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从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大体上都是实行的计划经济。建立初期,由于种种原因,各国都建立过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客观上,当时我国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国民经济实力十分薄弱,现代工业很少。主观上,当时在理论上普遍把计划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重要特征。它在社会经济规模不大,经济关系和经济结构还比较简单,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特别是处在外部被包围、封锁的情况下,对于集中全国人力、物力和财力,恢复经济,巩固政权,制止战乱,奠定工业化基础,均起过积极作用。
(二)计划经济的利与弊
我国原有的经济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这种的建立在许多方面借鉴了苏联的经验,不过更重要的是由于它有利于解决我国建国初期所面临的严峻的政治经济问题。第一、这一便于国家直接参与经济生活,壮大公有制经济,从而巩固政权;第二、在国内经济生活紊乱、国际上与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的条件下,实行这一是稳定经济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工业化积累的有效方法;第三、这一适于协调宏观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集资源配置功能和社会协调功能于一身,在最大限度地进行工业化积累的同时,维持人民较高的就业水平和基本的生活需要。
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曾经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联系的日益复杂,这种的弊端就日益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第一、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管得过死,企业缺少应有的自主权;第二、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第三、分配中平均主义严重;第四、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比较单一。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把我们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转到大力发展生产力方面,而生产力的发展与经济的状况密切相关,这就必然把改革问题尖锐地提到人们面前。正是在这样重要的转折时刻,远见卓识,深刻地总结了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和理论探索的成果,开始提出社会主义要搞市场经济的思想。 早在1979年,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改革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论断,高度评价这个决定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政治经济学”。这里虽然没有提到“市场经济”这个概念,但这个决定的内容,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基本上是一致的。 1985年,又鲜明地指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多年的经验表明,要发展生产力,靠过去的经济不能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吸收资本主义中一些有用的方法来发展生产力。现在看得很清楚,实行对外开放,搞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进行一系列的改革,这个路子是对的。1987年,进一步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嘛。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
资本主义的。”“我们以前是学苏联的,搞计划经济。后来又讲计划经济为主,现在不要再讲这个了。”
1990年底,又针对当时在计划和市场问题上的思想混乱,强调指出:“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搞懂,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分不在于是计划还是市场这样的问题。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也有计划控制。”“不要以为搞点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道路,没有那么回事。计划和市场都得要。不搞市场,连世界上的信息都不知道,是自甘落后。”
1991年初,再次指出:“不要以为,一说计划经济就是社会主义,一说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不是那么回事,两者都是手段,市场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
1992年初,在南方谈话中更加明确地提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这就对社会主义可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长期争论不休、但又事关重大的问题,作出了一个透彻、精辟的总回答,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作为姓“资”还是姓“社”的标志这样一个传统思想的束缚,对我国的经济改革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成为我们党制定的基本理论依据。 二、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含义
党的十四大正式宣布:“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标志着我国经济的根本变革有了明确的目标和得以实现的理论基础,初步解决了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二)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理论创新在于,一方面把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制度相离析,把它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和方式;另一方面又强调我们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性以外,还具有自己的特性,表现为:
(1)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企业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各类不同的企业都进入市场,国有经济在市场平等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
(2)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运用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提高,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
(3)在宏观上,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正如江所说,“我们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这几个字是不能没有的,这并非多余,并非‘画蛇添足’,而恰恰相反,这是‘画龙点睛’。所谓‘点睛’,就是点明我们市场经济的性质。西方市场经济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符合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东西,毫无疑义,我们要积极学习和借鉴,这是共同点;但西方市场经济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搞的,我们的市场经济是在下搞的,这是不同点,而我们的创造性和特色也就体现在这里。”
三、如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依据的论述和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勾画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蓝图。《决定》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的紧密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些主要环节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
第二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问题,实质上就是所有制问题。 生产关系的形式要适应生产力的状况,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结论。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必然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在建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在所有制结构上重全民,轻集体,排挤个体,消灭私营,急于过度,盲目求纯,力求建立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公有制经济几乎是一统天下。实践证明,这种单一的所有制结构不符合我国的生产力状况,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这两个方面决定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决定了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有利于实现,避免两极分化。 第二,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和发展生产力。在经济依然落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要把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首要地位,这就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在走向 21世纪的新形势下,面对重大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我们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在对待所有制形式问题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都可以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的重大变化 (一)正确理解公有制经济的含义
公有制是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凡具有这种特点的所有制无论其具体形式如何,都属于公有制经济。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
“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体现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在经济发展不同阶段上,其布局要相应调整。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没有一定的量就没有一定的质,但单纯量的优势并不一定具有质的优势。质的方面主要体现在产业的属性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技术构成、科技含量、经济的整体素质、规模经济、资本的增值能力和市场的竞争力等方面。
公有制主体地位,既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以往人们只是简单地用公有制数量的多少来判断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地位,没有公有制的质量概念。党的十五大不仅把公有制质量标准引入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范畴,而且强调指出,公有制占主体既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什么是公有制经济的质?这就是说,公有制经济有很强的规模扩张能力,有很强的技术进步的能力,有灵活高效的管理和经营机制,有比较高的全员要素生产率。 一句话,和其它经济形式相比,有很强的竞争力。因此,对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来说,提高公有制的质量比增加公有制的数量更重要。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公有制数量很多,但质量不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可能不会是稳固的;相反公有制的数量减少一些,但质量提高了,在这种情况下,公有制主体地位不仅不会受到影响,而且会更加稳固。
(三)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集中体现在其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上。
所谓控制力, 一是对起决定作用的稀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控制力;二是对经济运行态势的控制力;三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趋势的控制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控股和参股企业来实现。 针对我国国有经济分布面广、散而小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这些重要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 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四)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多样化 公有制是就所有制的性质而言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则是指公有制财产的具体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二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是认真总结建国以来我们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得到的一个重要理论成果。 国家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居重要地位。但长期以来它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所有权和经营权集国家一身,
