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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由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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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由什么区别

宋某在北京工作已经3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公司和她签定劳动合同时说,由于她没有北京户口,不能签定劳动合同,只能签定劳务合同。不料,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用去了几万元。这时她才想到自己尚未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她找公司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定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

在成立劳动关系时,必然要看清与单位成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在性质上却是相差专门大的。劳动合同才受《劳动法》的爱惜,劳动者才能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那么》与《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是不能享受劳保待遇的。 案例:刘小姐是新加坡某公司驻京办事处员工,月薪四千元。那时刘小姐进公司时,是看到该公司在网上发布的招聘广告才去的。工作四年后,此办事处又招进了一批年轻的员工,这些员工的月薪只有两千多元。为了减少开支,公司解聘了刘小姐。刘小姐不服,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结果被告知不予受理。 国外公司办事处在国内没有效利,不能与中籍职工成立劳动关系。若是办事处想招聘职工,必需通过外服公司

才行。因此,在此关系中,职工必需先与外服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再由外服公司与国外公司办事处签定劳务输出合同。若是职工没有通过外服公司而是直接与国外公司办事处成立了“劳动关系”,签定了 “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在诉讼时期,把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李师傅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可是他发觉这一次单位再也不给他上各类劳动保险了,对此他十分不睬解,于是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以为李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于是驳回了李师傅的仲裁请求;他不服,开始起诉,一审二审都被驳回。此案被电视台报导。

同时,也发生相似的一个案例:王师傅退休后被某公司聘用,那时约定的是月薪8000元,XX年4月至8月这五个月的工资报酬公司一直拖欠不给。于是王师傅就直接向进行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以为公司与王师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应该先经仲裁才能诉讼,因此请求驳回王师傅的诉讼请求。审理后,以为王师傅已经退休,退休后与单位就不能再形成劳动关系,而应是一种劳务关系。因此驳回了单位的管辖权

异议,依法进行了案件的审理。

在我国现行实践中,退休后的职工再与单位成立用工关系的,一概以劳务关系对待。尽管这一点在理论上还有争议,可是目前仍然是实践中的惯常做法。

李先生与北京某维持了三年的劳动关系,可是一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月,可是每一个月都扣发百分之二十作为风险抵押金。XX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海淀区人民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以为李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两边所产生的纠纷是劳动纠纷,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才能向起诉。因此请求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转由劳动部门仲裁解决。海淀经审查后,以为被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合同要紧条款的存在,因此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据此,以(XX)海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

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可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因此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信,这固然对单位有很多益处,可同时对单位也有很多短处。对此种关系,劳动者能够随时要求终止,同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单位同时也无法证明二者之间的具体的关系性质。若是劳动者

要求以劳务关系的性质来对待的话,用人单位将会很被动的。 以上四点,仅仅是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实践中的一点点比较典型突出的区别。其实二者之间还存在有很多彼此包容彼此转化的关系。这些以后有机遇再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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