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省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储蓄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储蓄业务操作、强化储蓄业务管理,根据有关金融法规和《储蓄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操作手册》等规定,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用社储蓄业务管理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协调配合”的原则。 “统一规范”指全省农村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业务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指导性工作目标开展储蓄业务活动。 “分级管理”指省联社发展规划部、市(地)联社、省联社驻各地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负债业务部、县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依据本级职能承担相应的储蓄业务管理工作。 “协调配合”指各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信用社、结算部门(或岗位)应根据各自的专业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资金组织工作。
第三条 储蓄业务管理工作主要任务储蓄业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准确、及时地处理储蓄业务,全面反映储蓄业务情况,切实维护储蓄机构信誉和客户利益。
第四条 全省的储蓄业务管理制度由省联社制定,做到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核算手续,统一操作流程。储蓄业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由各地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综合业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配备专职储蓄业务督导员。根据市(地)联社、县级联社网点规模,合理配备专职督导员,定期对辖属储蓄机构进行巡回检查督导工作。省联社每年抽查一次,市(地)联社、办事处每半年抽
查一次,县级联社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重点检查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条 各级联社储蓄业务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和《储蓄管理条例》要求,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有章不循造成损失或严重账务错乱的,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 省联社发展规划部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的管理部门,负有以下职能:(一)负责制定、修改本系统储蓄业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二)组织建立大客户信息网络,搞好系统存款资金的营销工作。(三)开展存款工作的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制定存款工作发展目标,对网点规范和规划提出具体方案并监督实施。(四)负责制定并下达年度存款计划,并对全省存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统计分析。(五)负责存款客户经理体系的建立和人员管理。(六)组织开展中间业务和存款新品种的开发。(七)负责审查全省储蓄网点的撤并和新网点的组建工作。
第 市(地)联社和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内信用联社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存款工作部署,负责制定并下达年度存款计划,并对市地联社、办事处、辖内县联社存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统计分析,上报各项存款报表。
第九条 县联社负债业务部门必须履行职责,贯彻落实上级联社储蓄工作部署,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根据省联社、市(地)联社、办事处的统一管理
办法和存款工作目标,制定本级存款业务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客户信息网络,搞好客户的存款营销工作。(三)开展辖内存款工作的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强化对存款工作的考核,准确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四)按照省联社、市(地)联社、办事处的统一部署规范储蓄网点,搞好调查研究,及时调整网点的布局,发挥网点的作用。(五)组织开展
中间业务和存款新产品的营销工作,配合人力资源部门搞好储蓄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文明优质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储蓄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六)组织储蓄业务督导员按要求对辖内网点进行检查督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七)积极完成上级联社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黑龙江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国家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新建营业场所必须经调查论证,储源丰富,有发展前景,营业网点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室内配备空调设施、达到良好的通风条件,卫生、监控设施齐全,符合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每天营业时必须保证有一名男职工;(三)按照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储蓄业务核算工作必须做到:当时记账、当日结账、事后勾挑、全面复核。核算质量要达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证、内外账六相符。人员变动办理交接,由储蓄主管主任或信用社相关业务负责人审查监交。
第十四条 取送现金必须执行调缴款有关规定,由管理单位武装押运。 第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必须执行三级管理、两级勾挑制度。 第十六条 储蓄所(柜)必须执行一日三核库制度。每月由信用社主管主任至少查库一次,每周由网点负责人至少查库一次,登记《柜员业务综合登记簿》,储蓄所(柜)业务额定库存由各县级联社根据网点的业务量、路途远近、安保设施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新开户时,储蓄凭条由客户填写;续存、续取时,储蓄凭条由微机打印,客户确认签字。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必须在签字栏内留指纹。
第十 储蓄所(柜)现金收付应做到:收入时先收款后输入;付款时先输入后付款。
第十九条 凡机打凭证、表、簿中带有柜员代码的,无需加盖操作员个人名章。
第二十条 公章名章妥善保管,章在人在,离柜收起。营业时,将重要空白凭证放在专用箱内,不允许将重要空白凭证放在办公桌上。
第二十一条 收点客户现金必须当面点清,如有差错应立即退给客户复点,发现假币应当场没收,在假币上加盖 “假币”戳记,开具没收凭证,并在记录登记簿后将假币交专人负责保管,如发现较多的假币,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付给客户的定、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应出具利息凭证,并将客户签字的利息凭证收回。
第二十三条 储蓄业务督导员必须按规定对辖内储蓄网点进行检查辅导,填写储蓄业务检查通知书,一式二份。核查库存现金时,现金管理员必须全程在场,
核查后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储蓄所(柜)在服务柜台前设一米线,服务设施必须符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储蓄网点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储蓄所(柜)必须严格遵守营业时间,不得擅自停业或缩短,遇法定节假日按县级联社规定执行。如停业休息,必须将停业通知提前公告。
第二十六条 储蓄工作人员在加班或遇国家法定假日不休息的,各联社应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及人力资源部门确定的绩效考核办法,给予相应的补助。
储蓄种类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活期储蓄。是一种零星存入、随时存取、金额和存期不受、为适应群众日常生活方便需要而设置的一种储种。它的特点是灵活方便。该储种1元起存,多存不限,按季结息,清户时利随本清。
第二十 通知存款。是一种优惠于活期储蓄存款的新储种。五万元起存。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不能续存,可一次或多次支取存款。取款时提前一天或七天电话通知储蓄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存款的一种储蓄方式。最低支取金额为五万元。
第二十九条 定期整存整取。是一种确定存期、一次存入,到期凭存款凭证支取本息的储蓄存款。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开户起存金额为50元,留足起存金额不限金额和次数部分支取。存期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
第三十条 定期零存整取。定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是储户每月按固定额度存储一次,开户起存金额为5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可全部提前支取,但不允许部分提前支取。
第三十一条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一次存入固定金额,分次支取利息,到期一次支取存款本金的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5,000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存本取息周期分为按月或按季支取。
