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
上海师范大学
二OO八年七月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2008年版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修订说明
1、根据精神和国家的最新,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我们对《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进行了逐条修订。
2、本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已广泛征求了导师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意见,但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不明之处或其他问题,请及时向研究生处反映。
3、本条例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二○○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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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2008年版
目 录
德育与党建 .................................................................................................................. - 4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 - 4 - 培养工作...................................................................................................................... - 5 -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 - 5 -
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 - 7 - 加强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的暂行办法....................................................... - 9 - 非外语专业研究生第一外语课程学习和考试规定 ................................................. - 10 - 研究生实习考核办法 ........................................................................................... - 11 - 关于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意见................................................................... - 11 - 关于促进研究生参加导师研究课题的试行办法..................................................... - 12 - 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 - 12 -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 13 - 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暂行办法................................................................................. - 16 - 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 17 - 学籍管理.....................................................................................................................- 18 -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 18 -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籍管理与成绩考核的规定....................................... - 23 - 有关研究生转专业的操作细则 ............................................................................. - 25 - 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 - 25 - 学位工作.....................................................................................................................- 26 -
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 ........................................................ - 26 - 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 - 29 -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 34 - 教育硕士、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办法 ............................ - 36 -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 - 37 - 研究生学位论文全员双盲评审试行办法 ............................................................... - 41 - 奖励办法.....................................................................................................................- 43 -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 - 43 - 关于“朱雯文科研究生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 - 48 - 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办法 ............................................................................. - 50 -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 - 50 - 其 他 ........................................................................................................................- -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 - - 研究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 56 - 研究生计划外招生收费暂行办法.......................................................................... - 57 - 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 - 57 - 研究生证管理规定............................................................................................... - 58 - 研究生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办法 .............................................................................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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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与党建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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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工作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中国党的领导,拥护,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具体要求
硕士生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理论素养和专业上要求:
1. 掌握马克思主义和理论的基本原理; 2.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 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和资料,并能写出学位论文摘要; 5. 身心健康。
三、学习年限
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如确有必要经批准可至多延长学习年限二年。
四、培养方式
一般采取以导师指导为主,导师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在培养的过程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采取系统的理论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注意因材施教,充分发挥硕士生个人的特长和才能;可结合专业需要,有计划地邀请校内外专家来校讲学,或让硕士生到兄弟院校和科研单位听课,有条件的专业可与兄弟院校、科研单位共同协作培养硕士生。采用的教材,应反映本专业国内外的先进水平。导师必须讲授硕士生的专业课。硕士生应该参加所属教研室的有关学术活动。
五、实行学分制
硕士生至少应取得28学分。其中,英语:2学分,政治理论:两门课,共4学分,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必修课:每门2~3学分,选修课:每门2学分。各学科、专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此基础上提出最低学分数。
提前修满学科、专业规定的学分,完成中期考核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提前毕业和授予学位。具体见“ 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
申请提前毕业的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硕士生,须缴纳第三年全部培养费。 六、课程设置
1. 政治理论课。硕士生政治理论课上2个学期,在第一学年开设。
2. 外语课。硕士生一般只要求掌握一门外语,有条件者可选修第二外语。
在毕业前仍不能通过第一外语的,经校长批准,作结业处理。 培养方案规定不修公共外语课的专业,硕士生可以不修公共外语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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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专业课程。专业课分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补修课。 (1) 学位基础课
学位基础课是硕士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的重要基本课程,应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并且需设置5门以上,使本一级学科或学科群中不同专业及层次的硕士生,既可以统一安排共同课程,又能有所侧重进行选择。学位基础课应由本学科理论基础深厚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主讲教师。学位基础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硕士生所修应不少于4门。
(2) 学位专业必修课
学位专业必修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学习和掌握专业系统专门知识(特别是本专业多年积累而形成的具有专业特色研究成果)的基本课程,原则上应按二级学科的要求开设。学位专业必修课应由担任本专业基本理论研究的教授或副教授任主讲教师。学位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硕士生所修应不少于2门。专业外语应列为必修课,考试由指导教师本人或委托他人命题、评分。
(3)专业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是供硕士生进一步拓宽专业基础理论、扩大知识面及相应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除了设置一定数量的专业选修课外,还应要求硕士生选修部分跨专业或跨学科的课程。专业选修课任课教师应是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主要研究该课程涉及领域的教师担任,原则上应由教授或副教授任教。硕士生选修不少于2门,其中跨专业或跨学科课程至少1门。
对所有硕士生开设英语口语课,对文科、艺术、体育类硕士生开设计算机基础课,均为选修课,考试成绩合格,计2学分。
(4)补修课
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生,要补修有关的大学本科基础课程3门;跨学科或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有着某方面的缺陷、需要入学后进行适当补课的硕士生,要补修相关学科的本科课程,均不计学分。
(5) 其他
硕士生完成以上基本课程的学习,并已通过考核,仍学有余力的,经导师同意,可以有计划选修其他课程,这些课程通过考试(查)的,给予相应的学分。
4. 专题讲座(含讨论班)。为了拓宽硕士生的视野、促进硕士生主动关心和了解学科的进展,各学科应根据本学科的情况,规定硕士生在学期间应听取讲座或参加学术讨论的次数及考查要求和方式。
5. 各个专业在每学期结束后,导师应填写《研究生培养执行情况表》,一份交学院教务员,一份交研究生处备案。 七、考试、考查
1. 硕士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选课,并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必修课进行考试,选修课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按五级分制或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按“ 合格 ”、“ 不合格 ”记分。
硕士生的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研究生考核成绩登记表》,送交学院办公室,填入《研究生学籍和学业成绩表》。
硕士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补考或付费重修。
2. 硕士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必须提出缓考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一次。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的成绩处理,旷考的,不准补考。
硕士生缺课超过1/3课时,不得参加该门课的考试。
3. 考试时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经同意可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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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重修。
4. 跨系选修课,硕士生应到授课的学院进行考试(查),考试(查)成绩和试卷,转硕士生所属的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存档。
5. 研究生处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内组织硕士生公共必修课考试。专业业务课程考试由各学院负责。公共课考试试卷和各专业课试卷由学院保存。
八、教学实践
为培养教学工作能力,硕士生必须参加大学本科、大专教学实习活动,如讲课、辅导、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验、批改作业及实验报告、指导论文等。累计工作量为120学时左右,教学实习结束,导师应给硕士生写评语和评定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导师可以根据培养目标安排其他实习方式代替教学实践,实习时间不低于一个月。
九、社会实践与调查研究
参加社会实践是文科硕士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各学科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硕士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根据需要,各专业可组织硕士生参加本专业全国性、地方性学术会议;在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可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外出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和请教学长。
十、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招收硕士生的各专业应参照上述要求,结合本专业特点,制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各专业要给每个硕士生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表》,于新生入学一个月内,以学院为单位集中,交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培养计划表》中所设置的各门课程不得随便更改,若要更改或开设新课,应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在研究生《执行情况表》备注栏内注明。
十一、来华留学硕士生与我校同专业硕士生的培养要求相同。但根据来华留学生的特点,规定不修政治课,不参加社会实践、教育实践。但必须以专业学位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补足上述课程学分。硕士生课程学习总学分不少于28学分。
港澳台留学生的第一外语是英语,与硕士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成绩合格,可给予学分。汉语为第一外语的留学生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并达HSK六级以上水平。
十二、在职兼读硕士生培养
1. 总的原则:时间上要富有弹性,安排上要灵活掌握,要求上要严格把关,可选用如下安排:
(1) 部分课程集中一段时间授课。
(2) 部分课程学校提供教材和主要参考书,硕士生不脱产自学,任课教师承担书面答疑或定期的面授、辅导。最后硕士生通过考试,取得学分。
2. 学位论文
在职硕士生论文题目可根据选送单位的实际需要由硕士生提出,经指导教师与选送单位一道商定。论文撰写可在原单位或学校进行,在学校累计时间不少于2个月。
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为了加强博士生培养工作,不断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家教委《博士生培养工作暂行规程》(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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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是:
(一) 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原理,逐步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学科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三) 身心健康。
二、学习年限
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如确有必要经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
