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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仲裁第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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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第8卷总第29期) Jo∞d of h盯M ;a Ldtural 、Ier 鼬l&i∞∞融tn|O No,3 2006(Vo1.8 SumNo.29) 浅议仲裁第三人制度 ●顾微微 ,徐慎莉 (1.南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通226007;2.华东学院国际经济法系,上海200042)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国际交流的日益加强和国际商业的迅速发展,不可避免的产生复杂的经济关系,从而也会导 致复杂的经济纠纷,致使众多争议突破传统的当事人双方的范畴,而出现多方当事人纠纷,即涉及到争议当事人以 外的第三人,这就给作为争议解决方式4--的仲裁制度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挑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因此,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上看都有着合理性与必要性。 关键词:仲裁;第三人;意思自治 中图分类号:DF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oo9—4458(2006)O3一O119一O3 一、仲裁第三人的内涵 裁与诉讼在解决纠纷这一功能上的相同性,很多学者自然的直 第三人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罗马法承认有利益 接借鉴民事 三人的相关理论成果,将其移植到仲裁第三 的第三人,可以身请参加诉讼以及上诉或者声明不服”,[1] 人制度上,认为仲裁第三人就是对仲裁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有独 当时的第三人称为“主参加人”。德国民事诉讼法继承了这一做 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 法,并将其进一步完善,将参加人(第三人)分为“主参加人”、“辅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仲裁程序 助参加人(又名从参加人)”、“共同诉讼的辅助参加人99、66告知参 中的人。根据这个定义,仲裁第三人亦分为有请求权的第 加人”四种,[2]从而形成了现今比较完整的诉讼第三人理论。目 三人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5] 前,各法系诸如类似的规定大都借鉴了德国法的做法,我国 笔者认为,在研究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借鉴已经较为成熟的 亦不例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的理论,民事诉讼 相似制度,但生搬硬套的做法却未必妥当。仲裁与民事诉讼虽 第三人是指对他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或者没 然都是争议解决方式,但二者的根本特点却是不同的。仲裁是 有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而民事诉讼却是以国家的强制 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3] 力作为其后盾的。因此,二者在不同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若干 可见,民事诉讼第三人可分为两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 制度也决定了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差异性。民事诉讼第三^之所 请求权的第三人;前者是指因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有全 以被分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 部或部分的请求权而提出诉讼的人,后者则是指对他人之 因为二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但在仲裁中 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的实体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 却不存在这一问题。无论是主动介入还是被动加入的与争议事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过主动申请或经人民通知二参加到 项有关的仲裁第三人,只要其成功的加入到了原仲裁协议当事 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民事诉讼 人的仲裁程序中,即成为一名仲裁当事人,其二者的地位和享有 程序开始以后、案件审理终结之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 的权利是没有任何差异的;即便是对仲裁标的没有的请求 法权益。 权,只要其认为仲裁的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也可以主动加入仲 第三人制度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探索 裁。因此在仲裁中以是否有的请求权作为划分仲裁第三人 的共同产物。[4]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简化诉讼程 的依据并无多大的实践意义。 序,减! 斥讼成本,彻底解决与案件有联系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 争议,从而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避免对相 二、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关案件做出相互冲突或矛盾的判决,符合现代诉讼理念。