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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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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编 号 TJTJ/ZY-2.02-2010 标题 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第1页 共9页 第0次修改 压力容器产品 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发布日期: 2010年 月 日 实施日期: 2010年 月 日 受控状态: 发放号码: 持 有 人: 所在部门: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编 号 TJTJ/ZY-2.02-2010 标题 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第2页 共9页 第0次修改 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监督检验规则》)的贯彻实施,规范检验的工作程序和作业方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细则。 1.2 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引用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JB/T4730-201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等国家有关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并结合了本院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1.3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检验人员对压力容器产品的驻厂监督检验,但球形容器的现场组焊、气瓶、医用氧舱、进口压力容器等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除外。球形容器以外压力容器的现场组焊及应用户、受检企业要求进行的不属于强制安全监察范畴的容器的监督检验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1.4 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应符合检验规程的规定,执行本院TJTJ/CX-04-2010《人员培训程序》。 1.5 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器具,应符合检验规程的规定,满足检验检测作业的需求,执行本院TJTJ/CX-05-2010《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1.6 从事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当遵守本院TJTJ/CX-12-2010《检验检测安全控制程序》,确保检验检测作业安全。 1.7 从事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如果采用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工作程序和作业方法,必须经过院技术负责人批准。 1.8 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和对受检企业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中产品的监督检验须在受检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 1.9 对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是国家强制行为,受检企业制造的属于安全监察范畴的压力容器产品,无论是否需要出具监督检验证书、无论是出口还是国内使用,均必须进行监督检验。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编 号 TJTJ/ZY-2.02-2010 标题 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第3页 共9页 第0次修改 2 监督检验准备 2.1 监督检验人员受院或部门任命,接受受检企业监督检验工作后,应首先熟悉受检企业的概况,主要包括: 2.1.1 企业属性或归属关系; 2.1.2 企业制造许可范围、级别、有效期限; 2.1.3 企业设备、技术、工装条件; 2.1.4 企业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质量体系主要责任人员等); 2.1.5 从事压力容器焊接工作的持证焊工、无损检测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2.1.6 受检企业现有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2.1.7 压力容器生产中的各种质量见证文件或表样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2 在接受受检企业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报检后,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2.2.1 了解压力容器的概况,确定监检手段或方法; 2.2.2 准备好监检所需仪器设备、个人防护用品和监督检验项目表。 2.2.3 确定监检工作联络方式和开始监检日期。 3 监督检验作业 3.1 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的项目包括: 3.1.1 审查设计图样及设计变更资料; 3.1.2 审查主要受压元件的板材、锻件和焊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入厂验收资料、必要的复验资料和材料代用资料; 3.1.3 审查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卡; 3.1.4 现场监检产品焊接试板制备或确认连接底片、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 3.1.5 焊工资格审查、焊缝返修监督检验; 3.1.6 对外观和几何尺寸进行监检; 3.1.7 审查无损检测报告及X射线底片;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编 号 TJTJ/ZY-2.02-2010 标题 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第4页 共9页 第0次修改 3.1.8 对热处理的质量进行监督检验(设计图样有此技术要求时); 3.1.9 参加耐压试验,确认试验结果; 3.1.10 检查气密性试验结果(设计图样有此技术要求时); 3.1.11 当安全附件由制造厂配备时,监检人员应核查这些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检查其数量、规格是否符合图样要求; 3.1.12 审查出厂技术资料; 3.1.13 监检员认为必要的其它项目。 