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一)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进行博士生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工作和质量检查的基本依据,按二级学科制定。应体现本专业博士生培养基本要求,对本专业博士生的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学位课程和考试要求、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要求作出规定。
培养方案由导师和指导小组成员按照专业要求制定,经博士点学科带头人审核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
(二) 培养计划 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导师应结合研究生研究方向和实际情况制定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学研究、开题报告、学位论文、实践环节、社会调查等项要求和进度作出计划。要充分注意因材施教,发挥博士生的特长与积极性、创造性。
培养计划经导师、学科带头人同意后执行,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培养方式
拓宽培养口径,使博士生能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提倡按较宽口径制定培养方案,并以此规定博士生应具有的知识结构及其配套课程。加强对博士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培养其从事科学研究和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能力。课程学习由导师指定范围,博士生自学为主,也可采取讲授、课堂讨论等方式。考试或考查方式,可以采取学术报告、读书笔记、论文等多种形式。
博士生的培养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在发挥指导教师和学科点学术队伍群体的作用的同时,要注意发挥学院的整体优势,促进学科交叉与更新。努力拓宽与校外科研机构、部门、企业联合培养的渠道。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和育人环境。
五、学位课程学习的基本要求
(一) 政治理论课。授课以马克思主义原著为主,结合理论,辅以介绍其他学派,当代学术思潮,并以马克思主义观点进行分析、批判、比较鉴别,以便更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要结合理论联系实际,联系博士生的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博士生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进行科学研究工作。
讲课与自学、研讨相结合,教师讲课应不少于学时。要求博士生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作指导,结合理论和实际,结合自己专业发展史和科学研究方法,撰写一篇课程论文,进行考核。
(二) 外国语课。第一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有一定写作能力和初步的听说能力,并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外语(一外)课教学时数为160学时,安排在第一、二学期。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第二外国语是否开设不作统一规定,由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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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础理论和专业课。根据各学科博士生培养方案的规定,按照拓宽基础,加强专业,掌握学科前沿的要求,博士生的学位课程应包括三方面:一是拓宽专业基础需要的基础理论课或实验课;二是为进入学科前沿或结合研究课题需要的理论专著、文献专题等课程;三是适应学科交叉、扩大知识面的跨学科课程。基础理论和专业学位课一般为2门,选修课不少于2门(至少一门为跨学科或跨专业的)。
考试或考核方式可以是单科考试,也可以是专业综合考试,考核博士生是否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所具备的能力。学位课程学习安排一学年,其考试必须在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前完成。
(四) 前沿讲座(含讨论班)。为了拓宽博士生的视野。促进博士生主动关心和了解学科的进展,应根据本学科情况,规定博士生在学期间应听取的学术讲座或参加学术讨论的次数及考查要求和方式。
(五) 实行学分制,博士生至少应取得20学分,其中英语4学分,政治3学分,学位课程6学分(2门),选修课4学分(2门),前沿讲座3学分。同等学力博士生必须补修所学专业硕士学位专业基础课3门,跨专业攻读的博士生,必须完成导师规定补修的课程, 均须通过这些课程的考试,不计学分。
六、中期考核
一般博士生在入学一年后,要进行一次德、智、体全面的中期考核,考核要求参照《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七、来华留学博士生的培养参照我校同专业博士生培养要求来执行,免修政治理论课,但须选修其他专业课补足学分。
港澳台留学生第一外语为英语,汉语为第一外语的留学生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并达七级以上水平。
加强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的暂行办法
一、教学要求
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要以马克思主义原著为主,理论联系实际,组织专题教学,使研究生从更广阔的背景和更高水准上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运用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当代马克思主义理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并引导研究生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指导业务学习,指导专业学科的科学研究工作。
二、课程设置
硕士生设《科学技术哲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课。博士生设《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课。
三、时间安排
硕士生政治理论课,第一学年开设,每周授课均2学时。博士生政治理论课安排一学期,每周授课3学时。 四、课程考核
研究生在政治理论课的学习过程中,必须用所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理论为指导,结合实际问题,撰写一篇课程论文。硕士研究生一门课2学分,博士研究生一门课3学分。课程论文或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毕业。
五、具体措施
1. 结合政治理论课,开展社会调查,组织参观访问辅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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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治理论课任课教师与专业导师加强联系,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实际,更有针对性地组织教学。
非外语专业研究生第一外语课程学习和考试规定
研究生公共外语是研究生必修的学位公共课,按《非英语专业硕士生(一外)教学大纲》和沪学位办(96)33号文《关于加强研究生外语应用能力培养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 硕士生英语教学
按《非英语专业硕士生英语(第一外语)教学大纲》规定,硕士研究生的英语学位课程由基础英语和专业英语组成。
1. 硕士生基础英语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较熟练的阅读能力,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够以英语为工具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为了确保外语课(一外)学习时间,在研究生一年级期间,由大学外语部统一安排公共外语课,各学院不要在公共外语课时间,安排学生外出、专业课学习及其它活动。
2. 教学安排和考试:基础英语教学安排在第一学年内完成。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的研究生,按大纲组织教学和考试,并评定成绩。 3. 成绩评定
硕士研究生的基础英语成绩以百分制记分。修一个学期,课程总评成绩合格者可给予2学分。
考试成绩总评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允许自费重修一次,如果重修仍不及格,则按学籍规定有关条文处理。
学校安排英语口语课,由外教承担教学任务,选修并通过考核的可获得2学分。 部分培养方案规定可不选修英语公共课的专业,培养方案报研究生处批准后,研究生可以不修公共英语课。
4. 专业外语
教学要求和考试
(1)专业外语教学时数不少于40学时,由导师或以学科为单位组织教学。
(2)通过专业外语的学习,研究生要能够顺利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速度每分钟80~100词,理解正确。
(3)能借助词典将本专业的资料进行英译汉,英译汉速度每小时350个英文词,理解正确,译文通顺。
(4)专业外语考试必须在第二学年结束前完成,考试成绩合格记2学分,不及格可进行一次补考。
二、博士生英语教学
1. 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熟练的阅读能力,较好的写作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能
以英语为工具,熟练地进行本专业的研究,能进行本专业的学术交流。
2. 教学安排和考试
博士生教学时数为160学时,博士生每周为4课时,安排在第一学年内完成。博士生教学要求比硕士生高,不仅要提高阅读能力,还要提高写作和听说能力。成绩合格获得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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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实习考核办法
参加实习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它对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适应毕业后的工作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为此,要求如下:
一、实习时间:硕士研究生一般在二年级进行实习,实习时间最低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一个月的实习工作量可折合为120学时左右(讲授课时以8-12学时为宜)。
二、实习内容: 研究生实习的方式以教学实践为主,如承担本科生或专科生的部分课程的教学助教工作。也可由导师根据培养目标安排其他实习方式,如工程实践、课题研究或管理实践等。但实习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三、实习安排: 教育实习可在每学期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时,由学科带头人与研究生导师磋商后,落实研究生的教学实践任务。其他类型的实习方式由导师予以安排。
四、成绩评定:实习结束前,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对研究生的实习表现进行考核。成绩评定标准应当依据研究生的实习态度、组织纪律、解决和处理问题等方面的能力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分,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实践能力考核表》。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进入毕业论文写作阶段。
五、免修对象:具有两年以上高校教学实践并担任过讲课任务的研究生,具有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导师和学院批准允许免修教育实习,在《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实践能力考核表》中,导师、分管院长签署免修意见,不计学分。但是,必须另选一门专业课程。
关于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意见
一、加强对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是衡量研究生教
学质量的主要标志。
二、研究生导师要把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贯穿于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研究生要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与导师的研究课题;或在导师的指导下,选择并完成课题,不断提高自己的科研能力。
三、学位论文质量是研究生科研能力的集中体现;要重视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报告、撰写、指导等各个环节,要严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学位论文。
四、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作为第一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字数四千以上。如果本校的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必须发表两篇学术论文,每篇字数四千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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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
文科:必须作为第一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在CSSCI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字数五千以上。如果本校的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必须发表两篇学术论文,每篇字数五千字以上。
理工科:必须作为第一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在SCIE、EI源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如果本校的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必须发表两篇学术论文,每篇字数五千字以上。
六、未完成四、五项工作的,将暂缓授予学位;直到发表论文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授予学位。
关于促进研究生参加导师研究课题的试行办法
为加强研究生的科研能力,进一步促进研究生参加导师的研究课题,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应积极参加导师的研究课题,导师应把研究生参加自己的课题作为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所有学科学术成果都与导师的指导、影响有关。导师自然享有研究生学科学术成果的署名权和其他有关权利。
三、导师在研究生的学科学术成果中所享有的份额和地位,由导师与研究生自行商定。如有争议,由研究生处与各级学术委员会协调。
四、研究生参加导师的科研课题,导师应在经费、设备、资料等等方面给予帮助。
五、本《试行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经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05年6月21日审核通过。
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为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同时为了进一步调动研究生学习积极性,更合理地促进人才成长,对在学研究生实行中期考核制度。即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要求,对在学研究生政治思想、课程学习、科研教学能力等各个培养环节进行全面的、综合性的测评。 一、中期考核时间
硕士研究生在入学第四学期末或第五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中期考核。博士生在第三学期前期进行中期考核,特殊情况需经研究生处同意后方可推迟。
二、中期考核内容
研究生中期考核都必须填写《研究生考核登记表》、《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硕士生还须交《研究生实践能力考核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精神,具体从如下几方面进行考核:
(一) 课程考试成绩的审核:对政治理论课、第一外语课(含专业外语)考试成绩及规定所学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进行审核,有必要时,也可组织综合考核。
(二) 科研、教学能力审核:审核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课程学习综述、学年论文、调研报告、实验报告、已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教学实习、兼助教工作的教案及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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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以教研室(研究室)为单位,举行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所选题目的目的和意义,有关学科领域目前国内外的进展和动态,实验设计方案,工作进展安排,还存在的问题,完成论文的时间和预期结果等。报告后,由该研究生的导师作必要的补充和说明,然后请到会的其他导师和研究生提出意见,再作修改、定题。最后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由导师签署意见后,与《研究生考核登记表》一起交研究生处审核,开题报告在规定的中期考核时间内进行,若第一次未通过者,允许在1~2个月内再进行一次,仍未通过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中期考核程序
(一) 以专业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学科带头人,研究生导师、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组成,也可邀请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按照上述要求,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
经全面考核后,具体按下列情况办理:
(1)硕士生: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的,进入硕士论文阶段;学习成绩较差或明显表现缺乏科研能力的,应终止学习或只能转入毕业论文写作阶段。
(2) 博士生:在规定的课程学完后,通过全面考核,合格者,撰写博士学位论文;对不能达到基本条件者,停止博士学位论文写作,其中已获硕士学位,仍按硕士毕业分配工作;未取得硕士学位的宜作为硕士生培养,可按硕士学位要求改做硕士学位论文。
(二) 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本学院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及有关材料送学院办公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三) 考核意见由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汇总为中期考核工作报告,并将有关材料送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中期考核者,按中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为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
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学生,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至少完成硕士阶段政治理论课、外国语、三门专业基础课、三门专业课的学习任务,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成绩为优良,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至少一篇学术论文,字数五千以上,本专业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可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间和程序
