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
【发布文号】农便函[2006]28号【发布时间】2006-10-31
近接各地反映,在契税征管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根据现行契税政策,现就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受赠土地、房屋的征免契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行为)包括赠与,不包括继承。总局在《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中进一步明确,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继承是指法定继承行为。今年,总局发出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未对现行契税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的规定,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44号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二)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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