正是 1_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基础 鉴于民事诉讼第三人在理论上的成熟度、实践中的功效以及仲 (1)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是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法理 * 收稿日期:2006--04—12 作者简介:顾微微(1968一),女,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研究员,法律硕士、教育学硕士。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第8卷总第29期) 依据实体法是规定公民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序法则是 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措施,保障这种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法 律。正如顾尔维奇所说:“权利只有到了诉的阶段才真正成熟”,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没有程序法的保障就不存在真正的权利。 实体法是程序法的基础,程序法是服务于实体法的。程序法上 程序中的。 2.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现实要求 (1)仲裁实践中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利益的客观要求。处于 当今复杂经济条件下的商业活动,必然会产生复杂的经济关系, 这就使各种经济纠纷突破传统的当事人双方的范畴,而出现多 的‘第三人”来源于实体法上的“第三人”,仲裁制度作为一项维 护民事实体权利的程序法律制度,只有引进‘第三人”程序,即在 仲裁中设立第三人制度,才能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方当事人纠纷且日益增多,体现在仲裁中即是多方当事人之间 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交叉性、重叠性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具 有牵连性,[ ]尤其在仲裁适用最为普遍的三个行业,即航运业、 的合法民事或经济权利。就我国仲裁法的仲裁受案范围而言, 无论是合同纠纷或还是其他财产纠纷,客观上都广泛存在着涉 及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的利益的民事权益关系,各国的实体法 都无例外的保护这种权益关系,我国法律也明确地从实体上给 予保护,这在我国合同法中体现得尤为突出。 (2)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客观存在要求设立仲裁 第三人制度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现 代仲裁制度的极其重要的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领 域的首要体现就是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基础, 同时,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以及仲裁 庭的组成;另外,当事人也可合意选择仲裁审理方式和适用的仲 裁规则等等。由此可见,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中的基础性地位 和重要作用。其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保护是绝对的、可以无限扩大的。包括此 原则的创始人杜摩兰在内的诸多法学家都认为,意思自治原则 并非是绝对性原则,它应该也必须受到,这种随着国家 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加强而更趋于明显。仲裁中对当事人意思自 治原则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公平原则对仲裁 程序方面的,另一方面则是公共利益方面对意思自治原则 的。 首先,公平原则在仲裁程序中的体现主要是确保在受理案 件的整个过程中,确保仲裁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平等, 这就从一定程度上了当事人不能随心所欲的设定程序,即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能控制仲裁的所有方面( 。因此,在仲 裁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申请第三人的 加入时,若第三人同意加入仲裁,仲裁庭应当支持这种申请,否则 可能会导致一方当事人因其完全陈述意见和提出请求的权利没 有得到保护而致使其请求或抗辩失败,这是有背公平原则的。 其次,意思自治原则还受到公共利益方面的,即意思 自治不能以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必要和代价。当仲裁当 事人之间的争议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甚至会损害到第三人的利 益时,如果仍一概而论的坚持绝对的意思自治原则,任何情况下 都拒绝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则是对社会正义的一种违背,与仲 裁本身的价值追求和现代法治精神也是不相符的。这里有一点 应当注意,即,提倡设立仲裁第三人制从而为第三人加入仲裁程 序提供条件和具体案件中仲裁当事人是否愿意和同意第三人加 入仲裁是两个不同角度的问题,不能因为个别情况下仲裁当事 人不同意第三人加入仲裁的这一可能性的存在而否定仲裁第三 人制度设立的必要性,这是应然与实然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更何况在很多情况下各仲裁当事人也是希望第三人加入到仲裁 1 20 国际货物买卖、国际建筑工程业中,这种情况表现得尤为明显。 在这些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必定会存在着一连串的合同 (cham of contracts),一旦其中任何两方利害关系^发生争议,即 会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而无论是作为仲裁协议当事人,还是 非仲裁协议当事人的第三人,都可能会希望仲裁第三人加入到 仲裁程序中来。