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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案例

来源:六九路网
非B啤酒瓶突然爆炸

5月9日,保康县城关镇君怡酒家服务员在为顾客开启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掀翻沸腾的火锅和燃烧的酒精炉。服务员被烧伤、烫伤较重,其他5名客人均有不同程度烫伤。次日,酒家及消费者将啤酒生产厂家投诉至消委,要求该厂承担60%医疗费。

保康县消委经调查,啤酒瓶爆炸主要原因是啤酒生产厂家违规使用非B瓶造成,服务员开启啤酒时没有回避顾客和远离火锅,也应负一定责任。 分析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本案所涉及爆炸啤酒瓶属非B瓶,不符合国家标准,加之酒家服务行为不规范,危及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因而,啤酒生产厂家和酒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原是以旧翻新

5月4日,郑某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房,在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郑某按要求交了1万元定金。后来郑某了解到所定购的商品房不是新房,而是以旧翻新的旧房,便找到开发公司要求退还定金。该公司以郑某擅自违约为由,不予退还。

汽车产业开发区消委接到投诉后,了解到郑某所购房屋确是旧房翻新的房屋,开发公司并没明确告知消费者,开发商制定的房屋认购书也没作明确表述,未尽告知义务。经调解,开发公司全额退还郑某预交的购房定金1万元,并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 分析

《消保法》第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开发商没有把房屋的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开发商与消费者所签认购书无效,且应当全额返还定金。

复混肥养分不达标

3月4日,保康县农民姜某、王某购买复混肥5吨,价值8500元。使用该复混肥半年后,发现地里萝卜长势瘦弱,包心菜微黄不振,没有包心的迹象,从而导致萝卜和包心菜的产量下降。他们认为复混肥有质量问题,便投诉到保康县消委。

保康县消委受理投诉后,经调查,证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将剩余复混肥送质监部门进行检验,该复混肥的养分与国家标准相差18.8%,不合格复混肥是造成消费者 分析

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经调解,化肥门市部和化肥生产厂家赔偿姜某现金1万元,赔偿王某现金3000元。

《消保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本案涉及化肥的养分含量不够,属不合格产品,肥料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负责。

新房装修墙面掉泥沙

1月9日,全某花17.8万元购买了一套新房。3月装修时,全先生发现室内墙面一触摸,水泥和沙便成粉状散落。他向开发商提出换房或赔偿2万元的要求,遭到拒绝。

南漳县消委调阅有关部门给该楼盘出具的验收报告,均为质量合格,随后又咨询了建设部门的有关专家,专家查验后认为,房屋主体及结构没有问题,室内墙面水泥脱落的原因是粉墙时水泥配比过低造成的,重新粉刷 分析

即可。经调解,开发商一次性赔偿全某5000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专卖店销售假冒名酒

4月2日,李先生在市区某名酒专卖店购买“五粮液”酒16瓶,单价450元,共计7200元。他怀疑是假酒,便投诉到樊城区消委。

樊城区消委及时与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联系,该公司当即派人对该酒进行鉴定,结论为假酒。经樊城区消委调解,专卖店退还李某购货款7200元,并按货款全额一倍予以赔偿,两项共计1.44万元。 分析

《消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案中,经营者销售假冒“五粮液”酒,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因此得到加倍赔偿。

强制购买意外伤害险

去年4月,余某等5名车主在某财险公司购买汽车交强险时,被强制要求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否则不予办理。

樊城区消委调查时,保险公司称其工作人员在做展业宣传时,是出于保障客户利益、防范风险的目的向投保人推荐其他险种,不存在强制投保人购买商业险或搭售其他人身保险产品的行为。经消委调解,该保险公司将余某等5名车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 分析

保险产品的费用退还。

《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消保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本案中,保险公司违背车主意愿,搭售其他商业险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美容祛斑留下黑疤

11月上旬,王女士办了一张美容卡。在做美容时,美容店服务员刘某发现其脸部有两块斑点,便推荐其花600元做了E光祛斑。一周后,王女士脸上祛斑处竟成了黑疤。王女士先后到市区多家医院求诊,被诊断为脸部烧伤,但斑点仍未去掉,王女士向襄州区消委投诉。 襄州区消委通过调查取证认定,王女士脸部烧伤是美容时使用E光所致。经调解,美 分析

容店一次性支付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1400元,另如数退还600元的E光美容费。

《消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本案中,因美容店服务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消费者理应获赔和退款。

新车用两月出现故障

6月29日,王女士花30万元购买了一辆私家车。8月26日,该车变速箱发生故障,王女士到售后维修部维修,维修部却提出要收修理费。因汽车还在保修期内,王女士多次交涉没有结果,便投诉到襄州区消委。

襄州区消委经调查,确认王女士所诉情况属实。经调解,汽车维修商免费为王女士更换价值2.5万元的变速箱。 分析

《消保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该汽车售后服务三包承诺:“自购车之日起两年内或行驶五万公里内保修”。本案中,汽车购买使用不足两个月便出现故障,在商家的承诺期限内,经销商或厂家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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