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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惯法对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影响

来源:六九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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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惯法对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影响

作者:张一雄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2期

摘 要:习惯法普遍存在于我国的各少数民族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习惯法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我国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在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民族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及民族地区社会关系的和谐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习惯法中也存在着一些阻碍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消极因素。因此,我们应当科学地看待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全面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改造其中的消极因素,批判地继承其中的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其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社会构建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民族地区;习惯法;和谐社会

习惯法作为自古以来就有的社会规范,至今仍广泛存在于我国各少数民族地区,如侗族的“款条”、广西瑶族的“石碑律”、青海土族的“插牌”等,内容十分丰富,对民族群众影响很大。这些习惯法是各少数民族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根据本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需要而形成的,具有很强的自发性和浓厚的区域性特征。作为历史文化遗留它有巨大的惯性力量,是实际存在于中国现代社会的有效秩序和规范,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分析它对和谐社会建设的影响,发挥其积极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习惯法对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

(一)保护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促进民族地区人与自然的和谐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首先依赖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不仅是和谐社会的标志,而且是生产、生活的资源保障,因此,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首先就要实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我国各少数民族在长期依赖自然的基础上产生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理念,并在习惯法中规定了较为详尽的保护当地生态环境的行为规范。例如,在云南的纳西族,东巴文化中有一套保护自然的习惯法。东巴经中常见的禁律有:不得在水源地杀牲宰兽;不得随意丢弃死禽死畜于野外;不得随意采土挖石;不得在生活用水区洗涤污物;不得在水源旁大小便;不得滥搞毁林开荒;立夏过后实行“封山”,禁止砍树和狩猎。[1]在贵州省都匀市凯口镇的三个布依族村寨,从清代到民国直至今天的村规民约,都有严禁盗砍林木、禁止滥砍滥伐、防止山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的规定[2]。“轮牧”制度是蒙古族保護草场、促进牧区生态环境良性发展的习惯法,这种制度不仅可以逐步改善草原生态环境,而且在人类生产劳动的作用下,人为地调整和积极建设水、草、林、料基地,使之成为最有利、成分繁杂的草原生态结构。[3]广西壮族各村寨都有保护当地生态环境的习惯法或村规民约,如禁止毁坏山林,对于滥砍乱伐或放火焚烧山林者要处以退赔和罚款等。习惯法环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与民族生存密切相关的森林、草原、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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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由于各民族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生产方式等不同,习惯法所保护的对象、范围及强度也有所不同。

(二)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促进民族地区社会关系的和谐

社会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条件,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整个社会得以发展的前提,,它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对此,我国各民族习惯法都规定了保障社会安定团结的行为规范和处罚原则。习惯法通过对杀人、伤害、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通过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对破坏农业、牧业、渔业等行为的禁止及对违反者的制裁,有力地维护了民族地区的社会安定,这也是不少民族地区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原因所在。如广西金秀瑶族石牌习惯法规定:偷禾仓、挖屋、挖坟各罚银50两;对屡罚屡盗、民愤极大者,可以处死等。虽然有些处罚比较残酷,但能使那些有非分之想的不良之徒望之生畏,因而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社会安定和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对于维护民族群体的统一和谐及民族的繁衍都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正确对待民族习惯法,充分发挥其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社会构建的积极作用

有些有益于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习惯法,如劝善惩恶、禁偷盗、维护治安、保护山林和农业生产、爱护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组织生产和分配、处理相邻关系、兴办教育、尊师重教、尊老爱幼、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维护民族团结等习惯法,这部分习惯法所反对或禁止的某些行为也为国家法律所禁止,所提倡、鼓励的某些行为也为国家法律所保护,它们代表着本民族的整体利益,又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符合,也与国家制定法的基本精神相一致。这部分习惯法将长期存在,并与国家制定法形成良性互动,共同发挥着调整民族地区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并且在条件成熟时,对这部分习惯法进行提炼、总结,吸收其精华,通过国家立法活动上升为制定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借助本土资源是法律制度在变迁的同时获得人们接受和认可、进而能有效运作的一条便利途径,是获得合法性——即人们下意识的认同——的一条有效途径”[8]。

总之,我们应科学地看待少数民族习惯法,对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全面了解习惯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民族心理、民族习惯和民族感情等因素,以民族稳定和发展以达到和谐社会为出发点,运用正确的民族理论对其现实状况和价值进行分析和总结,批判地继承其中的合理因素和优秀成分。对与国家法律不相吻合或冲突的内容及传统陋习,要以民族群众能够接受的方式,采取循循善诱、科学渗透等办法对其进行改造或摒除,使其向科学化、开放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实现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的良性互动。这在解决民族成员之间的纠纷、调整民族地区社会关系、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秩序、促进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及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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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冉春桃,蓝寿荣.《土家族习惯法研究》[M].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 [2].吴宗金,张晓辉.《中国民族法学》[M].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作者简介

张一雄(1991-),男,汉族,河南南阳人,硕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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