第三十二条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开户起存金额为1,000元,本金一次存入,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支取期限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由客户与储蓄机构商定。存款期满后结清利息。分期支取中如有提前支取或逾期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三条 定活两便。是一种介于活期和定期之间的储种。不约定存期,起存金额为50元,随时可以提取,一次性支取本金及利息,按存期内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打6折计付利息。
第三十四条 教育储蓄。50元起存,本金合计不能超过两万元。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应与储蓄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 储蓄业务会计科目及会计凭证第一节 储蓄会计科目。
第三十五条 储蓄会计科目是为了区分储蓄业务内容而设置的储蓄业务分类标志,是储蓄业务核算的基础,是反映、记录、分析储蓄业务各项活动情况的重要工具,是设置账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储蓄机构使用的会计科目及核算的主要内容:资产类 1011 现金。核算信用社现金、收付和库存现金。余额反映在借方。负债类 2111 活期储蓄存款。核算城乡居民存入本储蓄机构的活期储蓄存款。余额反映在贷方。包括
活期存款、定活两便、个人通知存款等。 2151 定期储蓄存款。核算城乡居民存入本储蓄机构的定期存款。余额反映在贷方。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 2155 教育储蓄存款。核算教育储蓄存款。 2611 应付利息。核算信用社吸收的各种定期存款,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计提当期应付的利息。 2653 应缴代扣利息税。核算本储蓄机构代扣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余额反映在贷方。损益类 5211 利息支出。核算本储蓄机构吸收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和定期储蓄利息支出。余额反映在借方。表外科目核算本储蓄机构领入
101 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和代保管及抵押有价物品等,按假定价格记载。 核算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入、发行及结存。 102 有价单证。核算领入、发行的有价单证金额。 103 未发行有价证券。核算未发行有价证券金额。
第三节储蓄会计凭证
第三十七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办理各项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收付款项和记账计算的根据,是核对账务事后考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 储蓄业务核算使用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储蓄机构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自行编制的传票。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一)基本凭证:基本凭证是根据合法单证或业务事实编制凭以记账的凭证,与信用社会计部门通用。如复式记账凭证,表外记账凭证。(二)特定凭证:特定凭证是根据储蓄业务的需要,由储蓄业务管理部门自行设计印制的各种专用凭证。如各种存折(单)、储蓄凭条、利息凭证。
编制储蓄会计凭证,要求内容真实、摘要简明、数字正确、字第三十九条 迹清楚、不得有任何涂改。(一)各种凭证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做到不错不漏。(二)大小写金额数字要符合规范并应正确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或不规范写法。(三)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查考。有编号的、写坏作废的,全部保存,不得撕毁。(四)提交信用社的各种结算凭证大、小写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一律不准更改。其它内容更改时应由原制证人签章证明。(五)套写凭证可使用圆珠笔填写,单写凭证应用黑色碳素墨水笔填写。
第四十条 填制储蓄会计凭证要确保凭证真实、有效、合理、合法、正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储蓄会计凭证基本要素:(一)年、月、日;(二)开户机构、户名和账号;(三)人民币或外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四)储蓄种类、利率及期限;(五)摘要和附件张数;(六)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七)凭印支取的客户印鉴;(八)储蓄机构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员名章。
第六章 账务组织和记账规则 第一节 账务组织
第四十二条 账务组织是指各种账簿、核算程序和账务核对的有机配合,是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储蓄业务的账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明细核算是综合核算的基础,由分户账、登记簿、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是明细核算的概括,由总账、日计表组成。账务组织的完善与否,关系着储蓄会计核算的质量和储蓄机构的信誉。储蓄账务组织要严格按照会计内部控制原理,避免个人拥有单独控制权,要以双线核对的方法组织账务核对,起到相互牵制、自动检查的作用,防止差错。账务组织是储蓄机构的核心工作,账务质量直接关系着储蓄会计核算质量,关系着账务处理差错率和账款差错率的高低,因此,正确组织账务是保证会计核算正确性和资金财产安全性的重要前提。
第四十三条 明细核算账务设置(一)账簿设置与分类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在会计核算中需将分散在会计凭证上的大量会计资料,加以集中和整理,登记到账簿中,为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提供系统的资料。 1、分户账。储蓄分户账是明细核算的基本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也是掌握客户存款余额和计算利息的依据。各种分户账应按照规定的账面格式认真填记。 2、序时账。序时账通常称为流水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的账簿。 3、登记簿。登记簿是明细核算中的一种辅助性账簿,是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而设置的,是总、分户账的补充,凡总、分户账上未能记载的,但又需要考查的重要事项及控制单证和实物都应设置登记簿进行记载,以促进储蓄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储蓄业务使用的登记簿主要有以下几种:(1)储蓄存款挂失登记簿。挂失登记簿是记载挂失人书面申请的唯一账簿,是维护财产不受侵害,防止诈骗的唯一凭据(属永久性保管档案)。(2)柜员业务综合登记簿。用于登记业务印章使用保管、日始库存现金、中午核库、日终现金库存、定期查库、质押担保、同音字替换、假币收缴、交接登记、特殊业务等内容。(3)差错事故登记簿。用于登记日常储蓄差错事故,长、短款事故等。(4)查询、冻结、
扣划登记簿。登记人民、税务机关、海关等有权机关执行案件,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查询、扣划、冻结等法律文书粘贴在此登记簿上,永久保管。
第三节记账规则
第四十四条 记账规则。账簿必须根据原始凭证有关事项记载,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账页整洁、字迹清晰,严禁弄虚作假。如凭证内容有错误或遗漏,应更正和补充后再行记账。(一)柜员在记账前应首先审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填写凭证的具体要求是: 1、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填写,不得连笔。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以“0”补位,不得以“--”代替。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应用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等不易涂改的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写,不得任意造简化字。 2、金额中间如有“零”字时,无论有几个,大写只写一个“零”字,如小写为1,001.11元,大写应写成“壹仟零壹元壹角壹分”;大写金额到元或角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字;有分的不写;大写金额前应紧靠“人民币”字样,小写金额前应冠以人民币符号“?”,外币应冠以外币符号。 4、加盖的各种业务用章和经办员名章,位置固定、端正、字迹清楚易于辨认。(二)凭证审查正确无误后,即可记账。记账时除数字、文字的填写要求比照凭证填写要求办理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账务记载要用蓝、黑墨水笔或碳素笔书写,套写凭证可用圆珠笔书写。红色墨水笔只能用于划线或冲账以及按规定批注的文字说明。 2、账簿上的文字和数字书写,一般应占全格的1/2,账簿结清时,应在元位上划“-0-”表示结平。 3、账簿、存单(折)上的一切记载,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4、账页、存折因漏记而出现空格时,应在空格的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存折因漏记而出现空页时,应在空页中间用红字注明“本页空白”字样,然后加盖柜员名章和主管名章。
第四十五条 错账冲正。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如发现差错,应根据错误的具体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1、账簿上的日期、金额、摘要写错时,应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数字或文字写在划销数字或文字的上边,并由柜员在左端盖章。如红线划错,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笔划“×”注销,由柜员在右端盖章。 2、数字写错,不论写错几个字,必须全数划销,不能只改其中单个数字。如在未写
完时发现写错,也必须在未写完的每个空格里以“0”占位,不能空位,然后再将全数划销,把正确的数字写在上边,盖章证明。 3、文字写错,不必全部划销,只用红线划销错字,在上边填写正确文字,盖章证明。 4、传票填错科目与账户、账簿随之记错,应先改正传票再按第1项的办法更正。 5、如系传票金额、科目、账户填错,账簿随之记错,应重新填制红字现金传票将金额内容全部冲销,再按正确内容填制蓝字传票补入账,并在摘要栏批注“冲销×年×月×日错账”字样。 6、冲正传票必须通过领导审查盖章后才能办理,并将错账的日期、情况、金额以及冲正日期等情况登记,以备考查。 7、各种账簿不得任意更换。如账页记错无法更正时,不得撕毁,须经领导同意另换新账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审核,并在原账页上划四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和主管盖章。 8、各种账、卡、凭证如发现丢失,要查明原因。需补制时,必须经有关领导签批,并注明“补制”字样。
