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外部的监督管理,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样十分重要,不可缺少。《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共十五条、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章中的“监督”是广义的监督,既包括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监督管理 2、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3、是监察机关的监督
4、是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是社会公众的监督 6、是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一节安全生产的国家监督
安全生产的国家监督,主要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组织的检查不同于一般的日常性检查判断安全生产的状况,可以考虑几个因素:
1)是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等客观情况; 2)是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实际情况; 3)是近期内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 4)是时间等其他因素;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主要是发挥组织作用 4、检查必须严格进行 5、要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从几个方面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1)是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2)是规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验收的行为;
3)是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相对广泛的职权,并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要予以配合;
4)是明确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以及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的义务; 5)是明确要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签字; 6)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作出了原则要求。 1、对需要审批或者验收通过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严格依法把关并加强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本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并加强监督检查。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l)必须严抓审批关。
(2)必须严肃处理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 (3)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应当撤销原批准。
2、履行审查、验收职责不得收费,不得要求被审查、验收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包括两个方面:
(l)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2)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穿来报或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份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法赋予了其较为广泛的职权。主要包括: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以及了解有关情况的职权。 (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3)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
(4)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理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是检查的内容应当严格在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上。 (2)是检查要讲究方式、方法。
(3)是作出有关处理决定时要慎重,要严指依照有关规定。 4、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所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是监督检查主体必须合法,即监督检查人员必须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2)是检查内容必须合法,即必须是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检查;
3)是手续、程序必须合法,加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等。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道德素质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这是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道德素质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的义务的规定。 (l)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道德素质。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明应当遵守的义务。 第一,出示证件。
第二,保守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6、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签字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这是对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签字的要求。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检查的时间。 (2)检查的地点。 (3)检查内容。
(4)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的互相配合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这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的规定。
(l)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原则上实行联合检查。 (2)分别进行检查时的配合。
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这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举报制度的规定。
(l)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
受理举报的事项是“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主要包括:
第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的行为。 第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有关地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或者违法行为。
(2)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3)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三、监察机关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这是对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监察的规定,也是和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的衔接。
监察机关如何实施监察:
1、监察机关的管辖权划分及主要职责根据行政监察法关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负责实施监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本级监察机关负责实施监察。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3)调查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2、监察机关的权限
监察机关有权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有权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有权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3、监察机关的监察程序
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实施监察,需要进行检查时,要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同级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最后,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成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这是对单位和个人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报告权和举报权的规定。 一是事故隐患。
二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落实有关奖励的规定,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必须是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才能依法受到奖励。所谓“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那些具有较大的现实危险性,如不及时排除就会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二是如何掌握“有功人员”的标准,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 1.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这是对有
关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一些原则要求。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这是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规定。 3、重视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这是对新闻媒体等宣传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和监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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