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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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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报告

(瑶)文结字〔2015〕第013号

案 由 当 事 人 立案时间 承办人员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合肥市鱼得水网友俱乐部 2015年11月27日 吴晓笛(文执证字:340102002);顾继学(文执证字:340102005) 2015年11月20日1时20分至1时4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欧阳承荣(文执证字340102001)、顾继学(文执证字34010200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合肥市鱼得水网友俱乐部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网吧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且属于正常营业状态。经查,在该网吧B006号机的上网消费者不能提供上网的有效身份证件。B006号机的上网消费者陈咪寒在《瑶海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内填写了有关资料,本机关现场开具了相关文书,并对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在相关文书上确认签字。 2015年11月27日,本机关对该网吧予以立案调查。 2015年12月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对本机关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同时本机关对网吧投资人的身份证、该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案情概要 可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正本)进行复印取证。 本机关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取证等方式,取得如下相关证据: 1、编号为(瑶)文检(勘)字【2015】第274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 2、《瑶海区文化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1份; 3、现场取证照片3张; 4、《调查询问笔录》1份; 5、合肥市鱼得水网友俱乐部相关证照复印件; 6、合肥市鱼得水网友俱乐部投资人柳天玉身份证复印件; 7、合肥市鱼得水网友俱乐部投资人柳天玉书面陈述材料。 合肥市鱼得水网友俱乐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违规经营行为予以承认。 处罚决定书字号及处罚内容 处罚执行情况 承办人员 意 见 (瑶)文罚字(2015)第013号 处罚内容: 警告 合肥市鱼得水网友俱乐部已于2016年1月5日自觉履行。 承办人建议结案。 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 责 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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