轿顶,则当防止轿厢移动的装置在顶层高度范围内停止轿厢时,在轿顶以上应当有不小于1.80m的自由垂直距离 3.3 (1)检修门和垂直铰接的检修活板门不得向井道内部检修开启; 门和(2)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检修活板用钥匙也能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门 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C (3)应当设置用以验证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轿厢、对重(或平衡重)各自应当至少由两根刚性的钢对于额定速度大于0.4m/s的杂物电梯,3.4 质导轨导向。导轨 导轨应当由冷拉钢材制成,或工作表面采用机械加C 工方法制成。导轨与导轨支架的安装应当防止因导轨附件的转动造成导轨的松动 对于电力驱动的杂物电梯,极限开关应设置在尽可能接近端站时起作用而无误动作危险的位置上。该开关应当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果有)接触缓冲器或者3.5限位挡块之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或极限 者轿厢与限位挡块接触期间始终保持动作状态。对开关 于液压杂物电梯,应当在与轿厢行程上端对应的柱塞位置设置一个极限开关,该开关应当在柱塞接触到其行程终端缓冲停止装置之前动作,并且在柱塞与其行程终端缓冲停止装置接触期间保持动作状态 (1)测量、计算相应数据; (2)用痕迹法或者其他有效方法检验对重(平衡重)导轨的制导行程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打开、关闭检修门,检查门的启闭和杂物电梯启动情况 目测 模拟动作试验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1)在人员可进入的井道下部,对重(平衡重)运行的区域应当具有下述防护措施之一: ①采用刚性隔障防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m处向上延伸到距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其宽度至少等于对重(平衡重)宽度再在两边各加0.1m; ②在井道内设置可移动装置,该装置将对重(平衡重)的运行行程在底坑地面以上不小于1.8m的高度处。 (2)装有多台杂物电梯和(或)电梯的井道中,不同杂物电梯和(或)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以及在杂物电梯与电梯之间应当设置隔障。这种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平衡重)行程的最底点延伸至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m高度,宽度应当能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轿顶边缘与相邻杂物电梯或者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则这种隔障应当延伸到整个井道高度,隔障的宽度不小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防护部分的宽度再在两边各加0.1m (1)底坑地面应当平整、清洁,无渗水或者漏水; (2)对于人员可进入的井道,应当在井道内设有可移动的装置,当轿厢停在其上面时,该装置保证在0.2m×O.2m的区域内,底坑地面与轿厢的最低部件之间有1.8m的自由垂直距离; (3)对于人员可进入的井道,底坑内应当设置停止装置和2P+PE型或者以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当确定无须使用220V的电动工具时)的电源插座; (4)对于人员不可进入的井道,底坑地面应当能从井道外部进行清扫 (1)应当采用缓冲器或者限位挡块来轿厢和对重的下部行程。如果在杂物电梯的轿厢、对重(平衡重)之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则应当在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对于液压杂物电梯,当缓冲器完全压缩或者当轿厢停在限位挡块上时,柱塞不得触及缸筒的底座; (2)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检验方法 3.6 井道内的防护 C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7 底坑设施与装置 C 目测;用痕迹法或者其他有效方法测量相关数据 3.8 缓冲器或限位挡块 C 目测;模拟动作试验 续表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9 限速绳绳或安全绳 B 4.1 轿厢尺寸 B 4.2 轿厢铭牌 C 4.3防止轿厢移动装置 B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目测:动作电气安应当有导向装置; 全装置,观察杂物(2)当限速器绳或者安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电梯运行状况 当通过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轿底面积不得大于1.0m2,轿厢深度不得大于1.0m,轿厢高度不得大于1.20m。 目测或者测量相如果轿厢由几个固定的间隔组成,且每一间隔都满关数据 足上述要求,则轿厢总高度允许大于1.20m 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制造厂名称或者商标;改造后的杂物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改造单位名称、目测 改造竣工日期等 目测;通过模拟操如果允许人员进入轿顶,则轿厢应当设置机械停止作以及使停止装装置以使其停在指定位置上,并且在轿顶上或者井置动作,检查机械道内每一层门旁设置停止装置 制停装置和停止4 装置的功能 轿(1)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厢与不小于有效开锁区域的高度,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对宽度; 重(2)如果杂物电梯采用垂直滑动门且其服务位置与层4.4 (平护脚站等高,可用固定在层站上的自动搭接地坎取代护衡板和脚板,自动搭接地坎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目测或者测量相重) 自动①层门开启时,自动移动到服务位置;在层门关闭关数据 搭接作用下收起; 地坎 ②宽度不小于轿厢人口宽度; C ③长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50mm或者轿底至层门地坎的距离加20mm; ④无论轿厢在何位置,都与轿底有不小于20mm的重叠 4.5 轿厢入口 C (1)轿厢人口处设置的挡板、栅栏、卷帘以及轿门等,目测;使电气安全应当配有用来验证其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装置动作,观察杂(2)轿门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物电梯运行状况 终端时错位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4.6 对重(平衡重)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的固定 C 4 目测 轿厢与对(1)对照检查安全(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重钳型式试验合格4.7 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型式试(平证、调试证书和铭衡安全验合格证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重) 钳 (2)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者牌; B (2)目测电气安全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装置的设置 (1)用钢丝绳探伤仪或者放大镜全长检测或者分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应当报废: 抽测;测量并判断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钢丝绳直径变化5.1 折; 情况。测量时,以悬挂②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相距至少1m的两装置5 股的断丝数大于4根;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点进行,在每点相悬的磨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互垂直方向上测断部位或者一股,挂损、变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量两次,四次测量装丝、值的平均值,即为置 形等钢丝绳); 及情况 ③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钢丝绳的实测直C 旋90%。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径; 转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2)采用其他类型部悬挂装置的,按照件防制造单位提供的护 方法进行检验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连接部件无缺损。