1. 符合上述申请范围和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可在入学后第三学期末,在研究生处网页上,进行博士生招生考试报名;第四学期开学后,到研究生处网页下载并填写 “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由原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最迟第4周将申请表和学术论文交研究生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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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请,缴纳学科综合考试费。所有申请者均需参加学科综合考试,考试时间由研究生处确定,具体考试由各学院组织。
2. 组织学科综合考试
学科综合考试内容应覆盖三至四门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同专业的试题要有一定比例的共同要求,还要有一定比例的跨二级学科的内容。各博士点对学生是否通过学科综合考试作出决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处。综合考试的材料送研究生处备查。 3. 通过学科综合考试的硕士研究生,第四学期学位课程均为优良,并通过中期考核的(可不填写《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正式转为博士生,进入博士生学习阶段。第四学期学位课程成绩未达到优良,或未通过中期考核的,不能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三、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按《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博士生导师要指导研究生拟定博士生论文工作计划,并对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的文献阅读、论文选题、论文阶段报告和论文答辩做好安排。 四、注册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博士研究生身份注册。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姓名 民族 专业 学 位 课 程 学 习 情 况 课 程 名 称 学科综合考试成绩
性 别 政治面貌 研究方向 出 生 年 月 联 系 电 话 成 绩 成 绩 课 程 名 称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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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加科 研情 况 及 科 研成 果 指 导 教 师 意 见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科研成果和参加科研情况须提交证明材料。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分(签名): 年 月 日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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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士 点 对 综 合 考 试 的 意 见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意 见 学科带头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院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暂行办法
为做好校外人员和本校青年教师旁听研究生课程以及本校研究生跨系听课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学院必须在不影响本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确定每学期接收旁听生的课程和人数,至迟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报研究生处。有些课程,报名人数超过限额的,由研究生处与有关教师以适当方式择优决定旁听生名单。
二、旁听手续于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在研究生处办理。
三、校外申请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填写《旁听研究生课申请表》,经我校任课教师签字、学院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旁听生审批表》。
四、旁听生应将《旁听生审批表》上联交有关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保存,并由院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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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填好下联后,带交任课教师。旁听生只能旁听指定课程,遵守课堂纪律。对违犯校纪,经教育不改的旁听生,取消旁听资格。
五、本校青年教师应填写《旁听研究生课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每学期旁听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本校研究生要跨系听课,应经导师、院领导批准,直接去有关学院办理手续。
六、课程学习结束后,旁听生必须随班参加考试。校外旁听生、校内青年教师的旁听成绩由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填入《旁听成绩表》,于下学期第一至第四周内报研究生处备案,由研究生处填写考试成绩单寄送或转交旁听生所在单位。跨系听课研究生的旁听成绩,由授课学院转研究生所属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
七、研究生处不负责校外旁听生的住宿、教材、图书资料借阅等事宜。
八、旁听生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研究生公共选修课是我校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要求,研究生知识与技能掌握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主要是为了扩大研究生的知识面,提高研究生的综合能力。为了切实做好全校性选修课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全校性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我校目前开设英语口语课及计算机课作为研究生公共选修课,每门课两学分,公共选修课的安排由研究生处组织。
二、在每学期的第13-15周,研究生处将发布下个学期公共选修课的选课通知,并公布上课时间、周次、节次及地点。
三、选课结束后,研究生处可根据各门课程选修人数和其它情况作适当调整,合并或取消选课人数过少的班级。对修改的课程班级,研究生处将及时向研究生公布,并组织研究生改选、补选和退选。
四、选修课开课两周内为试听阶段,在此期间内研究生若不想修读该门课程,可申请取消选修或改选,但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研究生对自己选修的课程,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听课和参加考试,选修课成绩将记入学习成绩档案。未办理取消手续,不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
六、学生凡未经过选课者不得修读,不参加该选修课考试,不予登记考试成绩。 七、对于选修课不合格的学生,可选择参加补考或重修,补考合格后记该门课成绩60分,并给予学分;重修将由本人向研究生处提交申请,办理重修手续后,在下一学期重新选修该门课程。
八、此条例自2006年3月开始实施。 九、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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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经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方可取得学籍。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
(一) 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参加学习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在短时间内能治愈的,可推迟入学一年。 (二) 入学前已怀孕或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怀孕者,凭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证明,可推迟入学一年。
(三) 自愿或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去工矿企业、边疆、贫困地区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并有具体单位接收者,可推迟入学一年。
(四)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经审查,确系特殊原因,可推迟入学一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并按国家有关病假规定对待;原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毕业硕士研究生,由原培养单位参照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其他人员回家修养。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推迟入学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由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发入学通知书,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已发录取通知书的,凭研究生处批复和原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 入学复审不合格者;
(三)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所属学院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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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成绩管理
第九条 硕士生课程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类,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学位课程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成绩以两级分制(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分以上为优,80--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照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以论文作为考试方式的,除评定成绩外,主考教师还应对研究生学习该课程所达到的实际水平,写出确切的评语。
第十一条 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原则上不能免修。如要求免修,研究生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或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院主管负责人同意,其中公共课程须经研究生处同意。免修不能免考,须参加该门课程同级研究生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单。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不能缓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公共课程须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擅自缺考者,其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或付费重修,付费标准另行规定。补考合格,成绩记为60分;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硕士生课程学习结束,将对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和科研能力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经导师和学科带头人审核通过,方可转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否则,只能转入毕业论文写作阶段。
第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的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评定。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以及有关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内,由有关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报研究生处批准,返校后,须到研究生处销假。擅自离校或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每天4节计算。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达10节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十节以上、二十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0节以上、50节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50节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研究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返校。因故需要早离校或晚返校者,需先行办理请假手续,报请批准,否则作旷课处理。
对旷课的研究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课程考试。
研究生日常上课与论文期间的考勤由班长、任课教师、导师分别负责,辅导员与学院教务办公室检查。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试(考查),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师范大学考试全面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考试纪律。
第十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探亲、旅游、进修、留学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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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等,经校医院证明需要修养治疗的 (二) 患传染性疾病的; (三) 在学期间怀孕的; (四) 以学生身份出国进修者;
(五) 非毕业生以学生身份到单位工作或接受单位聘任者; (六) 委培、定向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七) 其他原因需要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停学应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因病休学者,回家或回原单位到指定医院(离校前报研究生处)治疗,其医疗费可按报销,擅自到非指定医院治疗,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违法乱纪且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到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供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间停发研究生奖学金。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能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
(一) 原学专业停办;
(二) 导师意外死亡、出国不归、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
(三) 本人身体条件变化不符合所学专业身体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 (四) 委托、定向研究生因工作需要; (五) 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 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者,由本人及所在学院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其中转学、校外转专业经分管校长批准;更换指导教师和研究方向,由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转学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上海市教委审批(跨省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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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门。
学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后,一般不再受理转学、转专业的申请。
第七章 退学、自动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 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 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四) 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痢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八) 按国家规定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者。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一) 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 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包括出国留学)者或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四) 毕业生未经批准在规定时间(自规定离校起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第三十三条 退学、自动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 退学,自动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不包括自费出国留学)。
