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库存商品成本80万元,售价100万元,销项税17万元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2、销售代销货物。
(1)视同买断方式下,假如代销企业外售价格为110万元: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128.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
(2)收取手续费方式下: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应付账款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销售,会计上属企业内部货物转移,不应确认收入。但
由于两个机构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两个纳税主体,因此货物调出方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80
贷:库存商品 80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就是会计上的用于支付非货币性职工薪酬。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确认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具有商业实质的。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2)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股利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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