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安全使用,减少由于药品问题而造成的伤害,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制定我院药品召回制度。 一、 有下列情况发生的药品必须召回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或通知的质量不合格药品,假药劣药。 2、药品调剂、发放错误的。
3、药品使用过程中患者投诉率高的药品。
4、由于保管不当而使药品过期、发霉、变质或其他因素造成药品质量问题的药品。
5、生产或供应商主动要求召回的药品。 6、收费错误的药品。 二、 药品召回与处理程序
1、通过查找处方、病历联系用药患者,通知其停止药物的应用,并取回药品,必要时可退费。
2、药剂科组织人员到发生问题的药品使用、储存处查封药品,并做好登记。
3、对有问题的药品进行全面的查找,任何使用该药品的部门和个人都要有登记,并追回全部药品,保管到指定场所。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4、对于覆盖面广、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药品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
5、采取各种方法停止该药物的发放。 6、联系供应商进行退货。
7、因药品调剂发生错误时,要及时追回药品。对于已服用该药品的患者要对其进行至少六个小时以上的观察。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医疗事故处理当事人,并查找原因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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