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六九路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论影片《全民目击》中的法律错误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李颖珺

论影片《全民目击》中的法律错误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李颖珺

来源:六九路网
论影片《全民目击》中的法律错误

《全面目击》情节非常精彩,叙事手法独特,结尾的惊天逆转出人意表,父爱的盲目与伟大,发人深思。我很喜欢《全民目击》,期待能有更多的法庭类型片。但不可否认,《全民目击》存在很多法律上的谬误,包括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不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现实。

《全民目击》中法官的唯一作用就是猛敲法槌,大喊安静安静。局面完全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控制,童涛和周莉可谓咄咄逼人,气势磅礴。很明显,编导把内地的法庭搬到了。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控辩式,内地庭审是法系的职权式,法官主导,任何人都不允许在法庭内走动,律师和检察官只能乖乖坐在位子上,不可能站在证人面前指着其鼻子质问。《全民目击》的法庭戏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吵”,大批记者,架着长短炮,闪光灯咔嚓咔嚓,哄笑声惊呼声不断,像菜市场,又像明星发布会。周莉居然还大模大样地站着打手机。这些在现实的庭审中绝对不允许。片中高高在上的法官毫无尊严,好不窝囊。如果说以上是为了烘托情绪塑造人物而进行的艺术加工乃至虚构,还可以理解,那么以下几处法律上的硬伤,就不容忽略了,咱不能误导老百姓。

第一是称呼上,所有人都尊称童涛为“童检”,殊不知在中国,“某检”不是对某检察官的简称,而是对某检察长、某副检察长的简称。在剧中,明显童涛不是这样的领导职务,编剧望文生义了。还有法庭上放的座位牌,写着“公诉组”、“辩护组”,估计是因为童涛和周莉都有助理,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所以编剧写成什么组,实际上,无论几个人,座位牌都是“公诉人”、“辩护人”。

第二,林泰受审时没有辩护律师,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

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明显违反刑诉法,违反保障的法律精神。至于是不是林泰一心求死,拒绝指定辩护,剧情没有交代。镜头特意扫过空空荡荡的辩护人席位,观众的心泛起阵阵悲凉。

第三,片尾周莉被林泰伟大的父爱所感动,恳请林泰让自己为他辩护,且分文不收,林泰坚拒,果断地说“你已经被解雇了”,周莉闻言颓然倒下。其实,这里混淆了委托关系。林泰之前委托周莉,是为女儿林萌萌辩护,林泰从未委托过周莉为自己辩护,所以不存在周莉“被解雇”而无法为林泰辩护。当事人也许搞不清,周莉这个大律师却没有理由是听到这句话而心如死灰的。

第四,结局童涛在接到林萌萌来电,得知其确是真凶时,打电话说“我要申请重审”。而按照刑事诉讼法,重审是指重新审理已有生效判决的案件。但是剧情中对林泰还没有宣判,故童涛应该说申请撤诉。

第五,周莉要求为林泰辩护,但林泰和林萌萌卷入的是同一起杀人案中,周莉已先为林萌萌脱罪,如果周莉又为林泰辩护,目的是证明林泰并非凶手,那必然要证明真凶是林萌萌,这样周莉就陷林萌萌于不义,也违反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担任两名或以上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法律规定。

第六,本片存在口供定罪的嫌疑。童涛用激将法逼林泰吼出自己是凶手,但那段起证明作用的视频已经被删除了,在法庭上也没来得及播放。凭什么证据定罪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仅凭口供是不能定罪的。

最后想说,余男演的周莉不是律师,是大姐大,侧着头死死盯住别人的刀子眼

神,从头到尾没眨过一下,率领着三个“马仔”,又是军火交易般的收买证据,又是开车直接撞门,发现伪造的犯罪现场。真是宇宙无敌!弱弱地问一句,姐,您是哪家大学毕业的?

第 3 页 共 3 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69lv.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1910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