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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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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控制程序

1 目的

建立标识体系,保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检验等各个环节简明而容易加工以区分与管理,防止误用,一旦遇到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易追溯并作合适处理。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的不同状态下的标识,也包括生产用设备、工器具的标识。 3 职责

3.1 品管部负责产品标识程序与标识方法的制定;

3.2 生产部负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原辅料、半成品、生产设备、工器具等的标识

及追溯;

3.3 原辅料仓库负责原辅料的标识,并按批次入库堆放;

3.4 成品包装、成品仓库负责对成品包装及发运过程的标识及追溯; 3.5 销售部负责成品售后过程的追溯; 4 程序 4.1 成品标识

4.1.1 成品经包装/灌装后,按规范要求张贴产品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

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保质期等;

4.1.2 成品经检验合格后由品控部在产品上或存放区域张贴合格标识。 4.1.3 产品标识及可追溯性

4.1.3.1 有关生产的记录应标明产品的批号(或班次号),确保可追溯性的唯一标识,

应准确填写,确保其唯一性。

4.1.3.2 产品批次编码规则

按《******成品编码规则》要求执行,根据不同产品特点制定。 4.2 检验状态标识

检验状态标识分:未检、检验合格、检验不合格、待处理、隔离等状态; 4.3 原料标识

原料到公司后按原料类别、产地、入厂日期等区别放置,标注原料名称、产地(厂家)、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入库日期等。 4.4 标识的维护与管理

4.4.1 在搬运、贮存、生产、交付各阶段各有关岗位人员均应保护好产品的标识,防

止丢失、变质、损坏。

4.4.2 如发现标识丢失、损坏,应立即报告标识实施或管理人,并由其确认后重新标

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标识,必要时,对重新标识的物品需由品管部重新检测后补做标识。

4.4.3 产品(含在制品)在搬运、转序过程中,由接收人负责验证产品标识是否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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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相符。

4.4.4 当标识因需要移置时,由授权人员负责标识的移置。 4.5 产品可追溯性

4.5.1 供方提供的原辅材料应使用标识卡进行标识,并注明品名、生产批号或生产日

期、数量、产地、入库日期、出库日期等内容。

4.5.2 生产过程中产品的标识标识卡进行标识,注明品名、数量、生产批号、入库日

期等内容。

4.5.3 仓库存放的原辅材料使用标识卡进行标识,并注明品名、数量、入库日期、出

库日期等内容。属于紧急放行的原辅材料必须注明其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 4.5.4 成品库的成品,按外包装上的品种、生产批号进行分类。

4.5.5 生产过程中产品的标识按各工序规定的产品批号进行标识。各车间及工序管理

人员负责控制本工序人员按以下规定对产品进行生产过程中的标识,并及时填写生产记录和岗位操作记录等。 4.6 可追溯标识

4.6.1 原材料领用时应记录原材料的批号或标识号;

4.6.2 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成品采用记录方式追溯到原材料; 4.6.3 从发货单上追溯到经销商。

4.6.4 成品的标识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产品批次号等。 5 记录

《产品标识卡》 《工序生产记录》 《岗位操作记录》

《库存产品质量、标识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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