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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_别籍异财法_的演变及其原因阐析

来源:六九路网
第39卷第3期2009年5月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ZhejiangUniversity(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Vol.39,No.3May2009

󰀁宋学研究󰀁

DOI:10.3785/j.issn.1008󰀁942X.2008.09.091

宋代󰀂别籍异财法 的演变及其原因阐析

包伟民!尹成波

(浙江大学历史学系,浙江杭州310028)

[摘!要]宋代󰀂别籍异财法 经过真宗、仁宗、孝宗、光宗等时期的多次修改,逐渐确立了子孙的财产权。自太祖直至仁宗初年,多以特别法的形式修正󰀂别籍异财法 的生效时间与量刑;仁宗景祐四年,法律承认󰀂非因祖父母财及因官自置财 为个人所有;孝宗时著令承认子孙的财产权;光宗时又对此法令稍加限制。促使󰀂别籍异财法 发生演变的两大原因是差役和家庭财产纠纷。考以史实,󰀂别籍异财法 在社会基层的实际推行效果并不理想。

[关键词]宋代;别籍异财法;法律变迁;社会变迁

TheChangeofFamilyBreak󰀁upLawintheSongDynastyandItsReasons

BaoWeimin!YinChengbo

(DepartmentofHistory,ZhejiangUniversity,Hangzhou310028,China)

Abstract:The∀FamilyBreak󰀁upLaw∀intheSongdynastychangedalotwiththemodificationfromemperorsofSongZhenzong,SongRenzong,SongXiaozongtoSongGuangzong,inthattheproperty

rightofchildreninafamilywasgraduallyrecognizedbytheCourt.Theitemsof∀FamilyBreak󰀁upLaw∀wereissuedinaspeciallawfromSongTaizutotheearlyyearsofSongRenzong;thepropertyearnedbythechildrenthemselveswasrecognizedbytheCourtinthe4thyearofJingyouandbecamelegalevenwhentheirparentsandgrandparentswerestillaliveintheyearsofSongXiaozong;thelawwasmodifiedslightlyinthetimeofSongGuangzong.Twoimportantfactorsthatcontributetothechangearetheheavyburdenonpeoplefromtheofficeservicecorveeandnumerouspropertylawsuitsduringthattime.Infacttheimplementationofthislawisnotasidealassupposed.

Keywords:theSongDynasty;familybreak󰀁uplaw;thechangesofthelaw;socialchanges

所谓󰀂别籍异财法 ,是指我国古代关于分家析产、子孙立户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诏令与指挥,其内容包括何时允许分家、如何进行分家以及违反这些规定时如何定罪量刑等。这里的󰀂家 指一

[收稿日期]2008-09-09

[在线优先出版日期]2009-03-27

[作者简介]1.包伟民,男,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历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经济史及宋史研究;2.尹成波,男,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律史研究。

[本刊网址󰀁在线杂志]http://www.journals.zju.edu.cn/soc

第3期包伟民!尹成波:宋代󰀂别籍异财法 的演变及其原因阐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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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人家,一般由祖孙三代或父子两代人构成。存世文献最早完整记载这一提法的,是在北宋后期[1]卷四八一,11436,不过此前类似的词汇可能已经存在。

自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行异子之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2]卷六八,2230

,强制百姓

分家析产后,小家庭在社会上开始占主导地位。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起中国古代第一个大一统帝国,󰀂异子之科 的规定也就通行海内,成为全国性的律条。汉承秦制,此法也为汉代初年的通则。但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之后,随着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思想的变化,儒家士大夫们就着手逐步改造法律体系,这就是中国传统时期的法律儒家化开端。逮至曹魏年间,终于󰀂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 [4]卷三#,925,关于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出现了重大变更,即规定已成家的儿子与父母同居共财,形成三代同堂甚至四代同堂的主干家庭。家庭的规模自然要比此前所推行的小家庭制大得多。

始于西汉中期的法律儒家化进程,到唐代前期造就了一部集大成的法典,它就是被清儒称为󰀂一准乎礼 的唐律[5]卷八二,712。唐律明确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宋初编修∃宋刑统%,承续了󰀂一准乎礼 的立法精神,基本照搬唐律,󰀂别籍异财法 为其中应有之义。

到唐宋之际,社会转轨,法律体系也多多少少受到影响,不得不作出相应的调整。如宋人论古今奴婢身份的良贱之变,即称当时与前代󰀂灼然不同 ,󰀂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 ,法律条文也有相应的变化。那么,󰀂别籍异财法 是否也存在类似的转变呢?前贤于此或未详述,今试略作探讨,以就教于学界。

[6]卷五

[3]355-374

一、宋代󰀂别籍异财法 的演变过程

宋太祖时修订的∃宋刑统󰀁户婚律%之󰀂父母在及居丧别籍异财 条规定:

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别籍、异财不相须,下条准此)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子孙不坐。[疏]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注云:别籍、异财不相须,下条准此。[议曰]称󰀂祖父母、父母在 则曾高在亦同。若子孙别生户籍,财产不同者,子孙各徒三年。注云󰀂别籍、异财不相须 ,或籍别财同,或户同财异者,各徒三年,故云󰀂不相须 。下条准此,谓父母丧中别籍、异财,亦同此义。又云: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得徒二年,子孙不坐。[议曰]若祖父母、父母处分,令子孙别籍,以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得徒二年,子孙不坐。但云󰀂别籍 ,不云󰀂令其异财 ,令其异财者,明其无罪。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疏议曰]居父母丧生子,已于名例󰀂免所居官 章中解讫,皆谓在二十七个月内而妊娠生子者,及兄弟别籍、异