第七章 电脑储蓄业务核算 第一节 电脑储蓄业务核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用计算机处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方针、和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
第四十七条 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对于储蓄业务核算是一项重大的更新,各单位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注意协调有关部门之间关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使各部门之间分工合作,协调一致。
第四十 储蓄部门必须配备既懂储蓄核算、又懂计算机业务的人员,有利于储蓄业务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九条 储蓄部门对系统开发应提出业务需求,按系统开发权限经有关管理人员批准后修改,测试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第五十条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凭证由客户填写和信用社打印两部分,以便相互核对。
第五十一条 储蓄业务操作必须由柜员操作,非前台柜员不得输入任何数据。柜员在签到时,必须先刷卡后输入口令,作为验证,以明确责任,离柜应退出系统。
第五十二条 决算报表属保密资料,应严格控制打印份数。
第五十三条 综合业务系统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账、表等都是重要的会计资料,应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节电脑储蓄业务处理要求
第五十四条 储蓄机构以电脑处理业务的,必须严格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基本要求进行核算。
第五十五条 储蓄机构应科学地组织柜面人员,合理分工,保证储蓄核算工作顺利进行。柜面人员的组织必须有利于执行规章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执行操作程序,严密核算手续、不错不乱、方便储户;有利于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储蓄所(柜)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安排柜面人员。
第五十六条 柜员和所(柜)负责人要认真管理自己的柜员卡和密码,密码要定期、不定期更换,防止案件发生。
第五十七条 柜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未经培训的柜员不准上机办理业务。非营业时间,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柜员不得擅自登陆系统办理业务。
第五十 建立柜员业务综合登记簿,按日登记,柜员业务综合登记簿应作为业务档案长期保存备查。
第五十九条 柜员办理业务要坚持一笔一清制度,不得几笔款项混收混办, 即办理完一笔业务后再处理下一笔业务。 第四节电脑储蓄业务操作流程
第六十条 电脑活期储蓄存款(一)开户。新开户时,客户填写储蓄凭条(背面)的相关信息,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二者必须选择其一,在储种及相关信息上必须填“?”确认。代他人办理的需填写代理人相关信息,如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还需填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身份证件,粘贴在申请书上)。客户将填写的储蓄凭条、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连同现金交柜员,柜员将现金摆放在监视器可视范围内,柜员核对身份证件、审查相关要素填写齐全后,清点现金,登陆系统选择存款业务菜单进行操作。按凭条、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内容将客户姓名、存款金额、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关客户信息等内容,客户预留密码输入两次(6位),输入完毕提交主机,并根据交易提示信息打印各种凭条、申请书、存折、复式记账凭证等机打凭证。打印后,柜员要核对打印内容是否正确,正确交客户确认签字后收回,核对无误后在存折上加盖储蓄业务公章,储蓄凭条盖“XXX社XXX所(柜)业务清讫”章,唱名将存折和身份证件交客户。活期储蓄存款可以“0”余额开户,机打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按月(季、年)单独装订保管。如在办理业务后发现输入的金额有误,查实后,经授权,立即执行抹账操作,重新办理此笔业务。凭条(回单)信用社签章位置加盖业务清
(二)续存。客户在办理储蓄存款续存业务时,接到客户递交的存折,讫章。 客户口头授意存款金额,清点现金,柜员认真核对客户递交的现金与客户口头授意的存款数额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登录系统选择存款菜单,为客户办理续存业务,并根据交易提示信息打印各种机打凭证,打印后,将打印的储蓄凭条交由客户核对,待客户核对确认签字后收回。将存折交客户。其他业务同开户操作一致。无折储蓄续存业务的办理。客户办理无折活期储蓄存款续存业务时,客户填写储蓄
凭条,储蓄凭条上填写的主要内容有账(卡)号、户名、币种、存款金额(小写)。柜员审核客户填写的储蓄凭条要素是否齐全,清点客户递交的现金,核对无误后,登陆系统为客户办理无折储蓄存款业务,输入账号系统反显户名,核对是否正确,核对后输入存入金额,提交主机。根据交易提示信息打印各种机打凭证,将储蓄凭条交客户核对,待客户核对无误确认签字后收回,加盖业务清讫章,将打印的储蓄凭条(回单)加盖业务清讫章,唱名交客户。非现金续存业务可以通过借贷转账业务菜单办理。(三)续取。柜员接到客户递交的存折,经客户口头授意取款金额后,验明存折真伪,大额现金支取需填写储蓄凭条(背面)相关信息。核对相关信息后,登陆系统选择活期支取菜单操作,刷存折磁条,根据客户口头授意的取款金额,向系统内输入取款金额及相关信息等内容,输入后,系统自动查找业务系统中客户账户信息,查到并反显原账户信息,柜员核对该账户余额是否透支,系统验证客户预留密码。如输入金额透支或账号等内容有误,查找不到,退出取款菜单查找原因。无误时,提交主机,综合业务系统自动运算、处理,并根据交易提示信息打印各种机打凭证,打印后,柜员要核对机打内容是否正确,输入有无错误,如有误,经查实、授权,立即执行抹账处理。核对无误后将储蓄凭条交客户核对,待客户确认签字后收回,在储蓄凭条加盖业务清讫章,根据储蓄凭条机打内容,点付现金,唱名、唱数将存折、现金交客户。不准办理无折续取业务。(四)销户。柜员接到客户递交的存折,验明存折真伪,大额现金销户需填写储蓄凭条(背面)相关信息。核对相关信息后,登陆系统选择存款销户菜单操作,刷存折磁条,根据系统提示余额,输入系统清户金额。输入后,系统自动查找业务系统中客户账户信息,查找到并反显原账户信息,柜员核对该
账户的户名、账号及余额是否相符,系统验证客户预留密码。如输入金额或账号等内容有误,查找不到,退出业务菜单查找原因。核对无误后,综合业务系统自动运算、处理,并根据交易提示信息打印各种机打凭证,打印后,柜员要核对机打
内容是否正确,输入有无错误,如有误,查找原因,经授权立即执行抹账处理。核对无误后,对有需要明细账页的客户,在销户存折封面内,开户网点下方靠左边空白处加盖“此存折明细账页已取走客户签字”章,明细账页逐页加盖“结清”章(以下类似情况同样操作),连同储蓄凭条、利息凭证交客户核对,待客户核
在储蓄凭条、利息凭条上加盖业务清讫章。销户储对无误并确认签字后收回, 蓄存折剪口处理,在存折磁条中间部分处剪“V”字形口,“V”字型口高度以磁条宽度为限,注意不要剪到凭证号码,并根据储蓄凭条、利息凭条机打内容点付现金,存折、储蓄凭条、利息凭条等相关机打凭证妥善保管,唱名、唱数将利息回单、销户存折明细账页、现金交客户。(五)补登。因代发(收)业务、结息等业务的影响,需要通过补登业务进行账务查实。柜员接到客户递交的存折后,根据客户口头授意,登陆系统选择补登菜单,根据系统提示刷磁条,系统反显账户信息,柜员核对相关信息后,进行补登业务操作。打印后将存折唱名交客户。(六)写磁。因存折磁条消磁,无法办理业务,需重新写磁。存折写磁交易必须回原开户网点办理,需经前台四级柜员授权。柜员接到客户递交的存折,核对存折真伪,账号是否正确,核对正确后登陆系统选择写磁交易进行存折写磁,写磁成功后唱名将存折交客户。风险提示:写磁交易存在一定操作风险,请柜员谨慎操作。(七)换折。凡存折纪录满页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使用,必须进行换折处理。柜员接到客户递交的存折后,根据存折账号输入系统,系统反显户名、凭证号码、支取方式,并校验原支取方式,核对一致后,打印新存折,对有需求明细账页的客户在更换的原存折封面内,开户网点下方靠左边空白处加盖“此存折明细账页已取走客户签字”章,明细账页逐页加盖“换折”章,待客户核对无误并确认签字后收回(签名要与存折户名一致),原储蓄存折剪口处理,在存折磁条中间部分处剪“V”字形口,“V”字型高度以磁条宽度为限,注意不要剪到凭证号码,将打印的新存折、旧(满页)存折明细账页唱名交客户。更换存折可以异地更换。异地更换存折加盖更换单位的储蓄业务公章。
(八)个人储蓄支票结算户。个人储蓄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个人储蓄存折账户和个人储蓄支票账户。个人储蓄支票账户不使用凭证,开户操作同活期储蓄开户一致,不输入凭证号码,但根据系统提示打印印鉴卡,并要求客户预留印鉴。柜员在凭证出售菜单中,出售支票给客户,收取工本费。客户携带支票前来取款时,柜员根据客户递交的支票,登陆系统依据支票账号查询账户余额,防止透支,核对预留印鉴真伪,核对无误后登陆系统为客户办理取款业务,根据系统提示打印机打凭证,核对机打内容与支票填写内容是否一致,在支票上加盖业务清讫章,相关支票使用规定参照会计制度执行,依据支票票面金额唱名、唱数点付现金交客户。
第六十一条 电脑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一)开户。客户填写储蓄凭条,要素填写齐全后,代他人办理的登记代理人相关信息,连同现金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交柜员,柜员点收现金,核对客户填写的储蓄凭条无误后,登陆系统选择存款开户操作,录入相关信息后,根据客户填写的凭条确定是否预留密码、设定自动转存,根据填写的转存方式进行业务处理。根据系统提示打印相关机打凭证,将打印的储蓄凭条交客户核对,待客户核对无误确认签字后收回,在储蓄凭条上加盖业务清讫章,在储蓄存单上加盖储蓄业务公章,唱名将储蓄存单交客户。 (二)到期支取。客户将储蓄存单交柜员,柜员审核相关证件无误后,登陆系统
选择存款销户菜单,根据账号调出相关存款信息,验证客户预留密码,根据系统提示打印相关机打凭证。将利息凭证、储蓄存单交客户确认签字后收回,加盖业务清讫章,柜员根据利息凭证所打印的本息额点付现金,唱名、唱数将利息回单、现金交客户。(三)部分提前支取。客户需提供储蓄存单、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取时还需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储蓄存单(背面)相关信息,柜员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登陆系统选择存款部提菜单办理业务,根据账号调出相关存款信息,验证客户预留密码,根据系统提示打印相关机打凭证,将利息凭证、原储蓄存单交客户确认签字后收回,加盖业务清讫章,柜员根据利息凭证所打印的本息额点付
