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斌
[摘要] 本文划分了中国当代法治历程的三个阶段,阐述了法治文化的内涵,探讨
了法律文化、法制文化、法治文化三者的联系与区别,并从学科的角度对法治文化、法学理论、法律史学三者的区别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作者]
法律
法制
法治
法治文化
刘斌(1956—),男,山西朔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
生院副院长。研究方向为法治文化与法治新闻。
本文在下面的语境中探讨与我们国家法律、法制、法治相关的问题:法律是指由国家权力机构制定、用来调整社会成员行为及社会关系的强制性规范;法制是指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法治是指民主政治社会的一种治理模式。
一、法治与法治文化
法治理论来自西方,但有学者认为“法治”不是舶来品,早在先秦时期法家就提出“法治”的概念,故有“儒家人治,法家法治”之说。如果我们不是仅仅从文字上来解读,而是把法治视为一
〔1〕从历史来种社会或国家的治理模式,那么,先秦时期的那个“法治”绝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看,我们国家并不具备法治的传统,家长制、君主制、宗法等级制、皇权至上、法随君出、衙门作风以及官本位的观念形成了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主要方面,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基本上是一部人治史。
中国民众法治之梦的开篇应当是在1895年的变法维新运动,但真正意义上法治的开端应当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中共中央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从建国初到第十一届三中全会(1949年—1978年)这一阶段,我国在立法上虽然产生了共同纲领、宪法、婚姻法、刑法等重要法律,但从诸多的政治运动和治理社会的方式来看,基本上属于人治。如果我们回顾中国的法治历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1978年—1999年,可称之为实现法治的思想准备阶段,此间,思想理论界经历了拨乱反正
〔1〕俞荣根先生在《正本清源 折中融西》一文中认为这是一种误读。法治的理论要旨与帝王专制水火不容,法家之学主张君主“独断”、“独听”、“独视”、“独治”,是极端的君主绝对专制主义,根本不是什么法治理论。详见《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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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刀制与水治”、“以法与依法”的争鸣,国家治理层面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之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总纲。这一阶段总的特点是国家与社会的治理逐步进入法制的轨道,在思想观念上完成了由法制向法治的转变。
从1999年—2010年,可称之为实现法治的前提准备阶段。法治的产生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为前提。在这一阶段,法律至上、司法独立、公平正义、依法行政、保障人权等理念得到人民大众的普遍认可,市场经济基本形成,民主政治有了较大的改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一阶段总的特点是法治的理念深入人心,法治的实施条件基本具备。
从2010年开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标志,理论上可以认为中国从此进入法治
〔2〕这一阶段首先需要实施的是法治政府,公权力要受到限制,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法的实施阶段。
治要从纸上和口号走向全面的实践。
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呈现出来的一种文化状态和精神风貌。具体而言,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是人们
〔3〕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
法治文化的内涵主要包括法治的基本理念、基本关系和基本理论、法律制度文化、法律组织文化、法治设施文化、法治行为文化、法律语言与文本文化。
法治基本理念主要包括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权利及法治意识〔4〕、法治观念〔5〕、法治原则〔6〕、法治精神〔7〕和法治素质等。
基本关系主要包括法、理、情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法治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法治与宗教习惯的关系,法治状态下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法治与民主政治的关系、法治与公民社会的关系、法治与个人自由的关系、司法体制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当代法治与传统法制的关系、西方法治与中国法治的关系等。
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中国法治的历史进程,法治的人性基础、法治的文化环境、法的制定及其实施、法治的主体性与民族性、法治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司法仪式与程序的文化内涵、法治的实
〔2〕关于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卓泽渊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准备阶段(1978年─1993年):我国法治建设开始准备的时间,也许可以定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也许可以定在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或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二是起步阶段(1993年─2010年):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起步点在哪里,也许可以将其确定在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产生。 因为没有这一修正案,中国社会还不能说就开始了真正的法治──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三是形成及其完善阶段大致从2010年开始。详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1页。
〔3〕有人认为,法治文化就是法律制度、法治精神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的程度和人们对法律信仰水平的总和。——就法治意义上讲,法治文化是法律和文化的有机统一。也有人认为,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它是法律至上的文化。参见尤正海:《普及现代法治精神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北大法律信息网,2009年9月14日。李德顺先生认为:“法治文化是指实现了法治的国家和社会所具有或应具有的文化。”“在现实形态上,法治文化是一个经济、政治、社会一体的文化体系。”“可以将法治文化一般地描述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以民主为实质的社会文化体系。”详见《法治文化论纲》,《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4〕包括信仰法律的意识、遵守法律的意识、运用法律的意识和维护法律的意识等。〔5〕包括以自然人为主的本位观、以法律为至上的法权观和以权利为主的权利与义务观等。
