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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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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一部分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的目标与原则第三章保护层次与保护重点第四章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第五章市域文物古迹保护第六章市区绿化水系保护规划第七章荆州古城保护规划第八章历史街区整治规划

第九章重点文物建筑环境整治规划第十章旅游发展规划设想

第二部分保护规划说明书第一章规划依据与指导思想第二章市域文物古迹保护规划

第三章市区文物古迹与绿化水系保护规划第四章荆州古城保护建设规划第五章历史街区整治规划

第六章重点文物建筑环境整治规划第七章旅游规划设想与实施对策建议

第三部分基础分析

第一章历史沿革与城市形态第二章特色分析与价值评价第三章文物古迹与人文资源

第一部分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1-1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的有关条款,具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要求编制完成。

1-2本规划的主要依据为1999年批准的《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23年)》、1982年2月8日国发(1982)26号文《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及附件、国办函(1999)47号《关于批准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1-3本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原则指导下,为保障历史环境保护和城市开发建设的

协调进行,从城市总体层面展开的保护性控制规划。在规划过程中,运用城市设计的原则和方法,对古城空间特色和形态肌理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古城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和视线通廊的规划要求。

1-4本项规划是在对荆州市域内各类文物古迹及历史街区的实地踏勘,全面了解当地居民的意愿,详细调查分析历史名城的特色,深入挖掘文化内涵的基础上编制的。1-5荆州市的城市性质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中游的重要港口,鄂中南地区的中心城市。荆州古城以商贸服务、生活居住、旅游休憩、历史博览为主要职能,是集中体现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传统风貌特色的中心。1-6历史文化名城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补充和完善。

1-7历史文化名城是城市的特性之一,它的保护、建设和发展将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整体布局,环境控制以及城市形态、风貌产生重要影响,为使名城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城市建设发展应贯穿保护观念和提高名城意识。

1-8历史文化名城既要保护、延续历史文化,也要促进开放与社会进步。将保护与建设、保护与利用充分结合起来,充分协调保护更新、发展旅游、改善生活的关系,制定具有可持续发展意义的保护规划。

1-9本规划的解释权归荆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第二章规划的目标与原则

2-1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目标是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存独具特色的荆州古城风貌,充分挖掘和发扬历史名城的传统文化。

2-2认真分析城市的发展过程和文化特征,在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还要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继承、发掘城市传统文化内涵,发扬光大名城特色,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使城市具有吸引力和生命力。

2-3将名城整体环境保护、特色地段的历史文化环境保护与重要文物古迹,文保单位的具体保护相结合。

2-4文物古迹与风景名胜保护并重,注重整体自然环境的保护,自然景观与文化景观的共存、共生,以丰富城市景观。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相结合,市区与城区相结合,挖掘历史资源的文化内涵,发展旅游事业。

2-5对现存的文物建筑要实行抢救性保护、修葺,并整治其周边环境。对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物可原址复建,以展示荆楚文化。

第三章保护层次与保护重点

3-1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各级文物点保护范围划定、荆州古城保护、古城空间格局保护、古城建筑高度控制、名城传统文化的继承与传统经济的发展。

3-2保护市域范围内的古城遗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将其作为继承与发扬古

代灿烂文化的物质载体,并结合遗址的条件和适当的发掘,建设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展览馆和博物馆作为教育和宣传的基地。

3-3保护市区范围内的古建筑、古树名木、历史街区、遗址及纪念性建筑物。对古建筑在专家指导下进行修缮,做到“整旧如故,以存其真”;对古建筑、古树名木、历史街区、遗址及纪念性建筑物的周围环境进行整治,并结合旅游规划对其进行合理利用。

3-4在提炼荆州古城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名城的整体文化环境、重点历史地段和单个文物保护点的保护,建设有传统特色、文化内涵与时代气息的现代古城。

3-5城区的文物古迹,不仅要制定文物古迹保护措施,还应对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体量、风格等方面制定与文物古迹环境风貌相适应的控制引导要求。3-6郊外的重点文物古迹,应划定建筑控制地带,制定保护措施,结合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以达到保护、利用文物古迹的目的。郊外一般地区的文物古迹,要求划定建设控制地带,通过文物古迹保护有关法规和村镇建设有关法规进行管理,以达到保护文物古迹的目的。

3-7重点保护的各级文保单位及其周边环境、历史街区与古建筑以及反映平原湖区特色的自然地理环境。

第四章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

4-1根据荆州市文物保护实际情况,拟定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范围指文物古迹占有的地域,或空间范围内的所有建筑与环境都要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更改原有面貌及环境状态。

