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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来源:六九路网


ⅩⅩ证券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严肃ⅩⅩ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纪律,从严治司,规范公司员工行为,促进员工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违反公司的制度、决定,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国家、公司和他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违规违纪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条给予违规违纪员工处理和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受到处理或处分的员工中的中共党员,涉嫌违反党纪的,按照党内法规处理。

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与受到本办法规定的警告处分后果相同。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与受到本办法规定的记大过处分后果相同。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与受到本办法规定的降级或撤职处分后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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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公司员工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予以追缴或者要求员工赔偿。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员工,是指与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的人员。

与公司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的证券经纪人、劳务派遣人员、实习人员有本办法所规定的违纪行为的,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在处理本公司员工违规违纪问题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

第六条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方式:

(一)组织处理,包括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职位(岗位)、责令辞职;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开除。

(三)经济处罚,扣减月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薪酬或者其他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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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警告、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的处分期间分别为12个月、18个月、24个月。

停职检查、调整职位、责令辞职、撤职,是指管理通道职位。

第七条公司员工违规违纪情节轻微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可以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因违规违纪应当给予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办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可以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其他组织处理,免予纪律处分。对违规违纪员工免予纪律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三章 处理的后果

第一节 组织处理的后果

第八条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及以上提醒谈话处理的,按诫勉谈话后果运用。

第九条员工被诫勉谈话的,扣减二到六个月绩效工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A(优秀);6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通道、专业通道职位职级和职等薪级,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及以上诫勉谈话处理的,另加警告处分后果运用。

第十条员工被通报批评的,扣减二到六个月绩效工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B(良好)及以上等次;6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通道、专业通道职位职级和职等薪级,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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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受到调整职位(岗位)的员工,扣减二个月绩效工资至当年年度绩效薪酬的二分之一不等,调整原管理职级和工资职等,按新岗位确定管理职级和工资职等;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B(良好)及以上等次;12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通道、专业通道职位职级和职等薪级,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受到责令辞职的员工,扣减当年年度绩效薪酬的四分之三;调整原管理职级和工资职等,按新岗位确定管理职级和工资职等;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C(称职)及以上等次;12个月内不得重新聘任与其原任职位相当的管理通道职位职级,24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通道、专业通道职位职级和职等薪级,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责令辞职的员工,重新聘任管理通道和专业通道职位的,按新岗位确定相应职级和职等。

第二节 纪律处分的后果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当年年度绩效薪酬的四分之一,作出处分决定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B(良好)及以上;12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通道、专业通道职位职级和职等薪级,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受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当年年度绩效薪酬的二分之一;作出处分决定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C(称职)及以上等次;18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通道、专业通道职位职级和职等薪级,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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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受降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下调一个以上专业通道职级,重新确定其职等薪级,并按新职等薪酬级的一档起步;作出处分决定当年,扣减其全年年度绩效薪酬,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D(基本称职)及以上等次;24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通道、专业通道职位职级和职等薪级,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受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撤销其管理通道职位职级,重新确定其职等薪级,并从新职等薪级的一档起步;扣减全年年度绩效薪酬;作出处分决定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D(基本称职)及以上等次;24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通道、专业通道职位职级和职等薪级,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于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管理通道职位的,应当给予降级处分。

撤销原管理职位,且继续任职管理人员的,按新聘任职位最低职等一档起算。

撤销原管理职位,且不继续任职管理人员的,调整至专业通道,按新聘任职位最低职等一档起算。

第十七条给予开除处分的,扣减当年年度绩效薪酬和其他递延绩效薪酬,永不录用。

第四章适用规则

第十八条公司员工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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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规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主动交待,是指涉嫌违规违纪的公司员工在初核前交待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待纪检监察部门未掌握的问题。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纪检监察部门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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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或者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员疏于管理失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对管理人员的定义,参照公司关于管理人员选拔聘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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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员工或领导人员。

(二)主要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

本办法所称管理责任者,包括主要管理责任者和重要管理责任者。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情节较轻,是指:

