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语言规范化原则的确立
施 春 宏
本文认为,确立语言规范化原则应该首先分析原则得以确立的前提、范围、效度并能倡导一种辩证、分析的思想,而这些都是确立原则所必须考虑和遵循的基本问题;一旦对这些问题认识清楚了,就可以大体合理地推导出所应确立的原则。本文便是对语言规范化原则进行合乎逻辑地推导的一种尝试,提出了分层确立原则的设想。通过分析,认为现实同一性原则(语用值原则)是语言规范化的根本原则,并通过对现实同一性的内在涵义的多角度分析推理出它所包含的动态性原则、系统性原则、层次性原则、人文性原则这样一些一般性原则。在分析具体原则时,着重探讨了弹性原则问题。最后分析了理性原则和习性原则的关系。一般认为习性原则是语言规范化的基本原则,然而本文通过对理性和习性的内涵及其前提、范围、效度的分析,明确了理性原则是语言规范化的基本原则,习性原则从根本上说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一种原则。
在研究语言规范化时,经常可以看到有关语言规范化原则的论述,然而,这些原则是如何确立的,确立这些原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些原则而不是别的一些原则,这些原则所指向的范围如何,却不见有多少研究。亦即不怎么对确立原则的基础、前提或者说出发点进行思考,把已确立的原则当成当然的原则。我们觉得,这样做不大稳妥,也不大令人信服,容易从个例引申出原则,以致每个人确立的原则差异较大(不是指取名、措辞方面的,而是实质性的差异)。本文试图对确立语言规范化的原则必须思考的一些问题加以探讨,即分析出确立语言规范化原则的基本原则,或者叫源原则,同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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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思路合乎逻辑地提出语言规范化原则的分层设想。当然,从不同的角度所作的归纳自然有所差异,取名、措辞也或有不同,但我们认为在根本原则、一般性原则上是可以取得大体一致的意见的。本文对人们讨论过的原则一般不一一评述,只是在分析中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取舍。
一 确立语言规范化原则应该考虑的一些基本问题
人们所确立的原则之所以有的基本相近,有的甚或相差较远,这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语言的性质、对语言运用的特点、对语言结构和功能的关系、对语言和人和社会的关系的认识上的差异,有的甚至是根本差异。我们认为确立语言规范化原则似乎应该考虑这样一些问题:
(1)前提。我们所确立的原则由什么导出?即确立原则的前提、基础是什么?确立原则往往伴随着许多假定,有些假定有实例而不能作必然的拓展。有些假定最终落实在何处,这些假定本身是不是均质的,有时连原则确立者也不甚探究。主张约定俗成的假定根本落在语言的任意性上,而没有很好地区分原初的任意性(如果确实如此的话)和后来的任意性的效度和范围以及任意性在不同层面、不同对象的适用状况,而且将能指和所指联系的任意性泛化、扩大化。
(2)范围。研究和确立原则,不但要弄清楚哪些可以成为原则,还要弄清楚哪些不宜成为原则(或者只是一些规定),在哪些方面不宜成为原则,也即要区分原则性的东西和非原则性的东西,不要将那些非原则性的东西塞到原则性的东西里面。这些原则是被证实了还是被证伪了?只有经过一番证伪才能更有效地证实我们确立的原则。原则应是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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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既能证实,也能证伪(证伪不等于伪,证伪是通过找出其不能适用的范围和效度而协助确定其适用的范围和效度)。非原则性的东西里面,有的是目标,有的是手段,有的是过程,有的是别的什么,需要认真甄别。当然,也要知道有些虽然没有指出是原则,实际所指是原则性的东西,如有些场合论述的依据、标准。
(3)效度。确立一些原则,要看它们解决了什么和可以解决什么,解决的范围有多大。确立的原则要能很好地指导人们的运用,要能体现一般中的提高。这是对原则效益和价值的考虑。原则应在设定的范围内具有普适性,能最大可能地说明问题、解释现象,预示着工作方法和途径,同时能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因而确立的原则应该更好地体现前瞻性。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它应体现一种对创新的追求和个性化的引导,体现对美与和谐的追求,体现人类的思维之光,能指导我们认识、分析、创造新的现象,使绝大多数现象(特别是新的现象)不可让人有突破、超越之感。只有在工作方法和工作思维上对人有启示作用、指导价值,这种原则才有可能被人理解和接受。
(4)辩证。确立的原则应倡导一种辩证的、分析的思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少武断,多分析,既决断,又宽容,凡事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要使原则科学、适用、稳妥,要使自身实现动态发展。要体现主体性和多样性的结合。我们确立的原则要能成为判别的根本依据,既要能认识好的状态和不好的状态,也要充分重视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状态、过渡状态的价值;既要认识不同语体和风格的典型特征,也要重视不同语体和风格的交叠、借用、化用;不但要重视语言要素及其关系的稳定的(可粗略地说成是静态的)状态和色彩,更要重视语言要素及其关系的运动的状态和色彩。