现金,唱名、唱数将利息回单、新签发的存单、现金交客户。(四)全部提前支取。客户需提供储蓄存单、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取时还需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储蓄存单(背面)相关信息,柜员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登陆系统选择存款销户菜单办理业务,根据账号调出相关存款信息,验证客户预留密码,根据系统提示打印相关机打凭证,将利息凭证、储蓄存单交客户确认签字后收回,加盖业务清讫章,柜员根据利息凭证所打印的本息额点付现金,唱名、唱数将利息回单、现金交客户。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业务参照定期、活期储蓄存款有关手续和操作规程处理。教育储蓄参照零存整取定期储蓄相关手续和操作规程办理,个人通知存款参照活期储蓄存款手续办理,存本取息、
定活两便储蓄参照定期、活期储蓄存款相关手续和操作规程办理。 第六十二条 电脑储蓄日间营业、终了账务处理(一)日间营业。首先由两名柜员进行网点签到,柜员分别做柜员签到,根据系统提示打印昨日批量报表,营业日报表。核对尾箱现金余额、凭证数量等,登记柜员业务综合登记簿,核对一致开始日间营业。(二)轧账。营业终了,打印流水账,柜员清点当日所有业务票据与业务流水账进行勾挑,逐笔勾挑记账凭证与业务流水账是否相符,相符后签章确认;柜员清点现金,记录金额,登陆系统选择柜员试碰库操作,查实库存金额是否正确;柜员手工核对票据借贷方发生额,勾挑、核对工作完成后,登陆系统选择柜员试扎账,将有关业务数据输入系统,提交主机,系统进行自动轧账处理核对数据,账务不平立即查找差错。账务结平后,柜员选择轧账,依据系统提示打印相关机打凭证,柜员签退。(三)结束处理。每天营业结束后,由一名柜员登陆系统选择网点轧账,两名柜员进行网点签退操作,签退成功后查询网点机构状态,确认后退出系统,结束日间操作。柜员现金交叉复点,双人监督入箱,双人交叉上锁交携款员入库。当日票据以柜员为单位封装,所有柜员票据混合入箱交携款员,携款员将票据箱交勾挑员。
第六十三条 储蓄业务特别说明 1、取消储蓄券别章,不用登记储蓄收、付款券别明细。 2、五万元以上的存、取款操作,由相邻柜员交叉复点,只点查捆数,明细张数由经办柜员清点;交叉复点柜员在经办储蓄凭条复核员位置上签章(新凭证在柜员后签章)。 3、储蓄凭条及相关的机打凭证,凭条复核员位置不加盖名章(新凭证没有复核员)。凡在存折(单)上有换折机打字样的,无需加盖换折章 4、因打印故障,打印不清楚或没打上等需手工补写交易记录的,在规定位置加盖个人名章,明确责任。 5、现金收、付必须在监控器可视范围内操作。 6、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来办理储蓄相关业务时,由区县级以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为有效文书。 7、账务勾挑无误后柜员、勾挑员需在流水账底部签章确认。勾挑员应在次日将前日业务勾挑装订完毕,不的积压账务,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8、作废的储蓄重要空白凭证实行剪口作废处理,存折执行剪“V”字形口处理;卡执行在卡右上方45度斜角剪角处理(剪掉部分为卡面积的十分之一大小);储
蓄存单执行在存单中间部分剪“V”字形口处理,剪口高度为储蓄存单宽度的二分之一。 9、派出所出具带照片户籍证明可作为有效理我社储蓄业务。
第八章 储蓄存款利息计算 第一节 利息计算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各种储蓄存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按年利率挂牌公告。现行储蓄利率均为年利率,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计算方便,可以将年利率加以折算。其方法是:年利率?12=月利率;月利率?30=日利率;年利率?360=日利率。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以下的厘位四舍五入。分段计息的,各段利息计到厘位相加,结出合计数后再进行四舍五入。存入本金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的角分不计息。除活期储蓄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外,其余各种储蓄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利随本清,不计复利(定期自动转存除外)。
第六十五条 存款期限的计算:活期储蓄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计息时,其实际存期可折合成天数计算,零存整取定期储蓄计息时,其实际存期以月为计算单位,不满1个月的零头天数不计息。存款天数的计算,用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从存款当天起息,算至取款前一天为止。算头不算尾是指整个存期而言,不适用于中间分段计息部分。应注意存期与利率在时间概念上要一致。即用月利率时,存期要按月为单位;用年利率时,存期要按年为单位;用日利率时,存期要按天为单位。存期与利率不一致时,要通过换算,使之一致。
第六十六条 定期储蓄存款,在原订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第六十七条 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时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算至清户前一日止。
第二节 各种储蓄存款计息方法
第六十 活期储蓄存款计息方法。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结算利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的尾数不计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算至清户前一日止。
第六十九条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是一种不确定存款期限的储蓄存款种类,存期不足三个月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三个月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半年期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一年期利率打六折计息,上述各档次均不分段计息。
第七十条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息方法。(一)到期支取。按存单原定利率计息,到期一次支取本息。(二)过期支取。逾期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三)提前支取。全部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未支取部分仍照原存入日期、原存期限、原定利率开具新存单。
第七十一条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息方法。(一)到期支取。无漏存或漏存补上者采用定额计息法,先算出各种存期每元本金的到期定额息,存款到期支取时,用余额乘以每元本金的定额息,即为应付利息。每元本金到期定额息公式为: 1元×(实存月数+1)?2×月利率(二)过期支取。过期部分的利息按支
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自到期日起每满一个月按存款余额的活期利率计算。计算公式:本金×过期月数×活期月利率=过期利息(三)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计算公式:本金×(实存月数+1)?2×利率=应付利息第七十二条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的计息方法(一)到期支取。计息方法根据所存本金和存期,按照规定利率先算出应付利息总数后,再根据支取利息的次数求出平均每次付息的金额。计算公式:每次支取利息数=(本金×存期×利率)?支取利息次数(二)提前支取。如果储户需要提前支取本金,则按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存期内利息,并扣回多支付的利息。计算公式:应扣利息=已付利息-(本金×实际存期×活期利率)(三)过期支取。过期支取计算公式:过期利息=本金×过期天数×活期存款日利率第七十二条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计息方法。(一)到期支取。到期利息计算公式:应付利息=(全部本金×每期支取本金)?2×存期月数×月利率(二)过期支取。过期利息=最后一次本金×过期天数×活期日利率(三)提前支取。储户提前支取,其利息按已支付各次本金的实际存期及未支取本金实际存期的活期利率计算。
第七十二条 通知存款计息方法。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支取金额不足或约定
储蓄存单(折、卡、印鉴)金额,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第九章 的挂失第一节 挂失基本规定
第七十三条 储蓄存单(折、卡)及储蓄个人支票结算户的印鉴丢失或忘记 并存款账户密码,存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储蓄机构申请挂失,提供户名、开户日期、种类、金额、账号等有关情况,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
第七十四条 如客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挂失,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代理人要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挂失时出示的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必须与开户时的证件相同。挂失账户的支取方式如为凭密码支取,存款人或代理人要输入账户密码。挂失手续完成后,办理挂失结清、补发新存单(折、卡、印鉴)或挂失改密时,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办理挂失手续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修改密码不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十五条 储蓄存单(折、卡、印鉴)的挂失按挂失形式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两种;按挂失对象和业务种类分为凭证挂失、密码挂失、印鉴挂失、凭证密码双挂失和挂失申请书挂失。密码挂失和凭证密码双挂失不可以办理口头挂失,只能办理书面挂失并且必须由存款本人前来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第七十六条 书面挂失7天后(节假日顺延),客户须在30天内,前往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卡)或支取存款手续。逾期不办理,储蓄机构视同客户自动取消挂失,挂失止付期即告结束,原存单(折、卡)继续生效。
