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1.3.规范内容界定
1.3.1.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中所列的境内一类、二类、三类固定资产投资业务项目。
1.3.2.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等,地方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1.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地方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是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一类项目的节能报告进行管理,必要时组织内审;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审核与监督。
2.2.发展计划部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复一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节能审查作为重要依据。
2.3.事业部、专业公司是其业务范围固定资产投资二类项目节能审查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二类项目的节能报告进行管理,必要时组织内审;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二类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企业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 2.4.1.负责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4.2.负责对上报项目的节能报告进行管理,必要时组织内审;
2.4.3.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三类项目的节能报告组织审查或备案,需报地方审查的项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4.4.负责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建设及竣工验收等环节中落实节能报告提出的节能措施和审查意见;
2.4.5.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三类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节能审查
3.1.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建成达产后的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3.1.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向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申报。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按照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3.1.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3.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3.3.节能报告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能力及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编制费用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3.4.节能报告审查(或内审)时,企业应当就专家或评估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3.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企业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3.6.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地方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4.监督与检查
4.1.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报告及其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部门对企业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未如期完成整改工作的,项目审查部门不得再受理该企业的建设项目申报。
4.3.企业与节能报告编制机构、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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