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内营养的禁忌证
肠内营养不宜应用、或慎用于下列情况:
(一)年龄小于3个月的婴儿 不能耐受高张液体肠内营养的喂养。应采用等张的婴儿肠内营养,使用时要注意可能产生的电解质紊乱,并补充足够的水分。年龄大于1周岁的婴儿可应用肠内营养。
(二)小肠广泛切除后 宜采用PN6—8周,以后采用逐步增量的肠内营养。
(三)胃部分切除后 不能耐受高渗糖的肠内营养,因易产生倾倒综合征。有的病人只能耐受缓慢的滴注。
(四)空肠瘘的病人 不论在瘘的上端或下端喂养,均有困难。由于缺乏足够的小肠吸收面积,不能贸然进行管饲,以免加重病情。
(五)处于严重应激状态、麻痹性肠梗阻、上消化道出血、顽固性呕吐、腹膜炎或腹泻 急性期中,均不宜给予肠内营养。
(六)严重吸收不良综合征及衰弱的病人 在肠内营养以前,应给予一段时间的PN,以改善其小肠酶的活动力及粘膜细胞的状态。
(七)症状明显的糖尿病,接受高剂量类固醇药物的病人,都不耐受肠内营养的高糖负荷。
(八)先天性氨基酸代谢缺陷病的儿童不能采用一般的肠内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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