以上项目中(3.1.3)和(3.1.7)为A类项目,其它为B类项目。 A、B类监督检验项目的监检要求按《监督检验规则》第九条执行。 3.2 监督检验要求 3.2.1 图样资料审查 a) 设计图样应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章并确认其有效。 b) 设计图样所选的制造、检验验收标准应优先选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当选用行业标准时,对设计、制造、检验验收的要求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和《容规》中的规定;对搪瓷设备、烘缸等特殊压力容器或配有专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可选用相应的标准,但不能与《容规》等安全技术规范冲突。 c) 设计图样所选的无损检测方法、比例及合格级别应符合GB150-1998、《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JB/T4730-201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等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d) 设计图样对产品类别划分应符合《容规》的规定。 e) 确认受检企业制造许可(产品类别、品种、范围)满足图样产品的要求,否则不允许投产,持有制造许可证颁发部门特别许可的或允许试制的除外。 f) 变更设计(若有)的见证资料应符合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g) 上述项目检查符合要求的,监检员须在受检企业的审图记录上签章。 3.2.2 工艺文件审查 a) 工艺文件种类应齐全。工艺文件一般包括依据焊接工艺评定文件编制的焊接工艺卡或施焊指导文件、工艺流程图、工艺过程卡、排版图、焊缝分布图、工艺设计图等。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编 号 TJTJ/ZY-2.02-2010 标题 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第5页 共9页 第0次修改 b) 工艺文件的编制、审核和批准应符合生产厂家质量体系文件的规定。 c) 焊接工艺卡或施焊指导文件内容应覆盖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焊缝,应能追溯到受检企业现行焊接工艺评定文件。 d) 以上各项审查合格后,在产品施焊工艺首页或焊缝表上签字。 3.2.3 原材料检查 a)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是否有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中的内容,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容规》2.1的要求。 b) 确认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和焊接材料与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规定的材料一致。 c) 抽查材料标记移植是否符合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10.1.7和压力容器产品制造单位的规定,确认主要受压元件实际用材无误。 d) 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和代用材料手续应符合《容规》2.13和压力容器产品制造单位的规定。 e) 审查材料复验报告是否符合《容规》2的规定。以上各项合格后,在受检企业的相应工作见证上签章。工作见证包括主要受压元件材质合格证或设备受压元件材质一览表,需要复验时,材料复验报告也是必须审查签字的工作见证。 3.2.4 焊接检查 a) 确认焊接工艺评定指导书、焊评报告符合《容规》4.2.1的规定并核对焊接工艺的评定过程进行监督。 b) 审查确认产品焊接工艺是否与焊接工艺评定指导书和焊评报告一致,重点检查所焊工件是否被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所覆盖。 c) 现场确认产品焊接试板或审查试板连接底片。 d) 审查焊接试板的制备、力学性能试验及方法是否符合《容规》4.3及JB4744-2000《钢制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性能检验》的要求。 e) 审查焊缝超次返修审批手续和返修工艺是否符合《容规》4.2.4的规定。 f) 检查焊工钢印是否符合《容规》4.2.2的规定。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编 号 TJTJ/ZY-2.02-2010 标题 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第6页 共9页 第0次修改 g) 以上各项合格后,在工厂的焊接试板力学性能试验报告及试板探伤报告首页上签章。 3.2.5 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 a) 检查确认焊接接头表面质量符合《容规》4.4及设计图样等有关要求。 b) 检查母材的表面质量有无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处理,确认满足《容规》4.4的要求。 c) 检查确认焊接接头棱角度、焊缝对口错边量、筒体直线度、同一断面的最大最小直径差、焊缝布置、坡口几何形状和表面质量、封头拼接成形和主要尺寸偏差等符合设计图样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对高度大于30米的直立容器,还需要检查直线度测试结果。 d) 检查确认筒体与封头等位置不等厚的连接过渡符合设计图样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e) 以上各项合格后,在受检企业的外观和几何尺寸检验报告上签章。 3.2.6 无损检测检查 a) 检查确认无损检测报告(含检测部位图、布片图等)符合《容规》4.5的有关要求。除此之外,监检员还应不定期到现场对无损检测实施过程进行检查。 b) 对每台产品射线底片进行100%审查;如果进行抽查,则抽查数目不得少于拍片总数30%(含所有T型接头底片和返修底片)并在监检项目表备注栏中填写抽查底片编号。射线底片审查的内容包括底片质量(标记、标识、黑度等)、缺陷误判、漏判及是否有重复拍片现象。 