4-2文物保护范围以外,依据保护对象的性质、高度、体量、环境景观的要求,使其保护对象的环境不受破坏而设立的建设控制地带。

4-3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文物而设立的非建设地带,此地带只能进行绿化和必要的市政工程建设,不得新建其它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

4-4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与保护对象相关的二层以下建筑物可建地带,建筑物檐高控制在6米以下。

4-5三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与保护对象相关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可建地带,建筑物檐高控制在9米以下。

第五章市域文物古迹保护

5-1市域文物古迹保护规划,为各级古城遗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划定保护范围;对古城遗址外20~100米范围,古文化遗址外20~50米范围,古墓葬封土堆10~50米范围划为建设控制地带,禁止烧窑取土,大兴土木。对地下文物集中埋藏区域,提出整体保护、整治和开发措施,将保护和利用结合起来。

5-2加强对纪南城、郢城、万城、阴湘城等大型古遗址,鸡公山等古文化遗址和八岭山等古墓群的保护和管理。在大型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安排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设施建设,城市和村镇发展避开大型遗址。

5-3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严禁新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允许有损害文物的种植,禁止烧窑取土,开沟挖渠,不得随意改变地形地貌。纪南城、郢城等遗址内现有居民点,应慎重进行改建,不准在土城遗址内扩大规模,新建民宅的应迁到保护范围以外地区。

5-4对纪南城遗址、郢城遗址、万城遗址、阴湘城遗址、偃月城遗址、沙市古城遗址、邵家咀古城的保护按照文物古迹保护的要求,划定文物重点保护范围、重点建设控制地带、一般建设控制地带,并按相应要求严格控制新建、扩建。

5-5对鸡公山遗址、荆南寺遗址、毛家山遗址、蔡台遗址、索范台遗址、龚家台遗址、陀江寺遗址等古文化遗址划定文物重点保护范围、重点建设控制地带、一般建设控制地带,并按相应要求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除此之外,荆州市区各乡镇还分布有众多的古文化遗址,应按上述保护要求具体划定好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建立保护标志,在遗址周围进行绿化,禁止破坏性开发和盲目建设。5-6对八岭山、川店、纪山、孙家山、雨台山、拍马山、观音垱等7个古墓葬群进行保护,划定村组建设用地范围、规模,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对零星分布的古墓葬划定墓葬周围10~50米为重点建设控制地带。

第六章市区绿化水系保护规划

6-1城区主要水体面积12.86平方公里(其中长江中心部区段面积10.5平方公里),其它众多小型湖渊绝大部分为养殖水体,规划为的远期城市建设用地。保护和建设内河渠及湖渊水体,荆沙河、荆襄河、护城河、太湖港、三国公园水面、西湖、江津湖等,使水景观特色与防洪、蓄水、排涝等功能有机结合、统一

6-2保护长江中心城区段和长湖中心城区段水域的水质达到国家二类水体标准。结合城区排水工程建设,综合整治城区水系,使其水体达到养殖景观水质。

6-3依照国家对相应水体功能的环境质量要求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水体环境的要求,进行市区内地面水系的环境保护与控制。

6-4根据古树名木的树种特性、树冠大小及生长状况,提出保护措施,本次规划划定树冠以外3米至5米或树干以外8米~15米为保护范围,严禁砍伐焚烧古树名木。6-5逐步实施护城河滨河绿化规划,使护城河的绿化景观与古城墙协调,绿化带成为人们的休闲场所。与水系保护利用规

划相配合,在市域内结合现有的河网水系种植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化体系。

6-6结合古城墙环路的开通,强化并完善沿古城墙墙基的绿化系统。以灌木和少量乔木的形式,结合有关城墙的小品设置,烘托古城墙的庄重古朴的历史氛围。6-7改善文物点周边环境的同时增加绿化面积,强化近人尺度的庭院绿化,种植单株观赏植物形成视线吸引点;提高居民的生态意识,提倡居民对各自的庭院进行自赏绿化布置,为古城内部的老屋旧街增添绿色的生机。

6-8在老城内主要是结合环城风貌带的整治设置点式绿化体系。整治西湖周边地区建设西湖公园;沿城墙并结合实际情况整治建设洗马池公园、明月楼公园、仲宣楼公园、带形绿化广场;对三国公园进行整治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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