第七十七条 存款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申请挂失时,需持县级以上公证部门签发的继承权证明,没有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凭市、县级人民签发的继承权证明。
第七十 如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持有存款凭证但不能提供密码的,要凭人民相关裁定密码挂失。
第七十九条 己列入单独管理的长期不动户储蓄存款,办理挂失手续时要严格审查,经信用社主管主任批准,方可在系统中激活不动户再办理挂失,其手续与正常挂失手续相同。
第八十条 储蓄一本通(卡)在办理口头或书面挂失后,总账户中的所有分账户全部挂失止付。
第八十一条 办理挂失后的储蓄存款账户处于挂失止付状态,但客户可以继续使用账户存入存款。
第八十二条 客户办理挂失时,如挂失人填写申请书困难,可委托他人代填挂失申请书,但必须由挂失人签字和留指印以明确责任。
第八十三条 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第二节 挂失业务办理程序
第八十四条 客户因存单(折、卡、印鉴)丢失或密码忘记,要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开户机构申请办理。如存款挂失后挂失申请书丢失,须办理挂失申请书挂失,挂失手续与存单(折、卡、印鉴)挂失相同。柜员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无误,确认该笔存款在本机构开户未被支取后方可受理。
第八十五条 存单(折、卡、印鉴)丢失不能回到原开户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或存款凭证暂时丢失,存款人可以就近在省内任一农村信用社的营业机构申请口头挂失,分为柜面挂失和电话挂失两种形式。柜面口头挂失的手续与书面挂失相同,电
话口头挂失客户通过电函等方式,口头向储蓄机构提供户名、账号、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金额、开户日期等情况。
第八十六条 办理书面挂失和柜面形式的口头挂失,客户需填写一式两联的挂失申请书,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办理挂失,在挂失申请书上打印挂失业务记录并加盖储蓄业务公章。挂失申请书第一联与手工挂失登记簿共同专夹保管,第二联交客户留存,并登记手工挂失登记簿。 办理电话形式口头挂失,客户不填写挂失申请书,但必须登记挂失登记簿。
第八十七条 存单(折、卡、印鉴)丢失或密码忘记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每笔收取手续费10元;办理挂失申请书挂失,每笔收取挂失手续费10元;口头挂失不收取手续费。办理书面挂失后打印一式两联的业务收费凭证,第一联收费凭证交客户,第二联随当日业务凭证装订。
第八十 挂失到期后客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到原挂失机构申请挂失处理,不允许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能够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证明除外。
第八十九条 书面挂失7天后可办理挂失补单(折、卡)或挂失结清;密码挂失7天后应办理挂失改密;口头挂失5天内必须回原开户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如未在挂失止付期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5天以后挂失账户自动解除挂失。
第九十条 储蓄结算账户的印鉴丢失,书面挂失后即可办理挂失印鉴更换。印鉴挂失后10天之内,在挂失前签发的支票仍可支取现金,10天以后如不办理挂失印鉴更换,则账户不能办理取款业务,但仍可办理存入业务。印鉴丢失不能办理口头挂失。
第九十一条 办理挂失处理业务时,柜员要仔细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确定是存款本人,抽出信用社留存挂失申请书的第一联核对无误后,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办理挂失处理,并在挂失申请书上打印挂失处理记录。客户在挂失申请书处理结果处签字确认
后,柜员将挂失申请书第一联粘贴在挂失登记簿上,挂失申请书第二联随当日业务凭证装订,并登记挂失登记簿。
第九十二条 在办理书面挂失后7天内和口头挂失后5天内,客户又找到丢失的储蓄存单(折、卡、印鉴)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挂失申请书到受理挂
失机构撤销挂失,已收取的手续费一律不退。
第九十三条 客户办理挂失后,己补发存单(折、卡)或已办理挂失结清后又找到原存单(折、卡)的,应将原存单(折)收回并注明“挂失作废”字样,视同作废重要凭证处理。
第十章 现金业务
第一节 现金业务基本规定和操作程序第
九十四条 储蓄所(柜)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一)柜员必须遵守一日三核库、款箱双锁、钥匙分管等基本制度。(二)储蓄所(柜)的库存现金应根据业务需要,由管辖社从严核定限额,并根据业务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既要保证业务周转的需要,又要尽量减少现金占压。对库存现金,任何人不准挪用,不准白条抵库。(三)收付现金时,必须执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输入;现金付出,先输入,后付款。对储户做到:问清、点清、交待清、逐单清、唱收唱付。(五)营业终了,柜员上缴除额定库存数以外款项,库存现金应坚持查数入包,与库存相符,连同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公章、业务清讫章等一起送管辖社入库保管。(六)尾箱交接、现金调剂,打印尾箱交接单、现金调剂单后,必须由二人会同拆包,共同清点,清点无误后,方可使用。(七)柜员日终必须逐笔勾挑业务流水账,保证账、表、款相符。(八)柜员的业务公章、业务清讫章、名章及柜员卡均应妥善保管,离柜收起。(九)建立和健全查库制度。管辖社负责人每月必须检查一次,储蓄所(柜)负责人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登记查库记录。
第九十五条 储蓄所(柜)柜员业务基本操作程序(一)收款。收款时,先向客户问清金额,逐张清点,点收金额相符后,办理存款业务。如发现长款或短款,当即请客户自行复点。现金与凭条相符后,现金收入款箱,凭条按流水号排列,已备日终勾挑流水。(二)付款。付款时,问清客户取款金额,在系统中办理取款业务,按照支取额度配款,唱名唱数付款。(三)现金整点。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配备票面。按照规定标准兑换和挑剔残币。
第九十六条 储蓄错款处理。发生错款,应立即报告、查找,将错款退回或追回,要分析错款原因,堵塞漏洞,严禁隐瞒不报。1,000元以上现金事故逐级上报。(一)发生长短款确实无法退回或追回的必须查明原因,长款不得隐匿,短款不得空库。不得以长补短更不得白条抵库。不论长款短款,凡当天未查清的,应在系统中作挂账业务处理。(二)属于责任事故的短款,确实无法找回的,应由经办人员写出错款报告,按规定在系统中作销账处理。其短款按出纳制度处理。(四)如短款查明系贪污,以及侵吞长款(按贪污案件处理),应追回赃款,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如错款性质难以确定,应继续查找,不能随意处理。(五)如发生长款应及时查明退还储户,确实无法退回的,在决算前由经办人写明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将长款作收益处理。
第二节 现金出库、入库及调剂
第九十七条 柜员尾箱金额由管理单位根据储蓄所(柜)业务量大小核定适应的库存限额,按业务量增减变化,可由管辖社批准调整。
第九十 现金出库、入库手续(一)现金请领。储蓄所(柜)在管理单位领取现金时,现金调回后在系统中办理“现金入库”业务。如是柜员间现金调剂,只需打印现金调剂单即可。(二)现金上缴。由储蓄所(柜)在系统中办理“现金出库”业务;柜员间横向调剂,只打印现金调剂单。日终无需上缴全部库存,只需上缴超额定库存部分的现金。
第十一章 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及印章管理 第一节有价单证管理
第九十九条 各级机构办理涉及有价单证的业务,应遵守本规定。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有价单证的调运、保管、领用、注销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控制严密,账实相符。
第一百条 有价单证的管理有价单证是指印有固定面额的待发行特定凭证。 第一百零一条 有价单证的调运 1、有价单证调入、调出视同现金出入库办理。 2、有价单证出入库时,应凭印制厂家的发货清单、省联社、各级核算中心的调拨单、领用单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一百零二条 有价单证的保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有价单证,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对有价单证的调拔、保管、领用、销毁等事项进行记录。
第一百零三条 有价单证的领用 1、领取有价单证时,应办理领取手续,并进行登记;营业终了,对未用完的有价单证应入库保管。 2、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系统销号控制。
第一百零四条 有价单证的核算有价单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按实际金额记账。己兑付、作废及停用的待销毁有价单证应单独核算。
第一百零五条 有价单证的核对(一)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保管的有价单证进 业务部门已领用未发出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行清点,确保账实相符。(二) 账实核对,保持账实相符。(三) 有价单证按规定上缴时,应账实核对相符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一百零六条 有价单证的注销和销毁(一) 已兑付、停止使用或作废的有价单证,应作出明显注销标记后送交管理部门或核算中心保管。(二) 有价单证需要销毁时,应由核算中心出具清单,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上级备案后销毁。
第一百零七条 其他管理规定 1、有价单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发生跳号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上报。 2、有价单证由省联社或经其授权后由各市地联社、办事处指定厂家负责印制。 3、有价单证在领用、签发过程中发现多页、缺页、错号、要素有误等缺陷时,及时与核算中心、分管主任或印制厂家联系,查明情况后进行处理。 4、有价单证遗失应及时追查,并逐级上报,防止造成损失。 5、会计主管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库存、保管和领用情况,核对账实,并在登记簿上记录。分管主任对各社保管的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6、非业务人员不得领用有价单证,不得将有价单证移作他用。如有特殊需要,需经分管主任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节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一百零 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格式内容、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凭证管理部门均应设置“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按凭证种类设置,以下简称登记簿),下级社与管理部门之间的凭证领缴均应通过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缴单”(以下简称领缴单)办理,“领缴单”和“登记簿”均应填记存单(折、卡)的起讫号码和数量。
