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总所后勤管理人员出差管理工作,强化成本管理意识,合理控制差旅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员工出差时应填写《出差审批单》,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 部门负责人出差,报请总经理审批;
(2) 其他人员出差,报请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审批; (3) 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条 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电话方式请示, 出差归来后补办手续.
第三条 出差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在预定期限返回销差而必须延长滞留的, 根据出差申请,经调查无误后支给出差差旅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交通工具以利用火车、汽车、飞机为原则。 第五条 使用事务所交通车辆或借用车辆者不得申领交通费。
第六条 因陪同客户外出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差旅费用超支或超规格乘坐交通 工具的,须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
第七条 出差人员订购机票、火车票等,统一由北京公司行政事务管理中心 负责订购及管理。
第八条 订购票务需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北京总所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以便查 询相关票务信息。
第九条 北京公司行政事务管理中心将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费用的原则根据 出差时间及地点查询相关票务信息,经与订票人确认信息无误后。通知订票中心订购并出票。
第十条 出票后出差人员需及时到北京总所行政事务管理中心登记《北京总 所后勤管理部门订票登记表》并领票。
第十一条 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时,各部门要根据不同客户和人数,本着既节约又能办好事的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15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门报账。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将原始发票粘贴在所附凭单上,由经办人签字,部门经理、财务人员签字后,报董事长审批,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其他业务招待费报销等,审批程序同上.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要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一律按事务所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
出差审批单
申请人 所在部门 出差地点 出差时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出差人数 交通工具 出差事由 合计 所需费用及构成 部门负责人审批 总经理审批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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