[7]216-217财,各徒一年。别籍、异财不相须,其服内生子,事若未发,自首亦原。

按,此一律条为承袭唐律而来。∃唐律疏议%卷一二之󰀂子孙别籍异财 和󰀂居父母丧生子 条与其内容相同。从此律条可知,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不许󰀂别籍异财 ,否则徒三年。󰀂别籍 、󰀂异财 不相须,即这两种行为只要有一种属实,便触犯法律;如果祖父母、父母令子孙另立户籍,那么祖父母、父母徒两年,子孙不受法律制裁。不过,父祖仅让子孙分异财产,而不另立户籍,则为法律所准;父母去世,在二十七个月的守丧期间,兄弟󰀂别籍异财 ,得徒一年。子孙什么时候可以分家呢?等父母下葬完毕且守丧二十七个月后,方可󰀂别籍 、󰀂异财 。故而∃刑统%保障的是祖父母、父母对家庭的支配权,子孙更多的是服从父祖的义务。

∃宋刑统%中的󰀂别籍异财法 ,就法理而言在整个宋帝国、整个宋代都有效。但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这一法律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平定地区的固有习俗导致对该法生效时间和量刑的修正;二是就全国范围而言的法律条文的修改。96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9卷

宋初,新平定地区因当地习俗所致的󰀂别籍异财 现象相当普遍。对这些地区,宋太祖颁布诏令,一方面认可了󰀂伪政权 时期的󰀂别籍异财 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诏到后,󰀂不得更习旧风,违者并准律处分 。即以󰀂诏到日 为󰀂别籍异财法 事实上的生效时间,并不溯及在此之前的行为。开宝元年(968)六月,宋廷诏:

(开宝元年六月癸丑)厚人伦者莫大于孝慈,正家道者无先于敦睦,况犬马尚能有养,而父

子岂可异居?有伤化源,实玷名教。近者西川管内及山南诸州相次上言,百姓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别籍异财,仍不同居。诏到日,仰所在长吏明加告诫,不得更习旧风,如违者并准律

[8]6496

处分。

改变一个地方的社会习气,树立宋王朝的法律权威,需相当长的时间,开宝元年诏令的实际效果看来很不尽如人意,所以第二年诏以重刑:󰀂(开宝二年八月)丁亥,令川峡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其罪死。 前面提及宋太祖已作出让步,小民应感激󰀂皇恩浩荡 ,一扫旧习。可现状让其极度不满,故处以极刑。

到宋太宗时,量刑才大为减轻,恢复∃刑统%中的规定:󰀂(太平兴国八年十一月)癸丑,诏川峡民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者,前诏并弃市,自今除之,论如律

[1]卷二四,556

[1]卷一#,231

。宋太宗此举或者缘于宋太

祖刚猛高压的法律收效甚微,且不利于收拢民心,故而川峡地区󰀂别籍异财 罪的量刑大为减轻:由死刑改为徒三年。江南等地󰀂别籍异财 也相当流行,直至宋真宗时,民间依然多循旧习,福建等地更是如此。󰀂(真宗天禧三年秋七月)丁卯,诏福建州军伪命以前部民子孙别籍异财,今祖父母已亡,诣官诉均分不平者,不限有无契要,并以见佃为主,官司勿受理。寻诏江南诸州军亦如之。 [1]卷九四,2160基于这样的社会现实,同宋太祖一样,宋真宗颁布诏令认可了󰀂伪政权 时期的󰀂别籍异财 行为,对由此产生的田产等纠纷,则一概不予受理。

需要指出的是,福建等地由于交通闭塞,󰀂别籍异财 之风长期沿袭,直至北宋末年亦无甚改观,史籍多有记载:

(仁宗时期)观今之俗,为父母者视己子犹有厚薄,迨至娶妇,多令异食。贫者困于日给,其

势不得不然;富者亦何为之?&&人子之孝,本于养亲,以顺其志,死生不违于礼,是诚孝之至。观今之俗,贫富之家,多与父母异财,兄弟分养&&兄弟之爱,出于天性,少小相从,其心欢欣,岂有间哉?迨因娶妇,或至临财,憎恶一开,即成怨隙,至有兴诉讼、冒刑狱至死而不息者,殊可

[9]卷二五哀也。

(徽宗大观元年)五月十九日,臣僚言:󰀂伏见福建路风俗,刻意事佛,乐供好施,休咎问僧,每多淫寺。故民间衣食因此未及丰足,狱讼至多,紊烦州县。家产计其所有,父母生存,男女共议,私相分割为主,与父母均之。 [8]6520

几乎同样偏远的岭南(广南)地区,一直到仁宗时期,󰀂别籍异财 之事态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仁宗天圣七年五月十一日,太常博士王告言:󰀂昨通判桂州,每岁开务,民多争析财产。洎令追鞫,多是积年旧事。按伪刘时,凡民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始娶便析产异爨。或敏于营度,资业益蕃;或惰不自修,田亩荒废。其后尊亲沦逝,及地归中国,乃知朝廷编敕,须父亡殁始均产,因萌狡计,以图规夺&&今请限乾兴元年正月一日以前,凡广南民若祖父在日分产于子孙者,悉以现佃为主,不在论理之限。 诏如所奏,仍以敕到日为限,其后若祖、父在而别籍异财者论如律。对此,宋廷亦无甚高招,唯有沿袭太祖、真宗时的成例。