总之,这些确立的原则是可以大体合理地推导出来的,这些推导出来的原则要能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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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和语言运用的开放性、多样化,要能为人们动态的交际提供更多更有效的途径和更积极更切实的指导,要能体现语言规范化的服务性和语言运用的相互尊重,要能引导人们的语言运用,要鼓励创造性地使用语言,要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中鲜明地展示人文性的风格特点,积极地对待和中肯地分析新的语言现象,要能促使人们得体地运用语言从而达到和谐的指归。这就体现出语言运用和语言规范化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重视和研究语用价值,坚持语用本位。
而且,各个原则的效能是有差异的,必须对这种效能差异作出分析。这样,我们就必然对原则本身作分层理解,区分出根本原则、一般性原则、具体原则。越是上位的原则越具有抽象性概括性,普适性越大;越是下位的原则越具体,越具有操作性,越能体现出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越能反映人、语言、社会的时空交结。因而大的往往体现了人类思维的共性,揭示了较高层次的哲理,在基础理论、技术理论和方中都有体现。确立的原则(尤其是上位原则)往往借鉴于其他领域,也对其他领域有借鉴作用,越是相近的领域,借鉴的可能性越大。除根本原则外,其他层次的原则实际都带有举例性,越是下位的举例性因素越多。上位原则要能解释下位原则能解释的问题和不能解释的问题,要能尽可能解决、解释所谓的例外情况;下位原则处理不了或者还没有合适的下位原则的时候,可以从上位原则直至根本原则中获得指导性的分析。只有形成这种层级递进的原则系统,才可能使原则具有真正的指导价值,避免因混淆不同层次的原则形成矛盾,出现纠缠。而这样的分析又反过来说明符合根本原则和一般性原则、具体原则的区分,即我们确立的原则要遵循这些确立原则的思路,要将这些原则作系统性的考虑。
二 语言规范化的根本原则:现实同一性原则(语用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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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规范化的根本原则要能合乎确立语言规范化的基本思想。它能最充分地体现动态的、发展的语言观,要能在实现语言规范化的过程中自我发展和完善。同时,它要有方的价值,积极有效地指导人们分析语言现象和引导人们得体地运用语言,实现语言生活的和谐。所有的语言现象都在语言生活的过程中,语言规范化的根本原则要既能重视这个过程的现在,又能分析这个过程的过去,还对这个过程的未来有一定的预示价值。这样,它始终将语言现象、语言要素的交际值和语用值作为分析的前提、参照和衡量、判断的标准。任何语言现象都是人、语言、社会的时空结合点,而且只有在具体的时空分布中才能实现、发现其价值。它必须从语用本位出发,倡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我们认为可以将现实同一性原则作为语言规范化的根本原则,也就是元原则①。
我们曾将现实同一性作为语文评议的前提基础,这是从一个方面来说明和检验现实同一性在语言规范化中的基础地位和实用价值,进而进一步得出现实同一性原则是语言规范化的根本原则的思想。其实,语文评议只不过是语言规范化的一个举例性分析和应用性说明罢了。我们是这样分析现实同一性的:
“现实性”是一个具有相对性的概念,指具体的时间和空间,如古代和现代各有其现实性,普通话和方言也各有其现实性。“同一性”就是放在同一个系统中体现语言现象的价值。语言现象的现实同一性就是指语言现象时间和空间上的一致性,处于同一个层面。违背了现实同一性原则就会出现时空倒错。简单地说,现实同一性问题就是考虑这样的情况:语言现象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的特定关系中的特定的表达效果。这样,语言现象的现实同一性也可以看作语境上的同一性。……语境有大小,大至社会的、文化的、历史的环境,小至一种方言、一个篇章、一个语义场、一个句子。每一种语境都是一个系统,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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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着特定的关系,任何语言现象和语用现象的价值只有在具体系统中才能体现和明确。系统不同,系统内的各要素的关系也就不相同。因此,必须在现实同一性中才能评价其价值及价值的大小。(施春宏1998a)
现实同一性原则源于语言的多层次多方位的交际属性、社会属性,源于语言同时兼有物质的属性和精神的属性。将现实同一性原则作为语言规范化的根本原则,便是体现了动态的语言观即交际观,坚持语用本位,将语用值、交际值作为分析、评价语言要素、语言形式、语言关系、语言现象和语言生活的根本标准。语言规范化的终极目的就是使语言无障碍地为各层次的人们在各种时空场合的交际、思维、认知服务。这样,对语用值、交际值的分析和追求便成为规范化的根本前提和基础。
