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皿确砚娜修舜婚盼》幼于施洋尽卒两墓《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已经八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21月29日审议通过,将于199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价格法》颁布实施,是我国价格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价格工作开始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当前,学习、宣传、贯彻《价格法》是价格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就是要了解《价格法》的基本内容,领会《价格法》的精神实质。《价格法》由总则、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的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价格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四十构成。《价格法》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它确立了宏观经济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主要是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的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的方式和手段、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一、规定了《价格法》的适用范围《价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这包含三层意思: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进行价格活动时,都必须遵守本法。必第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适用本法。广义上的价格一般包括商品、服务及生产要素价格。考虑到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有很大的特殊性,需要由专门的法律规定,所以本法对价格的范围限定在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包括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的价格,如工业品价格、农副产品价格、房地产价格、科技产品价格和信息产品价格等。服务价格包括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具体分为交通运输、邮电资费、居民生活服务收费、城市公用设施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技术服务收费、旅游收费等经营性收费,以及医疗、教育等事业性收费。第三,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目前称为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进行的收费,是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以补偿服务成本消耗的一种价格行为。这种收费的出现是补偿成本的需要,其收取标准是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的,这部分费用不应由全体纳税人承担,因此应该纳入价格管理范畴。如果作为税收管理,为缓解财政困难,弥补经费不足,将造成收费规模的膨胀和收费标准的提高;而作为价格管理,则要综合考虑价格总水平控制的需要、财政和收费单位状况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有利于控制收费规模和治理各种收费。但鉴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有其特殊性,内容比较复杂,需要清理、规范,因此,《价格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另行制定”。目前,国家发展计委已起草《国家机关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近期上报。在出台国家机关收费管理办法之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的国家有关,履行其管理职能。二、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价格机制和价格管理原则1、价格机制。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市场在宏观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价格改革是市场发育和经济改革的关键,建立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是我国价格改革的根本任务。价格改革的任务不仅是要理顺价格结构,为经济运行提供一套正确的价格信号,更重要的是,它作为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实现了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突破僵化的计划价格管理,扩大★法制建设放开价格的比重,才能为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中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创造前提条件,才能促使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市场的发育、竞争的形成,从而为整个国民经济注入活力,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没有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就没有整个经济运行机制的转换。我国价格形成机制转换的目标,是要由过度集中的行政定价为主转换为国家下的市场定价为主。建立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具体内容是要实现五个转换。第一,实现价格决策主体的转换。由定价为主向企业定价为主转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盈亏、我、将成为自主经营自负自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经营主体。商品价格的高低从而实现利润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物质利益;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也迫切要求具有价格决策权。商品的直接生产者和经营者有了定价决策权,能够比较直接、及时地反映生产成本、市场供求、消费心理等变化,这是使价格合理、灵活的前提。因此,经营者自主定价是实现市场形成价格的前提,它要求除不适宜竞争的垄断性强的以及对社会稳定、经济长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仍由定价、指导价外,其他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都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即“谁生产、谁经营、谁服务,谁定价”。第二,要实现定价形式的转换。要由行政定价为主向市场调节价为主转换,即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定价、指导价外,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三,要实现价格形成途径的转换。市场形成价格是社会主义市场价格的核心,它要求让价格回到交换中去,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绝大多数产品价格要通过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以及消费者之间的竞争来确定。在市场竞争中,形式上享有定价权的经营者实际上受着价格的支配,任何单个的经营者都不能地主观地决定市场价格,只能接受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并参照这一价格来不断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进而引起产生要素在不同部门、不同商品之间的合理流动。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是一个内在的使价格趋向合理的自动调节机制,正是这种高度灵活、自动调节的价格形成机制,能够及时对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真实反映供求关系的价格信号,把有限的人、财、物等经济资源不断地以优化的配置流向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促进生产结构与消费结构相适应,达到合理配置资源、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的目的。第四,要实现价格形成机理的转换。要让价值规律、供求规律成为价格形成的基本的支配规律,不仅市场调节价的形成要以供求为基本导向,而且行政定价的形成也要建立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的状况。第五,要实现价格方式的转换。要从依靠行政手段直接控制价格为主的方式转变为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间接价格为主的方式,即国家对价格的的重点是控制价格总水平,并主要通过调节供求总量去实现。对微观的具体价格,除极少数直接管理外,绝大部分不再由国家直接干预,主要是通过平衡宏观总量,调节商品供求,培育和发展市场,垄断,促进竞争,规范和指导企业价格行为来影响价格的形成和变动。定价形式是国家经济和价格管理决定的,也是价格作用于商品价格的结果,反映了价格的形成基础,决定定价形式的核心是定价权的归属问题。《价格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指导价、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市场调节价在市场价格机制中占主导地位。市场调节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是经营者,形成途径是通过市场竞争。实际上,市场供求对价格的最终形成起了决定性作用,正是由于集合在市场上的商品供给者和商品需求者所形成的两股不同力量互相影响而导致价格的形成,经营者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指导价,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这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由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引导经营者据以制定具体价格。