[8]6599

综上所述,由于受习俗和交通等因素的影响,宋王朝的控制力较弱,这些新平定的地区一直是󰀂别籍异财 的天下。宋廷也只好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修正法律的生效时间和量刑。

就全国范围而言,󰀂别籍异财法 也有重大修改:󰀂(真宗天僖三年冬十月辛亥)御史中丞马亮建言:∋士民父祖未葬,毋得辄析。(从之。 [1]卷九四,2169马亮的建言便成为法律规定。它与∃宋刑统%中相第3期包伟民!尹成波:宋代󰀂别籍异财法 的演变及其原因阐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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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条文的不同之处在于:∃宋刑统%规定父母下葬、守丧完毕,方可󰀂别籍异财 ,而马亮的建言仅要求士民󰀂父祖未葬,毋得辄析 ,言外之意便是只要父祖安葬完毕,就可以󰀂别籍异财 了。不难想象:这一法律背后的社会现实是很多人在父母刚去世未及下葬就迫不及待地分家了,更甚者父母尚在就分家了,原有法律制止不了这些在当时明显违法的行为,其权威形同虚设。总而言之,现有法律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因而不得不修改。

仁宗时期,在真宗朝的基础之上,法律规定得更加明晰、具体。景祐四年(1037)颁布诏令:

乙未,诏应祖父母、父母服阕后,不以同居、异居,非因祖父母财及因官自置财产,不在论分之限。又诏士庶之家,应祖父母、父母未葬者,不得析居。若期尚远,即听以所费钱送官,候葬

)日给之。

[1]卷一二#,2820

[7]卷一二,221

宋初,󰀂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 ,即仅将妻家所得之财视为子孙自有财产。相比较而言,仁宗时扩大了子孙合法自有财产的范围,将󰀂非因祖父母财及因官自置财产 直接授予个人,不属于均分之列,即部分肯定了子孙的财产权。不过此条重申必须󰀂祖父母、父母服阕后 ,即守丧二十七个月后分异财产;禁止未葬祖父母、父母,子孙就󰀂别籍异财 这一有违孝道的行为。从真宗到仁宗两次修定󰀂别籍异财法 ,唯一可行的解释就是󰀂别籍异财 已成为一种风气,越来越多的人在父母在世或刚去世就再也按捺不住󰀂别籍异财 的欲望,这对国家基本伦理形成了严重挑战。而立法者一方面强调󰀂服阕 这一形式,另一方面却在子孙个人财产范围上作出实质性让步。

高宗朝,战乱频繁,法典散佚,政府权威式微,加上江南自赵宋开国以来󰀂别籍异财 之风即盛,故而法规与现实之间愈见脱离。这在文献中就有一些反映,如∃朱子语类%两次记载朱熹与其门人谈论󰀂别籍异财法 :

(朱熹)又曰:󰀂法初立时,有多少好意思。后来节次臣僚胡乱申请,皆变坏了。如父母在堂,不许异财,法意最好。今为人父母在不异财,却背地去典卖,后来却昏赖人。以一时之弊,变万世之良法,只是因某人申请。法尽有好处。今非独下之人不畏法,把法做文具事,上自朝廷,也只把做文具事行了,皆不期于必行。前夜说上下视法令皆为闲事。

敬之问:󰀂∃淳熙事类%,本朝累圣删订刑书,不知尚有未是处否?

(朱熹)曰:󰀂正缘是删改太多,遂失当初立法之意。如父母在堂,不许分居,此法意极好,到后来因有人亲在,私自分析用尽了,到亲亡却据法负赖,遂著令许私分。

[10]卷一#六,2649-2650

第一次是与杨通老谈论󰀂别籍异财法 ,第二次是李敬之向其请教∃淳熙条法事类%的不妥之处,两次所讨论的内容其实一致。朱熹认为,󰀂别籍异财法 立法初意甚佳,只是󰀂节次臣僚胡乱申请,皆变坏了 。官员为何不断要求修改呢?朱熹认为是兄弟们私自典卖财产,父母故去却󰀂据法负赖 。也就是说原有的󰀂别籍异财法 在实践中却纵容了不肖子弟亲在分产,挥霍一空,等父母故去,便搬出󰀂别籍异财法 来证明先前的分家违法,家产需要重新分配,进而侵占兄弟财产。这简直是对法律的莫大嘲弄!官员们因此不得不节次申请修改,朝廷无奈之下󰀂著令许私分 。不过朱熹提到的󰀂著令许私分 透露了一个极为重要的信息:南宋中后期法律已认可了父母在世时的私分行为,即承认子孙的财产权。该令可以说是自宋初以来󰀂别籍异财法 最大的变革,因为它肯定了亲在󰀂别立户籍 、󰀂分异财产 的合法性,是法律儒家化完成后,立法理想屈就于人性和社会现实的少见的例证。南宋以后的󰀂别籍异财 法规,都本着这一现实主义精神。

该令现已亡佚,但∃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兄弟之讼%记载了与之相近的法律,可为前文之佐