5.2 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当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目测;或者按照制置,或者至少用2个绳夹或者具有同等安全的其他端部 造单位的规定进固定 装置。 行检验 C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续表 项目及类别 5.3 钢丝绳的卷绕 C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对于强制驱动杂物电梯,钢丝绳的卷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或者限位挡块上时,5 卷简的绳槽中应当至少保留一圈半钢丝绳; 悬(2)卷筒上只能卷绕一层钢丝绳 挂装5.4强制驱动杂物电梯应当设置检查悬挂绳(链)松弛的置 松绳电气安全装置,当悬挂绳(链)发生松弛时,驱动主机及(链)应当停止运行。 旋保护 如果间接作用式液压杂物电梯设置了检查悬挂绳B (链)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也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转部在机房内、轿厢和对重(平衡重)上、井道内、液压缸5.5 上的曳引轮、滑轮、链轮,以及限速器及张紧轮等件旋转防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部件护 防护 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者链条因松C 弛而脱离绳槽或者链轮、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者链与链轮之间 6.1 门地在层门全开状态下,轿厢与层门或者层门框架之间坎距的间隙不得大于30mm 离 C 6.2 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门间间的间隙,不应大于6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隙 C 允许达到10mm 6.3 动力驱动的层门在关闭过程中,当人员或者货物被6 门重开装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一个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层置 开启 门B 与6.4 层门的站 运行层门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和导端时错位 向 C 6.5 自动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关闭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层门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该装置采用重块时,应装置 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B 目测 使松绳(链)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杂物电梯运行状况 目测 测量相关尺寸 测量相关尺寸 模拟动作试验 目测 将轿厢运行至开锁区域外,打开层门,观察层门关闭情况及防止重块坠落措施的有效性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6.6 紧急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用钥匙操作紧急开锁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开锁装置,验证其装置 保持开锁位置 功能 B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其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1)目测门锁的设(2)锁紧元件的啮合应能满足在沿开门方向施加置; 300N力的情况下,不会降低锁紧有效性; (2)在门锁紧的情(3)门的锁紧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电气证实,只有在况下以人力开门层门锁紧后杂物电梯才能运行,当杂物电梯安装在6.7 试验锁紧有效性; 门的允许公众进入的区域内时,该电气装置必须为电气(3)目测;用钥匙操锁紧 安全装置。对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杂物电梯: 作紧急开锁装置,B ①额定速度不大于0.63m/s; 使门锁脱离锁紧②开门高度不大于1.20m; 位置,启动杂物电6 ③层站地坎距地面高度不小于0.70m。门的锁紧可以梯,观察其能否运层不由电气装置电气证实。但当轿厢驶离开锁区域时,行 门锁紧元件应自动关闭,而且除了正常锁紧位置外,与无论证实层门关闭的电气装置是否起作用,都应至层少有第二个锁紧位置 站 (1)层门打开,杂物电梯置于正常操作状态,启动杂物电梯,观察其能否运行; (1)如果一个层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2)对于由数个间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杂物电梯或者不接机械连接的门6.8 能保持继续运行; 扇组成的滑动门,门的 (2)每个层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闭合 抽取轿门和基站、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B 端站以及20%其来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他层站的层门,短其闭合状态 接被锁住门扇上的电气安全装置,使各门扇均打开,观察杂物电梯能否运行 续表 6 层6.9 门层站 每个层门或者其附近位置,应当标示杂物电梯的额目测 与标识 定载重量和“禁止进入轿厢”字样或相应的符号 层C 站 (1)监督检验:轿厢装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或者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对于采用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触发的轿厢安全7.1轿厢安全 钳动作试验 B 钳,轿厢装有额定载荷,模拟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被触发的状态进行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2)定期检验:轿厢空载,以额定速度或者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一安全钳联动试验;对于采用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触发的轿厢安全钳,轿厢空载,模拟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被触发的状态进行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7.27 对重功(平能衡试验 重)安全 钳动作试验 B 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轿厢空载,以额定速度或者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对于采用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触发的安全钳,轿厢空载,模拟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被触发的状态进行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7.3由施工单位或者空载对于曳引式杂物电梯,当对重压在缓冲器或者限位维护保养单位进曳引 挡块上,而曳引机按杂物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行试验,检验人员试验 当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现场观察、确认 B 轿厢分别空载、满7.4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运行 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载,以正常运行速试验 度上、下运行,观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 C 察运行情况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对于电力驱动杂物电梯: (1)在轿厢装载125%额定载荷,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制动器应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进检验方法 7.5行试验,检验人员当能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对于曳引式杂物电梯,制动 现场观察、确认。 试验 轿厢还应当完全停止; A(B) (2)对于曳引式杂物电梯,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注A-4:对于定期检上行至行程上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由施工或者维护7 功保养单位按照制7.6能试沉降对于液压杂物电梯,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停靠在造单位规定的方验 试验 最高服务站,停止10min,下沉应当不超过10mm 法进行试验,检验C 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由施工或者维护7.7破裂阀动作试验 B