企业无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能参与市场竞争。与传统所有制相联系的生产组织和管理方式也落后于现代经济的发展。寻找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就是为了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有效地消除落后的管理方式。我国公有制企业数量众多、规模不一、类型各异,在所处行业和地区中的地位不同,国家对它们经营目标的要求和预期也不相同,这本身就决定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必然是多样化的。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实现形式。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由国家和集体控股,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质。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扩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相互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
股份合作制是溶股份制形式与合作制形式为一体的新的公有制形式。它实现了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的有机结合,是当前经济发展中群众愿意接受的、有利于灵活地组织经济活动的企业组织形式和资本组织形式,是在新形势下,非国有的其它公有制经济实现资产重组和资本结构优化的一种良好方式。劳动者除了按劳取酬外,还按投入的资本额取得相应的收益。这种形式也有利于城乡小型企业在改革中实现经营规模化和投资社会化,有利于提高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党的十五大指出,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要提倡和鼓励,并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至于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兼并、收购、出售等经营方式,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采用,公有制企业也可以采用。这就是说,资本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寻找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更好地和发展生产力。 (五)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1、非公有制经济的内涵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和外资经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私有成分。 2、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
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提供了多种市场经济主体。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多元出资者的产权关系,就必须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可以说,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公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多元出资者形成公司实体的过程中,只要国家和集体控股,就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目前,在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有制控股企业,从证券市场上筹资近 500亿元,其中吸纳了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从而大大拓展了公有经济的发展空间。在短短几年中出现了一大批发展后劲足,经济效益好,在国内甚至在国际上崭露头角的公司,如四川长虹、江苏春兰等等。 二是增强市场竞争力。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竞争的形成必须要有多元的产权主体为前提。在单一的公有制情况下,由于没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竞争对手,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难以引入竞争机制,这就使公有制企业失去了外在的压力,也难以形成活力,改善经营管理。因此,在相当大的可能性的空间里,支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为不同所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是公有制经济参
与竞争、提高效率的必由之路。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而带来的竞争,对公有制企业不仅仅是挑战,更重要的是机遇和动力。
三是外资企业的进入可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创新提供借鉴。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公有制企业在产业发展程度和技术进步的能力等方面与国外的先进水平差距很大。而积极利用外资,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是提高我国公有制企业的产业水准和增强技术进步能力的重要途径。 3、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促使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既要对它们鼓励和支持,又要对它们进行引导。十六大再次强调了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其对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作用。强调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出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一、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实行这样的分配制度,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在分配上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在整个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中,既不能因为强调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而否定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发展,也不能因为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而动摇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的内容是: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社会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是由其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 首先,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平等,在公有制内部人们不能凭借公有的生产资料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从而使消费品能够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式分配。 其次,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条件。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既不会像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那样,为了群体的生存而不得不实现平均分配,也不可能像物质极大丰富的主义社会那样,实行按需分配,劳动作为谋生手段,要求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所以,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然选择。
再次,在社会主义社会,旧的分工还没有消失,劳动还存在着重大差别,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 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一)确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有其客观必然性。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及其实现形式,决定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必须结合
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本身就包含着按要素分配的必然性。此外,提高生产要素配置的效率,即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就应鼓励人们更多地投入生产要素,也必须实现按生产要素分配;
3.“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是基本理论依据,同劳动价值论并不矛盾。 按生产要素分配和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一致性决定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可以结合起来。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类型
按劳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体分配方式,这是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经济、港澳台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然存在按劳分配以外的多种分配方式。
1.以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个体劳动和经营收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获得的收入,即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劳动者的工资收入。
2.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主要是资产收益,指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和个体经营者获得的资产收益。
3.管理和知识产权类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社会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的收入;按资本分配得到的利润收入,主要是指我国私营企业主和外资及港台澳投资的企业中的企业主按资本获得的利润收入。此外,还有国有企业的承包者和租赁者通过经营成果分配获得的收入,以及风险收入等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是资本、技术、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按其直接或间接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数量和质量、或贡献率获取收益的分配方式。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实质,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对于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来说,任何生产要素的投入都会产生相应的收益索取权。不然,要素所有者宁可让他的要素闲置,也不会让人无偿使用。允许按生产要素分配,才能鼓励生产要素有效、合理的流动,优化配置,提高使用率。所以,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是现代经济条件下必须遵循的收入分配原则。 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并非是根本对立的。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分配原则,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通行的分配规则,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在一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两种分配原则的结合提供了存在的依据。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可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并行不悖。从全社会范围看,公有制经济内部主要实行按劳分配,非公有制经济则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从公有制经济范围看,在劳动者同时拥有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场合,他们既获得按劳分配收入,也取得生产要素分配收人。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以按劳分配排斥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不能以按生产要素分配否定按劳分配及其在分配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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