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公摊⾯积没有规定。
根据《商品房销售⾯积计算及公⽤建筑⾯积分摊规则》第⼋条,公⽤建筑⾯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房和管理⽤房建筑⾯积;
2、套(单元)与公⽤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墙)墙体⽔平投影⾯积的⼀半。
但凡已作为独⽴使⽤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公⽤建筑⾯积部分。作为⼈防⼯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公⽤建筑⾯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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