现实同一性原则实际就是具体分析语言现象的时空分布价值的原则,所以也可以叫语用值原则、交际值原则,它们的内涵是一致的。它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反对一刀切。由于语用值、交际值的分析是与语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有时人们认为得体性原则应成为语言规范化的根本原则。如果简单地看,现实同一性原则可以看成是得体性原则。然而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差异。相对于得体性原则,现实同一性原则既更具有概括性,又更具体,既能指向结果,也能指向原因,更主要的是还能指向过程,人们在理解和操作时也更直接。得体性原则使人更容易只指向具体的修辞现象,而现实同一性原则可以指向任何语言现象,既可指宏观的语言现象,如语言的同一和分化、语言的现状和发展、语言的接触与交流、语言的变化和调节、语体和风格;也可指中观、微观的语言现象,如语言文明、语言伦理、社会用语,语音现象、语法现象、词汇现象、语义现象。尤其是对语言规范化而言,它还显在地体现了一种动态的观念和分析的思想,具有语言观和方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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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可以说,得体性原则包含在现实同一性原则之中。
三 语言规范化的一般性原则
在确立了现实同一性原则(语用值原则、交际值原则)作为语言规范化的唯一的基本原则之后,便可以而且必须根据现实同一性原则的内涵和特点推演出其直接的下位原则,即语言规范化的一般性原则。现实同一性包含着这样一些因素:(1)语言现象是在具体的时间和空间分布中实现其价值的,因而随着时间的流动和场合的变易,语言现象、语言要素及其关系发生变化,其现实价值便有所差异,因而具有动态性,动态是语言的功能态;(2)动态的语言运用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网络系统,每个语言现象必须在具体的系统具体的关系中才能体现其价值,不能形成某种同一关系的语言现象无法比较其价值,因而系统确立价值;(3)语言系统、语用现象内部不是单维的、平面的,而是的、立体的,可以分层次的,而且具体的结合点的时空分布也是因具体要素的变化而呈现出不均质的特点,因而不同的现实与同一的结合,形成层次性,不同层次有交叉、叠合现象;(4)语言只有在运用中才能存在和发展,人是语言运用的主体,人的不同层次和语言运用的风格特点必然在不同时空中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语言规范化必须以人为本,因而人文性(或者说社会性)是语言及其应用的一个显著特点,它是贯穿在上面三个特点之中的。这样,现实同一性原则可以大体划分出这样的四个下位原则:动态性原则、系统性原则、层次性原则、人文性原则。这里当然是举例性的,还有其他的表述和分立的可能,但大体也就是这样一些。实际上我们对语言规范化原则的确立和原则层次的划分既符合现实同一性的思想,也符合这样的几个一般性原则的思路,它们相互映证。在分析具体语言现象时,有时一个原则就可指导分析,但更多的情况是,它们难以单一地作为依据,而是综合地、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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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作为分析、解释、预测的依据的。单一的原则其作用往往是有限的,分析时容易产生偏颇。
(一)动态性原则
动态性原则是语言规范化具备现实性的必然原因。它主要取决于这样三个要素:(1)交际。语言的生命、开放性在于人与社会的交际,是在不同的交际范围、层次、状态中存在和发展的。任何语言现象都是交际中的特定的时空分布,无数个时空点的变动、显隐就组成了语言的运动形式。只有交际,才能发挥语言的潜能,实现语言的功能,展示语言的本质,语言才有存在的可能与价值。动,才有时空观,交际观。语言现象只能在交际中定位,获得语用价值;语言规范化正是在这种动态的交际关系中分析、确立其特定的价值。(2)语值。语言的交际运动必然带来语言价值的变动。语言现象的价值是寄之于具体时空的动态价值,时空的流转使语言价值不可能守恒。我们既可以从时间的流程中寻绎语言价值的运动轨迹,也可以从空间的分布上分析语言价值的运动状态,两者交融形成具体的语用价值。语用价值不可能是静态的、抽象的价值。(3)认识。现实的语言不是语言的整体,还有可能语言存在。语言价值不是一次就充分显现出来了,认识也不是一次就能完全清楚了,到位了。加上认识自身的局限,必然有未认识、难到位、甚至偏误的现象。语言及其交际的动态使认识永远不能停滞下来,规范化不可能一劳永逸。这样作为以语值判断为根本依据的语言规范化必须具有动态的思想观念、规范标准、操作方式,必须随着语言现象的变动、显隐对语言价值作出动态的分析、评价、选择、预测。
与动态性原则相对的是静态性原则。我们平常所说的静态一般意指稳态,它也不是完全否认语言变化,只不过认为动态不是主导方面,稳态才是主导方面,才能真正体现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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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才有真正的学术价值。静态性规范容易形成思维定势,缺少现实同一性的分析,将已制订的规则置于语言生活之上,不自觉中出现语言规范化不是为交际服务,而是交际围绕制订的规则进行的现象,语言运用的生动活泼、丰富多彩难以体现出来。将动态性原则作为语言规范化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保护和鼓励语言使用的个性、风格,倡导丰富多彩的语言生活。这是现实同一性的根本要求。有动态才有鲜明的个性,才能形成独特的风格,才会追求多样化。语言规范化是有风格特征的。在一个超稳定的社会里,人们很难从根本上将动态放到显著的地位,人们必然将语言作为相对静止的对象来分析研究,语言工作也必然容易将语言生活规则化、一体化作为追求的目标,使变化与规范相对立,容易将规范化和个性、风格对立起来(虽然在说明规范化的涵义时总是要提到规范化并不是消灭语言使用的个性和风格,然而这并没有消除人们的误解和偏见),一刀切在所难免。我们对许多所谓的语义“误用”现象、“超常”搭配现象的批评都有此背景。