第三十五条 退学、自动退学者,自批准之日(或实际自动退学)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生活费补贴,停止公费医疗。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 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档案、户口退回到其家庭所在地,找到用人单位后,到原培养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有关省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具就业报到证。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将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将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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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考试作弊,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5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报上海市教委和教育部备案。其中特殊情况,须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学校文书档案、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考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四十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因在论文答辩半年以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表”,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间,不再发放奖学金。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时,有关学院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五十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论文重做通过,一年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五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范围规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章 自费出国留学、公派出国、出国(境)探亲、
出国(境)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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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公派出国、出国(含出境,下同)旅游、出国(含出境,下同)探亲。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公派出国、出国旅游、出国探亲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需提交对方学校入学通知书、奖学金批准书或经济担保书和其他有关资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由研究生处报分管校长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研究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内未成行者,可办理有关恢复学籍手续。
第五十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批准后保留学籍一年,与公派出国批准后保留学籍研究生均不享受在学或休学研究生待遇。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探亲对象只限于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非血统关系一律不予受理。
申请出国探亲须提交亲属证明,对方居住地合法居住证明和相应经济担保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
出国探亲时间只安排在寒暑假,一般只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受理。一般假期为一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探亲结束后,应在规定假期内到研究生处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 申请出国旅游,抵达地仅限于国家旅游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和境外地区,申请时须提供旅行社资信证明和其他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
出国旅游时间只安排在寒暑假,一般只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受理。假期一般为一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旅游结束后,应在规定假期内到研究生处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或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 其它有关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文件,若与本《细则》不一致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籍管理与成绩考核的规定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对学员的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作如下规定。
一. 入学注册
1. 凡入学考试合格,经审查同意接受的学员,可取得入学资格,发给录取通知书。 2. 学员按规定时间持通知书、有关证明到学校报到。经复查合格,准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3.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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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
(2) 发现有严重疾病,无法坚持学习者; (3) 有弄虚作假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4) 因其它原因而不宜入学者。 二. 学习考勤
1. 学员应遵守学校纪律,自觉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组织的其它活动。 2. 学员在课程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病假须有医生证明,凡请假2天以内者,由导师签注意见,院、系领导批准;2天以上4天以内的,由导师签注意见,院、系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请假4天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3、学员返校后,应及时办理消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4、学员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每门课程缺课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必须重修,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5、学员在非脱产学习期间,应定期主动与导师进行沟通(一般每月至少1次),并密切关注各学院及研究生处网站上发布的通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6. 日常学习考勤,由学员所属学院(所)负责。 三. 成绩考核
1. 各科成绩考核均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2. 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或撰写论文的形式进行。主考教师应对学员达到的实际水平,写出确切的评语。试题及试卷由学院(所)装订归档保存。
3. 课程考核分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记载。所学课程成绩达到及格或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4. 学员应认真参加考核,考核不及格者,只能按规定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不能进入第二阶段(撰写论文)学习。
5. 采取课堂考试形式进行考核的,因病假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申请缓考,缓考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视情节及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通知原选送单位。
6、公共课采取撰写论文形式进行考核的,论文必须在任课教师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6个月)提交,逾期一律以不及格处理。
7. 公共课考核成绩在考核一周后,由任课教师将填写好并签名的《研究生考核成绩登记表》及《研究生课堂考勤记录》,交研究生处,以便统一整理归档。
四. 休学、复学与退学
1、学生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研究生处网站可下载),经导师、所属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盖章后交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重新办理休学手续,申请休学,但休学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学年。
2、学员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始前办理复学手续,由本人填写《复学申请表》(研究生处网站可下载),经导师、所属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盖章后交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3、 学员中途退学需递交本人申请,由学院(所)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学员因学习困难或身体有病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2) 学员在脱产学习期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缺课10天以上者; (3) 违反国家和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经审批同意退学者,已选修课程的成绩予以承认,发给单科结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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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研究生转专业的操作细则
一、研究生转专业一般必须在入学后的第一学期进行。 二、转专业只能从入学时初试的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转到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不能从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转到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
三、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一级学科内进行。
四、申请程序为:(1)本人提出申请;(2)转出学科导师和学科带头人签字;(3)转入学科导师和学科带头人签字;(4)学院批准;(5)研究生处核准。
如果转专业在不同学院之间进行,转出和转入学院都必须签署意见。 五、跨一级学科转专业,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规范研究生培养,全面落实《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现制定《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一、基本要求:
1、德育考核达到良好以上,无任何违纪行为;
2、在校接受培养时间不得少于2年,必须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上规定的所有课程,并通过中期考核;
3、所修课程成绩不得低于80分;
4、科研能力强,提出申请时,文科硕士生必须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在CSSCI来源刊物上发表与从事科研课题相关的论文不少于2篇;理工科硕士生必须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在国际检索(SCIE、EI)刊物上发表与从事科研课题相关的论文不少于2篇。
二、操作步骤:
1、研究生处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受理提前毕业申请;
2、满足以上基本要求希望提前毕业的同学,需填写《提前毕业和授予学位申请表》,按照表上有关要求填写相关内容,请导师、学科点学科带头人和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3、将中期考核三表(《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研究生实践能力考核表》、《研究生学业考核记录》)、提前毕业和授予学位申请表以及发表论文的复印件等送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4、为保证论文写作时间,从提出申请到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月,提出申请的时间以申请表交到研究生处的时间为准;
5、凡是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必须参加市双盲评审; 三、其他有关事项:
1、申请提前毕业和授予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进行论文答辩的,在正常学制时间内仍可享受原有研究生待遇,超过正常学制时间仍不能进行答辩的,按《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提前毕业应按正常毕业研究生缴纳全部学费;
3、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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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工作
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
一 选题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自主进行选题,最后由导师审定。在确定学位论文题目时,应注意掌握如下几点原则:
1. 创新原则。对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趋势、新成就要有全面了解。硕士研究生所选的课题,要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有创新;博士研究生应把最先进、最活跃、最有发展前途的领域作为研究方向,论文内容应反映该学科在国内外的最新成果,并能在该学科领域内提出新理论、新观点和新材料。
2. 先进性、社会需要与可能性相结合的原则。理科专业,既要考虑课题的先进性,也要考虑到仪器、设备条件的实际可能;文科专业,既要考虑到题目是否具有现实意义、学术价值,即是否有社会实践、理论研究的需要,又要考虑到写好学位论文的有关内容是否存在可能。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尽可能与导师及所在博士学科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相结合。
3. 结合研究生本人的基础和特长的原则。研究生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过去的科研基础,目前研究兴趣诸因素,确定论文题目。
4. 时间限定原则。硕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要一年或更多一点的时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需两年时间,因此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要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结果。工作量不到一年的论文,不能作为硕士学位论文;工作量不到两年的论文,不能作为博士论文。
二 开题报告
举行开题报告会,是保证论文质量的前提。不论是文科还是理科的研究生,在进入论文写作之前都必须举行开题报告会,在本专业范围内宣讲。院(系、所)领导、导师、本专业点教师和研究生要参加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本论文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即学术史综述)。
2. 本课题的目的、意义,拟在哪些方面有所进展和突破,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的价值以及可能达到的水平(即创新点)。
3. 课题研究拟采用哪些方法、手段和措施。
4. 论文的工作量和进度。
硕士生的开题报告要求在第四学期末,最迟于第五学期开学四周内完成;博士生要求在第二学期末,最迟于第三学期开学四周内完成。通过论文开题报告会,确定选题和主攻方向,同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及时将表交到研究生处。
三 论文写作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是一个十分艰苦的科研过程,导师不仅要注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性,还要进行论文工作的阶段检查,给予学生及时地、适当地指导,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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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领导要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具体的帮助。
1. 研究生每两周要向导师汇报一次论文进展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导师进行学术上的讨论和交流,导师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2. 院(系、所)主管领导要关心研究生的论文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要保证研究生做学位论文时对资料室、实验室和计算机房的使用。
3.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制订、发布书面的学位论文学术规范,使本学科学位论文的撰写有章可依。
4. 学位论文在格式上应有明确的题目、关键词、中英文摘要、全文目录、引文注释(当页注或尾注)、主要参考文献等。学位论文在写作上应有学术史综述、主要创新点(目的和意义)、结束语(小结)等。
学位论文必须要有“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和 “ 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 标准文本格式见《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四 论文答辩
1. 硕士学位论文要至少聘请校内外各一名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博士学位论文至少要聘请五位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三位是外单位专家)评阅。
2. 论文评阅人必须是本学科领域内有学术造诣、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近几年在科学研究中有实际成果者。
3.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一个月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
4. 论文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可再请一位专家评阅,如有两位评阅人认为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则答辩不得进行。
5. 学校按规定对学位论文进行全员双盲评审。每年4月15日前按盲评要求博士生交两份学位论文,硕士生交一份学位论文到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负责统一送校外专家进行盲评。具体操作办法详见《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全员双盲评审试行办法》。
6. 盲评有异议的论文,必须将盲评结果向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展示,供讨论时参考。
7.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必须由教授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硕士生导师占多数;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外单位专家占多数,博士生导师占多数。
8.答辩委员会中校外专家的聘任应得到本学科点负责人的审核,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9. 论文指导教师不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在论文答辩过程中可向答辩委员会介绍论文作者的情况,但不能代替论文作者回答委员们的提问。