〔6〕包括法律至上的原则、司法独立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行政的原则、权力制衡与监督的原则等。〔7〕包括民主精神、自由精神、以人为本精神、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精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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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形式、法治文化的价值追求、中国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问题、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措施与路径、法治状态下的廉政与反腐败体系建设、法治状态下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与路径、法治状态下人的生存与发展模式、乡规民约与少数民族地区涉法习俗、人文素质与法治人格的塑造、中西法治文化比较及法治文化的特性等。
法律组织文化是指依法设置的制定、执行、维护法律制度的专门法律机关和组织在长期运作和实践中形成的、为其成员普遍认可和遵循的、具有本组织特色的思维模式、价值观念、群体意识、精神风貌、风尚习惯、行为规范和管理方法。法律制度文化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依法制定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所体现的法治精神,以及法律制度形成过程中的文化原因、实施过程中的文化环境、修改完善过程中的文化因素。法治设施文化是指法治设施所承载的法治理念和蕴含的法治文化,包括设计理念、象征意义、所体现的法治精神、所传播法治的理念等。法律行为文化是指行为主体涉法行为所具有的精神内涵、所秉持的价值取向、所体现的文化特征。法律语言与文本文化是指人们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与艺术作品以及法律文书中所反映的法治内涵、所体现的
〔8〕法治精神和所具有的文化特征。
二、法治文化、法制文化与法律文化
与法治文化相近的称谓主要是法律文化与法制文化。就称谓产生的时间顺序来看,大致是法律文化在先,法制文化紧随其后,法治文化又在其后。在有些学者使用法律文化一词不久,另一些学者提出法制文化的概念,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加快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又有一些学者使用法治文化这一概念。目前这几个称谓并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没有明确的界限,而且学者们各自不断地为这三个概念注入新的内容,对每一个概念也有不同的表述和解读。此外,还有的学者
〔9〕使用“法文化”这一概念。
在我看来,法律文化、法制文化、法治文化的出现,反映了人们认识事物的不断深化,也反映我们国家法治进程的不同阶段。那么,这三者之间究竟存在哪些联系与区别呢?
关于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联系与区别,我的理解是:就一般情况而言,法律的表征是条文、是强制性的规范,法治的表现形式是法的统治、是一种社会治理模式,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法治的基础在于有较为完备的法律。而法律文化则是法律在起源、制定、实施、演变、沿革过程中所具有的文化内涵和所体现的精神风貌,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呈现出来的一种文化状态和精神风貌。就研究现状而言,法律文化较多的侧重于历史,法治文化更多的侧重于现代。虽然有些学者将法律文化的内涵定义为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各种法律活动
〔8〕参见刘斌:《中国当代法治文化的研究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9〕张晋藩、俞荣根等先生称“法文化”,其内涵似乎泛指与法相关的一切文化,既包括法律文化,也包括法制文化与法治文化。俞荣根先生在《文化与法文化》一书中,曾用多章篇幅对“法文化”进行了思考与探索,该书由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出版。此外,丁金山在《天道演化哲学》中认为:法文化指人类改造自然及构建社会所依照的方法、惯例、标准、规程等组成的文化的总称。广义的法文化可以追溯人类起源时期,狭义的法文化主要目的是以强制力量规范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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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但从倡导法律文化的研究者来看,主要集中在研究法律制度史及法律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
思想史的学者群,而法治文化的倡导者主要从事法理、现代法及法学之外学科的学者,还有为数不少政法系统实务部门的人士。此外,从近几年大众传媒与学术期刊的提法来看,这两个概念也在逐渐明晰,称谓一般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当代法治文化”。当然,法律文化的研究并非摒
〔11〕法治文化的研究也脱离不开传统的法律文化〔12〕弃现代法治,,两者的区别除了侧重点不同外,根
本区别在于法律文化主要是就法律制度本身而言,法治文化主要是就社会或国家的治理方式而言。可以说我们国家有着历史悠久的法律文化,但不能讲我们国家具有历史悠久的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与法制文化的联系与区别要从法治与法制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中找寻。法治与法制二者的联系在于:法治的内涵与外延应当大于法制;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在现代社会,法治应当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最终应当是实现法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法制一般只注重法的工具性功能,认为法是治国的一种工具和手段,而法治更注重法的价值目标和追求,以民主和权利为本质要求,法制则不一定以民主为前提,有时法制可以完全建立在专制的基础上,排斥或不讲民主。第二,就其内涵而言,法制是指法律制度及其实施,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相对于“人治”而言,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略,是民主社会的一种治理模式。第三,就其产生而言,法制的产生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时代的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有在民主制的国家才能产生法治。第四,就其所奉行的原则而言,法制所奉行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所奉行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权力要受到制衡与监督。第五,就其基本要求而言,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能由当权者肆意妄为。第六,就其主要标志而言,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司法、执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
