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第二章知识点
1.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2.国务院有关部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3.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4.一地、三域、指导性规划编辑篇章或者说明,专项规划编辑说明书。 5.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1)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2)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3)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6.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上述,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7.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
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8.公众参与只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实施的主体:规划编制机关,公众参与的时间是: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前,公众参与的对象是: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公众参与的形式: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
9.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开展环评的,不予受理其规划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适当简化,简化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价的内容都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
10.重点领域规划环评有关要求:
1)切实加强区域、流域、海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
2)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环评质量,把规划环评早期介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建设规划编制,实现与规划的全过程互动作为切入点。
3)不断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的实效性,把保障资源开发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作为落脚点;
4)认真做好交通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环评,把协调好规划布局与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关系作为着力点。
11.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水平要求、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12.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以及洄游通道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开发建设规划,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进一步强化以下内容:
1)将重要水生物种资源及其有关栖息场所列为敏感目标,开展重要水生物种资源及其关键栖息场所等调查监测,科学客观地评价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长期影响,并按照避让、减缓、恢复的顺序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措施。
13.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二是规划草案的一部分,因此,必须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同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4.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应该在专项规划基本编制完成,针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才能实现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
15.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做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16.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17.审查小组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资料、数据,评价方法,分析、预测和评估情况,提出的对策和措施,公众意见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18.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2)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4)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1)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2)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3)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4)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5)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6)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7)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1)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2)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21.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2)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3)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4)跟踪评价的结论。
22.对违法人员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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