一方面,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会希望加 入仲裁程序;另一方面,作为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为了使仲裁庭 全面了解案情和彻底解决纠纷也会希望第三人加入。由此可 见,仲裁第三人制度为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提供了便利和可能。 (2)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可以节省时间、金钱和提高效率。 在涉及到第三方的仲裁案件中,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如果允许与 案件的法律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则有利于 仲裁庭全面了解案情,理顺相关法律关系,从而加快对案件做出 正确处理的进程;同时,专家证^.等只需一次出庭,做一次供,与 另行仲裁或起诉的情况相比,整体说可以节省费用和时间;[8]再 者,把本来可能因为第三人被拒绝参加仲裁程序而需要另行申 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案件放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审理,有利于彻 底的解决多方当事人时间的纠纷。 (3)将牵涉到第三人利害关系的案件一并审理,可以避免在 分开审理中前后矛盾的判决依照我国目前的仲裁制度,第三人 因不能加人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仲裁程序中,其合法权 利很有可能会得不到维护甚至遭受损害,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三人可能会另行申请仲裁或向提起诉讼,这其中便会产 生一系列尴尬的情形:其一,如果第三人另行申请仲裁,由于仲 裁员的背景、经验、知识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对证据掌握的情况和 适用法律的不同等,实践中很可能会出现对类似和相关的案件 作出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裁决这种情况;其二,如果第三人向 提起诉讼,则和仲裁庭会对同一案件事实分别做出判 决和裁决,尤其当和仲裁庭的判决不一致时,二者的效力孰 优孰劣如何来认定是—个很难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以上前后 裁决的矛盾的可能性的存在,使当事人的权益处于不确定性之 中,并且使公正性在仲裁制度中荡然无存。[9] 3.第三人制度的设置是仲裁自身发展的要求 仲裁这种新型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所以能在近代兴起 并倍受推崇,必然有其相对于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来说特 有的优势,其中最主要就表现为它对效率的极大追求。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效率是社会、尤其是商人们的首要价值追求。仲裁 由于其相对于诉讼而言具有的期间短、程序简单、效率高的优 点,才使它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性。换句话说,仲裁如果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顾微微浅议仲裁第三人制度 法 学 失去了“高效率”这一基本价值,其生存的地位就岌岌可危了。 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的产生是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它 的生存和发展也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在使用仲 裁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过程中,作为居中裁判的仲裁员或仲裁庭, 首要的任务就是对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确认,因为只有客 观、全面地认定了争议的案件事实后,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 做出公正的仲裁裁决;然而,在仲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第三人 对于争议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或者 请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若第三方同意加入,仲裁庭也应当允 许。因为根据前文所述的公平原则,当事人各方应平等的享有 完全陈述其意见和请求的权利,不能以意思自治为借口,只强调 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却剥夺了另外一方的意思自治和权利, 2.仲裁第三人主动申请Jjp.x. ̄裁 当第三人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由利害关系时,为了维 这显然也是违背意思自治的初衷的。 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主动要求加入仲裁程序。但第三人的申请并 是争议案件重要证据的持有者,或者是争议案件的利害关系人。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第三人排除于仲裁程序之外,当事 人在举证、以及仲裁庭在调查取证上无疑都将会因为失去第三 人的协助而面临着更大的困难,这不但不利于纠纷的快速、彻底 地解决,而且对于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明确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是极为不利的。这种结果的出现现然是与仲裁自身的价值追求 不相符合的,同时也是与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初衷相违背的。 三、仲裁第三人参加伸裁的方式 仲裁第三人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在何种情况下 允许第三人获得仲裁当事人的资格,其本质是一个契约法上的 问题。这一问题事实上非常复杂,被西方学者认为是国际商事 仲裁中最“微妙和关键”的方面。