验,此项目按B类项目进行 保养单位按照制对于液压杂物电梯,轿厢载有均匀分布的额定载重造单位规定的方量,超速下行,使破裂阀动作,轿厢应当可靠制停 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附件B

报告编号: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格式)

使设设设设施施检检

用备备备备工工验验

单代名类型类单机日

位 : 码 : 称 : 型 : 杂物电梯 式 : 别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位 : 构 : 期 :

(印制检验机构名称)

注 意 事 项

1. 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制定,适用于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2. 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整,修改无效。

3. 本报告无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

4. 本报告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5. 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设备名称 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许可证编号 安装地点 使用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 设备 技术 参数 额定载重量 层站数 kg 层 站 规格型号 制造日期 施工类别 使用登记编号 额定速度 控制方式 (安装、改造、维修) m/s 检验(TSG T7006-2012) 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主要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结论 备注 检验日期 检验人员 下次检验日期 编 制: 日期: 审 核: 日期: 批 准: 日期: 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共 页 第 页

报告编号: 序检验号 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 (2)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或报告书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安全装置、主要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及有关资料 (5)机房和井道布置图 (6)电气原理图或者液压系统图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8)其他必要的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告知文件 (2)施工方案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5)设计变更证明文件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 (1)改造(维修)许可证和告知书 (2)施工方案 (3)更换的安全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及有关资料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6)改造质量证明文件 (1)使用登记资料 (2)安全技术档案 (3)管理规章制度 (4)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1 A 1.1 制造 资料 2 A 1 技术资料 1.2 安装 资料 3 A 1.3 改造、重大维 修资料 4 B 1.4 使用 资料 5 C 2 机房 及 相关设备 6 7 8 C C B 2.1 (1)通道 通道及检修门、(2)门锁 检修活(3)警示标志 板门 2.2 机房专用 2.3 断错相保护 (1)主开关设置 2.4 (2)与照明等电路的控制关系 主开关 (3)防止误操作装置 (4)标志 共 页 第 页 报告编号: 序检验号 类别 9 C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2.5 电源插座 (1)主机、制动器工作状况 10 C 2.6 (2)制动器电气装置设置 电力驱(3)轮槽、卷筒、链轮齿磨损 动主机 (4)曳引电梯的电动机运转时间器 (1)液压软管的标记 11 C 2.7 (2)管路和附件的敷设 2 液压驱(3)溢流阀 机房 动主机 (4)破裂阀铭牌 及 相关2.8 (1)电气安全装置 