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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税三﹝1991﹞747号【发文日期】1991-11-06【实施时间】1991-11-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 (通知略)
一、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精神,为了便于征管,对凡在仓储保管业务中不书立合同的,一律以仓储保管费结算单据作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并从1991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无偿调拨固定资产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暂免贴花。
三、国税函发[1990]42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中“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故原“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及“对机动车辆保险单中载有的第三者责任险暂免贴印花”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京税三[1991]459号《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中第五条企业合并、企业分设的其资金账簿贴花问题,以本(通知)第九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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