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归集业务办理流程
1. 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申请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申请时间
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开业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
①《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表一);
②《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表二或表三),单位开户时职工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该账户与单位选定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属同一银行系统的填表三,其他情况填表二; ③《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一式两份); ④《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
其中《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需提供电子文档;相关表格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行或工行领取,也可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电子表格或住房公积金单位版软件录入,下同。 业务办理
新设立单位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上述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表一)和《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表二或表三)等材料到银行(建行或工行)办理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基本信息变更 申请条件
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需变更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申请时间
自单位基本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工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签发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单位出具的有关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的证明。
⑵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开业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⑶ 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办理
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3.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发生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情形,需要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申请时间
自发生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工商等部门核发的注销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单位撤销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⑵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销户登记表》。 ⑶ 开户银行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表。 业务办理:
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单位发生合并的,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接收单位,被合并的单位办理销户手续。 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
4. 住房公积金每月汇缴 申请条件
(1)单位每月为职工按时汇储其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每年调整一次。 (2)单位根据职工及其住房公积金变动情况,需要进行每月汇缴的。 (3)单位连续汇缴数月或几年的,按正常汇缴手续办理。 申请时间
自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当月无变化的,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当月有职工新开户、销户、封存、启封、调入、调出等情况的,填妥并加盖公章的银行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表格及《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同时将《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电子文档发至我中心邮箱(guijibu@gz.gov.cn)。 ⑵ 转账支票或现金。 业务办理:
单位每月根据职工及其住房公积金变动情况,调整月缴存额,并持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汇缴手续。
5. 住房公积金补缴 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少缴或漏缴的单位和职工,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人
一般情况下应由单位办理,即单位收取个人应缴部分加上单位应缴部分一起办理补缴;如因特殊情况无法由单位统一办理,则由单位和个人分别办理补缴手续。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单位出具的补缴证明,写明补缴原因、补缴起止月份、每月补缴额和补缴总金额等情况,并由职工和单位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⑵ 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⑶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补缴书》。 ⑷ 转账支票或现金。 业务办理:
单位或者个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6. 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申请条件
⑴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① 单位经济效益较差,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② 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但按现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或被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等能有效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 ③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降低为零。 ⑵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① 单位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② 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但按现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或被市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等能有效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 ③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 ⑵《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或《广州市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⑶ 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⑷ 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⑸ 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劳动情况表。 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时间
⑴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
⑵ 单位应于每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提出缓缴或者降低下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的申请。
⑶ 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于上次审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请。 业务办理
⑴ 单位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由单位法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⑵ 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7.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申请条件
新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开始前,单位必须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 申请时间
每年4月至6月。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若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获批准的,须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批文。 ⑵ 填妥的《_____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申报表》、《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明细表》。
业务办理
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手续,经审核同意后,自当年7月1日起按核定后的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较多的单位,需提供符合银行格式要求的缴存调整电子数据给开户银行,由银行进行批量调整。
8.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申请条件
职工与单位只中断工资关系而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 申请时间
中断工资关系后30日内。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单位出具的中断职工工资关系的证明。 ⑵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
① 银行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表格; ②《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 业务办理
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同时将《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电子文档发至我中心邮箱(guijibu@gz.gov.cn)。
9.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录用职工,需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申请时间
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需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⑵ 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⑶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银行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表格及《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相关表格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行或工行领取,或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下同。 业务办理
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同时将《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的电子文档发至我中心邮箱(guijibu@gz.gov.cn)。
10.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申请条件
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需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申请人
需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的职工。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 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⑶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业务办理
同一银行系统内转移的,职工本人或原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原单位开户银行(转出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建行与工行之间转移的,新单位先到开户银行为调入职工设立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再由职工本人或原单位经办人员到原单位开户银行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至其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职工原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11.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 申请条件
⑴ 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⑵ 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办理转移手续的。
⑶ 已关闭、注销单位,或者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 申请时间
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① 职工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② 单位出具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③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 ⑵ 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提供: ①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工商部门或其他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变更、终止或者注销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③《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 业务办理
单位提供上述材料到单位开户银行办理转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手续。
12. 集中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申请条件
集中封存的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需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手续的。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集中封存户”中职工办理转出手续时,提供: ① 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 新单位的接收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接收证明或劳动合同); ③ 填好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转出申请表》;
⑵ 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需提供上述“集中封存户”中职工办理手续时要求的三份材料外,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业务办理
职工或新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材料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建行仓边路支行或工行银山支行)办理转移手续。
13.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申请条件
职工符合《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规定的提取条
件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 提取证明材料(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览表》)。 ⑶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业务办理
职工本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14.集中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申请条件
集中封存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按现行的提取政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不需加盖单位公章。
⑵ 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除按现行的提取政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外,另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业务办理
职工持上述材料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建行仓边路支行或工行银山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15.符合集中封存转入条件但无法提供身份证的管理 申请条件
符合集中封存转入条件但无法提供职工身份证的。
⑴ 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未在其他单位就业,又不能提供身份证的,暂不能转入“集中封存户”,仍封存在原单位。
⑵ 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但无法提供职工身份证的,暂不能转入“集中封存户”,仍挂在原单位名下转入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管理,转入时于原单位名称后面增加“集中封存户”字样。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上述第一种情况需提供:
①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②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银行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表格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我中心邮箱guijibu@gz.gov.cn)。 ⑵ 上述第二种情况需提供:
①工商部门或其他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变更、终止或者注销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②填妥并加盖公章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 业务办理
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手续。
16.已关闭或注销且未办理集中封存手续的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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