10. 答辩委员会可就学位论文内容的科学性、材料的可靠性、方法的正确性和结论的创新性以及作者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学术观点等方面提出问题,由论文作者回答,以此考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科学态度,从而确定作者是否符合授予相应学位的要求。
11. 论文答辩程序
(1) 答辩委员会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2) 导师介绍论文作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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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作者报告论文的指导思想及主要内容;
(4) 答辩委员会成员或与会人员提问;
(5) 让作者准备十五分钟左右;由作者对所提问题进行答辩;
(6) 休会 休会期间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全体成员就学位论文水平和作者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并起草答辩委员会对该论文的决议,而后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和通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7) 复会 答辩委员会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12. 论文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同意论文作者毕业和是否建议授予其学位分别表决(对博士论文作者和在职申请硕士学位者、教育硕士和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只进行后面一项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未获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论文可在一年内、博士论文可在两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13.研究生论文通过答辩后,如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通过授予学位,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处。
研究生或导师如果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审核。
14.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每年的五月底以前完成。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在六月十五日前提出是否授予申请人学位的建议;并按申请人分别整理出如下材料:
(1) 学位申请书(贴好照片,一式二份)
(2) 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一份,在校生已交,同等学力人员、教育硕士和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附上)
(3) 论文答辩申请表(一份)
(4)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硕士生二份;同等学力人员、教育硕士和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三份;博士生五份,博士论文自评表一份)
(5) 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6) 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7)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8) 毕业生登记表(贴好照片,二份;同等学力人员、教育硕士和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没有此表);
(9) 学籍和学业成绩记录(一式二份,并贴好照片)
(10) 同等学力人员必须附上学士学位证书、外语合格证、综合考试合格证(综合考在我校考的除外)复印件。
五 学位评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成员通过(通过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过半数)。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分委员会组织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水平的,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做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对以上情况,要从严掌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分委员会逐个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必须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成员必须是全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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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2008年版
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才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其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的日期。
六 其他
教育硕士、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另有规定,不按此规定执行。
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人为取得博士或硕士学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学术性研究论文,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文献资料。为规范学位论文撰写,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规格及字体
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使用标准简化汉字,排版采取紧凑格式,不允许留有大量空白。正文采用小4号宋体(参考文献为5号宋体),纸张为A4(21×29.7cm)标准格式,双面复印。
二、论文顺序
论文顺序依次为:封面、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主要符号表、正文(含结论)、致谢、参考文献、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含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从正文到最后,每一页的最上方有页眉。页眉用5号宋体,两端对齐排列。页眉以各章节名称(起始章节起)与“上海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或“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字样标示,页眉外侧为章节名,页眉内侧为“上海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或“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页码从正文开始按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页码位于页面底端(页脚),对齐方式为“外侧”。
三、论文规范 1.封面
论文封面采用全校统一格式,博士学位论文的封面为灰色,硕士学位论文、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硕士)学位论文封面为蓝色,
论文封面必须填写分类号,分类号可在图书馆查阅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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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应是既能概括整个论文的中心内容,又能引人注目。论文题目不能超过35个汉字。
学科专业的填写以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专业目录中的专业为准,一般为二级学科,按一级学科培养的则填一级学科。
2.中文摘要
论文摘要由题头、摘要正文、关键词、论文类型等部分组成。题头在首页的左上方,包括论文题目、学科专业、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
摘要正文约1000字左右,一般包括:从事这项研究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性;完成了哪些工作(作者进行的研究工作及相应结果的概括性叙述);获得的主要结论(这是本摘要的中心内容);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应突出论文的新见解,博士学位论文摘要应突出论文的创新点。
论文关键词的选取要简明扼要,切忌罗列过多。
论文类型包括:a.理论研究 b.应用基础 c.应用研究 d.研究报告 e.软件开发 f.设计报告 g.案例分析 h.调研报告 i.其它。
3.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的内容和格式必须一致。中文“摘要”的英文译名统一为“Abstract”。
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处不要求学位申请者及指导教师签字。 4.目录
目录是论文的提纲,可以帮助读者查阅所希望了解的内容。目录中应有页号,页号从正文开始直至全文结束。目录中应罗列两级标题,样式如下:
第一章 ×××ׄ„„„„„„„„„„„„„„„„„„1
1.1 ×××ׄ„„„„„„„„„„„„„„„„„2
5.主要符号表 (主要针对理科)
如果论文中使用了大量的物理量符号、标志、缩略词、专门计量单位、自定义名词和术语等,应将全文中常用的这些符号及意义列出。如果上述符号和缩略词使用数量不多,可以不设专门的主要符号表,而在论文中出现时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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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中主要符号应全部采用法定单位,特别要严格执行GB3100~3102:93有关“量和单位”的规定。单位名称的书写,可以采用国际通用符号,也可以用中文名称,但全文应统一,不要两种混用。
6.正文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写作内容可因研究课题性质而不同,理科一般可包括:前言、理论分析、实验装置和测试方式、实验结果分析、讨论及与理论计算结果的比较(须详细阐述创新点或新见解)、结论。文科一般可包括:前言、论证部分(包括理论推理和实证分析)、讨论与结论。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三万字 ,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五万字。语句要精练通顺,条理清楚,文字、图表清晰整齐。
前言部分主要论述论文的立项依据、国内外研究现状及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研究思路、技术路线等。结论部分着重总结出论文的创新点或新见解及研究展望。
论文中的插图要精选,具有自明性,切忌与表及文字表述重复;图要清楚,但坐标比例不要过分放大,同一图上不同曲线的点要分别用不同形状标出;图中的术语、符号、单位等应同正文表述所用一致;图序与图名应居中置于图的下方。
论文中的表格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的符号;表序及表题应置于表的上方。 论文中的公式编号应用括号起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
图、表中的字体以5号字为准。如排列过密,用5号字有困难时,可小于5号字,但不得小于7号字。
图、表、公式等与正文之间要有6磅的行间距。
文中的图、表、附注、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章(或连续)编号。如:图2-5,表3-2,公式(5-1)等。若图或表中有附注,采用英文小写字母顺序编号,附注写在图或表的下方。
正文层次要清楚,标题要简明扼要。实例如下:
第一章 ×××× (居中书写)
1.1 ×××× 1.1.1 ×××× 1.2 ××××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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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致谢
致谢中主要感谢导师和对论文工作有直接贡献和帮助的人士和单位。致谢言语应谦虚诚恳,实事求是。
8.参考文献
学位论文中列出的参考文献格式应符合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2005,列出的参考文献务必实事求是,论文中引用的文献必须列出,未引用的文献不得出现。参考文献序号按所引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排列,引用文献应在论文中的引用处加注文献序号,并加注方括弧。参考文献按如下格式列出(各学科负责人可以根据本学科特点,酌情修改参考文献规范,但在本学科内格式应统一):
学术著作:
[序号] 著者.书名[M].版本(初版不写).翻译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学术期刊:
[序号] 著者.篇名.刊名[J](外文刊名可按标准缩写并省略缩写点).出版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论文集:
[序号] 著者.篇名.主编.论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科技报告:
[序号] 著者.题名[R].报告题名,编号.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学位论文:
[序号] 著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授予年. 专利文献:
[序号] 专利申请者.题名[P].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技术标准:
[序号] 起草责任者.标准代号 标准顺序号-发布年 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报纸文献:
[序号] 著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面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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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献:
[序号] 著者.文献题名.电子文献类型标示/载体类型标示.文献网址或出处,更新引用日期.
9.附录
以下内容可置于附录之内:a.放在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推导;
b.以方便他人阅读所需要的辅助性教学工具或表格; c.重复性数据和图表; d.程序说明和程序全文; e.调查问卷等。
10.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a.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主要学术论文及专著,列出格式与本规范中8)参考文献部分格式相同。
b.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主要科研获奖,列出格式为:
获奖项目名称,获奖名称及等级,发奖机构,获奖时间,获奖人(排名情况)。 c.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专利,列出格式为:
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国别,授权时间,持专利人(排名情况)。 d.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其它成果。
11.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学位论文制作完毕后,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均须签署“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标准文本如下: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其他同志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做了明确的声明并表示了谢意。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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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上海师范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四、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根据学位办《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6]25号)和《关于2001年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工作通知》(学位办[2001]32号)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 教育硕士学位工作必须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紧密结合教学和管理改革的实践,根据基础教育事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开展工作。
2.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要遵循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规律,根据基础教育教学、管理岗位的需要确定培养目标。要在充实现有教育学科研究生教育的同时,开辟新的培养途径,拓展培养渠道。要正确处理培养质量与数量的关系,既要注意规模效益,更要注重教学质量。
二、性质和培养目标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殊教育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教育硕士与现有的教育学系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
三、招生方向
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可在教学管理和学科教学(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美术、音乐、体育、思政、英语、生物、地理、历史)、现代教育技术等方向招生。
四、报考条件和招生对象
1. 报考条件:取得国民教育本科学历满三年。
2. 招生对象:在职的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或其它中等学校的文化基础课的专任教师或管理人员,以及省、市、区、县教育研究部门或机关教育系统中具有教师职务的教研员或管理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由单位所属区(县)教育局批准,方可报考。 具体报考条件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五、考试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按国家有关规定,考试科目为5门,其中外语、教育学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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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三门公共科目实行统一(联合)考试,另一门专业科目及政治理论由学校自行命题。
六、培养方式和学习年限
采取脱产学习与在职兼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学习年限三至四年。毕业后回原单位。
课程学习阶段采用半脱产形式。论文撰写阶段采用在职兼读方式,在导师指导下,边工作边撰写论文。课程学习时间为1年半至2年,论文撰写时间1年至2年。
七、教学方式
以课程学习为主,采取面授、自学、讨论相结合的方式,注意案例教学;强调学员自学,组织咨询辅导,加强实践环节,安排好教学实践活动。要注重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三个方面的联系,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聘请教育实际工作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专家参与培养工作。要注意建立稳定的教学实践基地。