〔13〕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法律”、“法制”与“法治”含义的不同,必然带来“法律文化”、“法制文化”与“法治文化”内涵的差异。法治文化不仅关注法律、制度本身及与之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中的法律现象和法制问题,同时注重对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的阐发,注重对法的价值追求的体现以及对人的尊严和权利的维护。区别“法律文化”、“法制文化”与“法治文化”,既是不同内涵
〔10〕关于法律文化的内涵,还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文化是人们从事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思想模式。”“它泛指一定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既包括法律意识,也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它是以往人类法律活动的凝结物,也是现实法律实践的一种状态和完善程度。”“法律文化由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和法律艺术组成。”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思想观念、理想人格、情感倾向、行为趋向。即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价值选择、思维模式、情感模式和行为模式的总和。”有的学者将法律文化理解为:“法律现象的精神部分,即由社会的经为模式的总汇。”参见“百度・百科名片”。
〔11〕例如中国法律史学会2005年召开的年会,就将“中国文化与现代法治”作为主要的议题。
〔12〕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与人文学院于2009年联合举办的高端学术论坛,也是以“中华文化与现代法治”作为会议的主题。
〔13〕本段在阐述中综合了诸多学者的观点,参见“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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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又是厘清相互之间界限的要求,同时也是不同时代的要求。
三、法治文化与法学理论、法律史学
从学科的角度看,与法治文化关系密切、相互临近的学科主要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史学,但它们不是处于同一个学科层次。法治文化是多个一级学科交融的学术平台,除法学之外,它还涉及哲学、社会学、历史学、政治学、文化学、艺术学、语言文学等学科,而法学理论与法律史学只是法学一级学科之下的两个二级学科。“法治文化”既是法学学科与社会现实结合、拓展研究领域的产物,也是法学与哲学等多门人文社会学科深度融合的产物,法治文化具有自身独特的学科性质和意义。
法治文化与法学理论的区别还在于:一是学科的属性不尽相同,法学理论是一门纯理论的学科,法治文化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术平台;二是研究的范畴不同,法学理论研究的范畴主要包括法的起源与发展、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作用与价值以及法与社会等问题,而法治文化的研究范畴主要包括法治理念文化、法律制度文化、法律组织文化、法治设施文化、法治行为文化、法律语言文学艺术与文本文化以及与法学交叉学科的相关问题;三是所属的各研究方向涉及的学科不同,一般来说,法学理论所属的研究方向一般限于法学门类自身,而法治文化所属的研究方向基本上是跨学科门类或多学科的综合研究。
法治文化与法律史学的区别还在于:法律史学主要研究历史,法治文化主要研究现实;法律史学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思想史和制度史,法治文化的研究范围较之法律史学更为广泛,法律行为、法治设施和法律语言文本也在其研究的范围;在研究方法上,法律史学更多地采取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法治文化还要采取社会调查、定量定性分析及跨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以研究法律制度为例:法治文化不是就法律研究法律,不是就制度研究制度,而是要研究法律制度本身的文化内涵、所体现的法治精神,探讨法律制度形成过程中的文化原因、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文化环境、法律制度修改完善过程中的文化因素。
法治文化是一个多学科交融的学术平台,这一巨大的学术平台目前处于破土动工时期,并不成熟,需要我们花费较长的时间和较大的精力建设。构建法治文化学术平台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也是法学研究乃至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前沿问题。从文化的视野研究法治,代表法学研究的前进方向,这项研究不仅要靠法学研究者的努力,同时需要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同仁共同探讨,共同建设。
(责任编辑
朱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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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总第23期)Journal of CUPL No.3
A Bimonthly
May
2011
ABSTRACTS
Liu Bin/
Three Subjects on Legal Culture22
Professor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bstract: This paper divides Chinese contemporary history of the rule of law into three stages,
discusses the connotation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legal culture, the legal system culture and the rule of lawculture, and explain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legal theory and legal history from theperspective of academic.
Associate professor, School of the Civil Law, Commercial Law & Economic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Han Bo/
On the “Interested Party” in the Litigation Aroused by Execution Objection27
Abstract: An accurate definition of the“Interested Party”in the litigation aroused by execution
