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首 部 金 质 版 思 想 理 论 巨 著 藏 书
《中国当代思想经典》入刊文本
鲁世景,男,汉族,1946年3月15日出生,河南濮阳县人,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19年至1967年在石家庄陆军学院机要专业学习;后在北京卫戌区某警卫机要部门工作;1973年到濮阳县新华书店工作;1984年至1987年在原濮阳市统一建设办公室工作;1988年初至今在濮阳市纪委、监察局工作。主要成就:1994年工残离岗后从事管理学及错案实例调研,具有管理法学与错案成因中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对立统一关系的学术基础;2001年受聘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创新所高级研究员,2003年任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拟出错案实例研究文集。
鲁世景学术观点 我国法律关系中的“错案”,其特点之一,就是民主监督
的薄弱性。它体现在自立法到司法实践过程的“错案责任追究”无保障状态,致使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中,抽去了“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定原则,失去了法的灵魂,形成权力主体任意超限施法的较大空间。如今年(2006)5月以来,河南省高级“大接访”的第一天,就有七千余人的上访大军,就是这种平时轻视人民监督,也包括权力客体在内的有效监督,成为积重难返的症结所在。解剖错案实例,发现成因中的规律性,是管理科学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任务之一。
错案实例中的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研究(摘要)
谓之“错案”,本研究系指与管理法学不可分割的动
法之案,即我国社会主义现行法律关系中,形成民事、行政、刑事等“冤、假、错案”实例。
错案的原因、依据、性质与后果各有不同,但唯一相同的,就是错的规律。研究发现,酿成错案的诸多因素中,最终可归结为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这一既矛盾斗争,又互为依存的对立统一关系的错乱。除了纯属知识或技术条件制约导致的错案外,几乎所有错案的一个规律性现象,就是权力主体超限作用于权力客体,将自身变成为公权力的超限施体,即权力的相对无限享有者。同时,权力客体难能抵御超限施体的作用时,自身即成为超限权力侵害的受体,即承受者。从而抽去了连结二者关系的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定原则,变成为个人之间我施你受的主从关系。
研究还表明,减少乃至避免错案的至效良方,当属早在延安时期解答如何避开“国家权力主体置换周期率”问题时所说的,“我们发现了能够跳出这个周期率的根本出路,那就是„民主‟。可见,切实有效的民主监督,在预防、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神奇之功。
在各级权力监督机构中和社会上,为何不能设立冤假错案调研与监督组织?我呼吁要对现行
的执法监督制度进行双轨制改革,专门受理错案当事人申诉与控告,设立必须的听证、辩论程序等。这样,执法系统自身的信访、申诉程序一律撤消。我敢断定,此议如得法治革方案采纳,比现行的执法权力主体的自我监督实效,既更符合民主与法治的根本原则,又能充分发挥专职与社会法律人才资源,利于有效调整执法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之间的完全平等关系,降低上访与申诉、控告当事人的涉讼成本,减少错案发生率和危害后果,避免纠错期间
的延续,减轻错案制造者的客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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