八、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
1.课程设置根据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向来确定,既要开设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基础理论课程,又要开设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方等方面的课程,还要开设外语和计算机应用等必修课程。教学安排既要有培养规格的统一要求,又应体现不同的培养方向的特点,重在加强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学习,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课程分为公共课程、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三大门类,总学分不低于37分。公共课程包含7门学位课程,21学分;专业必修课程4门,12学分;专业选修课程至少选2门,4学分。
3.课程的任课教师以在校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为主,适当吸收其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与具有硕士学位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中青年教师。任课教师在所任课程方向上要有一定的科研积累,在近几年中有一定的科研成果。聘请教育实际工作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任课,也必须进行必要的考察和挑选。
4.任课教师必须在课前提交教学大纲和指定教材,开列必要的参考书目;要认真备课、讲课,布置并批改作业,严格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的成绩单和试卷应按规定存档。为保证教学质量,要逐步建立试题库和实行教、考分离。
九、研究性实践、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
1.研究性实践是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要组织学员开展研究性实践工作。研究性实践可在学员原单位进行。研究性实践结束时,学科教学方向的学员应提交两份教案及相关的教学评价;教育管理方向的学员应完成两篇实践调查报告。
2.撰写专业学位论文是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学位论文的标准为:
(1) 论文选题应是对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改革与管理有一定价值的题目。 (2) 论文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论文要运用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结合所学专业对基础教育改革与中小学教学、教育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策略或方法。
(3) 论文形式可以是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专题研究;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报告;也可以是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实验报告、典型诊断报告等。
(4) 论文撰写必须在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之上进行,应广泛并有针对性地吸收国内外关于所研究题目的研究成果。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20篇。
(5) 论文应做到体例结构规范,方法科学、合理,观点明确,阐述准确、清晰,并有一定的创造性。论文格式应符合文体要求。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一万字。
3.成立由本学科和教育学科硕士生导师以及教育实际工作部门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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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的导师组。导师应负责学员全过程的培养,并认真指导学员的研究性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
4.学员的专业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位论文评定人以及答辩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位教育实际工作部门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专家。
十、组织领导
1.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要在学位办、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以及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要在上海市教委有关部门具体指导下进行。 2.学校成立以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成立专业学位教学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学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业务指导与协调。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日常管理由研究生处负责。
教育硕士、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办法
一 课程学习
在进入论文写作之前,应完成课程学习并通过考核:
教育硕士完成规定的7门公共课、4门专业课、2门选修课的学习,通过考试(核)。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要求完成课程学习任务,通过考试(核)。
二 选题和开题
应在导师指导下,自主的进行选题,最后由导师审定。要根据过去的科研基础,目前研究兴趣诸因素,确定论文题目。要注意创新原则、先进性、社会需要与可能性相结合的原则。硕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要一年或更多一点的时间,因此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要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结果。导师应安排一次论文开题报告。
三 学位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课题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合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课题报告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论文用英文撰写的,要有中文题目和中英文摘要。
四 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需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外单位(非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在论文答辩一个月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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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中有成绩的专家。
论文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可再请一位专家评阅,如有两位评阅人认为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则答辩不得进行。
五 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硕士生导师占多数,至少有一人是外单位(非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二)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外单位的专家担任。
(三)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至一年内再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六 附则
要建立申请学位者的档案。按规定每人一袋分别整理出如下材料: (一) 学位申请书(贴好照片,二份); (二) 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一份); (三) 论文答辩申请表(一份); (四)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三份); (五) 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六) 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七)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八) 学籍和学业成绩记录(二份,并贴好照片); (九)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我校经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学位。 本校具有硕士授予权且已有五届以上硕士生毕业的专业均可接受在职人员的学位申请。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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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按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硕士学位授予的标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四条 为了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资格审查
第五条 申请资格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且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的成绩。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资格审查程序
(一) 我校研究生处在每年4---5月间受理申请。 (二)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学士学位证书; 2. 最后学历证明;
3. 1篇已公开发表的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字数3千以上。
4. 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 研究生处收到上述材料后,会同有关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在1个月之内把结果告诉申请人。
课程考试
第七条 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研究生处将书面通知相关学院,学院要按申请人所申请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安排其与我校相同专业硕士生同时参加同种考试。公共课程学习由研究生处负责安排。
申请人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到研究生处办理本学期考试申请,逾期不办者,考试成绩将不予认可。
申请人亦可申请进修同专业硕士课程,但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到研究生处办理 本学期听课的注册手续。
第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第九条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国家未组织统一考试的专业需参加我校组织的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由研究生处每年7月组织一次。
学校组织的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由研究生处委托有关学院聘请该专业至少三位具有副教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考试小组,负责试卷的命题、拟出试题参考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并承担试卷的评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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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2008年版
试卷的命题应按相应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要求,覆盖基础理论、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理论等五门左右课程。考题应避免成为几门课程的简单组合,应把握各门课程的关系,融会贯通,考核其综合理解、掌握程度和灵活应用的能力。根据在职人员的特点,应适当加大运用基本理论及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试题比例。试题应有一定的难度和强度,考试用时一般为3小时。考试采用闭卷形式,也可根据专业的特点加试口试或实验等。
第十条 申请人自通过第一门课程考试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 (一) 申请专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二)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四年内未完成上述(一)、(二)的申请人,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向研究生处提出进入论文撰写与答辩阶段的申请,由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学院。
第十二条 学院要根据申请人申请学位的专业,委派硕士生导师,负责对申请人的论文撰写进行必要的指导,并安排一次论文开题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答辩前二个月向研究生处提交学位论文。
第十四条 论文要求
(一)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课题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合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课题报告等。
(三) 论文用中文撰写,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需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外单位(非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在论文答辩一个月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领域中有成绩的专家。
第十七条 论文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可再请一位专家评阅,如有两位评阅人认为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则答辩不得进行。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硕士生导师占多数,至少有一人是外单位(非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二)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外单位的专家担任;
(三)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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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2008年版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至一年内再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获得通过,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跨专业申请学位者,考虑到基础理论、基本知识的不扎实,要求在进修研究生课程前,先选修本科三门主干课程,并参加考试。听课费用由各学院参照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被接受申请后可享受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以备准备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按规定每人一袋分别整理出如下材料:
(一) 学位申请书(贴好照片,二份);
(二) 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一份,同等学力人员、教育硕士和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附上);
(三) 论文答辩申请表(一份);
(四)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同等学力人员、教育硕士和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三份);
(五) 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六) 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七)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八) 学籍和学业成绩记录(二份,并贴好照片);
(九) 同等学力人员必须附上学士学位证书、外语合格证、综合考试合格证(综合考在我校考的除外)复印件。
(十)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研究生处将上述材料以及申请人学士学位证书、外国语水平统考合格证书、学科综合水平统考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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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2008年版
研究生学位论文全员双盲评审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
作的质量意识,逐步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从2007年起实行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双盲评审的实施对象
双盲评审对象原则上为参加论文答辩的全部毕业生。
为进一步修改、提高论文质量,鼓励论文送审前进行预答辩。 二、双盲评审的具体操作
1、各学院在每学年度第二学期前两周将参加双盲评审的研究生名单交至研究生处,具体截止时间参见研究生处当年通知。
2、 所有参加双盲评审的研究生,在每年4月15日前按盲评要求博士生交两份学位论文,硕士生交一份学位论文到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负责统一送校外专家进行盲评。 3、 所有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还需参加市教育评估院的双盲抽查。每年的3月15日-4月10日到学院领取身份确认号,并上网登陆。评估院学位论文抽查的登陆网址为http://202.120.47.253:81。
4、抽中参加市“双盲”评审的硕士学位申请者,论文答辩前全日制研究生仍需聘请一位外单位专家,一位校内专家评阅论文,教育硕士、高校教师、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仍需聘请两位校外专家,一位校内专家评阅论文。未抽中参加市“双盲”评审者,学校负责外送盲评可代替校外专家评阅。
三、对于盲评结果有异议的学位论文处理办法:
盲评结果有异议的论文指的是总分不及格或总分及格但专项出现D等的盲评论文,对于此类论文可选择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修改论文。总分合格但专项有D等的论文,如导师认为其论文经修改后可参加答辩的,必须在修改14个工作日后,把修改好的论文重新外送盲评,并且把修改的主要部分单独打印,夹在论文中一并提交给原专家再次盲评。总分不合格的论文(60分以下),必须延长学习期进行修改;或先申请毕业盲评,通过后先毕业,在修改至少3个月后再送学位盲评。 2、重写论文。如导师或学生认为有必要改变选题的,可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申请,并重写论文,送其他学校的专家进行盲评。
