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六九路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税筹案例及答案

税筹案例及答案

来源:六九路网
内设研发部门还是组建研发中心?

一、案例背景(一)公司情况深圳某高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是由某有限公司于1995年1月投资2,000万港币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预计经营期限为20年。主要经营业务为生产电脑打印机、微型电脑及有关附件,其产品百分之百外销。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自开业以来连续取得赢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大约在2000万元左右;因已过税收优惠期限,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4年该企业根据产品的市场需求,拟开发出一系列新产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两年。科研部门提出技术开发费预算需要资金660万元,第一年预算为30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360万元。(二)问题的提出考虑到未来两年中公司技术开发费用较多,因此企业的资金周转预计会出现一定的困难,造成经营管理上的不便。公司管理层讨论该问题的时候,公司税务顾问提出我国税法中对技术进步企业的鼓励和支持及相关优惠,认为可以在税收方面可以作为获得相应的利益和补偿。实际上,国家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税收优惠。企业在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时,在不影响企业技术开发效果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筹划,合理地利用这些税收优惠,以节约技术开发投入成本。于是,企业会计人员准备通过申报技术开发费的方式节税,但是税务专家认为企业在不影响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设立一个的技术研发中心,作为该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实行核算,接受总公司委托进行技术研究开发从而获得较多的加计扣除。那么具体哪种情况更适合企业呢?二、案例分析(一)筹划思路与方法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我们通过比较两种方案各自的涉税清况来比较其优劣。方案一:内部设立研发部门[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上一年度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为50万元,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00万元,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50%即150万元,可税前扣除额为450万元;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60万元,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50%即18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为0万元。两年累计可税前扣除额为990万元;小于每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可抵税990×33%=326.7(万元)。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1996)152号)中,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1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方案二:将其技术开发部分立出来,成立研发中心,作为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并接受总公司委托进行科研试制。成立研发中心,作为企业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委托其子公司进行科研试制的技术开发费按照合同价格结算。假设子公司除了收取研究成本外再加收成本的10%作为对外转让溢价。则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00×(1+10%)=330(万元),可税前扣除额为330+330×50%=495(万元);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60×(1+10%)=396(万元),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50%即198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为594万元。两年累计可税前扣除额为10万元,可抵税10×33%=359.37(万元)依据:而对于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作出了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二)结论分析显然两种筹划方案的抵税情况是有差异的,表现为公司分立前后因开发费差异金额为359.37-326.7=32.67(万元)。设立核算的研发中心比较节税。在方案一中,因为企业内部转让只能按成本计价,不存在转让溢价。即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费是固定的,没有的空间。因此若研究开发费为X,则企业能享受到的所得税扣除优惠为X+0.5X=1.5X。在方案二中,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即母公司支付给子公司的委托开发费用必须大于研究成本。若研究开发成本为X,转让溢价为Y,则企业整体能享受到的所得税扣除优惠为1.5(X+Y)-Y=1.5X+0.5Y。可见,外设科研中心能为企业带来比内设研究开发部多50%溢价收入的加计扣除。(三)案例点评作为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纳税的工业企业,只要有进行技术开发的计划,就一定要做好预测工作。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尽可能使得技术开发费的增长率达到10%以上。同时,在赢利年度多安排技术开发费、亏损年度少安排技术开发费,以获得最大限度的扣除,增加企业税后利润。在本案例中,方案二成立研发中心作为企业全资子公司必然会发生一些成本,如厂房费用、审计费用、验资费用、工商登记费用等,那么我们把这些因素加入到案例中又能得2出什么结论呢?根据企业在税收筹划方案基础上做的测算,预计新成立研发中心将两年共耗资约8万元,相比而言还是方案二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最终选择了方案二。三、案例延伸思考成立研发中心作为企业全资子公司的优越性并不仅仅在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财税[1994]1号)规定: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该子公司是具有核算能力的法人单位,应享受免征两年所得税的优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子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并转让,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投资产品M还是产品N?

