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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会程序专家论证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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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会程序专家论证会程序

一、建设工程的主体责任单位(包括: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单位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15个工作日,必须把论证会的论证方案、计划参加人员、相关会议程序、资料等告知中山市建筑业协会。

告知资料包括: 1、需要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一式六份);2、工程报安监的《安全监督登记表》及受监后安全监督交底资料(复印件各一份);3、论证会的计划书和甲、乙监理等各方拟参加论证会议人员的名单及相应资格证明资料。

三、市建筑业协会在收到论证告知后,即从市建设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论证专家提供给组织论证单位并共同协商确定论证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市建筑业协会负责把确定的论证时间等程序上报市建设局安全管理科。市局有关管理部门科技科、安监站等有关人员,需要时应参加专家论证会。 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四、专项方案及经论证后的结果和根据论证意见补充完善的方案或措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5个工作日报市安监站备案。

五、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受监工程中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等环节的监管,在受监工程监督交底时应明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贯彻执行《办法》的

有关要求,并要求它们在规定时限落实专家实论证告知和论证结论备案。

六、建设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未执行专家论证程序管理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市安监站在监督检查中一经发现应严格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动态扣分制度;情节严重的报建设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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