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言论
»在法治社会里,谁都有权利、有义务对自己认为违法违规的现象进行举报。只要举报属实,举报人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举报者确有恶意,并且举报内容失实,被举报者可以通过组织程序讨回清白,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追究责任人诬告、诽谤等责任。前提是,这些都必须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而不是未经权威调查就匆匆“定性”。
“举报式诽谤”与“诽谤式举报”
文/乔志峰
江
苏连云港纪委干部举报副市长被诉诽谤。因授意表
委干部举报副市长是否构成诽谤,关键在于其网帖内容是否属实。起码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这一点似乎并无确切定论。不知当地是否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哪个单位核查的?是公安机关,还是纪委?结论怎样?而我们知道,公安机关是受副市长领导的,而举报人是纪委干部,被举报人之一则是其上司—纪委副书记,这难免让人对核查的公正性产生一些担忧。
据悉,举报的内容主要有:副市长曹永林与多名女性存在不正当性关系,并有违规使用公车,在高档会所多次宴请各级人员等违纪行为。纪委副书记王铁军利用职务包庇曾任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的亲属王某某,并借其母丧事收受礼金近百万元。实话实说,这些举报内容并不像“深喉”所
为,而是有点“流于表面”。按常理推断,如果举报人刻意诽谤,应该“怎么狠怎么来”、语不惊人死不休,不大可能如此收敛和“理性”。据连云港市纪委官网公开新闻显示,举报人何福康在2014年前后由办公室副主任一职更迭为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据媒体此前报道,该部门工作人员曾多次参与核查机关单位公车私用等违纪情况。他举报的内容中恰有副市长违规使用公车的内容,不知是巧合,还是他确实“利用职务之便”掌握了一些不为人知的情况?
近年来,因举报领导而涉嫌“诽谤”的案例委实不少,几乎成为一种现象。如果举报人确实无中生有、捏造事实,那么他就是以举报为名行诽谤之实,我们不妨称之为“诽谤式举报”。而如果举报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诽谤”只不过是被举报人为自己开脱的借口,那么,这种所谓的“诽谤”就是“举报式诽谤”—因举报而获罪、因举报而遭打击报复。很多事实证明,现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在公民举报以及举报处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只有完善法律法规、及早出台《举报法》,才能鼓励公民如实举报,同时减少“诽谤式举报”和“举报式诽谤”的出现,更好地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弟发布检举副市长和纪委副书记腐败的网帖,连云港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何福康被连云港海州区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提起公诉,现已被羁押。承办此案的法官则称,法院将依法处理案件,不会因涉案双方身份特殊而区别对待。(《新京报》)
根据现行法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那么很显然,纪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