(二)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是语言规范化实现同一性的必然结果。我们确立语言规范化的原则也是将其作为一个系统来考虑的。对任何语言现象的价值的评价,必须在具体的系统中才能确立,在此系统中具备某种价值而在彼系统中未必就具有相同的价值。每个子系统都形成一个整体。这样,系统性必须考虑到此一系统与彼一系统的关系,下位系统与上位系统的关系,考虑到系统间的制约与牵动。就语言规范化而言,语言系统所指广泛。可大至语言(甚至包括混合语、洋泾浜语)、方言(包括地域方言、社会方言);次至语言与方言中的语音、词汇、语法、语义等子系统;再次至各个子系统下的构成要素,如词汇中的基本词汇和一般词汇,一般词汇中的普通词汇、外来词、古语词、方言词、俗语词、新词语(它们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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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的);小至每一个具体的聚合场,如一个词汇场、一组有某种聚合关系的词等。也可以是语言中的任何一个片断,如一个篇章、一个段落、一个句群、一个句子、一个词组等。还可以是一个语境、一类语体、一种风格等。还可以是其他。总之,它可指任何有机集合体。这些不同的集合体在具体时空关系中的价值是必须一一对待的。重视系统性,实际是要求根据语言现象、语言要素及其关系的质来研究语言规范,在相对均质的具体系统中来分析和认识语用值、交际值。
坚持系统性原则,必须辩证地处理好这样一些对立性、矛盾性概念的关系,如动态与静态,平衡与非平衡,必然与偶然,吸收与排斥,历时与共时,核心与外围,外来与本有,典雅与流俗,创新与稳定,整体与部分,弹性与柔性等。对各种语言现象要整体考虑,立体观照。在语言规范化中,违反系统性原则,出现系统错位的情况比较多。这主要是由于语言系统是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语言变化和语言调节的关系错综复杂,影响语言交际的因素很多。要在语言规范化中贯彻系统性原则,应该重视应用基础理论和规范化理论与对策的研究,特别要研究语言变化和语言调节的关系。
(三)层次性原则
语言规范化原则的确立本身就是遵循层次性原则的。从大的方面来说,层次性原则是从属于系统性原则的,层次性是系统性的一个基本特征,没有层次就无所谓系统;系统性必然结合层次性来研究。但对语言规范化而言,鉴于我们长期形成的语言观念和工作思想、工作方法的不足,将其作为一个的原则更具现实意义。
层次性原则是分析语言系统的现实性、同一性的具体途径。系统的内部构造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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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的交际运动也分层次。从应用和研究,尤其是从语言规范化来说,首先应该区分语言的核心部分和外围部分。它们又往往与语言的稳态和动态相交融,是从两个侧面来共同认识同一个问题。语言有相对稳定的内核,外围则比较活跃;比较稳定的是基本语法、基本词汇、语音系统,比较活跃的是一般词汇(尤其是新词新语)、修辞用法、流行语、广告语言等。核心部分与外围部分之间有中介物。这三部分不是接合的,有相当多的叠合部分。核心和外围、中介物共同构成了语言系统,各有其语言价值。它们的表现形式有差异,反映的本质部分也不相同。核心也不会静止不动,实际上是振速慢。这部分,比较能产,但是反映语言全息的特征不够。外围部分不稳定,有一定的时限,因为振速快。振速快的反映了事物的本质。比较能反映语言特点的应该是语言里活跃的部分。由于将稳态理解为静态,加上我们长期形成的“匡谬正俗”的规范化模式,使我们在对待语言现象时常以对待核心层次的方式来对待外围层次、中介层次,这样就容易倚重刚性的方式,而对柔性没有正确的认识,不能做到刚柔相济。这就是对规范化方式的层次性认识、分析得不够。
坚持层次性原则是动态交际的必然要求。人是分层次的,语言是为每个层次的人服务的,每个层次的人对语言的使用有一定的选择性,而且又要同别的层次的人交际,有交叠现象,呈现出复杂的动态分布。语体风格的差异便是人们根据不同的表达需要,运用不同的方式选择、运用不同的语言材料而形成的聚合层次。不同的语体风格是以其区别性特征来显示其层次性的。就一般表达而言,日常应用语体、科学语体处于比较核心的位置,相对稳定,而文艺语体更趋于外围,特别活跃。其他语体基本处于两者之间。从对某些语言要素的使用来看,语体风格是显出层次差异的。如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考虑,学术科技语体处于最高层次,而文艺审美语体相对要低得多;文艺语体中又以诗歌最少形式逻辑的;从表达情感的角度来看,它们的层次又正好相反,这便是风格上的严谨与生动的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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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从程式化规范来要求,公文事务语体则处于最高层次。这些都是不同语体的风格特征。它们可以在某个方面借用别种语体的风格特征,其中以文艺语体灵活运用各种语体特征最为明显。从借用的便捷和运用的灵活的角度来看,文艺语体则处于最高层次。由此可见,若从整个语言潜能的充分释放的角度来看,文艺语体无疑处于高层次。如果说低层次的语言规范,各种语体、风格差不多都应该遵守,但是在中高层次的规范,不同语体、风格就各显特色了。目前较为常见的是在不同语体、不同风格之间错位,容易用日常应用语体、科学语体的标准和规则来规范其他语体,忽视了不同语体、风格的区别性特征。