第一百零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要设专人管理,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为保证重要空白凭证安全,各储蓄营业网点营业终了必须按日清点重要空白凭证,信用社(营业部)每周必须清点库存,确保证、单(折、卡)账相符。
第一百一十条 信用社储蓄所(柜)向管理单位领、缴重要空白凭证时,填写“领缴单”一式两联。信用社储蓄所(柜)内部领、缴重要空白凭证,在“现金凭证”中的“凭证管理”作入库、出库业务即可。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要严加管理,必须执行“三级”管理和两级勾挑的制度。三级管理即县(市区)联社用纸库为一级、乡镇信用社为一级,储蓄所(柜)为一级;两级勾挑:储蓄所(柜)经办柜员、综合勾挑员各一级。
第一百一十二条 储蓄所(柜)领入重要空白凭证要认真核对起、讫号码等是否正确,如使用时发现领入的重要空白凭证起讫号码不衔接或重号、残页及空白页码等问题,应立即与管理部门联系,经双方在“领缴单”上签字确认,视为作废凭证处理,严禁插入本次请领范围外的凭证顶替。如开包时发现重号、错号、跳号、多缺等问题,应保持原捆、原把,由经办员和单位负责人填写差错情况说明书并签章证明,通知上级管理部门,待上级管理部门验证或通知后,将重要空白凭证原封逐级上缴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作废的存单、折,不得自行销毁,随当日业务凭证装订。 第三节印章使用及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储蓄所(柜)业务公章、业务清讫章和储蓄员名章是信用社对外发生权责关系的鉴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更换。业务公章、业务清讫章和名章用后及时入库保管,做到人在章在、离柜收起。(一)储蓄业务公章、业务清讫章由省联社统一规格式样,县(市区)联社统一刻制。储蓄所(柜)对外签发的存单(折)及其他重要单证,均需加盖业务公章,盖章必须清晰,端正。(二)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业务用章登记制度。领用、上缴和人员调动均应办好交接登记手续,由经办人员在登记簿上签章负责。(三)营业日始,储蓄所(柜)应在“柜员业务综合登记簿”中加盖印膜。日终业务用章应随同现金入库保管。
第十二章 储蓄业务相关规定
第一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储蓄存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为维护客户利益,凡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者必 须按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询、冻结、扣 划客户的存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法律、行规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
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 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以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 合法权益为原则。有权查询、冻结、扣划机关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 第一百一十 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核实执法人员的 工作证件、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 书。
第一百一十九条 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核实有权机关执 法人员的工作证件;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 签字;人民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 书。
第一百二十条 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核实有权机关执法 人员的工作证件;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 律、行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 字;有关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一百二十一条 协助冻结、扣划工作中,必须严格审查以下内容:“协 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必须相同;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应当要求其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应当严格履行核实、授权和审批手续,按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如实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信用社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有权机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登记情况应在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信用社经办人签字。登记表要妥善保存,并严格保守有关国家秘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信用社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应当保守秘密。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上述资料,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办冻结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实施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金融机构不得自行解冻。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在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
第一百二十 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不予协助。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信用社不受理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和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第一百三十条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判决没收罪犯存款的,储蓄机构凭人民的判决。人民判决民事案件中有关储蓄存款的处理,执行时应由当事人交出存单(折),储蓄机构凭存单(折)办理;如果当事人不交出存单(折),须强制执行时,由人民通知管辖机构,经管辖机构或部门审
核后凭人民判决书或裁定书通知所属储蓄机构办理,判决书或裁定书收 入档案永久保管。
第一百三十二条 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 在扣划时,其利息应给付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解期间不计付利息,对 于不属于赃款的储蓄存款,因司法冻结而逾期的款项,应计付逾期利息。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县以上(含县)行政监察部门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 会批准并出具书面通知,储蓄机构可以代为办理查询、冻结储蓄存款。 在侦查审理案件中,需查询、停止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由师以上保卫部门、 军事、军事开出通知书,即可办理。查询、停止支付华侨储蓄存 款时,机关由市(地)以上的厅(局)、处;人民、人民检察 院对案件有法定管辖权的、,分别依照有关手续办理。 附表一 有 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单位名称 查询 冻结
扣划 单位、个人民税务机关人民、机关保卫部门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包括监察机关)无权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 有权暂停结算 暂停结算无权证券监督管理机关 有权无权注:本表 所列机关是《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发布之日前有关法 律、行规明确规定具有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权力的机关。规定发布 实施之后,法律、行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存款人死亡储蓄存款处理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存款人死亡后,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判决书直接到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已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人民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过户或支付手续。
第一百三十六条 存款人死亡后,在其合法继承人申明权利以前,存款已被他人取走的,信用社不负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存款,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均不计利息。
第一百三十 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第一百四十条 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再凭以办