)该页李焘有注󰀂此法自今为律令,故录之 ,即其修∃续资治通鉴长编%时依然有效。稽之∃袁氏世范%卷一󰀂睦亲 之󰀂分析财

产贵公正 ,亦可证。98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9卷

证。该案的法官胡石壁判道:󰀂至若分产一节,虽曰在法,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许别籍异财,然绍熙三年三月九日户部看详,凡祖父母、父母愿为标拨而有照据者,合与行使,无出入其说,以起争端。应祥兄弟一户财产,既是母亲愿为标拨,于此项申明指挥亦无自碍&&

[11]371

由判词可知:虽然∃宋

刑统%中的󰀂别籍异财法 名义上依然有效,但法官已不据此审判了,事实上已宣告了该法的废止。根据绍熙三年(1192)三月九日户部的申明指挥,只要祖父母、父母同意分家,并有分家文书,即为合法。很显然,与两宋时期其他方面法规变更的情形相似,以∃宋刑统%为代表的律条并未更改,后世却已用敕令甚或指挥的形式冲改了律条。

允许私分是对国家最高指导思想儒家伦理的直接挑战,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绍熙三年的户部指挥作了变通,一方面允许分家,另一方面又冠以父祖的名义。这条法规貌似与前一条有所不同,前一条直接肯定了私分,而这条却是父母主持下的分家,但是大多数父母不会拒绝子孙分家的请求,甚至会主动分家,尤其是应服差役者,因而父母的主持更多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

从以上演变轨迹中可得出宋代󰀂别籍异财法 的演变规律:子孙对父祖的依附逐渐减轻,其财产权逐步得到认可,且获得家庭财产越来越容易。

二、宋代󰀂别籍异财 的社会现实状况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规模是󰀂别籍异财法 执行状况的写照,亦是研究该法演变的依据。对于宋代户口制度,海内外学者曾有不少研究。其中袁震先生的∃宋代人口%、梁方仲先生的∃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14]122-165、吴松弟的∃中国人口史%第3卷[12]、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杜正胜的∃传统家族结构的典型%[15]780-853等在宋代家庭规模研究上颇有建树。杜氏在文中提出󰀂汉型家庭 、󰀂唐型家庭 两个基本概念,󰀂汉型家庭 一般而言家庭成员不超过五口,父母仅与未成年的子女同居共财;而󰀂唐型家庭 其成员可高达十口以上,尊长犹在,子孙多合籍、同居、共财;宋代家庭则是两者的折中,杜氏以为可姑且称之󰀂宋型家庭 ,户均五口左右,已婚兄弟同居共财的家庭较少,和盛唐不同,也有家庭八口或十几口以上,但仅为个别现象。杜正胜特别指出,中唐以后实际上已不再是󰀂唐型家庭 了,宋代以降父子兄弟󰀂别籍异财 的现象更加普遍。就其结构而言,多是父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小家庭,与已婚子女同居的已不多见。吴松弟结合葛剑雄等人的研究,得出宋代户均5.4人的结论[12]162,支持了杜的观点。这些学者一致认为,宋代家庭规模虽有时间、地域差异,但基本上以󰀂五口之家 为主。

但也有学者对以上结论持有异议,比较典型的有程民生、王曾瑜两位先生。程民生通过分析宋人文集的有关记载,认为当时平均每家7人,北方高于南方。他所依据的是尹洙、曾巩、王安石、蔡襄、陆游、陈亮和朱熹等人文集中记录的443个家庭的资料,这些家庭共计有2457个子女,平均每个家庭5.54人,再加上父母、妻妾,每个家庭应在7人以上。可是程民生所列举的这些家庭几乎均为社会上层,或为官员,或为富户,他们的家庭规模一般都较平民阶层为大,是可以想见的。但上层家庭仅是社会的一少部分,程先生所讨论的样本有局限性,不能涵盖整个社会,故其结论或许可以代表这些资料所反映的社会阶层,却难以推及整个宋代社会。王曾瑜的研究也有类似问题。他共征引了十四条记载,归纳认为宋代家庭户均七人以内[17]。但这十四条史料中,记载户均五人以内的就有八条,五人以上的有六条。在这后六条中,∃常山贞石志%卷一二之∃段蠲等造石香炉题记%所记为造香炉捐钱的六户施主,每家都十一口以上,但有钱造香炉应都是富户,家口自然多一些;∃陶斋藏石记%卷三九之∃东镇安公行宫碑%所记亦是富户,家口亦多;富弼∃上神宗论河北流民到京西乞分田土%奏疏所记之流民、∃宋会要辑稿%兵一五之一三所记从金朝逃回的归正户,以及∃朱文公别集%之∃奏乞推赏赈济上户%所涉及之赈灾或赈济活动,都存在虚报冒领的可能性,因此宜谨慎对待;又司马光∃申明役法札子%所提及的󰀂十口之家 ,指的是应服差役的上等户,家庭人口多亦属正[16]

[12]2-4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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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仅据这六条本身具有偶然性、且其代表性也值得商榷的记载来归纳两宋时期家庭规模的一般情况,恐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总之,根据目前学者对宋代家庭规模的研究,多数认可户均五口的结论,即宋代社会以小家庭为主,这就有力地证明了󰀂别籍异财 现象的广泛存在。由于缺乏详细的统计资料,现在已不可能确切地知道宋代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 的家庭,大约占民户家庭总数的多大比例,但还是可通过一些描述性的记载,粗浅地了解宋代家庭的状况:哪些地区在哪些时间󰀂别籍异财 事态比较严重,以至引起国家立法干预,以此推断∃宋刑统%中󰀂别籍异财法 在基层的执行状况。

