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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
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
【标 签】出口收汇核销单【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辽国税函﹝2007﹞28号【发文日期】2007-01-22【实施时间】2007-01-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你局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列入“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的试点企业外购出口产品的真实性及相关业务进行认真核查,审核无误后,方可按规定审批办理免抵退税。执行中如遇有实际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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