3、进行申辩。如导师或学生对评审结果不认可,可由导师写出申辩意见,由答辩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盲审意见和导师申辩进行评议,给出公正的结论。
4、如申请学位标准的盲评没有通过,毕业生可要求先进行毕业标准的盲评,如通过先毕业;等修改好论文并通过学位标准的盲评后再申请学位。毕业生和导师也可以直接要求进行毕业标准的盲评。
5、应届毕业的统招研究生如果导师考虑到学生的就业因素,要求在盲评结果出来前进行答辩的,必须在结论上写明“如通过盲评,建议授予学位”,如符合毕业条件,可先发毕业证书,盲评结果出来以后再决定是否颁发学位证书;委培生(无论校内或校外)必须通过盲评才能进行答辩。
学位论文初次盲评费用,由研究生处支付。需重新盲评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支付。 四、免于双盲评审
对于有研究生获得市级以上优秀论文奖励的导师,其指导的研究生下一年可免于双盲评审,但必须接受市教育评估院的论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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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2008年版
学校鼓励所有毕业生参加双盲评审。 五、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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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2008年版
奖励办法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奖励目的
为了进一步发挥我校研究生的科研潜能、激励他们在学期间刻苦钻研、不断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充实学校的科研成果,为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作贡献,参照我校“关于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科研成果署名为上海师范大学的在我校注册就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
在我校攻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本校教职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三条:奖励范围
奖励对象在校期间在校外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文艺作品等科研论文成果。(不包括网络期刊)
1、文科在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A&H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及一版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理工科被SCI、EI、ISTP、SCIE收录的论文,且被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认定。 3、被复印材料转载的学术科研成果。
4、对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且不在上述奖励范围内的科研论文成果的奖励,由研究生处讨论决定。
正式刊物指有国内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两类刊号俱全的刊物,海外刊物应有当地(国家)标准刊号。发表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外国中小学教育》、《旅游科学》等由我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和我校组织编写的论文集等,普通报纸上的文章、参加由本校或外校教师组织编写的各类课程教材、参考书等,专刊、特刊、增刊和专集等,专利等科研成果不再列入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具体奖励范围与标准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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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2008年版
第四条:奖励条件
1、全额奖励对象一般仅为第一责任人,且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上海师范大学。 2、在我校攻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本校教职工不享受本奖励办法。
3、文科予以全额奖励的学术论文每篇字数应在4000字以上,复印材料转载的学术论文字数须在2000字以上,文艺作品每篇字数应在5000字以上。以上字数过半但未达到标准的,奖金减半,如低于2000字按原标准奖金的1/4发放,低于500字另议。A、B、C类的文章经我校社科处核实无误后给予奖励。
4.理工科予以奖励的对象,A、B、C、D、E类科研论文成果以我校科技处审定情况和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检索报告为准。
第五条:奖励申报程序
研究生科研成果申报详细操作程序如下: 1、研究生信息系统登记
首先必须自行登录研究生处网页http://yjsc.shnu.edu.cn信息管理系统,进入系统后点击奖惩信息管理,在科研奖金管理中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
2、现场申报
时间:每周二下午1:30—4:30 地点:行政楼505
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完成后,携带本人研究生证、科研论文成果的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现场申报,复印件应包括刊物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及科研论文正文。经审核后,按相应标准给予奖励。较高级别的刊物原件、复印件均要留存研究生处备案。理工科请同时参照附件一备注中流程申请办理。
按照程序办理,程序不完善者不予办理。 第六条:其他说明
1、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2、奖励金从研究生处业务经费统筹支付。
3、本规定给予奖励的科研成果为2008年1月1日后出版者。以前的出版的科研论文成果按照旧版本执行。
4、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由研究生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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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2008年版
第七条:本试行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第:本试行办法自2008年起执行。
附件一
奖励范围与标准(增补)
类别 A 类 项 目 见“ 文科重要期刊”、SSCI及A&HCI期刊源上的论文 见“ 文科重要期刊”、由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 奖励金额 10000元 备注 ①被复印材料转载的科研论文成果:转载前已经申报过科研奖励的,根据文章前后及第的奖金差额给予补发,第二作者不给予奖励。 ②对文科CSSCI期刊源中的期刊及A、B、C类中,若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给予300奖金。 ③如果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以下学术刊物上刊登的科研论文成果学生给予半额奖励: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 一般正式刊物 ◆省地级文联、作协等专业协会以B1类 3000元 文 科 B2类 见“ 文科重要期刊” CSSCI期刊源中的期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 2000元 C 类 1000元 ——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200元 —— 一般正式刊物;省地级文联、作协等专业协会以上的文艺刊物 100元 上的文艺刊物。 A类 SCI一区收录 B类 SCI二区收录 C类 理 工 科 SCI三区收录、《中国科学》 D类 SCI四区收录、EI E类 SCIE、ISTP收录 ——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 一般正式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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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理工科A、B、C、D、E类科研论文20000元 成果,学生给予300元奖金;署名有多位同学的,只奖励最前面一位同学。 10000元 ②学生署名发表在上述类别刊物上的科研论文成果,参照该办法经审核后进行全额奖金发放。 5000元 ③理工科科研论文奖金申报具有滞后性(约1年)(注意:请毕业前在我3000元 处网站研究生信息系统上及时进行网上登记,并及时递交复印件以免影响毕业学位的办理),奖金发放一年一次,以科技处对我1000元 (具体时间网上通知)校教师的科研成果奖励公示后,根据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检索报告和我校科技处提供的收入目录核准后200元 给予学生奖励。申报时,请出示原件及相关部门开具的收录证明,复印件要求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和导师签字,100元 并确认收录区间。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2008年版
注:
①一篇文章学校范围内原则上只奖励一次,如科研论文成果是学生署名完成,且署名为上海师范大学,则给予全额奖励;如是导师和学生共同完成,且署名为上海师范大学,我校导师在校相关部门申报奖金,为提高学生科研积极性,我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备注内容酌情给予学生一定奖励。
②各类期刊不包括专刊、特刊、专集和增刊;各类论文不包括书评、会议综述、学术综述。 ③奖励只针对首注为上海师范大学的责任人,二注为上海师范大学的则不给予奖励。
附件二
文科重要期刊
学科 A类刊物 B1类刊物 B2类刊物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 (不含论点摘要、学术信息、书综合类 《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新华文摘》(封面标题论文) 《新华文摘》转载(不含学术动态、论点摘编及补白) 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摘(不含学术卡片),《学术月刊》,《北京大学学报》,《复旦学报》,《文史哲》 《中国哲学史》 哲学 《哲学研究》 《世界宗教研究》 《自然辩证法通讯》 《世界哲学》 《道德与文明》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理论经济学 《经济研究》 《经济学动态》 《世界经济》 《中国经济史研究》 《经济科学》 《人口与经济》 《宏观经济研究》 《经济社会比较》 《财政研究》 《改革》 应用经济学 《中国工业经济》 《金融研究》 《国际贸易问题》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统计研究》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国际经济评论》 《理论研究》 马克思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研究》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教学与研究》 《社会主义研究》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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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中外法学》 《法律科学》 《论坛》 法学 《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 《知识产权》 《法商研究》 《法学评论》 《法学》 《比较法研究》 《党史研究》 政治学 《政治学研究》 《世界经济与政治》 《现代国际关系》 社会学 《社会学研究》 《社会:社会学丛刊》 《民俗研究》 学科 A类刊物 B1类刊物 B2类刊物 《中国教育学刊》 《全球教育展望》 教育学 《教育研究》 《高等教育研究》 《课程·教材·教法》 《比较教育研究》 《中国远程教育》 《中国特殊教育》 《现代教育技术》 心理学 《心理学报》 《心理科学》 《心理发展与教育》 《体育与科学》 《心理科学进展》 体育学 《体育科学》 《中国体育科技》 《体育学刊》 《世界汉语教学》 《语言研究》 中国语言文学 《文学评论》 《中国语文》 《文学遗产》 《文献》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 《民族语文》 外国语言文学 《外国文学评论》 《外国语》 《外语教学与研究》 《中国出版》 《编辑学报》 《新闻与传播研究》 《戏剧艺术》 新闻传播学 艺术学 《文艺研究》 《音乐研究》 《新美术》 《电影艺术》 《电视研究》 历史学 《历史研究》 《世界历史》 《中国史研究》 - 47 -
《史学史研究》 《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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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史研究》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历史档案》 《史林》 管理科学与工程 工商管理 《管理科学学报》 《中国软科学》 《中国管理科学》 《会计研究》 《经济管理》(新管理) 《农业经济问题》 农林经济管理 《中国农村经济》 《林业经济》 《教育与经济》 公共管理 《管理世界》 《中国行政管理》 《中国图书馆学报》 《中国土地科学》 《图书情报工作》 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 《情报学报》 《档案学研究》 注:因学科交叉重复的刊物只列一次。
关于“朱雯文科研究生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朱雯教授是位德高望重的老教育家。退休离岗后,向学校赠款人民币2万元,作为文科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基金,以鼓励本校文科研究生在学期间努力学习,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早日成才。经讨论,学校决定建立以朱雯教授命名的“朱雯文科研究生奖励基金”,并再拨出2万元充实该基金。为切实做好“朱雯文科研究生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奖励基金”必须奖励给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科研成果突出的研究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它用。
(二) “奖励基金”的申报、评审、组织等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实施。 (三) “奖励基金”每两年颁发一次(逢单),一般在第二学期后期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格(附后)。由学生本人填写,导师推荐、院领导签字盖章,再将申请表和论文原件或复印件一并交研究生处,统一提交朱雯文科研究生奖励基金委员会审定。
(四) “基金奖”设一等奖(500元)一名,二等奖(300元)三名,三等奖(200元)五名,并发给获奖证书。
(五)申报“奖励基金”的评审必须是在学报或学报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及正式出版的著作,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每人限报一篇(部),评选机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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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朱雯文科研究生奖励基金》优秀科研成果奖申请表
学生 姓名 成果题目 科研成果质量自评: 签字: 年 月 日 导师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院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评审委员会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上表填不下,可附纸。
性 别 年龄 专业 发表时间 出版社或刊物名称 申报等级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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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写出优秀的学位论文,现参照“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对研究生获得上海市和全国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导师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参见下表:
博士论文 硕士论文 上海市 优秀论文 研究生 3仟元 研究生 2仟元 导师 3仟元 导师 2仟元 全国百篇 优秀博士论文 研究生 2万元 导师 2万元 全国优秀 博士论文提名 研究生 5仟元 导师 5仟元
二、教育硕士、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奖励金由研究生处业务经费统筹开支。 四、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上海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2005年6月21日讨论通过。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刻苦钻研,把自己塑造成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实践能力强的创新型高级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目的
鼓励毕业研究生不断努力,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引导全校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评选范围
全体应届毕业研究生,不包括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尊敬师长,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宣传、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各项指示和精神,表现出良好的道德风貌和合作精神,在同学中起到很好的表率作用;
3、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关心集体,在校期间积极参加校、院系举办的各项文体活动及社会活动;团结同学,热心为大家服务,有吃苦耐劳的奉献精神;
4、学习成绩优秀:
(1)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全部优良;
(2)学位课考试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名列前茅;
(3)学习刻苦勤奋,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5.学位论文按期答辩,并通过答辩,符合申请学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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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正确对待国家需要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自愿响应国家号召主动奔赴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评。
四、评选程序
1、研究生提出申请,班级评议、推荐,学院初审拟定校、市优秀毕业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校研究生部;
2、研究生部审核各学院评选结果,公示无异议报学校批准后公布校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并根据学院上报名单按分配名额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择优推荐市优秀毕业生;