一、案例背景(一)公司情况某企业持有的200万元资金,可投资于产品M或N。产品M的购进价税总额与销售价税总额分别为150万元、280万元,各项费用总额20万元,全部用于国内销售;产品N进价总额与销价总额分别为184万元和274万元,其中出口比重为90%,各项费用总额16万元。(所得税率为25%,率为17%。退税率为17%。)(二)问题的提出企业投资于何种产品现金流入净增加额最大?二、案例分析(一)筹划思路与方法产品M:=[280÷(1+17%)]×17%-[150÷(1+17%)]×17%=18.(万)税前利润=280÷(1+17%)-150÷(1+17%)-20=91.11(万)所得税=91.11×25%=22.78(万)纳税现金支出合计41.67(万)税后利润=280÷(1+17%)-150÷(1+17%)-20-22.78=68.33(万)现金流入净增加额=280-150-20-41.67=68.33(万)产品N:销项税=[274×(1-90%)÷(1+17%)]×17%=3.98(万)进项税=[184÷(1+17%)]×17%=26.74(万)出口退税=[184×90%÷(1+17%)]×17%=24.06(万)=3.98-(26.76-24.06)=1.3(万)3税前利润=274÷(1+17%)-184÷(1+17%)-16=60.92(万)所得税=60.92×25%=15.23(万)纳税现金支出合计16.53(万)税后利润=274÷(1+17%)-184÷(1+17%)-16-15.23=45.69(万)现金流入净增加额=274-184-16-16.53=57.47(万)依据:相关法规---计算、出口退税规定(二)结论分析产品M总体税负41.67万,现金流入68.33万产品N总体税负16.53万,现金流入57.47万产品M产品N税负相差25.14;产品M产品N现金流入相差10.86(三)案例点评产品M现金流入与流出相差26.66万产品N现金流入与流出相差40.94万经营产品N较之产品M对企业是更为有利的。不仅N的现金净流入量得以更大的增加,而且其税负也比M减少25.14万元,从而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纳税有效现金需要量的压力。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产品N的课征的有效税基仅为名义税基的10%,即其负担相对降低了90%;而产品M则不然,其有效税基与法定税基完全相符,因而负担未得到丝毫的抑减。案例延伸思考投资结构对企业税负以及税后利润的影响也体现在税基宽窄方面。由于某一课税对象的法定税基和实际税基(有效税基)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并且后者通常小于前者,因此,企业的实际税负一般比法定(名义)税负低。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两题)

(1、出口方式的选择--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2、经营方式的选择--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一、案例分析: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1、某中外合资企业以采购国内原材料生产产品全部用于出口,某年自营出口产品的价格为100万元,当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税率为17%,无上期留抵税额。1)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17%2)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15%1)当该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17%时,自营出口当期应纳税=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10-0)=-10(万)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7%=17(万)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4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10万元。代理出口该合资企业通过关联企业某外贸企业出口,合资企业将产品以同样的价格100万(含税)出售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再以同样的价格出口。应纳税的计算如下:合资企业应纳额:100÷(1+17%)×17%-10=4.53(万元)外贸企业应收出口退税额:100÷(1+17%)×17%=14.53(万元)两企业合计获得退税(14.53-4.53)10万元。可见,在退税率与征税率相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两者税负相等2)当该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15%时,自营出口当期应纳税=100×(17%-15%)-10=-8(万)免抵退税=100×15%-0=15(万)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8万元。代理出口该合资企业通过关联某外贸企业出口,合资企业将产品以同样的价格100万元(含税)出售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再以同样的价格出口。应纳税的计算如下:合资企业应纳额:100÷(1+17%)×17%-10=4.53(万)外贸企业应收出口退税额:100÷(1+17%)×15%=12.82(万)两企业合计获得退税(12.82-4.53)8.29万元。可见,在退税率与征税率不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两者税负是不同的,即选择自营出口收到的出口退税数额小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获的出口退税数额,选择外贸企业出口有利于减轻税负。二、案例分析:企业选择进料加工还是来料加工?2、某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国外A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18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该化工产品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1)若出口销售价格改为1200万元2)若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5%3)若消耗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5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20-32)=12(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800×(17%-13%)-40=72-40=32(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7%-13%)=40(万元)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800×13%-1000×13%=104(万元)企业应纳税额为正数,故当期企业应缴纳12万元。如果该企业改为来料加工方式,由于来料加工方式实行免税(不征税不退税),则比进料加工方式少纳税12万元。1)若上例中的出口销售价格改为12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进料加工方式下:应纳税额=1200×(17%-13%)-1000×(17%-13%)-20=-12(万)免抵退税=1200×13%-1000×13%=26(万)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12万元。也就是说,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获退税12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2)若上例中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5%,其他条件不变,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进料加工方式下:应纳税额=1800×(17%-15%)-1000×(17%-15%)-20=-4(万)免抵退税=1800×15%-1000×15%=120(万)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4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3)若上例中的消耗的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进料加工方式下:应纳税额=1800×(17%-13%)-1000×(17%-13%)-40=-8(万)免抵退税=1800×13%-1000×13%=104(万)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8万元。也就是说,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获退税8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利润率较低、出口退税率较高及耗用的国产辅助材料较多(进项税额较大)的货物出口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货物出口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6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69lv.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1910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