前文较为系统地描述了西川、山南、福建、广南、江南等许多地方因󰀂别籍异财 之习俗浸淫日久,加之交通闭塞,国家控制力差,故󰀂别籍异财法 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别籍异财 占据主导地位。文献中没有关于宋太祖时期江北尤其是中原地区󰀂别籍异财 状况的直接记载,但可推测其相对于新平定地区应当少得多,至少没有对当时的法律、伦理产生太大的冲击。不过,后来∃宋刑统%中的󰀂别籍异财法 却面临着重大挑战:国家高官不以身作则,带头违犯法律,如宋太宗时官拜󰀂青齐庐寿、西京水南北、陕州四州都巡检使 的陈文显,父母丧内󰀂别籍异财 ,被御史弹劾:

文显与诸弟不睦,咸平初,御史中丞李惟清抗疏曰:󰀂文显并分符竹,委以方面,一门荣盛,

当世罕俦,先人之坟土未干,私室之风规大坏,弟兄列讼,骨肉为仇,官俸私藏,同居异爨,屡经赦宥,而久积人言。文显首起讼端,当律之尊长之坐,乞置散秩,以警浮俗。 诏曰:󰀂文显等颇伤名教,合置邦刑,以其父有忠勋,未忍捐弃,宜赐戒谕,许其改过。倘无悛革,正当简书,令御史台告谕。

身为高官的陈文显󰀂官俸私藏,同居异爨 ,但却没怎么惩治,仅训诫了事。虽然以󰀂其父有忠勋 的名义开赦,但其背后亦潜隐着皇帝也认为这不为大过。作为宰相的章惇,位极人臣,应该是道德教化的楷模,但他竟然也󰀂别籍异财 :

左谏议大夫梁焘、左司谏刘安世言:󰀂臣等昨以劾奏章惇强用贱价夺民之产,朝廷体量得实,止独断罚铜十斤,罚不当罪,寻具论列,今已逾月,未蒙施行。臣等按:惇用其子承事郎援之名买朱迎等田业,而下状之日,惇父尚在。检准名例律疏,谓祖父母、父母在,子孙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无至孝之心,名义与之具沦,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须,违者并当十恶。

[1]卷四三二,10426-10427

[18]卷四八三,13963

新旧两派交争,新党首领章惇󰀂别籍异财 ,被政敌援以为柄,欲致以󰀂十恶 重罪。正因党争,章惇󰀂别籍异财 方大干物议,对此,哲宗心知肚明,但仅罚铜十斤以示薄惩。

就平民而言,不问尊长,求析家产的已成为很严重的社会问题,早在宋太宗端拱年间,就已有󰀂畿甸民苦税重,兄弟既壮乃析居 的现象[18]卷一七三,4158,后来真宗也曾有禁令颁布[1]卷七一,1588。总之,上至士大夫,下至平民,父母在世或刚去世便分析财产、另立户籍的越来越多,这就是真宗、仁宗时期󰀂别籍异财法 不得不作出相应修改的社会背景。仁宗以后,󰀂别籍异财 已成为经常现象。当然也有地方官员厉行教化,但已于事无补)[19]328。南宋袁采在∃袁氏世范%中就写到当时的社会现实状况:󰀂父母高年,迨于营干,多将财产均给子孙。 [20]卷一∃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许多父母在而󰀂别籍异财 的案例,如󰀂兄弟之讼 (卷一#)、󰀂兄弟论赖物业 (卷一#)、󰀂母在不应以亲生子与抱养子析产 (卷八)、󰀂叔教其嫂不愿立嗣意在吞并 (卷八)、󰀂子未尽孝当教化之 (卷一#)等。上文所述󰀂兄弟之讼 案就是很好的例子。

南宋时󰀂别籍异财 之风亦可从元人典章中得到证实:󰀂禁治父子异居:至元二十五年正

)󰀂熙宁七年,立之得官晋城,距先生去已十余年,见民有聚口众而不析异者。问其所以,云守程公之化也。 仅仅见到一户人

[11]卷一#,371

家同居共财,程公之教化可想而知。类似的记载较多。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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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据王良辅陈言&&新附江南地面,多有所生儿男,娶妻之后与父母分居。良辅寻思,即今昆仲虽有析居之例,违友爱之道,是以君子耻为,岂有父子异居之理。今新附地面,循习亡宋污习,尚然不悛。 [21]卷三因这一󰀂亡宋污习 入元以后依然很盛,欲以华夏正统自居、大力倡导理学的元代统治者不得不下令禁止,实际上也只是重申历代旧令而已。结合前引朱熹所论,可见南宋󰀂别籍异财 风气之盛,且得到士大夫阶层的默认、国家法律的准许。