(一)虽未给公司造成实质性不利后果,但行为人故意违反有关规定,公司有必要予以警诫的;

(二)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较轻不利后果的;

(三)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情节较重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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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公司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

(二)给公司造成了较重的声誉风险的;

(三)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情节严重是指:

(一)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声誉风险的;

(三)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公司员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含缓刑),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公司员工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违规违纪责任的,公司应当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作出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公司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对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公司履职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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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违纪责任,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第三十二条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公司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或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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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拒不执行公司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或者擅离职守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公司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的;

(二)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在员工的录用、考核、职位职级和职等薪级晋升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有关人员任免的酝酿、讨论、考察等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位职级、职等薪级、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出国(境)管理制度,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出国(境)时间或者改变出国(境)路线的,给予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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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法律或者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九条有其他违反人事纪律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节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位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或者纵容、默许亲属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位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利用职权或者职位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位上的影响,将本人、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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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利用职权或者职位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收缴其所占用的公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收缴违纪所得,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财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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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的,对直接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十九条利用职位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条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三节 对违反从业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公司经营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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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十三条违反公司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的;

(二)迟报、谎报、缓报和漏报重大风险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风险处理工作中失职的;

(三)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或者对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工作失职失察,造成风险事件或风险隐患的;

(四)授权主体、对象和程序不符合规定,授权(委托)其他人员决策以及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的;

(五)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不报告也不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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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诉讼仲裁纠纷管理、合同管理与法律文件审核等不到位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公司“六项禁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私设“小金库”、账外经营的;

(二)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

(三)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行为的;

(四)销售未经公司批准的金融产品的;

(五)为其他公司介绍客户和业务谋取私利的;

(六)违规借用、出借资金或为客户间融资提供便利的。

第五十五条 在公司对外投资、委托代理、中介服务、设备供给等活动中,参与和自己有重大财务或个人关系的交易对象谈判,为自己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六条通过关联方交易等方式,将公司的资产、利润向外转移,或者让公司承担与收益不相匹配的成本、风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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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等非法活动的;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的;

(三)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的;

(五)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的;

(六)泄露客户资料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证券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的;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的;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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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的;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的;

(六)在任职期限内,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或买卖股票、权证、可转债、可分离债以及以股票为标的的期权的。

第五十九条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条有其他违反从业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四节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一条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归档的;

(二)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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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五)擅自销毁档案的;

(六)涂改、伪造档案的;

(七)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刻制、销毁公司各类印章的;

(二)违反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业务范围使用印章的;

(三)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印章遗失、被盗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密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携带、复制、摘抄、保管和销毁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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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获取、持有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对外宣传及信息披露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就涉及公司事项接受媒体询问、采访,发布信息或者发表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涉及上市公司的且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理因媒体不实报道对公司形象或利益造成损害的事件的;

(四)按监管规定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未及时报告及处理,导致未及时、准确、全面对外信息披露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或者处置不当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实物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者规避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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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收受回扣占为己有的;

(三)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公司财产损坏、丢失的;

(四)擅自出租、出借公司房产为自己谋利的;

(五)挪用、占用公司财产或将公司财产以各种名目和方式转移到个人名下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安全保卫与突发事件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及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未按紧急预案有效处置安全保卫、消防事故的;

(三)发生技术故障、自然灾害、群访案件及其他重大事件,未及时全面报告的;

(四)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

(五)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及时组织进行应急救援的;

(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资金和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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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的;

(二)做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规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的;

(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

(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的;

(六)弄虚作假,隐匿、涂改、伪造、毁灭账本、凭证、单据的;

(七)阻挠、抗拒、破坏财务、审计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八)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的。

第六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证券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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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违规违纪员工的调查和处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而本办法认为是违规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规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ⅩⅩ证券有限公司成立后、本办法施行前,受撤职处分或免职等调整职位(岗位)处理而未调整职等薪级的,依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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