指导价既体现了国家行政定价强制性的一面,又体现了经营者定价相对灵活性的一面。定价,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定价具有强制,属于行政定价性质。凡实行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价格管理原则。在计划经济下,我国的价格管理主要是直接管理,实行统一定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要求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确立经营者在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主要是支持和促进经营者公平、公开、合法的价格竞争,而不是直接干涉、制定具体的价格。但是,市场形成价格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缺陷,而且,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不完善,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秩序远未建立起来,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还很严重。为了克服和弥补这些缺陷和不足,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对市场经济中的价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是必要的。因此《价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三、界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经营者是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在市场价格机制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对此,《价格法》充分肯定了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经营者有权自主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指导价浮动幅度内制定价格;依法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为了保护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第十一条还规定了经营者可以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赋予经营者价格权利的同时,《价格法》也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指导价、定价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但经营者制定价格并不是随心所欲,而是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价格法》规定了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销、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不得收取任何。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未完,市场发育不完善,市场竞争不充分,尤其缺乏必要的价格法规制约,少数经营者利用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暴利的现象十分突出,社会反映强烈。对此,《价格法》第十四条列举了几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一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四是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是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岐视;六是采取抬高等级、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抬高或者压低价格;七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是法律、行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如果经营者实施了这些不正当价格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不仅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且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价格法》第15、16、71条还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进出口商品的价格管理和行业组织的价格活动,专门做了规定。四、规范了的定价行为经过19年的价格改革高度集中的定价制度已被打破,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由市场形成,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指导价或者定价。《价格法》对指导价、定价的权限和范围予以明确: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指导价或定价;指导价、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未入定价目录的,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已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制定售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未予标明的费用全建立★法制建设指导价定价不得越权定价否则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价格法》对制定指导价定价。、、,,,违法行为的职权的依据原则也做了规定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季节差价为了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的定价行为《价格法》还对制定价格的程序专门做了规定制定指导价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属于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指导价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指导价定价制定后应当向经营者消费者公布五明确了对价格的宏观9年的价格改革传统的价格管理经过1已经发生根本变化绝大多数适宜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已经放开但是放开价格不等于撤手不管新形势下对价格的管理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价格法》专设一章对价格总水平作了规定明确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和措施予以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价格总水平的方式主要采取经济手段法律手)寸在实践中行段辅之以行政手段《价格法X之有效作用很大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等经济手段予以了肯定为了保证农业的稳定发展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价格法》规定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为了防止市场价格可能出现的过分上涨或者剧烈波动《价格法》还规定了对价格的临时性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六完善了监督检查加大了处罚力度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多年以来各级物价部门行使价格管理权价格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都由各级物价部们下设的物价检查机构行使并且职工物价监督站受物价检查机构委托行使价格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后物价检查机构作为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但无权委托职工物价监督站实施行政处罚为了规范价格执法更好地实施和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符合《行政处罚的要求《规定为县级以上各级法》价格法》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实施后价格管理权价格法》价格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统一由价格主,。,,。,,。。”,,,,:“,,。”,、、,、。、,,。,,。,:“。,,,、、、,。”,,、,。、、,。,,:,。,。、,:管部门行使有利于价格工作的协调和机构的稳定执法主体为价格主管部门只是用印出庭等的名义有变化具体工作仍由内设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并不意味着要撤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为了保障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的实施和执行实现国家的价格管理职能《价格法》赋予了价格主管部门相应的职权询问权查询和复制资料权核对银行的资料权责令暂停营业权和先行登记保存权对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消费者的价格社会监督以及价格监督《价格法》也作了专门的规定为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保证《价格法》的正确实施《价格法》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了法律责任对经营者的不执行指导价定价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明码标价和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行为依其违法行为的性质与危害程度的不同《价格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法》还对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的越权定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了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作者单位国家发展计委价格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