设备 电力驱(2)紧急操作装置安全色 动电梯的紧急 (3)轿厢运行方向标记 操作 (4)手动松闸装置 2.9 液压电梯的紧急操作 2.10 (1)限速器铭牌 限速器 (2)动作速度校验 2.11 (1)N线与PE线的设置 接地 (2)接地连接 3.1 井道封闭 3.2 (1)顶部间距 顶部 空间 (2)轿顶上方自由垂直距离 3.3 (1)门的开启方向 检修门(2)门锁 和检修活板门 (3)电气安全装置 3.4 导轨 3.5 极限开关 3.6 (1)对重(平衡重)运行区域防护 井道内的防护 (2)多台电梯运动部件之间的防护 共 页 第 页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12 B 13 14 15 16 17 B B C C C 3 井道及 相关设备 18 19 20 21 C C B C 报告编号: 序检验号 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22 C 3 井道及 相关设备 23 C 24 25 26 27 28 B B C B C 4 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1)底坑地面 3.7 (2)底坑安全空间 底坑设 (3)底坑停止装置和电源插座 施与装置 (4)底坑地面的清扫 3.8 (1)缓冲器或限位挡块的设置 缓冲器或限位挡块 (2)缓冲器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 3.9 (1)张紧形式、导向装置 限速绳或 安全绳 (2)电气安全装置 4.1 轿厢尺寸 4.2 轿厢铭牌 4.3 防止轿厢移动装置 4.4 (1)轿厢地坎护脚板 护脚板和 自动搭接(2)自动搭接地坎 地坎 (1)电气安全装置 4.5 轿厢入口 (2)门的运行和导向 4.6 对重(平衡重)的固定 (1)铭牌 4.7 安全钳 (2)电气安全装置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C C B C C C B C C C B C B 5.1 悬挂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5 悬挂5.2 端部固定 装置 5.3 (1)钢丝绳余留圈数 及 钢丝绳的 (2)钢丝绳卷绕层数 旋转卷绕 部件5.4 松绳(链)保护 防护 5.5 旋转部件防护 6 层门6.2 门间隙 与 6.3 门重开装置 层站 6.4 门的运行与导向 6.5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共 页 第 页

6.1 轿厢与层门的间隙 报告编号: 序检验号 类别 42 43 B B 6 层门与 层站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6.6 紧急开锁装置 6.7 (1)锁紧型式 门的(2)锁紧有效性 锁紧 (3)电气安全装置或第二锁紧位置 6.8 (1)机电联锁 门的闭合 (2)电气安全装置 6.9 层站标识 7.1 (1)轿厢安全钳动作试验 7.2 对重(平衡重)安全钳动作试验 7.3 空载曳引试验 7 7.4 运行试验 功能7.5 (1)上行制动试验 试验 制动试验 (2)下行制动试验 7.6 沉降试验 7.7 破裂阀动作试验 共 页 第 页

注B-1: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一栏中所表述具体项目和内容前面的条文序号〔如1、1.1、(1)〕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附件A“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中的条文序号一致。

注B-2:条文序号为1.1~1.4、2.1~2.6、2.8、2.10、2.11、3.1~3.9、4.1~4.7、5.1、5.2、5.5、6.1~6.9、7.1~7.5的检验项目(共46项),适用于曳引驱动杂物电梯;条文序号为1.1~1.4、2.1~2.6、2.8、2.10、2.11、3.1~3.9、4.1~4.7、5.1~5.5、6.1~6.9、7.1、7.2、7.4、7.5(1)的检验项目(共47项),适用于强制驱动杂物电梯;条文序号为1.1~1.4、2.1~2.5、2.7、2.9、2.10、2.11、3.1~3.9、4.1~4.7、5.1、5.2、5.4、5.5、6.1~6.9、7.1、7.2、7.4、7.6、7.7的检验项目(共47项),适用于液压杂物电梯。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杂物电梯类型,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B C B B B C A A C B 附件C

报告编号:

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格式)

使设设设设检检

用备备备备验验

单代名类型机日

位 : 码 : 称 : 型 : 式 : _ 构 : 期 :

(印制检验机构名称)