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确定市优秀毕业生名单。
五、颁发证书和奖励
1、市级优秀毕业生由上海市教委颁发“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2、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 填写“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六、取消资格
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同学,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 1)延长学习年限;
( 2)未通过学位论文盲审及答辩; ( 3)就业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有违约行为; ( 4)有其他不良行为;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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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2008年版
附件:
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姓 名 生源地 专 业 学 历 主要事迹 博士生/硕士生 性 别 民 族 联系地址 就业单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 号 职 务 院 系 意 见 市 教 委 意 见 备 注 注:1.此表一式二份:本人档案、学校各一份。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2.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经院系、校盖章,领导签字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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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姓 名 生源地 专 业 学 历 主要事迹 博士生/硕士生 性 别 民 族 联系地址 就业单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 号 职 务 院 系 意 见 备 注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本人档案、学院、学校各一份。
2.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经院系、校盖章,领导签字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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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学术创新的重要基地,为加强研究生教育,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倡导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师范大学的研究生,以及所有以上海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等。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进行,应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1.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2. 从事学术研究,应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并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3. 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署名惯例或合法约定的除外。如果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研究人员在别人指导下完成作品,指导者确实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假设、论证工作上或方上有贡献,可以与作者合署。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作品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4.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5. 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6. 在上海师范大学工作、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完成单位应第一署名上海师范大学。
7.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四条 下列行为被认为是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 篡改研究数据: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 抄袭与剽窃: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抄袭部分占20%以上(含20%)者为严重抄袭;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
3. 伪造:在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 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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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6.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有ISBN、ISSN国际书刊号的报纸、期刊、图书上,电子出版物上,或有ISRC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上重复发表作品;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故意歪曲或诋毁他人学术观点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等。
第五条 研究生部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本校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一经核实,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情况,给予处分。 1. 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人员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按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给予处分,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对正在申请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对已获得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位。
2.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或不予授予学位,对已获得学位人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位。
3.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本人,并告知其主管部门。 第六条 研究生部负责处理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或各管理部门发现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嫌疑。
1.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由研究生部通知被举报人,并在10天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委员会(委员会委员数量应该是单数,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举报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接受调查。调查委员会必须向研究生部提交报告,就所调查的问题作出明确的答复。
2. 研究生部依据该报告参照本规范第五条确定对举报的处理意见,将处理意见连同调查委员会意见转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研究生部的建议,作出正式处理意见。
4.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正式处理意见,由研究生部负责将书面处理决定书送达有关当事人。有关当事人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可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部在受理举报过程中,所有被举报、与被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关系的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调查。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或被举报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与调查时,经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 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正式处理意见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九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条 本规范自2006年9月1日起生效。生效日之前发生的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审查不适用本规范。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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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一、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注册的所有研究生适用本条例。
三、本条例所称考试违纪是指研究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但情节轻微的一般考试违纪。
本条例所称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时,凡监考教师不能确定其作弊的;
5、发现本人桌面有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五、考试违纪的处理:
考试违纪的科目成绩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记事本、快译通、文曲星、BP机等电子工具,或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6、偷看他人试卷(含答题纸、草稿纸),或用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7、利用计算机复制他人考试内容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的;
8、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带出考场的;
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其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的作弊行为的; 10、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恶意传播试卷内容的; 12、其他有可能获得试题答案或考核成绩的不正当行为。
七、考试作弊的处理
考试作弊的科目成绩无效:给予行政记过以及以上处分:取消一切评优资格;并建议校学位委员会取消其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研究生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恶意传播试卷内容、屡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恶劣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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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学籍处理。
八、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检查、记录和现场管理由监考人员负责。
对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告知考生本人,并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纪录在《监考纪录》上,考试结束后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并交研究生所在学院教务员并报学院主考,学院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由学院主考签署意见后立即报研究生处,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于2小时内张榜公布。
九、研究生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后,若要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按《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十、本条例所指考试,涵盖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形式。
十一、本条例的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研究生计划外招生收费暂行办法
近年来,我校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计划外招生所占比例逐年增加。为了规范计划外招生的收费,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校对计划外招收的研究生(自筹经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收取培养费。
二、自筹经费生的培养费由研究生本人负责筹措,也允许导师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委托培养生的培养费由委培单位负责缴付。
三、在录取前,研究生处要与自筹经费研究生或委培单位签订相应合同,在合同中注明收费标准及收费方法。
四、培养费每学年缴付一次。第一学年的培养费在录取通知发放前缴纳,第二、三学年的培养费在新学年开学注册前,到研究生处办理缴纳手续。
五、各学院凭缴费予以注册。 六、自筹经费研究生或委培单位逾期未能缴纳培养费,研究生处要停止发放研究生培养费和奖学金,向研究生本人及相关学院发出停课通知,并不再安排住宿。
七、允许自筹经费研究生休学,以筹措培养费。休学年限累计不能超过两年。 八、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研究生宿舍是研究生生活、学习、休息的主要场所,是反映研究生精神风貌的重要窗口。为了加强对宿舍的管理,创造一个宁静、整洁、清新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硕士研究生每四人一间宿舍,博士研究生每两人一间。研究生宿舍的水电、维修、卫生、用具更新等由校宿管科负责,宿舍的分配由研究生处负责。
二、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或在市内有住房的,原则上不再安排研究生宿舍。有特殊情况需安排宿舍的,在房源充足条件下予以考虑。
三、研究生住宿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和调整,研究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入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如有特殊需求,可由学生本人填写调换寝室申请表,并由辅导员签字同意后交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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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生处安排。
四、研究生入学时,须交纳第一年的住宿费,以后每个学年初在学校发的存折卡内统一扣除,对未交纳住宿费者,研究生处将视该床位为无人居住。
五、研究生应自行保管所配备的家具,若遗失或人为损坏,加倍赔款;研究生不得私自换锁,不得为他人配备钥匙,不得容留不相干之人住宿。对长期不住宿舍而让他人住宿者,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宿舍。
六、若不需住宿,当到研究生处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由研究生处开具证明,凭证明至宿管科退钥匙。
七、学生应自觉保持宿舍区的安静和整洁,不得在学习和休息时间内大声喧哗,禁止打球、酗酒、等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活动。
八、节约水电、爱护公物,公物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安全用电,禁用大功率电器,禁止私自改装电路、乱拉电线,一切不安全用电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九、已毕业的研究生不得占用研究生住房,在毕业典礼后7天内搬离研究生楼,交还钥匙。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要申请办理住房手续,并服从研究生处安排。
十、全体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共同创造一个宁静、舒心、清洁、安全的宿舍环境。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项,由宿管科和研究生处管理部门协商解决。
研究生证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研究生证的管理,特作如下几项规定: 一、 研究生证是作为我校研究生身份证明 ,每位研究生应该按有关规定使用并注意妥善保管。
二、研究生证需贴本人照片并加盖学校钢印和学院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三、遗失研究生证者,应立即向有关学院提出报告,检查遗失原因,经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研究生处,经二个月的核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发。核查期间,因学习和工作需要,可为其出具研究生身份证明。
四、研究生毕业或因退学、除名的,应办理离校手续,缴回研究生证。
五、凡用不正当手段重领得研究生证,一经发现要立即收回,并对该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令其作深刻检查,然后视情节轻重和对错误认识程度,给予必要的处理。
六、凡将研究生证供他人使用,被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教育处理,如造成国家或他人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研究生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办法
研究生办理人身、住院医疗等险种的保险后,若发生意外,按以下办法办理理赔手续:
一、研究生凭有效证件(办理人身保险凭学生证、身份证、诊断书等,办理住院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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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凭学生证、身份证、医疗费原始单据、住院证明、出院小结等)到教务处填写保险给付申报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研究生再到校医院办理剩余医疗费报销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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