这里还应提一下󰀂同居共财 大家庭的问题。∃宋史%列传所记累世义居的大家庭共50家,这50家大家庭之所以被记入史册,当然是因为受到了朝廷的旌表,事实上应当更多一些。但是󰀂同居共财 大家庭恐非当时社会家庭的常态,官府所旌表提倡的,正是社会稀有少见的。󰀂同居共财 大家庭的延续需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二是家庭内部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三是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浓厚的血缘亲情和孝悌观念,需要长期不懈地教化方能维系。能做到这三点非常难,曾居󰀂三馆、两制之职 的李昉,自其父始󰀂同居共财 ,但其孙李昭述假󰀂义居 之名,行󰀂私积货泉 之实[18]卷二六五,9135-9144;即使范正淹创立的义庄,在其故去后就面临重大危机,由官府援手方得以维持;多次被朝廷表彰和赏赐的江州陈氏,最终因经济压力于仁宗嘉祐年间分家析产[22]。虽然有数百年义居的大家庭,但就整体而言,两宋时期大家庭的存在时间都不长,一般就是几十年,超过百年的不多,正如时人所言:󰀂无百年之家 [19]卷一五,162。大家庭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功利主义思想,它致使家庭成员离心离德,营个人私利直至解体。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功利盛行,人们讲究实际,追求功利,在这种氛围下长期󰀂同居共财 极为不易。正因难能,所以可贵,这正是国家屡次表彰󰀂同居共财 大家庭的原因。

三、宋代󰀂别籍异财法 演变的原因分析

法律的演变反映了社会现实的变化。促使󰀂别籍异财法 演变的原因有三:第一,新平定地区的固有习俗;第二,繁重的差役;第三,家庭内部财产纠纷。习俗是一个地区较长时间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靠民众的自觉执行。关于习俗对法律的影响,法律人类学家有很多专著,此不赘述。下文对第二、第三个原因略作分析)。

首先是差役。终宋之世,差役都很繁重,真宗以后更是如此。这方面的论著很多,毋庸赘言。熙丰变法以前,实行差役制。差役制规定:官户、城郭户、寺观户、单丁、女户免役,其他居民按户等,前三等必须服差役。百姓一旦差役被身,多致破产,尤以衙前、里正为甚。这类记载很多,略引一则:

(仁宗至和二年夏四月)辛亥,罢诸路里正衙前。先是知并州韩琦上言:󰀂州县生民之苦,

无重于里正衙前。自兵兴以来,残剥尤甚,至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苟脱沟壑之患,殊可痛伤。国朝置甲正,主催税及预县差役之事,号为脂膏,遂令役满更入重难衙前。承平以来,科禁渐密,凡差户役,皆令佐亲阅簿书,里正代纳逃户租税及应无名科率,亦有未尝催纳,已勾集上州主管纲运。 [1]卷一七九,4330

如韩琦所言,百姓最沉重的负担莫过于衙前、里正之役,他们苦不堪言,利用各种极端的方法以求解脱,有举家逃亡的,有卖产业于官户的,有尊长自杀的,有嫁其祖母或母亲,也有与母亲兄弟分居的等等。其目的无非是为了降低户等,进而摆脱差役之害。举家逃亡,前景极不确定,未来收益极难保证,风险极大;卖产业于官户,虽有一定的收益,但成为受人支配的佃户,风险也相当多,前景

)宋代家庭南北自有其差异,这一差异在双方󰀂别籍异财 行为上应有相当的体现。该现象如何影响法律演变,法律演变如

何影响这一差异,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但现有资料主要是诏令等,且都是针对全国的,南北差异无法体现,因而该差异与󰀂别籍异财法 的互动,只能留待以后进一步研究。第3期包伟民!尹成波:宋代󰀂别籍异财法 的演变及其原因阐析

101

亦不甚明朗;嫁祖母或母亲,尊长自杀,道德风险太大,而且无人支撑门户、安排家务农事,亦是很大的损失,当然如果万不得已,也只能如此。相比较而言,与父母󰀂别籍异财 既可以降低户等逃避差役,又能保证拥有一定的财产,而且风险较小,收益较大,故而采用这种方式的家庭应有相当的数量。自熙宁五年(1072)差役改雇役后,百姓虽免除了差役负担,但保甲法规定民一户有两丁以上者,一丁充作保丁,对百姓来说负担亦相当重:

(神宗元丰八年六月丙子)韩维上书:󰀂一丁在官训练,更须一丁供馈饮食,家缺耕作,身受

劳苦,不无怨怼。 [1]卷三五七,8533

(神宗元丰八年十一月丙午)监察御史王岩叟尝言:󰀂又有逐养子、出婿,再嫁其母而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目、断其指、烙炙其肌肤以自至于残废而求免者,有尽室以逃而不归者,有委老弱于家而保丁自逃者。 [1]卷三六一,8642保甲法寓兵于农,兵农合一,希望由此节约财政开支。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这只不过是把国家应承担的开支转嫁给农民而已。一个保丁脱离生产,专职训练和维护地方治安,对农业家庭而言,是一笔很大的损失,再加上保丁自备饮食,需家人养活,这样,家庭收入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农民虽交了免役钱,仍需应保甲之役,造就了既交钱又服役的窘迫局面,无怪乎利用󰀂别籍异财 等方法脱身的又多了起来。

从宋神宗后期开始,以保甲充差役,既科民差役,又征免役钱,旧弊未除,新害更起。元祐元年(1086)尽废新法,恢复差役法,但这只能更多地促使󰀂别籍异财 现象的发生。󰀂(哲宗元祐八年二月己酉)户部言:∋辄诱母或祖母改嫁而规欲分异、减免等第者,依子孙别籍异财法加二等,为首者配

[1]卷四八一,11436

本州,许人告,给赏。(从之。 )这条法规对嫁母或祖母来󰀂别籍异财 ,进而减免等第、规避差役的行为加大了量刑力度,在原来󰀂别籍异财法 量刑的基础上加二等,为首者配本州,并且悬赏缉拿。这或许是因为当时󰀂别籍异财 现象过于严重,宋廷才加大了打击力度。

