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标
第二条 公司大宗物资、设备及配件的采购;安装工程、土建防腐工程以及废旧物资的处理等,必须遵守本办法进行招投标。
第三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为:
(1)大宗物资、设备及配件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且适宜招标的;
(2)安装工程、土建防腐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且适宜招标的;
(3)废旧物资的处理原则上全部采取招标的方式。
第四条 公司设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由企业管理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工会等部门组成,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重大采购、建设项目及重大资产处理应公开招标。不必要公开招标的,可以进
行邀请招标。
第六条 招标必须由具备招标资格的单位承担,招标单位的招标资格是经公司授权的各职能部门。
第七条 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每个标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应少于3家。
第 邀请招标的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择优选择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包括:标的物、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等);
(三)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四)组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招标程序,可参照上述程序。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文件一般不轻易变更,如确要变更或补充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条 招标单位应根据采购物资、设备(配件)及工程规模大小、资产处置大小等,进行适当分标,以利于发挥不同投标单位的专业优势。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垄断、封锁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招标名义指定供货单位或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暗示、串通、勾结、偏袒任一投标单位;泄漏标底,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或回扣等。
发生以上情节者,公司将给予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相应的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得越权代理,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既代理招标又代理投标,不得转让代理业务,不得迎合被代理人的不合理要求违反法律、法规。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招标单位设有标底的,评标时应适当参考标底。
第十七条 标底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招标单位编制标底时,根据所在地区市场情况或参考颁发的有关定额取费规定或标的物的价值等进行编制。
第十 一次招标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至开标之后,所有接触标底的人均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要求优良、工期要求比国家合理工期缩短时,标底中应增加优质优价因素和工期要求因素。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的经营单位或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与投标项目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信誉良好并符合国家以及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要向招标单位提交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开标后未中标单位的保证金由招标单位及时退回,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后转入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及投标代表在投标活动中应根据本单位的供货能力、经营能力和市场价格变动信息确定投标报价。对工期有特殊要求时,按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工期补偿费(或赶工措施费)。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建议方案,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参考,但投标时应按原标书和修改建议后标书分别报价。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招标秩序,投标单位从投标截止到定标之前不得放弃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必须遵守的投标纪律:
(一)必须如实反映本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及供货能力、施工能力,不得弄虚作假。
(二)禁止伪造、涂改、转让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
(三)投标时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或任意压低标价,不得与招标单位及有关人员相互勾结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对手,扰乱招标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四)禁止标后竞相压价。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按规定参加投标不应受到任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公司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其成员应由熟悉采购、工程技术、经济及有关业务人员参加。
第三十条 评标小组的职责:审查投标标书;对投标单位进行审查;向招标单位提出评标建议并宣布招标结果。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在开标前,由评标小组制定好评标定标办法,在开标前宣布评标、定标办法,然后方可开标。评标、定标办法一经宣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更改。最高限
价不得高于标底价的5%,最低限价不得低于标底价的5%。
第三十二条 评标内容:
(一)对投标单位的经营业绩、施工能力、质量保证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打分;
(二)核实报价,淘汰高于最高限价、低于最低限价的投标单位,其余单位取其报价平均值,按各单位报价与平均值的差距打分;
(三)投标单位报价,出现全部低于最低限价或高于最高限价时,由投标单位重新报价;
第三十三条 开标、评标完成后由评标领导小组宣布定标结果,并报送上级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中标单位不得自行决定将采购物资或工程进行分包,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分包时,在征得招标单位同意的条件下,可分包给经营范围或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单位,分包要签订分包合同,由中标单位负责对分包合同的管理,分包单位要向中标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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