c) 以上各项合格后,在工厂的产品焊缝探伤报告首页上签章。 3.2.7 热处理检查:审查确认热处理报告、热处理工艺记录曲线与热处理工艺的一致性,合格后,在热处理报告上签章。 3.2.8 耐压试验检查 a) 审查确认试验前各道工序的记录、报告、签字手续等资料已经符合要求。 b) 检查试验设备仪表、工装、安全防护设施、场地、环境及介质温度是否符合《容规》4.7.4的有关规定。 c) 现场确认试验压力、试验程序是否符合《容规》4.7及设计图样和制造工艺的有关要求。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编 号 TJTJ/ZY-2.02-2010 标题 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第7页 共9页 第0次修改 d) 现场确认耐压试验结果是否符合《容规》4.7.6.2的规定。 e) 以上项目合格后在耐压试验报告上签字。 3.2.9 安全附件检查 a) 审查安全附件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原始资料。 b) 检查安全附件数量、规格等是否符合图样的要求。 c) 检查安全附件外观质量。 3.2.10 泄漏试验检查 审查泄漏试验报告(必要时现场检验)是否符合《容规》4.8及设计图样的要求。合格后在试验报告上签章。 3.2.11 出厂资料审查 a) 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最终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 b) 检查竣工图样与产品是否相符、竣工图样修改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c) 检查产品铭牌的内容是否与设计图样一致。 3.2.12 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体系运转状况检查:主要检查质量体系主要责任人员到位和履行控制职能情况、生产作业人员执行工艺纪律情况、受检企业检验人员自检质量等。检查当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以及质量体系主要责任人员变更时质量体系文件更新及时情况。检查后在项目表中填写评价意见。 3.2.13 产品各监督检验项目均合格且质量体系运转正常时,由监检员或在监检员监督下由委托人员在产品铭牌上打印监检钢印。 4 监督检验记录 4.1 对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监检工作,记录采用《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规定的格式,文件名称为《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文件编号为TJTJ/JL-JY-RQ-2.08。 4.2 《项目表》中制造单位栏填写内容必须与制造许可证上的名称(全称)。容器名称、设计压力等设备基本情况应对照设计图样填写,产品编号按受检企业给定的编号填写,制造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编 号 TJTJ/ZY-2.02-2010 标题 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第8页 共10页 第0次修改 日期按受检单位质量证明文件中合格证上相应日期填写。 4.3 监督检验记录由进行监督检验的人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如实填写。相应的监检项目符合要求后,除了在受检单位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章外,还必须填写项目表的相应栏目。“检查结果”中填写“合格”、“不合格”、“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等,对不适用项目划“/”或填写“无此项”。“工作见证”填写受检单位工作见证的全称或能够唯一确认的简称。“监检员”一栏由进行本项目监检的人员签章,并在“确认日期”一栏填写在受检单位工作见证上签章的日期。 4.4 “对工厂质保体系运转情况的评价”一栏,若正常,则填写“正常”;若存在问题,则填写“不正常”,并用完整的文字表述存在的问题。若栏填写“基本正常”,也必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整表述。 4.5 受检单位发生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人员应向受检单位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格式见《监督检验规则》附件(3),一式三份,一份检验组留存待查,两份交受检单位,整改后返回检验组一份。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应向受检单位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见《监督检验规则》附件(4),一式四份,《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由检验员填写,部门责任师审核,院总工程师签发,送由质量技术部加盖监督检验专用章。一份由质量技术部留存,一份送市技术监督部门,其余两份由检验组交受检单位,整改后返回一份。 4.6 记事栏中填写在监检过程中需要记载的项目,如“本产品分××段出厂”、“本产品为试制产品”、遗留问题、产品监督检验过程中开具的监督检验联络单编号、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编号等。此栏由填写人员签字并注明填写日期。 4.7 对监检合格的压力容器,“结论”栏填写“可以出厂”,否则需要说明理由。本栏需要监检人员签字。 4.8 《项目表》中的监检编号与监检证书编号相同,在起草监检证书时,该编号由软件系统自动给出,这时需要将给出的编号填到《项目表》的相应位置。 4.9 监督检验项目表需要审核签字。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编 号 TJTJ/ZY-2.02-2010 标题 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第9页 共9页 第0次修改 5 监督检验证书 5.1 所有监检项目均合格的产品,监检员应在10日之内对应项目表的内容填写监检证书;对于不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不得出具监检证书。 5.2 对分段或分片出厂的、存在遗留问题的或监检员认为有必要向用户说明时,应在填写监检证书的备注栏中进行表述。 5.3 监检证书的审核流转方式按院TJTJ/CX-13-2010 《报告控制程序》执行。 5.4 监检证书的格式见《报告格式汇编(压力容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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