至南宋,既收免役钱于民,又科民差役,对󰀂别籍异财 而言更是催化剂,社会现实状况促使宋王朝不得不屈就,󰀂遂著令许私分 。渴望拥有私产,人性使然,故而子孙成年后,便萌生󰀂别籍异财 之󰀂人欲 ,想方设法达到其目的,而沉重的差役负担,令父祖即使有心不分,最终也不得不在现实面前低头。

其次,家庭财产纠纷促使法律向着明晰产权、认可子孙个人财产权的方向发展,这是历史的一般规律。经济活动中,自私是人之本性,每个人都试图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一点即使理学宗师也无任何异议:󰀂大抵人有身,便有自私之理,宜其与道难一 忿争,其实为争财

[19]卷一七,177

[19]卷三,66

;󰀂后世骨肉之间,多至仇怨、

。子孙成年后,有利用妻子的嫁资进行添置财产的;有󰀂窃众营私 、

󰀂诡名置产 的;也有自己很有经济头脑和经营能力,白手起家致富的;还有利用经营祖产的机会中饱私囊的;当然更多的是比较平庸而渐趋贫困的。富者可以把自己的一系列收益都归因于󰀂妻财置到 或󰀂不因父祖资产,自能奋力营置财业 ,而贫者也可以控告富者󰀂窃众营私 ,遂󰀂两者争讼不休 ,少者数年,多者󰀂累数十年 ,最终的结局多是󰀂破荡而后已 。∃袁氏世范%卷一󰀂睦亲 之󰀂分析财产贵公正 记载得非常详细:󰀂朝廷立法,于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详尽。然有果是窃众营私,却于典卖契中称系妻财置到;或诡名置产,官中不能尽行根究;又有果是起于贫寒,不因父祖资产,自能奋力营置财业;或虽有祖众财产,不因于众,别自殖立私财,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于经县、经州所在官府,累十数年,各至破荡而后已。 [20]卷一

∃宋刑统%中的󰀂别籍异财法 恰好为这种利用血缘关系来规求别人财产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很多家庭父祖在时󰀂别籍异财 ,等父母去世后却据法要求重分,这样的案例相当多,前引∃名

)元祐八年(1093)九月高太后去世,哲宗亲政,恢复雇役法。此诏令为二月颁布,故而很能体现差役与󰀂别籍异财 现象的

关系。102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9卷

公书判清明集%已举出一些例证,下文再略述一二:

(真宗天禧三年秋七月)丁卯,诏福建州军伪命以前部民子孙别籍异财,今父母已亡,诣官诉

[1]卷九四,2160

均分不平者,不限有无契要,并以见佃为主,官司勿受理。寻诏江南诸州军亦如之。

这一材料反映的问题在当时很有普遍性,从福建到江南各军州都有,岭南地区亦不例外,前举仁宗天圣七年太常博士王告的上言即为明证

[8]卷一六七,6599

。这些诉讼使本来就不堪重负的基层政府

大为头疼,而且也成为家庭、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平民如此,皇亲国戚也是这样,教化、礼法全都抛在脑后,剩下的唯有赤裸裸的个人利益:

(真宗景德二年夏四月乙巳)上谓辅臣曰:󰀂晋国公主言孝章皇后寝疾时,尝云:∋我无他忧,惟虑瞑目之后族属不能敦睦,为人所笑,须朝廷常为约束。(今闻宋元翰果诣京府求分家财,已令勿问,仍谕其亲属益务孝谨,以遵先后遗戒焉。 元翰,偓之幼子也。

社会上同居共财的,往往导致财产诉讼。更有甚者利用󰀂同居共财 之形式,行侵占之事实。据朱熹说:󰀂又某往在临漳,丰宪送一件公事,有人情愿不分,人皆为美,乃是有寡嫂孤子,后来以计嫁其嫂,而又以己子添立,并其产业。后委郑承看验,逐项剖析仔细,乃知有情。 [10]卷一#六,2650为人所称许的同居共财,经朱熹调查,竟隐含弟弟设计嫁嫂逐侄进而吞并其家产的私情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亦记载了一例非常典型的诉讼:

何南夫生三男,长曰点,次曰大中,幼曰烈。大中出家死绝。点有子曰德懋,七岁而父母

亡,十二岁而祖亡,藐然孤儿,茫无依归&&何南夫身殁才及两年,德懋忽出家,投常山县茗原寺为行童&&何烈之设谋用计,何其忍哉!故国家立法有曰:诸诱引或抑令同居为童行、僧、道,规求财产者,杖一百,仍改正,赃重者作赃论。正为此也&&德懋年齿渐老,颇知家事,始有不甘乃叔抑逼之心,遂于淳祐二年归俗长发,还与何烈同居。何烈年老依违,悍妻在傍,爱子在侧,不能明断勇决,区处德懋,分屋而居之,析田以瞻之。德懋隐忍,不免袖手以待乃叔之死,叔死而讼兴矣&&案即今监族长并监乡司根刷何氏见在物业,索出产簿参对,与作两分均分,置

