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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付给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六九路网


财政部关于付给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财政部

• 【公布日期】1984.07.07

• 【文 号】[84]财税油征字第9号

• 【施行日期】1984.07.07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关于付给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84]财税油征字第9号 1984年7月7日)

为了做好个人所得税款入库、退库工作,对支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的手续费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可责成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并应按其所扣缴税款的金额付给扣缴义务人百分之一的手续费。

二、付给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由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扣缴税款的金额,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向指定的银行(代金库)办理退库手续,从原缴库的该级预算收入库中退付。扣缴义务人不得自行坐扣。

三、对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发生多征的税款,可由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或者税务机关自行发现,经审查属实后,应给予办理退税。其多征部分税款的手续费。也要相应结算,由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填开一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并注明此款是退回多付的手续费,交由扣缴义务人办理缴库手续。扣缴义务人如在华有常设机构,对多付的手续费,也可以冲抵扣缴义务人次月代征税款的手续费。

四、退回的手续费缴入金库后,在税收会计报表上应用红字冲减当月提交手续费,增加当月税款入库数,当月征收数不变。

五、对付给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应及时记帐,按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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