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然而现在之中国,由于推行三十余年改革,新旧体制的过度带来了利益格局的改变,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使得在竞争中自然、经济、文化方面有所欠缺的群体——弱势群体,难以化解社会变革带来的压力而陷入窘境,社会不可避免的在客观上出现了贫富差距。由于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拉大,身份的不平等也日渐凸显,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均不能得到有效、切实的保障,这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背道而驰,此背景下,以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为标志,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逐渐建立起来,本文主要讨论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问题。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个人认为有以下原因:
1,经济:贫富差距是此制度产生的根源,早在50年代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历史原因产生的阶级分化依然存在,当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律师收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就出现了法律援助以维护公民利益。70年代末起,经济体制的转变,原来计划经济的配给制度瓦解,代之而来的市场调控,普遍提高了人们最基本的经济生活同时,也带来了一大社会问题——贫富差距的扩大导致弱势群体的出现,合法的平等公民利益难以保障,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正是基于此经济背景下,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建立。
2,政治:在经济改革有了好转之后,政治上的革新也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提供了契机。法律逐渐分离、独立于政治,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理念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复苏,国家步入法制化轨道。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中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创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所有公民都能够不受经济困难等因素的影响,同等地获得与享受公平、正义和平等。这是国家民主法制化的必然结果。
3,法制:经济格局调整,政治体制革新对国家法制最直接的影响便是立法的日渐频繁,法律援助制度也通过立法得以实现。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1996年3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1996年5月通过的《律师法》均以一定的条款规定了法律援助,1997年,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程序,以及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等。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筐架,为促进和规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由此建立并基本形成。
4,社会:律师制度的发展,队伍的扩大,大大推进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从历史上看,法律援助制度萌芽于私人律师的人道主义,起初是由当时的法律工作者出于社会公益的角度履行的一种慈善性行为,律师无偿为难以维持诉讼费用的穷人出庭辩护和提供其他法律方面的帮助。律师的推动,又随着国家法制化的发展,演变为
政府拨专款为需要法律援助者给予法律上的帮助。由此可见,正是根源于律师的公德心和社会属性的,这种社会良心及正义的价值追求成为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发展的内驱力。
作为一项国家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必然对社会产生莫大的影响意义,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法律援助制度能够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帮助,继而促进司法公正。弱势群体渴望公平正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国家有出台保障平等诉讼的程序法,但因缺乏能力,经济困难,难以维持诉讼所需费用,出现了“有法难依”的困境。法律援助制度则正是针对这样的一种情况,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继而能让他们的平等权——平等地在法律前,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得以维护。
2,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能够为此而矫正执法、司法过程中对弱势群体出现的不公平(偏袒与轻视),以保障其能够得到平等的诉讼权利。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直言“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实施主体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级政府。依靠国家力量来保障弱势群体平等地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使各级政府负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公民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法律援助制度正是基于此目的,在客观上限制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过度侵犯与轻视,在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建立一个稳固的平衡点同时,也明确了相关部门责任,保障了弱势群体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司法的公正进行提供了可能性,是符合法治的根本要求的。
3,律师制度在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同时,也受其反作用。特别是近几年来,公职律师渐渐参与到其中来。公职律师是具有国家公务员与律师双重身份的,不能以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为由谋求报酬。然而由于专职律师数量不能满足社会需要,难以数量众多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因此,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是具有可行性的。不仅在制度上,还是保障上,国家都已着手这方面的改革。另一方面也因为公职律师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服务能力。公职律师渐渐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来,已成为一种趋势。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是有利于逐渐完善和健全律师法律制度的。
4,法律援助制度其实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在法律领域的体现。作为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不断降低门槛、应援尽援、伸张正义,为纠纷的双方去消除纷争、化解矛盾、为他们合法权利提供便捷、迅速、有效的法律支撑和保障,确保每一位公民不受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差别的影响,能够平等地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实现家庭邻里和社会的和睦相处,从根本上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法制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反映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进步和法律意识的提升。个人总结,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源于贫富差距,顺应政治改革,体现法治精神,加上律师制度的推动,是有其社会必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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