[11]卷五,138

立关书,析开户眼,当官印押,以绝两家之讼。

[1]卷五九,1328

此案为何烈霸占其侄何德懋的家产而引发的诉讼。何德懋7岁父母双亡,12岁祖父去世,只能依靠叔叔何烈。可是当其祖父去世两年后,何烈便逼其出家为僧,家产自然落到何烈手中。德懋壮年还俗回家,何烈为继续霸占其家业,依然不分家,德懋无计可施。等到何烈死去,德懋方才去县衙告状,讨得家产。社会上同居共财的,有不少是利用这一形式行吞并之实,只是没有󰀂东窗事发 罢了。

由于产权不明晰,家庭财产纠纷引发的诉讼必多,故而法律向着明晰个人产权的方向发展,即早点分家使财产真正归属于个人。当时地方官在处理此类案例时,大多为󰀂下合人情 ,同时也为了减轻地方诉讼负担,󰀂依法 判令其分家了事。

归纳前文所论:法律儒家化以后,立法理想与社会现实的矛盾便凸现出来,基于这一理念的󰀂别籍异财法 不仅与现实脱节,而且助长家庭财产诉讼,使基层司法的负担大为加重。同时,两宋时期繁重的差役亦对百姓的󰀂别籍异财 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下,󰀂别籍异财法 不得不作出相应的修改。总之,立法应当立足于社会现实,法律来源于生活,社会现实的变化要求法律也要与之相应地变化。

[参!考!文!献]

[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LiTao,XuZizhiTongjianChangbian,Beijing:

ZhonghuaBookCompany,2004.]

第3期包伟民!尹成波:宋代󰀂别籍异财法 的演变及其原因阐析

103

[2]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SimaQian,Shiji,Beijing:ZhonghuaBookCompany,1985.][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QuTongzu,TheLawandSocietyofChina,

Beijing:ZhonghuaBookCompany,2003.]

[4]房玄龄:∃晋书%,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FangXuanling,Jinshu,Beijing:ZhonghuaBookCompany,1982.][5]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YongRong,etal,SikuQuanshuZongmu,Beijing:

ZhonghuaBookCompany,1983.]

[6]罗顾:∃鄂州小集%,清咸丰粤雅堂刊本。[LuoGu,EzhouXiaoji,Yueyatang,QingXianfeng.][7]窦仪:∃宋刑统%,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DouYi,SongXingtong,Beijing:LawPress,1999.][8]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XuSong(ed.),SongHuiyaoJigao,Beijing:Zhonghua

BookCompany,1987.]

[9]蔡襄:∃莆田居士蔡公文集󰀁福州五戒%,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CaiXiang,∀FuzhouWujie,∀in

PutianJushiCaigongWenji,Beijing:BeijingLibraryPress,2004.]

[10]朱熹:∃朱子语类%,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ZhuXi,ZhuziYulei,Beijing:ZhonghuaBookCompany,1994.][11]佚名:∃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Anon,MinggongShupanQingmingji,Beijing:

ZhonghuaBookCompany,1987.]

[12]吴松弟:∃中国人口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WuSongdi,TheHistoryofChinesePopulation,

Shanghai:FudanUniversityPublishingHouse,2000.]

[13]袁震:∃宋代人口%,∃历史研究%1957年第3期,第9-46页。[YuanZhen,∀ThePopulationoftheSong

Dynasty,∀TheHistoryStudies,No.3(1957),pp.9-46.]

[14]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LiangFangzhong,TheData

ofChinesePopulation,FarmlandandTaxationinHistory,Shanghai:ShanghaiPeople󰀁sPublishingHouse,1980.]

[15]杜正胜:∃传统家族结构的典型%,见∃古代社会与国家%,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第

780-853页。[DuZhengsheng,∀TheClassicStructureoftheTraditionalClan,∀inSocietyandStateofTraditionalChina,Taipei:YunchenCultureCorporation,1992,pp.780-853.]

[16]程民生:∃宋代家庭人口数量初探%,∃浙江学刊%2000年第2期,第135-140页。[ChengMinsheng,∀A

PrimaryStudy

on

Family

MembersNumber

during

the

Song

Dynasty,∀

Zhejiang

Journal,

No.2(2000),pp.135-140.]

[17]王曾瑜:∃宋代农户平均家口数的估计%,见∃李埏教授九十华诞纪念文集%,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

第226-230页。[WangZengyu,∀AnEstimateofAverageMembersinaFamilyintheSongDynasty,∀inTheCollectionofPaperonthe90thAnniversaryofProfessorLiYan,Kunming:YunnanUniversityPress,2003,pp.226-230.]

[18]脱脱:∃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Tuotuo,TheHistoryoftheSongDynasty,Beijing:Zhonghua

BookCompany,1985.]

[19]程颢、程颐:∃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ChengYi&ChengHao,TheCollectionoftheCheng

Brothers,Beijing:ZhonghuaBookCompany,2004.]

[20]袁采:∃袁氏世范%,中华再造善本,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YuanCai,YuanshiShifan,Beijing:

BeijingLibraryPress,2003.]

[21]佚名:∃元典章󰀁户部%,清光绪三十四年刻本,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Anon,YuanDianzhang:Hubu,

Beijing:ZhonghuaBookCompany,1959.]

[22]许怀林:∃陈氏家族的瓦解与义门的影响%,∃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第157-165页。[XuHuailin,∀The

DisintegrationoftheChenClanandtheInfluenceofthe∗Yimen∗,∀TheStudyofChineseHistory,No.2(1994),pp.157-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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