(四)人文性原则。
人文性原则是从语言规范化的主体特征来要求的。我们提出语言规范化的人文性原则不是在理论上赶时髦,而是综合了我们过去的成功与失败、顺利与挫折的多方面经验来考虑的。语言不但具有物质的自然属性,更主要的是具有精神的人文属性。社会性是语言的基本属性之一,人文性是社会性的最集中的体现。语言规范化中的许多语言问题不是语言本身的问题,而是语言的社会生活问题,语言文明问题,语言伦理问题,语用心理问题,仅仅从语言本身是难以得到解释和解决的。如关于前一段时间里大量出现的影视作品中领袖人物说方言的问题,近些年来语言运用的跟风现象。又如关于“男牛”(男式牛皮鞋)、“女猪”(女式猪皮鞋)的讨论(田小琳1990,王希杰1992),如果从简称的原则、可能性、经济性和信息量来说,它们都是可行的。但它们与社会文化心理相抵触,以致这两个词自出现以来,一直受到普遍的反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推广普通话方面的人文性问题。对于那些长期只使用某种方言的语言群体来说,学习和使用普通话还是移风易俗,殊为不易,必须考虑到普通话和方言各自特定的社会作用和交际价值。语言规范化必然要涉及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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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问题。我们过去常常将语言问题只当成语言本身的问题,甚至只是语言规则问题,以致经常遇到难以想象的困惑。我们的语言规范化给人的印象是太严肃,太拘谨。其实,语言规范化一定要让人有亲切感,产生亲近感,语言规范化也要通人性。而这就必须以人为本,以交际为本,一切规范化应该从如何更好更及时地满足人的需要,如何促进人们交际的方便和交际效率的提高,如何使人可以遵从并乐于遵从语言规范化的规则、规定和指导出发。语言规范化不只是少数人的事,也不是语言实验室中的事,而是一项群众性的事业,涉及到语言、社会、文化、心理、美学、伦理、逻辑等各个领域。
坚持人文性原则,应该关注这样一些关涉到语言运用的情况。(1)语言交际的社会性。语言交际不只是传递客观信息,同时还传递、反映交际主体的文化、观念、心理等特征。不同的文化特点在不同的语言及其使用中得到不同的独特反映,同一大文化背景下的不同社会特征也同样折射到语言和语言使用中。语言规范化本身也是文化特征的反映。(2)社会风尚。一定时期的语言运用往往体现出一种风尚、一种价值趋向。它有历史继承的一面,也有因社会变动而变动的一面。语言时尚反映了语言运用的性格,有鲜明的群体特征、社会特征、时代特征。求稳与求变、求俗与求雅在不同时期各有侧重,同时又相互交织。(3)情趣品位。语言使用有个情趣问题、品位问题。语言规范化要提倡高尚的情趣和高尚的品位。而情趣和品位是体现在丰富多彩的个性之中。个性多了,色彩也就丰富了。目前文学家们在进行各种方式的文本试验,叙述方式力求多样化。如前些年无标点句式的大量出现,我们听见了不少批评,有的说是崇洋,有的说是复古,有的说是矫揉造作。其实,有相当多的用得比较好,品位相当高,在表达一种语流,倾泻一种心绪,渲染一种情境时比较贴切。对这类现象,关键是个度的问题,而不是用与不用的问题。情趣、品位低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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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交际的可悲之处,如果成为社会现象则是语言规范化的灾难。
四 关于语言规范化的具体原则
具体原则要比基本原则、一般性原则更具有可操作性,分析性更强。人们提出的各种规范化原则大多属于这个层次,如这样一些说法:普遍性原则,明确性原则,需要性原则,填空性原则,互补性原则,效率原则,经济性原则,从简原则,区别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可理解性原则,正确性原则,准确性原则、适用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历史性原则,描写性原则,丰富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实际上也不都属于一个层次,只不过从人们的分析来看是作为具体原则的。诸多原则中,有的适用面较广,有的只就具体问题而提出;有的有相当的可操作性,有的则操作性比较小;有的蕴涵着比较积极的语言观,有的则偏于保守。有的在理解上比较容易取得同一性认识;有的则可商榷的地方比较多,如普遍性原则;有的甚至在理解上难以把握,如正确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有的单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与其他原则合在一起看,容易出现冲突。对诸如此类的原则,必须重新加以讨论,择其最有代表性的来分析,找出各个具体原则适用的范围、条件。具体原则在操作中常常是交叉的,互补的,许多语言现象必须综合若干原则才能分析和解释。在具体原则之下,还有更具体的原则,也即适用于语言系统各个子系统的规范化原则,如语音的、语法的、词汇的、语义的规范化原则。其下还可分出更下位的原则,如词汇系统中的基本词汇的规范化原则,新词语的规范化原则,古语词、方言词、外来词等的规范化原则。只有这样逐层分析,依次确立规范化原则,才能使我们的规范化工作更加积极、有效、到位。目前,人们对词汇规范化原则的探讨比较多,而分歧也比较大,其原因值得分析。
