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卷第29期 Vo1.34 No.29 企业技术开发 TECHNOL0GICAL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2015年l0月 0ct.2015 简评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投资协议 王郁 (西安航空学院思政部,陕西西安710077) 摘要:2009年8月15日,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标志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自2010年1月1日 起正式建立。通过对《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以三个目标完成的情况为衡量标准,简单分析《投资协议》的利弊。 关键词: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利弊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29—0136~O1 1 《投资协议》签订的背景 东盟成立之初,行动的主旨是寻求经济和政治安全合作, 并将经济合作看作是政治安全合作的基础。由于安全问题不再 是东盟面临的主要问题,东盟的合作转向以产业合作和贸易合 作为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的 推动,建立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和东盟经济联系不断 深化的必然结果,东盟国家只有加强合作,才能实现共同发展 与繁荣。 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首都斯里巴加湾召开的中国与东 盟十国领导人的第五次会议中,中国和东盟十国的领导人就贸 易合作问题达成一系列的重要共识:中国一东盟将在10年内建 成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次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签署了名 为《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 议》),双方约定在2010年年初建成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该 协议的目标之一是”双方逐步达到货物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同时东盟十国承认中国 是一个具备完全市场经济体的国家组织。早在2004年中国就与 东盟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及《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在2007年 元月中国与东盟签署《服务贸易协议》。按照《货物贸易协议》规 定削减进El关税;依照《服务贸易协议》规定进一步开放市场, 就《框架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争端,应适用《争端解决机制 协议》解决。 由于中国和东盟发展水平都不是很高,都是净外资吸收 国,因此彼此之间的相互投资发展起步较晚,投资额在各自吸 引外资中的比重都比较小,但是近来年,由于双方经济发展迅 速,双边经济联系加强,以及经济合作的愿望加强,双边投资增 长迅速。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和东盟的经贸联系,吸引更多外 资参与经济建设,中国和东盟必须在投资方面进行协调, 建立一个自由便利和透明的投资。 2009年8月15日,中国一东盟第八次级经贸会议在泰 国首都曼谷举行,时任我国商务陈德铭与东盟l0国经贸部 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以下简称 《投资协议》),这项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双方已经成功完成了中 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主要谈判。2010年1月1日中国一东 盟自由贸易区按计划正式启动。 作者简介:王郁,西安航空学院思政部。 2 对《投资协议》的简评 《框架协议》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制定了投 资保护、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促进三个方面的目标。从这三个目 标出发,对《投资协议》进行简单评述。 2.1投资保护水平显著提高 ①透明度规定过于粗略。透明度原则是国际经济关系中一 个极其重要的原则,主要作用在于防止和避免成员方因为不公 开本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程序等,所造成的差异 性不平等待遇和由此给国际投资带来的障碍。《投资协议》对于 透明度问题作了规定,但是仅简单地规定了,发布相关法律法 规、设立咨询点、向东盟秘书处通报情况等。但是这些规定都还 不够详细,由于中国和东盟国家的情况基本相似,可以参照 APEC在透明度方面的做法,补充不足,除涵盖各种措施、法律、 法规等方面,还应当包括如产品、动植物检疫等一系列的标准, 以及执行这些领域的活动程序,也就是司法程序、行政程序以 及其他程序的透明度等。还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工商企业界人 士参与制定相关透明度的标准以及对标准执行的审核,向较为 落后的国家提供一些领域的援助,用以促进相关领域的劳动力 资源和能力的培育建设。 ②征用与补偿符合国际法义务。国际投资条约对投资的保 护作出规定主要包括征用、国有化的禁止和补偿。由于东盟国 家个别国家内部政局动荡,而且中国及东盟各国家之间的社会 制度、政治制度、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的差异较大,给众多的海 外投资者带来了较大的疑虑。为了减少海外投资者的后顾之 忧,《投资协议》也对征收补偿做了相关规定,征收需符合为公 共目的、可适用国内法包括法律程序、非歧视方式实施、按协议 给予补偿,四项要求。虽然为了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包括外 资在内的财产进行国有化和征收,是对国家主权的体现,但也 同时要求给予补偿,标准采取了发达国家常规定的赫尔原则 “及时、充分、有效”。加强了保护投资,同时也提高了国际法义 务。 2.2投资自由化程度有待深化 ①投资准人阶段拒绝国民待遇。国际投资是生产资本国际 流动的重要形式,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动力,也对国际 投资提出了自由化的要求,表现在投资条约中倡(下转第152页) 152 企业技术开发 第34卷第29期 次回路的触碰,从而加强计量装置的监管措施和防护力量。 