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地如未与我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为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私自接受个人存款查询。 第三节长期不动户储蓄存款管理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后三年未支取(自动转存除外),活期储蓄存款连续五年未发生存取的视为长期不动户储蓄存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凡转入长期不动户的活期储蓄存款,不论金额大小,不按季度结息,待储户支取时一次计息。对已列入长期不动户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又继续发生存取款业务的,应提示结清旧户另开新户。
第一百四十四条 已列入长期不动户的储蓄存款账户应先作不动户激活交易,然后再作销户交易。
第四节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个人存款账户指个人在信用社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使用的姓名。
第一百四十七条 属实名身份证件的有: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所持的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有效期为三个月(含)以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不可作为实名制存款的有效证件。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武装)有效证件为:军官证、学员证、士官证、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居民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不包括“一次有效”的通行证;外国公民的护照;以上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 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需他人代理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不按上述要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第一百四十九条 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信用社款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 储蓄机构大额现金管理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客户单笔支取本息合计5万元以上存款(不含5万元)人民币,必须出示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核验、登记后方可办理,他人代理的一并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其中一次性提取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取款人应至少提前一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信用社准备现金。同时要认真登记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存款人账号,立即核实账户余额是否足够支付。各单位应通过各种渠道将大额取款预约规定告知客户。
第一百五十一条 50万元以上居民储蓄存款的大额支现要于支取日次日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客户支取单笔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存款,包括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按人民银行规定报备。
第一百五十三条 营业网点在营业时间内,柜员尾数箱内现金余额由县级联社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自行制定,报市联社备案,最高额不得超过5万元。超出部分入库保管。网点库存限额各县级联社根据储蓄余额、每日实际业务量制定,网点库存限额明细报市(地)联社备案。
第六节 办理储蓄业务交接手续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储蓄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岗位轮换、顶岗及其它原因需要离职离岗时,必须办理业务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离岗。
交接手续应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共同办理,共第一百五十五条 同在登记簿上签章,做到责任分明,账务真实。
第一百五十六条 柜员交接时,移交人应将经管的业务用章、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库存现金在登记簿上记录,并将公用业务资料、经办未了事项、遗留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交待清楚。由储蓄主管主任或信用社相关业务负责人审查监交。
第一百五十七条 柜员与柜员间进行交接的,可在系统中做“尾箱交接”交易,如接收人在系统中有尾箱,可在系统中做“现金、凭证调剂”交易。
第一百五十 防爆箱、营业款箱的锁和钥匙不得串用和交接。当班柜员要使用自己专用的锁及钥匙,并妥善保管。
第七节 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定
存款证明是信用社为存款人出具在信用社规定期限内,存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一定个人存款的书面证明,不具有经济担保作用。
第一百六十条 凡需要信用社在规定期间内冻结存款,出具个人资金证明,用于自费留学、国外移民、探亲、境外旅游的均可到信用社开具存款证明。
第一百六十二条 省内各机构开立的储蓄存款均可以在原开户网点申办存款证明,开具存款证明的储蓄品种包括本外币定期储蓄存款,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 办理存款证明业务受理网点必须使用“存款证明专用章”。 第一百六十四条 存款证明正本作为重要凭证管理,“存款证明申请书”作为凭条管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存款人可持存款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开户网点办理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在代办时应向信用社出示本人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开立存款证明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提供的证件类型和号码必须一致,系统只支持同一证件号的申请人与存款人开立存款证明业务。
第一百六十七条 每份存款证明只能证明最多六个账户的存款情况,客户提供的证明账户超过六个时,重新填写申请书,按另开存款证明手续办理同时收取手续费。存款证明对一笔存款一次可开出多份,但不得超过存款额度,每份收取人民币20元。
第一百六十 客户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见附件)。申请书分为客户填写和信用社打印两部分,信用社打印部分内容需与客户填写的内容相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已经冻结止付的存款账户不能开具存款证明。因开具存款证明冻结无须登记查询、冻结和扣划登记簿。
第一百七十条 根据客户需要选择截止日期,最短截止期限为一天(开具存款证明当天)截止日期按自然日设定,开立证明日至截止日期期间账户为冻结状态,到截止日期后系统自动解冻并产生相应报表。若客户开具多份不同截止日期的证明,系统以该客户所开存款证明的最后截止日期作为账户解冻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存款证明正本(见附件)打印的开立日期、存款人姓名、 账号、存款种类、货币金额等内容由系统根据输入的账户资料自动生成;存款证明正本落款处只需加盖存款证明专用章。
第一百七十二条 打印的业务交易单按柜员经办业务顺序放置,“存款证明申请书”加盖业务公章。
第一百七十三条 存款证明最长期限为二年,在证明期间存款户处于止付状态,证明到期后解冻为自动交易。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客户要求提前撤消存款证明时,应向信用社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交回与要求解冻账户有关的全部存款证明,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存款证明收回必须在原开立存款证明网点办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开具存款证明的账户在冻结期间按开户时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第一百七十六条 存款证明丢失后不予挂失,但已开具存款证明的账户可以办理挂失。
第一百七十七条 存款人开具存款证明后,客户要求延长存款证明使用期限,需重新填写申请书,重新开具新的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原开具的存款证明无须交回。 要求开具与原存款证明相同的证明时,需重新填写申请书,由信用社补开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原开具的存款证明无须交回。要求新开与原存款证明所包含的账户相同,但金额不同的证明时,必须交回原开具的存款证明,重新填写申请书,按新的止付金额开立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
第十三章 年度决算与储蓄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节年度决算
第一百七十 年度决算是指通过数字资料对信用社全年的业务与财务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检查、考核和评价,并为发展新年度业务奠定基础的一项工
作。年度决算的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管理单位和储蓄机构,在办理决算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清点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做到账实相符。 2、结清临时科目余额。 3、结转登记簿。
第二节 储蓄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储蓄会计档案是重要的历史资料,是信用社会计档案的一部分,是储蓄业务的核算依据和记录,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储蓄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和销毁制度。储蓄会计档案的范围:各种凭证、账表、登记薄、清单等重要文件。