objection and the person not involved in the case is the basic prerequisite for the litigation aroused by executionobjection and execution objection itsel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terested Party” and the person notinvolved in the case is of conclusion instead of coordination or cross reference. The containment of the“Interested Party” to the person not involved in the case is a realistic choice. The person not involved in thecase is actually the substantive“Interested Party”. We can find rationality not only in the litigation thatignited by substantive“Interested Party”but also in the litigation that substantive “Interested Party”issued. But some studies need to be done on the practicalities of the two kinds of litigation.
The Structural Integration and Exercise Separation of Membership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Also on the Dual Relief of Rights36
Zheng Jingyuan/
Associate profeesor of Shaoguan University Law School.
Abstract: Membership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includes the right to vote, vote and stand for
election, and many other brandh rights which forming a kind of “integrated structure.” However, thereexists a unresolvable paradox in law between the membership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and its independentexercise. As a result, the separation of rights, contrary to the integtation of rights, comes into being. It takesthe autonomy of will as the premise to exercise the legitimacy, takes the unbalanced protection as a meansof protection to improve the legal status of participation right effectively, takes the professional services asend to break the barriers to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member. Therefor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egal interestsof farmers effevtively, the integrated structure of membership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must be accompaniedby a corresponding agent system and a representative system in the future. And when the right is damaged,it should be resolved through the private-public dual relief model. These measures can resolve the paradoxof integrated structure of membership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effectively, and overcome the difficulties inautonomous exercising of the rights maximumly.
Shan Chun/
Chinese Constitution in 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49
Professor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bstract: Constitution is the guidance to the rule of law, aiming at safeguarding civil rights and
constituting a legal base for social harmony and sustained development. Current Chinese Constitution hasbeen the summary of political experience and legal theory concerning 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and revision,exhibiting its historical commitment and humanistic orientation of Chinese national feature. By highlightingthe legal concept of the civilian and weakening the class differentiation of the people, human rights and therule of law have been accepted by the revised current Chinese constitution and thus the current ChineseConstitution has accomplished a modern transformation from its human-centered cultural tradition to right-centered modern orientation. The sacred conviction on constitutional right and the consummation of consti-tutional validity expressed by Chinese in their current constitution have a clear indication that China haspromised herself to build a legal society and a modern constitutional system.
The Value and its Construction of Company Registration Validity
Zhang Yaguang & Wang Yan/
63
Associate professor of editorship, Administration and Law of Communist
Party School of Jilin Province;professor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Center,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Harbin,doctor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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