中,电力企业可以运用计算机先进的技术,建立完善的管理制 度,从而加强窃电行为的管理。首先电力企业必须要配备相应 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并将用电管理系统软件安装到计算机的硬 件设备上,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出健全的管理制度。其次 计算机在运行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使得计算机出 现问题,因此电力企业必须要做好相对应的保护措施,通过用 电管理系统准确的掌握用户的用电情况,并分析出用户用电情 况与电能计量表之间差异,如果出现了窃电的行为,用户的用 电行为就会与电能计量表的实际数据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从而 及时的发现窃电的行为,并对其进行及时的处理,从而减少窃 电行为的发生。同时,电力企业还必须要加强计算机工作区域 的管理,特别是偏远的无人区域,避免设备被盗的现象发生。 3.2安装低压计量 在偏远、隐蔽地区的配电变压器中,电力企业可以通过安 装低压计量器的方法,减少窃电行为的发生,同时,采用电缆连 接的方法以及变压器低压接线柱的封闭,提高电力企业的反窃 电能力,从而对窃电的现象进行很好的预防。 3.3对低压线路的安装架设进行规范 在低压线路安装架设的过程中,电力企业必须要对低压线 路的安装架设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在安装的过程中严禁出现 胡乱的架设,低压的干线以及分支线在架设的过程中不得 现 迂回交叉的跨越,低压的进户线也不能从建筑物内穿人,同时 低压线路的表前线以及表后线必须要相当的清晰明了,坚决杜 绝线管的敷设,以及私拉乱接现象的发生。 4结语 3.4将三相四线的用户改变为三只单相电表的计量 电力企业的三相二三元件电表就相当于某相电流的和电压 的开路,电表的计量就是两相电量,电力检查人员在检查的过 程中就很难检查出窃电的行为,而如果将三相四线用户改变为 三只单相电表计量,主要线路中出现窃电或者是故障的行为, 该相电表就会立即停止运转,而其它的两相电表依旧会正常的 计量,从而使得检查人员能够及时的发现窃电的行为,并对其 进行严厉的教育,从而减少窃电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窃电行为的发生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而且还制约了电力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电力企业必须要 根据实际的情况,加强用电的检查工作,并采取相对应的反窃 电措施,对线路中窃电的现象进行及时的发现和处理,从而减 少窃电行为的发生以及用电设备的被盗,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 发展。 3.5运用计算机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随着科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计算机技术也得到了飞速 的发展,并应用到了各个领域中,因此,在电力企业的用电检查 参考文献 [1]陈治全.浅谈用电检查中的窃电与反窃电及其科学管理措施fJ】.机 电信息,2010,(10). (上接第136页)导外资准入自由。由于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内, 机制。本来投资者与东道国就处于失衡的地位,这样使两者的 地位更加不平衡,会大大打击了投资者进行国际投资。为促进 国际投资自由化,国家应在可能的范围内约束自己,恢复投资 者的积极性和安全感,应当将争端解决的范围定义为“与本协 议义务有关的投资争端”,以促进国际投资。 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居于多数,根据《投资协议》的相关规定,在 管理、经营、运营、维护、适用、销售、清算或此类投资其他形式 的处置方面,适用国民待遇,可见对于投资准入阶段其只适用 最惠国待遇,而拒绝了国民待遇。世界上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北 美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为NAFTA),其最显著特点是推行国 2-3丰富了促进投资方式 促进投资问题十分重要,各国不能够代替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相比较2001中国一缅甸BIT仅在“促进和保护投资”条 款中,简单地要求东道国“鼓励”投资、提供获得签证和工作许 可的便利。《投资协议》中促进与便利投资的规定显然更具体和 丰富。为促进投资,发布通报关于或影响投资的法律法规,并设 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符合国际法标准的公平、公正待遇这样 一个三位一体的模式,采取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贯彻于外 资准入阶段的高度自由化模式,不仅适用于投资设立后阶段, 同时也适用于投资设立前阶段。与NAFFA相比,《投资协议》对 于投资准人的开放程度要稍微保守些,这与区域的国情十分不 开的,但随着投资自由化的深入发展,需要向NAFTA学习,逐 渐打开投资的大门,逐步实现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投资 自由化,将国民待遇引入到投资准入阶段,更好地促进投资自 由化。 立咨询点向任何人获得相关信息,通过东盟秘书处通报相关优 惠协议或安排。为投资便利化,创造必要环境,简化投资手续, 建立一站式投资中心。 ②争端解决机制范围过于狭小。历来对于投资争端解决机 参考文献 制的适用范围或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对象存在争议。《投资协 议》以肯定性列举方式对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 定。一缔约方违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投资待遇、征收、损失 【1]李荣林.宫占奎.孟夏.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研究【M].天津:天津大 学出版社,2007. 补偿、转移和利润汇回等六个事项规定的义务,而给投资则造 成损失或损害,投资者可就这一争端提交给争端解决机制。仅 【2】武燕琼.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的法律评析lJI.思想战线, 2009,(35). 是违反了这六项义务并非全部义务的投资争端,才可提交争端 【3】陈彬.东盟与NAFTA投资规则的比较分析lJ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 研究,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