在具体原则的层次上,只能更倾向于举例性说明了。只要确立原则,就必须考虑可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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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性问题,要设法便于操作和提高操作水平。操作必须考虑到可操作的范围、条件、合适的方式。这就需要研究操作度了,也就是具体操作中的弹性问题。操作中的弹性原则(也可理解成适度性原则)不是一个单独的下位原则,而是渗透在所有的原则之中,涉及面比较宽,争议面比较广,反映出的问题也比较多。
弹性原则是从规范化方式来认识的,包括刚性和柔性两方面。弹性不只是柔性,更不只是刚性,而是刚柔相济。规范化是对语言规范的操作,必然存在度的问题。我们在分析、比较现代汉语规范化的规则本位和语用本位时指出:“长期的静态研究使我们在语言研究、语言运用、语言观、规范观上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操作定势。规则本位并非触处皆碰壁,也能在规范化中起到一定的作用,尤其是面对那些需要刚性为主的规范化现象。然而以规则为本位的规范化容易导致对刚性原则的迷恋,而多少没有考虑到规范化工作要刚柔相济,该刚则刚,该柔则柔,该刚中有柔或柔中有刚就刚中有柔或柔中有刚。我们的规范化更多地希望借助于刚性手法来规范人们的语言运用,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语言运用的生动活泼的色彩和风格。”(施春宏1999)我们过去的工作常给人这样的感觉,规范就是规则,就是划一,就是不要风格,不要发展。
对弹性原则的认识强化了对语言现象的分析。我们认识到,语言规范化必须结合前文所述的语言大体上存在的关系密切又相互转化的两个部分来进行。语言和语用都有相对稳定的一面和相对活跃的一面,两者结合才能形成运动。运动才能出现生长点,才能创新,才能找到最适合表达的时空结合点。相对稳定的核心部分指令的内容相对多些,总体上比较好订规则,搞标准。制订规则、标准要严谨,施行时要提出比较严格的规范要求。比较活跃的外围部分变化比较快,以语言生活的自调节为主,此时要多一些引导、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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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要大一些。核心与外围之间的中介物比核心和外围涉及面更广,层次更复杂,指令、指导、引导的因素相交叠,规范化的难度更大。不顾实际对象一味地指令或宽容都不合乎辩证法,都会产生很大的负面效应。所以应该区别对待,对不同对象分别采取刚性、柔性、有刚有柔的措施。尤其是有刚有柔的度,也是有层次的,何时何种场合谁主谁辅,弹性多大,处理好了也是一门科学、一种艺术。有时硬标准中也有软的地方,施行时要结合柔性原则,不能一刀切。如语音的规范,一般认为是标准分明的,没有柔性可言。其实,对语音体系,对绝大多数字的读音,毫无疑问是应该坚持刚性原则的,但对某些个别字的读音,常牵涉到多方面的原则,恐怕还有柔性的地方。语音也是一个开放系统。这样说来,弹性原则似乎比刚性原则、柔性原则在操作上难度都要大,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客观、辩证,才能使规范化工作做得更稳妥,才能得人心,才能丰富语言生活,才能达到语用和谐。
坚持弹性原则体现了我们尊重不同层次的人在不同场合的主体使用。我们在主张语言生活有主体化(不是一体化)的同时,尊重和保护语言使用的个性与创新,发展、鼓励多样化,以丰富我们的语言,丰富我们的语言生活。而且,语用主体在认识、理解、接受规范观念、标准和方法时都是循序渐进的,这样,语言规范化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有个惯性存在,必须考虑到后效应。试图制订标准一锤定音,实施规范一蹴而就都不利于规范的提倡、实施、普及、提高。对许多我们还没有确定的、一时确定不了的,尤其是对我们不懂的东西,对我们还没有见过的东西,对与我们见过的不一样的东西,不要一味否定。若不能判断,就应该宽容,用“无罪推定”的方式确认它们的特殊价值。②必须始终将语用值、交际值放在语言规范化的首位。“无罪推定”是从弹性原则的立场上去考虑的。
近年来语言的立法问题成了谈论的热点。从体现原则方面来考虑,理应将语言中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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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部分用刚性手段表现出来,并非像某些误解的那样将语言运用管死。这是工作中取得积极主动的一种方式。当然,语言立法在指导原则、操作方式上与一般立法恐怕有所不同。那些还在研究过程中的、还没有认识清楚的、认识上还没有达到基本一致的、还在发展过程中的语言现象不能写到法律条文中去。规范化中有指令,但更多的是以推荐性的规范意识去引导人们的语言生活。如果将该指导、引导、推荐的部分也用指令的形式表现出来,就会在某种程度上引起交际的不便和混乱。
五 关于语言规范化的理性原则和习性原则