[11]国际上有些国家的国内法和 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 定,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是荷兰。早在1986年12月1日生 效的《荷兰民事诉讼法典》中,就针对上述问题给予了合同第三 人在诉讼和仲裁上获得充分救济的权利。该法第1045条规定: (1)根据与仲裁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书面请求,仲 裁庭可以允许该第三人参加或介入程序,仲裁庭应不迟延地将 —份请求发送给当事人;声称第三人应予赔偿的一方当事人可 以将—份通知送达第三人,并不迟延地发送给仲裁庭和其他当 事人。(2)如果第三人根据他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的书面 协议参加仲裁,其参加、介入或者联合索赔仅可由仲裁庭在听取 当事人意见后许可。(3)一旦获准了参加、介入或者联合索赔的 请求,第三人即成为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1 ]此外,《比利时 仲裁法》则规定:“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第三方参加仲裁 程序,第三方也可以自动请求加入仲裁程序。仲裁庭必须一致 接受第三方的加入,而且原先的当事人和加入的当事人必须签 订一份仲裁协议。”。3] 1_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第三人加入仲裁 仲裁协议各方当事人为了使仲裁庭迅速全面查明案情、快 捷的结案,早日从纠纷中解脱出来,有可能希望第-A. ̄/Ju到仲 裁程序中来,因此各方当事人会一致提出申请要求第三方的加 入,此时如果第三人同意加入到仲裁程序中,则仲裁庭应当允 许。有学者提出,这种情况相当于仲裁协议当事人与第三人重 新达成了仲裁协议,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第三人,笔者对此并不赞 同,因为这里涉及到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在当事人已经开 始仲裁以后加入的第三人,有可能已经无法享有一部分程序权 利,例如指定仲裁员;而且,若从整个仲裁案件审理的过程、从有 关当事人加入仲裁的特殊原因角度考虑,仲裁第三人概念的存 在仍有必要[ 。另外,如果只是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其中一方申 不代表其一定能进入仲裁程序,还必须要有仲裁各方当事人的 同意,这是—个基础和前提,因为仲裁作为一项当事人自愿选择 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第三人的加入,则第三人只能通 过另行仲裁、另行诉讼或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 有一方仲裁当事人同意第三人的加入,则同于上述仲裁协议一方 当事人申请第三人加入的情形,应当允许第三人加人仲裁程序。 3.仲裁庭不能主动追加仲裁第三人 在实践中,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争议案件涉及 到仲裁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不能主动追加第 三人参加仲裁,因为仲裁庭的权力是建立在当事人的仲裁协议 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庭不能主动直接的做出 决定。但基于公平原则,仲裁庭可以将这一客观情况通知第三 人,告知其由申请参加仲裁程序的权利,由第三人自主决定其是 否申请参加仲裁。如果第三人提出参加仲裁的申请,仲裁庭则 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是否追加第三人进入到仲裁程序中。 四、结语 基于理论上的合理基础和实践的客观要求,设立仲裁第三 人制度是必要和可行的,是符合当前的国际立法趋势和现实中 的仲裁实务要求的。因此,有必要反思在我国的现行仲裁制度 中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但同时我们也应当预见到,这种深刻的 法律变革的推行会存在较大的困难,因为仲裁第三人是—个比较 复杂的问题,要在立法上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不能一蹴而就,而 研究,以及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为推 动这一制度的变革 论和现实基础。口 参考文献: ffl ̄=伟,单、论民事诉讼程序中无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D1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2). [裤武生民事诉讼法新论[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Z'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林一飞、论仲裁与第三人[刀.法学评论,2OOO(1). [5]刘传表对仲裁庭i皂加第三人的法律分析D1人民司法,1998(9). 【6]郭玉军.论仲裁第三人D1法学专论,2001(3). [7]乔脆比较商事仲裁【M北京:法律出版社,2OO4. [ 良宜、国际商#r4 ̄-裁[M1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1997. 【 丁伟,石育斌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理论建构与实务研究[( 中国 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t1 20O3(第六卷)[Ml北京:法律出版社,2OO3. [1o]重庆仲裁[I1 1999(6). [111 Marc Blessing 11le Arbitratien mHlt—Its Multifotd Criti ̄As— r ̄-4J1-.A S A Special Series,Na 8,19(Dc ̄aber 1994). [12:肿栽与法律通讯,1999(1). [131张斌生.仲裁法新论[Ml厦门大学出版社,2OO4. [14]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z [15]刘晓红国际商事仲裁 擞的法理与实证[M 北京:商务印书馆,2。O& l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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