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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推理中演绎推理批判之辩驳

来源:六九路网
对法律推理中演绎推理批判之辩驳 郭翠平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北京 1 00044) 摘要:近年来,诸多的司法实践中,严格按照演绎推理做出的判决偏离了大多数人的期待,基于此学界对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的批 判声目益高涨,甚至有人主张放弃这一法律推理。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并未对演绎推理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在司法实践中, 应以演绎推理为代表的形式推理为主,实现形式上的合法性,并辅之以实质推理,实现内容上的真实性,综合多种法律方法,达到一 个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律推理;演绎推理 解兴权教授认为:“法律推理是指特定法律工作者利用相关 材料构成法律理由,以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或证成方 前提的正确性。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只是司法过程中纯方法论的 理念,而解决疑难案件更应在形式合法的基础上,运用实质推理 法。” 本文所提的法律推理仅是指司法人员(主要是法官)以相 关材料构成法律理由,以推导出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或证成方 法。按推理过程是否适用价值判断,法律推理可分为形式法律推 理和实质法律推理。形式法律推理是指司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 中简单运用逻辑思维方式,依据法律条文规定从确认的案件事实 推导出判决结论的思维过程。实质法律推理是指“依据一系列‘法 律内’或‘法律外’的因素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内容上的价值 判断。”。 依据运用逻辑思维方式的不同,法律形式推理又可分为演绎 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虽然在具体案件中三种类型的 推理多为交叉插运用。但总体看来,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适用 过程多为以演绎推理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多以归纳推理和类比推 理为主。我国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适用原则为“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尤其是法官裁判过程中的逻辑思维方法是演绎 推理。 演绎推理是指在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事实要见的大前提下,寻 找具体的事实要见这个小前提,即只要一个具体事实满足这个规 范所规定的所有实施要件,即可运用逻辑思维推理出相应的结 果。具体而言,司法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是指从两个相互联系 的大前提出发,推出某种具有必然结性的结论。 美国学者史蒂文・伯顿曾经指出,在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 系中,最常用的法律推理模式是演绎推理。 因此以成文法为主 的中国,运用的就是演绎推理这一推理模式。但是现实中诸多严 格遵照演绎推理而做出判决的案件却偏离了大多数人的期待。基 于此,现代学者对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进行了猛烈的批判。但是 学者对其进行批判是对演绎推理有了一个过高期待,试图仅通过 演绎推理这一种推理模式来得出一个既合法又合理的判决结果, 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现代学者对演绎推理批判的辩驳,能对演绎 推理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即演绎推理在法律推理中发挥着十分重 要而有限的作用。 段论式的演绎推理的功能不能被绝对化,其 不能取代法律直觉,不能替代价值判断,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作 为方法上的监督,可以检验借助直觉对案件现成的初步判断是否 正确,不至于漏掉相关的法律问题以及过快的直奔结论,从而保 证判决理论的逻辑性和严密性。 现代学者对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的批判及本文对其批判的 辩驳: (1)这种推理只能解决简单案件,面对疑难案件则束手无 策。 但是如此评判法律推理过于简单,无法描述推理过程。需 明确的是演绎推理过程并不等于司法过程。推理的简单性正好证 明法治的可能性,简单并不意味着演绎法律推理维护法治的功能 弱化。0演绎推理之外还有其他法律推理,如需进行价值判断的 实质推理,而法律推理之外也还有其他法律方法,如法律解释、 法律发现、法律论证等都应该来叙明司法过程,而演绎推理这一 法律推理模式只是相对比较独立的法律方法一是一种揭示抽象 规范与特定案件涵盖关系的方法。此外,复杂案件之复杂,并非 是推理复杂,而在确认作为推理的大小前提的复杂。 法律和事 实都是非常复杂的,演绎式的法律推理解决不了法律推理的大小 或是其他法律方法来实现公正合理的结论。吴玉章说“事实上, 任何一份司法判决书也不可能由纯粹的法律推理所构成。我想, 那样一份判决书除了逻辑学家很可能感兴趣以外,很难有什么别 人会感兴趣。” (2)三段论推理模式使法律出现了机械性和僵化模式。这 一状况的出现是早期的形式主义法学过度相信了立法者的理性 能力,把把成文法律绝对化所带来的恶果。诚然,三段论式的法 律推理模式有其机械成分,但是法律的程序性、规范性特点,在 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机械的。关于 段论推理方法僵化性克服办 法只能靠其他法律方法加以解决。现阶段的司法三段论式的演绎 推理展现出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和开放性,具体表现是作为推理 之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相对于活生生的个案事实,具有一定程度的 伸缩空间。恩吉施认为“目光在法律与案件事实之间交错往返”, 也就是说,实践中法官的目光视线在正当化过程完成之前将不断 地在文本与事实之间,不同的法律解决方案之间进行反复,最终 的判决只不过是看起来比较恰当的解决方案。正如大法官孔祥俊 所说,“从法官裁判的实践来看,寻求法律答案过程中的争议恰 恰是方法论上的争议,研究的法律问题愈高深,需要解决的法律 问题愈难,法律方法的运用越是重要。”虽然案件审判并不是必 须适用所有的法律方法,但合理的审判结果的形成肯定是法律方 法综合运用的结果。 无论今天对于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存在着何其多样的争论 甚至批评,形式上的合法性始终是法律推理所必须追求的基本目 标,正如布列金所说,“逻辑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有些问 题还是必须要通过逻辑来解决”。现实情况并非千篇一律,案件 也是千差万别,因此仅运用演绎推理并不能够得出令人信服的判 决结果。因此在司法叙明的过程中,应以演绎推理为代表的形式 推理为主,辅之以实质推理,并且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方法,力图 达到一个合理的审判结果。 参考文献: 【1]解兴权,论法律推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 998年 博士论文。 [2]陈光中、郝建设主编,法律逻辑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 社2006年第一版。 [3】史蒂文・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孙海波,告别司法三段论?一对法律推理中形式逻辑的批 判与拯救,《法制与社会发展 ,20t 3(4)。 【5]陈金钊,法律推理及其对法治的影响, 法律方法》,2 004 (00)。 【6]陈金钊,法律推理及其对法治的影响, 法律方法 ,2004 (O0)。 [7]刘军,根据法律进行思维的方法与限度一一以许霆案为 例对法官思维的反思, 法律方法》,2 009(00)。 【8]李见伟,浅析许霆案中的法律方法问题, 山西高等学校 社会科学学报 ,2 01 0(2)。 时代报告2014.10 2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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