第一百八十条 信用社网点传票、报表装订流程网点营业终了,柜员将业务传票、柜员轧账汇总单(表内)、柜员轧账汇总单(表外)、重要空白凭证收付明细、柜员当日冲销明细、本代他业务清单、本代他业务汇总单、他代本业务清单、他代本业务汇总单、流水清单等核对无误后,一并交与本网点所属机构的勾挑员,勾挑员审核网点业务传票的要素是否齐全合规,并与汇总单、清单、明细表等进行勾挑核对,均准确无误后进行装订。(一)储蓄会计档案的装订顺序及相关规定: 1、网点营业日报表按网点分类、按日期排序按月装订。 2、传票、汇总单等按网点进行分类装订,装订的排序为:库柜员的业务票据――其他柜员的业务票据。 3、每个柜员的业务票据装订排序为:轧账汇总单(表内)――柜员轧账汇总单(表外)――业务传票――重要空白凭证收付明细――柜员当日冲销明细――本代他业务汇总单――他代本业务汇总单 4、业务传票的装订均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排序。 5、流水清单、他代本、本代他等业务清单按网点进行分类,
按日期排序、根据实际业务量按月或按季装订。 6、储蓄传票按柜员号装订(二)营业网点留存的报表、登记簿等储蓄会计档案的管理规定 1、网点营业日报表、柜员库存现金登记簿按日期排序按月装订。 2、各种批量报表按报表种类、日
期分类专夹保管,并根据业务量大小按月或按季分类装订。 3、网点留存的会计档案均放入指定档案柜保管备查,对入柜的会计档案详细登记。 4、网点留存会计档案在年末或一个营业周期终了后,一并缴入所属机构的档案库统一管理。上缴会计档案时要注意做好交接记录和办妥交接手续。 5、装订时应加封面、封底,并用双线双洞装订牢固,在结绳处用纸条加封,对业务量较大的可分册装订,封面上应填明日期、编号、册数、科目名称、传票张数、附件张数等有关内容,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在结绳处和封面上盖章。已装订成册的传票应编列传票总号。 6、已装订的传票不得随意拆封,确需拆封的,应经业务主管同意;已装订的传票应登记会计档案登记薄,及时入库保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储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储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15年、5年三种。会计档案保管期的计算,自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一月一日起算。(一)属于永久保管的 1.储蓄存款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 2.储蓄存款开销户登记簿; 3.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情况登记薄 4.己用传票账表保管登记簿; 5.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有价单证销毁报告表; 6.机构裁撤合并交
7.有权机关出具的储蓄存款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8.转入收接清单; 益处理的储蓄存款清单; 9.各级机构本身及汇总全辖的月报表、半年报表及决算报表(包括全部附件及分析资料)。 10、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储蓄会计档案和
1. 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的各种账、簿、卡; 有关资料。 (二)属于保管15年的
2. 传票(凭证)及附件; 3.重要空白凭证登记薄; 4.业务公章的颁发、使用记录及电脑备份清单等资料。(三)属于保管5年的: 1.下级社上报的月报表、半年报和决算表(包括全部附件、决算分析资料); 2、各级社本身打印的储蓄营业日报表、批量报表、代办站等相关报表,储蓄主管人员移交清册; 3、信用站的交账清
单(册); 4、各种不定期的报表。以上规定期限,只准延长,不许缩短。对于账务尚未查清,需继续查清的可以延长。
第一百八十二条 储蓄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调动要办理交接手续。设置专用储蓄会计档案保管库(柜)。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切实防止火烧、虫蛀、鼠咬、霉烂等,保证其完整无缺。
第一百八十三条 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员出具借条,经主管会计批准,方可调阅。机关、司法部门处理案件需查阅储蓄会计档案时,应提供合规的法律文书,方可查阅。查阅时应有专人负责,不得将传票交查阅人放任不管。调阅的档案不得涂改、圈划、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储蓄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防止丢失和泄密。查阅人对处理案件时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但不得将原件抽出借走。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档案保管制度。
第一百八十四条 销毁储蓄会计档案。销毁前必须以联社为单位造具“销毁储蓄会计档案清册”,报经省联社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联社负责销毁。销毁时应由联社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监销,并注意保密和安全,严防散失或发生流弊。销毁后,由销毁人员、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分别报当地档案机关和上级联社备案。
第十四章 岗位职责
第一百八十五条 网点主管岗位职责 1、组织全所(柜)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储蓄,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 2、合理安排所(柜)的劳动组合,搞好所容所貌建设,进行工作质量和劳动纪律考核,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落实责任,做好业务辅导。 3、根据上级社的储蓄计划,搞好计划落实,做到上情下达,下况上报,组织开展规范化服务,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4、随时抽查账、款、重要凭证、印章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做好储蓄资料积累,各种储蓄账、表及凭证按规定及时上报,重大问题要及时向
上级社和主管部门报告。 6、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储蓄所(柜)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请领、管理和使用情况,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确保账实相符。 7、负责业务的监控与授权,并从事权限范围内的柜员管理类交易操作。 8、全面负责本所的安全工作,及时解决营业中出现的问题。对异常现象深入分析,防止事态扩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勾挑员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储蓄管理制度,严密监督业务操作流程,监督工作质量。 2、勾挑员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必须及时向业务主管汇报;认真审查、核对发生的每一笔业务,做到有错必纠,纠错必改,把问题解决、处理在萌芽状态,对勾挑中发现的一般业务问题,必须下达差错事故通知书,登记差错事故登记簿,限期监督整改。 3、审查凭证会计分录是否正确,逐张翻阅并勾挑记账凭证与附件,附件数量、金额是否与记账凭证所记载的相符;凭证日期是否更改,是否超过有效期,日期大小写是否正确;勾挑记账凭证日期、摘要、凭证号码、对方科目等记载是否准确、完整;勾挑凭证户名、账号是否相符。 4、勾挑表外科目账户记账摘要的领发实物起止是否连续、衔接、数量及金额是否正确;应填明款项来源和用途的凭证是否填写清楚,是否符合有关和资金管理的规定,应经有关部门或领导审批的,审批手续是否健全。 5、审查挂失止付内容是否正确,有关证明是否有效。审查受理挂失后,挂失申请人是否在规定时间提出有效证明文件。 6、审查冲正错账的办理是否正确,冲正原因是否清楚,抹账凭证是否经三级以上主管授权。 7、审查经办人员的签章是否做到清晰、端正、定位。 8、审查登记薄、报表等其它需要勾挑的内容。
第一百八十七条 柜员岗位职责 1、精通信用社储蓄业务,熟练掌握业务系统储蓄操作技术,严格遵守储蓄临柜工作规定。 2、按要求及时对终端外部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保证机器在干净整洁的良好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 3、严格执行密码操作规程,操作员密码应经常更换、不得泄露。 4、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经批准离岗的,离岗前要退出储蓄系统。 5、严格执行储蓄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办
理日间各种业务,及时勾挑,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主管领导,迅速查明原因,及时予以排除。 6、对外办理存取款业务,包括输入电脑记账、打印凭证、存折、存单,收付现金等;领发、登记和保管储蓄所(柜)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7、掌管本柜台业务用章和个人名章。 8、打印有关储蓄报表、批量报表等相关文件。
第一百八十 储蓄业务督导员岗位职责 1、负责和检查全辖储蓄会计核算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2、负责全辖储蓄业务的辅导,业务培训,检查全辖储蓄网点、代办点业务核算及勾挑员工作情况(每月至少一次)。 3、协助领导做好储蓄营销和业务管理工作,督促并检查所辖储蓄专业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完成主管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发展规划部制定、解释、 修改;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系统的完善,本办法将随之补充和完善。
第一百九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各级联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至省联社发展规划部,由省联社组织修改。各市(地)联社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补充规定并报省联社发展规划部备案。
第一百九十一条 以前所印发的有关储蓄制度规定办法,凡与本管理办法相驳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一百九十二条 非柜员制网点参照黑农信联发[2006]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部分规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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