人们对语言规范化原则的理解和探讨,归纳起来就是理性原则和习性原则。如何摆正它们的关系,即什么原则才是本质的原则,一直有不同的看法。在理性原则和习性原则之间,现实中有将习性原则置于理性原则之上的倾向。关于何为理性原则何为习性原则,邹韶华先生(1996)针对“贵宾们所到之处,受到群众的热烈欢迎”这个句子合格性问题的讨论,概括出大致上的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以逻辑事理为主,我们称之为理性原则;第二种意见以流行程度为主,我们称之为习性原则。”一般正是这样认识的。邹先生认为:“衡量一种用法,一个句式是否符合语法规范,就要看它们是否为多数人所接受。一言以蔽之,习性原则是语法规范的依据。”此文虽针对“语法规范的依据问题”进行探讨,一般人在其他方面大体也是这样认识的。我们认为,语言规范化中的“理性”不能只是局限于逻辑事理,语言逻辑、艺术逻辑、认知逻辑、心理逻辑、辩证逻辑也不能等同于形式逻辑。而且,有时约定俗成、群众习用、广为流传的东西,并非不合乎理性,而是我们的认识不全面,没深入,未到位,我们的语言观念规范观念太落后,对语言本质把握得不准确,对语言现象观察得不仔细,对语言结构分析得不缜密,对语言功能探讨得不到位,现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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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的解释力太弱,规范操作方式不恰当。而且,所谓的与习性、群众习惯相违背的“理”也许本来就不对头,没有考虑到那些归结为“习性”的现象里蕴涵了新的理论,甚至是高层次的“理”。而这些都容易在语言规范化中将理性推到不利的位置上。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使理性的作用不能及时发挥出来,这就是语言中蕴涵的理性其显示不是一次性的,而人的认识能力又有局限。我们曾对以来现代汉语规范评议的失误情况作过比较全面的研究,表面上似乎证明了理性原则的疏漏,实际上正如我们分析后所指出的那样:不是理性的疏漏,而是我们长期以来对理性理解的偏误造成的,大多数被批评的语言现象都能从理性上找到合理的解释(参见施春宏1998b)。可以这样说,推重习性原则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学术准备不充分。其实,我们现在所作的描述,不等于都是合“理”的描述;我们现在还没有描述的,不等于不能描述;现在还没有描述清楚的,不等于不能描述清楚,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东西将来就一定能描述清楚。学术准备是个永远的过程,而且是个叠加的过程。
我们在上文中分析的三个层次的原则都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都是理性的原则。我们是这样理解理性的:理性是从现实同一性的角度观察语言事实,在语言现象的时空分布中分析其价值,从中找出可靠的根据,并由根据进行合乎逻辑的判断、推理,确立语言规范化具体的原则、标准、方式,从而对规范化对象作出合理的解释、评价、预测。理性是以语用价值的大小作为判定规范程度的标准。而习性是从流行程度的角度来观察语言事实,分析语言现象的使用频率,并以此为根据确立语言规范化的标准。习性是以语言现象使用人数的多少、使用时间的长短来作为判断规范程度的依据。我们认为理性原则是规范化的基本原则,它可以具体地、历史地、辩证地对待所有语言现象。习性原则不能作为语言规范化的基本原则。从我们处理那些合乎“习性”的语言现象来看,事实上不是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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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性原则,而是试图从习性的途径考虑、认识其中蕴涵的理性的原则。所以,根本而言,习性原则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一种原则,只是在某种情况下作为参考而已,它是对理性的认识不确定时的一种做法,若作原则使用,也只是一种权宜性的,处理不好容易导致机械的阶段论。此外,无所谓的时候,没有什么道理的时候,大众使用本身就是个“理”,我们还可以从社会受众的接受层次、语言现象的占位与制约等大原因方面进一步探讨。理性不是要求处处作出决定,对还不能作出决定、根据还不充分、认识水平还没有达到的情况,就不要匆忙下结论,更不要下否定性的结论。理性的对立面应该是非理性,而不是习性,而非理性的语言规范化显然是不可能的。我们要理性地研究非理性。
即便从习性原则本身来看,它在具体操作上也有不可逾越的困难。邹韶华先生(1996)指出了问题所在:“(一)何时使用习性原则?”“一个新出现的语言现象,经过多长时间的考察期才可以进行流传程度的计量分析?根据口头流传还是书面流传?如何找出第一次使用的时间?”“(二)如何得出使用频率?”“什么人的使用频率?”“什么书面材料的使用频率?”“如何确定不同语体的使用频率?”“如何确定语言内部情况各别的使用频率?”而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基本解决,习性原则的可操作性就要大打折扣。要将这些问题解释清楚(有的恐怕无法弄清),靠习性本身是不行的。而将习性原则适用的范围、条件、场合、主体、对象确定清楚,实际是从理性出发并据此作出理性的判断。
习性原则的几个主要表现是:约定俗成、积非成是、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它们的共同基础和最根本的假设就是语言现象的任意性,对此应该从现实同一性角度加以分析。我们所言的任意性的语言现象是否都是同一性的东西,即是否合乎现实同一性?如果并不是同一层面的东西,这些东西并不均质,就有必要加以分析。要看哪些是真正的任意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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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现象,哪些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任意性。共时的现象是否以任意性为主?从历时的角度看哪些属于任意性的语言现象。要从共时的角度和历时的角度来看任意性是否具有同一性。语言要素及其关系的演变是以任意性为主还是以可以理解的趋向性为主(哪怕这种趋向并未被认识和描写,但普遍能感觉到它的存在)?任意性似乎也要分层来理解,如语音上的,语法上的,词汇上的,语义上的,它们在任意性方面是否具有不同的价值?而且每个方面内部的任意性是否也不能作同一性处理?如词汇中最基本的词语(多数仅为数量极其有限的单音节的日常用词,如山、水之类)和一般词语在语音和语义关系上是否具有同一的任意性,亦即在成词原因上是否有同一性?如此这般,还可以再深入地探究下去。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不难看出,这已经不是在说明任意性,而是在用理性的分析方法来探讨任意性中的合“理”因素了,在给任意性确立种种适用的条件。其实,一般所指的习性很多也是有规律的,实际是理性的作用。“习性”的规律即成理性了。从俗有其范围,往往有许多义理可讲。不要将惯性归结为习性。语言运用和语言规范化都有个惯性,而惯性的内趋力就是理性。