注 意 事 项

1. 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制定,适用于杂物电梯定期检验。

2. 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整,修改无效。

3. 本报告无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

4. 本报告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分别保存。 5. 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设备名称 使用单位 设备使用地点 使用单位代码 安全管理人员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维护保养单位 设备 技术 参数 额定载重量 层站数 kg 层 站 使用登记编号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制造日期 产品编号 额定速度 控制方式 m/s 检验(TSG T7006-2012) 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主要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结论 备注 检验日期 检验人员 下次检验日期 编 制: 日期: 审 核: 日期: 批 准: 日期: 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共 页 第 页

报告编号: 序检验号 类别 1 技术资料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1)使用登记资料 (2)安全技术档案 1.4 (3)管理规章制度 使用资料 (4)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1通道及(1)通道 检修门、检(2)门锁 修活板门 (3警示标志 2.3 断错相保护 2.4 (2)主开关与照明等电路的控制关系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1 B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C C B C C B B B C C C C C B B C C C B 2 机2.6电力 (1)主机、制动器工作状况 房 驱动主机 (3)轮槽、卷筒、链轮齿磨损 及相2.7 (3)溢流阀 关2.8电力驱★(1)电气安全装置 设动电梯的紧(4)手动松闸装置 备 急操作 2.9 液压杂物电梯的紧急操作 2.10(2) 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 2.11(2) 接地连接 3 3.3检修门和(3)门锁 井检修活板门 (4)电气安全装置 道3.5 极限开关 及3.7 底坑设(1)底坑地面 相施与装置 (3)底坑停止装置和电源插座 关3.8(2) 缓冲器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 设备 ★3.9(2) 限速绳或安全绳的电气安全装置 ★4.3 防止轿厢移动装置 4 4.4 ★(1)轿厢地坎护脚板 轿厢护脚板和自与对动搭接地坎 ★(2)自动搭接地坎 重(1)电气安全装置 4.5 (平轿厢入口 (2)门的运行和导向 衡4.6 对重(平衡重)的固定 重) ★4.7(2)安全钳电气安全装置 共 页 第 页

报告编号: 序检验号 类别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C C B C C B C B B 5 悬挂装置 及 旋转部件防护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5.1 悬挂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5.2 端部固定 5.4 松绳(链)保护 ★5.5 旋转部件的防护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6.2 门间隙 6.3 门重开装置 6.4 门的运行与导向 6 6.5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轿★6.6 紧急开锁装置 门(1)锁紧型式 与 6.7 层(2)锁紧元件的啮合 门的锁紧 ★(3)电气安全装置或第二门 锁紧位置 6.8 门的闭合 (1)机电联锁 ★(2)电气安全装置 30 B 31 32 33 34 35 36 37 B B B C B C B 7 功7.4 空载运行试验 能 7.5(2) 下行制动试验 试验 7.6 沉降试验 7.7 破裂阀动作试验 7.1(2) 轿厢安全钳动作试验 7.2 对重(平衡重)动作试验 共 页 第 页

注C-1: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一栏中所表述具体项目和内容前面的条文序号〔如1、1.4、(1)〕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附件A“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以下简称附件A)中的条文序号一致。

注C-2:除条文序号为2.7(3)、2.9、5.4、7.6、7.7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32项)适用于曳引驱动杂物电梯;除条文序号为2.7(3)、2.9、7.5(2)、7.6、7.7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32项)适用于强制驱动杂物电梯;除条文序号为2.6、2.8、7.5(2)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34项)适用于液压杂物电梯。

如果检验中发现曳引轮绳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见附件A第2.6(3)项),应当进行附件A第7.5(1)项试验,在此情况下,应当将该项目列入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电梯类型和检验情况,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注C-3:对于按照JG135-2000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条文序号为6.6的项目可以仅检查端站层门是否设置紧急开锁装置;条文序号为6.8(2)的项目,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中未被锁住门扇上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其他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检验。

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格式)

编号:

(填写受检单位名称) :

经检验,你单位 (填写设备名称) (产品编号: , 使用登记编号: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 使用地点: ),存在以下问题,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我机构: 问题和意见: 检验人员: 日期: (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受检单位接受人: 日期: 处理结果: 受检单位主管负责人: (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D-1: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两份送受检单位,其中一份受检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检验机构。如果定期检验时存在B类或者超过5项C类项目不合格,或者受检单位未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还应当报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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