而且,习性原则最难处理的是新的语言现象。而寻求新的色彩,寻求新的风格,是语言使用者的要求,是语言发展的一个动力,是新的语言现象出现的重要途径。这是从规范化的本质方面来认识的,能够折射出语言规范化根本原则的思考。由于任何语言事实都曾经是“新”的,因而对任何规范化原则来说,能否处理创新问题往往是个试金石。即使将习性原则当成最终依据的人也认为,当一种新的语言现象出现的时候,如果不是视而不见,就得用理性原则进行评判。正如邹韶华先生(1996)指出的那样:对那些“刚刚露头的”“语言突破性的用法”,“在难以用习性原则表态的情况下,我们只能使用理性原则”。可是新的现象如果一定要等到普遍习用时才能取得“语籍”,赋予语用价值,才能取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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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格,那么习性原则的价值以至语言规范化、语言研究的价值都值得怀疑。在语言规范化的认识方面,我们经常显得比较保守,求稳为主,守成为主,有种向过去看的倾向。长期的静态研究使我们的规范观形成一种定势,使我们对语言和语言应用本质的认识也以静态为主。规范也往往与个性和风格相纠缠。如《语文建设》曾组织讨论文学语言的规范化问题,有人认为“文学语言在本质上是反规范的”(贺兴安1992),这便将规范的本质理解成一种守旧的规则了。有时,对语言要素的价值的评析有点超时空,重视试图用旧瓶来装新酒。我们认为,不要将形成了理论的就当成理性的,对与此理论相背离而又被社会接受了的,就认为是习性决定了理性;不要认为专家认可的规范如果没有流行开,就是理性错了;也不要因为合乎理性的高层次的东西没有流行开来就怀疑理性的价值,其中有多方面的原因;更不要将那些还没有形成为人认识、理解、接受的理论的东西都归入习性之中。理性不等于已有的理论。而且,理性未必都能形式化,或者更稳妥地说,在现在都未必能形式化,但大多是应该能描述的,概念的描述和关系的描述。我们有将习性当成筐,凡是一时认识不清解决不了的东西都往里装的倾向。习性自有其特定的价值,但不能置于理性之上,更不能代替理性的分析。其实,只有那些合乎语言生活实际、能经受语言实践检验的理论才是真正理性的东西。在坚持习性理论过程中,创新往往让人有突破、超越之感,每每见到未被自己理解的创新性使用总有一种“反”了的感受,这恐怕是强调习性原则在人们语言观念和语言运用中造成的影响。一个显在的问题是,“习性”如不研究,可能成了不可知,我们的研究和工作就容易跟着现象转。
我们认为,坚持习性原则以事后追认为主是与语言学的目的、语言规范化的目的相背离的,会使规范化工作显得被动或无为。语言规范化要立足现在,审视过去,指向未来,必须从理性出发。规范化不应只是自发的,更多的是自觉的。规范化也应该体现理性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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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语言学作为科学而存在,而科学是提倡理性原则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语言规范化是对语言现象的变动趋势和语言运用的合理状态作出理性预测。而对语言现象进行预测,更是以理性原则为前提,充分挖掘理性的科学价值。实际上,预测也是有层次的,对类推性的词形预测要比对词义的演变的预测容易,而对语法的预测要更加困难。但这些都不否定预测在规范研究中的价值,预测的层次性是有必然原因的。当然,由于事物理的呈现的层次性,语言现象的复杂性,人的认识的局限,使理性的认识受到一定的局限,这从很多理论一到语言学这儿就绕着走就可以看出来。
坚持以理性原则为主,除调整语言观和规范观外,需要做的工作有:细致的语言调查,充分的描写、解释;结构和功能相结合的研究;关注批而不倒的“倔强的语言事实”;加强对所谓的“积非成是”现象的研究;加强语言现象的交叉段、延伸段的研究;进行预测机制研究和对预测结果的跟踪监测等。在理性还没有到位或难以到位,理性认识不一致时,我们尊重习性的价值。目前,人们还没有一个比较一致的看法,对理性原则和习性原则的关系的研究还在进一步深入。
附 注
①这里从本义去理解“元”,而非“元语言学”的“元”。“元语言学”的翻译违反了汉语语义系统的现实同一性。参见辜正坤(1998)。而且这里的“元原则”不同于前文的“源原则”,“元”指根本,“源”指来源。
②戴昭铭 (1996)在研究语言叠架形式时引进了西方现代法学术语“无罪推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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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作为评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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